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公约与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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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协议。

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运方式,具有全球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为了确保海上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法规。

本文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法规的适用。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1. 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身份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明确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托运人是委托运输的一方,承运人是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

2. 货物描述和数量合同应详细描述待运输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

同时,还应说明货物的包装和装卸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运输路线和时间合同应明确货物的起运港和目的港,以及运输的时间要求。

这些信息对于托运人和承运人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双方了解运输的具体安排。

4. 运费和保险责任合同中需要明确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此外,还应讨论货物保险的责任和范围,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三、相关法规的适用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UNCLOS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最基本的国际法规。

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海洋边界、航行自由、沿岸国权益等问题,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货物海洋运输法(COGSA)COGSA是一种常见的运输条款,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COGSA的规定,承运人要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并为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运输舱单公约(TIR公约)TIR公约是涉及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协议,也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相关的国际陆运环节。

该公约确保了运输工具和货物的安全,并简化了跨国运输的手续。

4. 国际商会500条款(INCOTERMS)INCOTERMS是国际贸易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交货条件条款,也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十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 而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 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班轮运输是指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为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租人运输货物, 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 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两三个国家的运输。

二十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用船舶的承租人。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 承运人的范围有所扩大, 出现了“实际承运人”或“履约承运人”即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 并按约定付给运费的人。

二十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应当谨慎处理,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航在内容上可以概括为适航、适员和适货。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部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并能够抵御预定航线的一适员指妥善配备船员, 即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需要, 在质量上则应能胜任工作。

此外也要装备船舶和配备船上供应品。

适货指货舱适于装载货物。

2.管货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妥善是指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履行管货的义务时应发挥其通常管理货物的技能, 在货方所运货物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 应依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货技能。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海上物流活动。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这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公约,规定了
海洋权益、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等规定,对海
上物流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该规则是一项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规
定了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罗滕达姆规则》(Rotterdam Rules):这是一个国际海上运输的公约,
取代了《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包括了货主、承运人和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4.《船舶吨位公约》(TONNAGE Convention):旨在统一计算船舶吨位的公
约,这对于税收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5.《船舶检查公约》(SOLAS):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公约,要求船舶必须符合
特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6.《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的货物运输公约,
规定了货运单、责任和赔偿等问题。

以上公约和法规是国际海上物流中常见的一些规定。

在进行海上物流活动时,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确保货物运输和航运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产生而产生,影响着并反映在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中。

通过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并结合探讨《鹿特丹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将来完善中国《海商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承运人责任;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海运公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其集中体现了承运人和货方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的分担,决定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价值取向[1]。

可以说,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改变是海上货物国际公约演变的标志。

目前,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三个,分别是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洞悉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海商立法。

1.三公约承运人责任的相同之处(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公约规定了海运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义务,并规定承运人不可以违反该规则,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一项义务是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开航时的适航义务。

第二项义务是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公约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海上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2)天灾。

(3)战争。

(4)公敌行为。

(5)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扣留或者拘禁或者依法扣押。

(6)检疫限制。

(7)货物托运人或者货主、其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8)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者劳动力受到限制。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原创版】目录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2.公约的主要内容3.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4.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正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海运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 1980 年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全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目前,该公约已经得到了全球众多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公约的主要内容】海运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则、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运输责任、索赔和诉讼。

公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公约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运输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3.货物运输责任: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4.索赔和诉讼:公约规定了货物损失和损坏的索赔程序,以及诉讼的管辖权和时效。

【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海运合同公约的实施对我国海运业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运输效率:公约的实施使得我国海运企业能够根据统一的规则进行货物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率。

2.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

3.促进了我国海运业的国际化:公约的实施使我国海运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高了我国海运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应对海运合同公约,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1.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我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确保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相一致。

2.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海运领域的合作。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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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公约 • 国内法规 • 航运安全管理体系 • 航运安全管理措施 • 航运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
01
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总结词
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航行自由、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科学 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
详细描述
该公约确立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概念,明确了各国在海洋上的主权和 管辖权。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 务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总结词
该规则规定了船舶安全监督的程序、标 准和要求,旨在提高船舶安全水平,保 障人命财产安全。
VS
详细描述
该规则对船舶的建造、检验、维修保养等 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船舶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标准,并接受国家安全监督检查 。同时,该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安全事故的 调查和处理程序,为提高船舶安全水平提 供了有力保障。
航运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与发证
审核机构与审核程序
01
选择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审核机构,制定详细的审核程序,
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审核内容与标准
02
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制定详细的审核内容和标准,
确保航运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
发证与换证
03
对于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颁发安全管理证书,并定期进行换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总结词
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规定了船舶构造、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最低安全标准。
详细描述
该公约对船舶的构造、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船舶必 须符合规定的标准,以确保在海上遭遇紧急情况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命安全 。

浅谈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的差异

浅谈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的差异

浅谈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的差异通过半学期学习,了解到海商法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一种,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以及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海商法律制度。

现代海商法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涉及到许多不可抗力以及承运人免责的事宜,这次就浅谈国际海商货物运输中责任制度与承运人适航的问题,以及结合国际公约相对比的探讨。

国际上调整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而《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

我国并没有加入上述任一国际公约,我国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主要是《海商法》,但是我国《海商法》对上述三部国际公约均有所借鉴,并继承了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及特殊的义务责任制度。

举例阐述而言:首先,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承担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也就是说在我国通常认为适航只是承运人义务之一,违反适航与损失负责,损失和船舶不适航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

不适航也并不必要构成“根本违约”或使另一方得到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比之一《海牙规则》,适航义务不再是绝对的,而是限制在“适应谨慎”的范围内;即使船舶不适航,承运人也只在不适航引起货损发生时才负责,即在适航与损失之间要求有因果关系。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都是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它们都适用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其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对于货物装货工具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责任期间方式的。

对集装箱装运货物来说,采取的是“从收到交”,即承运人从托运人收到货物起到交付货物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际商法》第五章__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商法》第五章__国际货物运输法

25
维斯比规则
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 (1)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 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 (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 (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从一个缔 约国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 适用。 (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 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 (5)诉讼时效得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加以延长。

(1)承运人的义务-适航
《海牙规则》第3条第一款: –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 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海商法》第47条: –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 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 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17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遭收货人索赔后)
案例:原告上海某运输公司在厦门装载被告厦门某公 司托运的5 000吨(共10万袋)白糖时,因发现有10 %的脏包,就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 作同样批注。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请 求原告接受其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因考虑到被告一时 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 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当抵达科 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 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赔付162 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 具的保函为依据,起诉被告。 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租船运输合同
租船运输合同的订立 1. 询租 2. 报价 3. 还价 4. 接受 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 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钩至钩 2. 中国《海商法》 3. 《汉堡规则》:收到交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1. 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 2. 如两者具有责任的,两者负连带责任
承运人的权利
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留置权承运人在货方未支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 责任限制 3. 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4. 诉讼时效 5. 公约适用的范围
《汉堡规则》
1.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与免责 2. 延迟交货的责任 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4. 责任限额 5. 关于保函的效力 6. 货物的适用范围 7. 关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8. 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 9. 管辖权和仲裁 10. 公约的适用范围
1.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 2. 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 3. 为提货而出具保函
提单的种类
1.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 依收货人的抬头: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
示提单 3. 提单有无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 根据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
单 5. 依是否已付运费: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的义务 1. 支付运费 2. 提供货物 3. 办理有关手续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货损索赔通知(货物的交付) 1. 如在交付时发现有货损,应在交付当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通知 2. 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非显而易见时:非集装箱货7日内提出、集装箱货物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1. 导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的法规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并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各项事宜。

2.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1 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Hamburg Rules)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于1978年通过,并于1992年正式生效。

该公约旨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保护货主和船东的权益,并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则。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托运人有义务按时将货物交给船舶承运人,并负责提供准确和完整的货物描述;船舶承运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和运输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交付货物。

2.2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Rotterdam Rules)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Rotterdam Rules)是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08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取代现有的国际公约,如1978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和1924年的海牙规则(Hague Rules),以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

Rotterdam Rules在货主和船东之间建立起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托运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运输期限的规定、损失和延误的赔偿等。

3. 国内法规3.1 《海商法》《海商法》是我国关于海商法律最主要的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海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海运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货物运输的责任和风险、海事赔偿等内容。

《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等环节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我国海商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3.2 《船舶吨位计量法》《船舶吨位计量法》是我国航运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船舶吨位的计量方法和计费标准,用以确定船舶的载重能力。

根据《船舶吨位计量法》的规定,船舶承运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货物吨位计算运费,并在合同中明确计费方式和标准。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承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一定数量、品质条件的特定货物已 装上船,或者在其保管下。《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 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 如果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就必 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 人负责。 特别是对经受让而变成的提单善意持有人,承运人不得以提单 中的“承运人对货物数量、重量、件数、表面状况未详”或 “托运人装船并点数”等“未知条款”(Disclaimers/ Unknown Clauses)免除自己按照提单中所列的数量或表面良 好的状况向收货人交货的义务。 为避免纠纷,《维斯比规则》和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 输法》规定:对善意的受让人而言: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 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
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三)国内法 美国1893年就通过了《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与财产运输 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法》,即著名的“哈特法”(Hart Act)。 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也纷纷制定了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法, 英国制定了《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生效后,很多缔约方以国内法的形式将《海牙规 则》法典化,如美国1936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等。 中国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了《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货物运 输、旅客运输、海上保险、海上救助等法律关系。
第二节提单运输
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一)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 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 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 付货物的保证。 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船 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 (二)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 明 提单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却能证明运输合同的存在及 其内容。运输合同在实践中是指托运人在承运人处填制的订舱 单。 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另有约定外,提单上的条款是承运人与 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然而,提单的内 容与运输合同条款不一致时,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国际货物运输是国与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与便利,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在规范货物运输合同、责任分配、索赔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以及它们对国际货物运输的影响。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最重要的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目的是统一各国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定。

CISG适用范围广泛,覆盖了包括合同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其与各国单独制定的法律相比,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统一和便利的规则,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是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通过,旨在解决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争议和问题。

该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运输货物的苛性要求等,确保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CMR公约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批准和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联合国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联合国国际航空运输公约》(MC99公约)是规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MC99公约于1999年通过,取代了1955年的《华沙公约》。

该公约明确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赔偿限制以及对于航空公司的追责机制。

MC99公约的实施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完善和保障的法律框架,使得航空货物运输更加安全和可靠。

四、《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amburg规则)是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Hamburg规则于1978年通过,主要针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合同规定、货物损失和延误、运输人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公约在前人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十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班轮运输是指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为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租人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两三个国家的运输。

二十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用船舶的承租人。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承运人的范围有所扩大,出现了“实际承运人”或“履约承运人”即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并按约定付给运费的人。

二十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航在内容上可以概括为适航、适员和适货。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部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能够抵御预定航线的一般风险。

适员指妥善配备船员,即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需要,在质量上则应能胜任工作。

此外也要装备船舶和配备船上供应品。

适货指货舱适于装载货物。

2、管货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妥善是指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履行管货的义务时应发挥其通常管理货物的技能,在货方所运货物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应依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货技能。

物流与运输法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物流与运输法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所谓船舶绕航,指的是船舶在航行中驶离 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 者地理上的航线。
不合理绕航的后果
英国法下,不合理绕航构成根本违约, 承运人不 再能援引原合同的权利和免责等规定,而应根据 侵权原则承担责任。
我国海商法对不合理绕航的后果没有特别规定, 解释为一般违约比较合理。但不合理绕航由于是 故意所为 ,承运人不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好处。
请问:承运人对此货物损失是否应赔偿?
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
集装箱货:港至港 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我国
《海商法》 港至港---汉堡规则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维斯比规则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规则
以案说法
“华利河”轮货损纠纷案,中远承运一批集装箱 装运的木箱包装机器设备。在卸货港堆场 交付时,没有发现损坏。但到收货人仓库 拆开包装木箱,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收货 人提出索赔。
判决
英国上议院判定: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 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 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 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
2、管货
业务水平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 谨慎地装 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 卸载所运货物。
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可以构成不合理绕航: A、为了让搭便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
途港。 B、为了加油的目的而不得不改变航向。 C、船舶接到其他船舶的求救信号而离开航线前往营救 D、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将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而运到了
下一停靠港 答案:A、D
Kish(货主)诉“Taylor”轮 案
责任心
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XX年前言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通过协议确定一些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则的需要,决定为此目的而缔结一项公约,并已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中:1.“承运人”,是指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任何人;2.“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从事此项工作的任何其他人;3.“托运人”,是指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任何人,或是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海上货物运输契约所载货物实际提交承运人的任何人;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5.“货物”,包括活动物;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装运工具集装,或者货物带有包装,而此种装运工具或包装系由托运人提供,则“货物”应包括这些装运工具或包装6.“海上运输契约”,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据以将货物从一个港口运往另一港口的契约;但是,对于既包括海上运输又包括某些其他运输方式的契约而言,只有在其涉及海上运输时,才应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上运输契约7.“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指示或者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或者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便是这一保证8.“书面”,除其他方式外,包括电报和电传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契约,如果: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或者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或者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是实际卸货港,并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契约证明的其他单证,是在一个缔约国之内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契约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应对该契约加以管辖2.本公约各项规定,对船舶、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的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一律适用3.本公约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契约,但是,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契约签发,并对承运人和非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加以制约,则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此种提单4.如果契约规定,今后的货载将在一个议定期间内分批运输,则本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每一批货载但如运输系根据租船契约进行,则应适用本条第3款规定第三条对本约的解释在解释或适用本公约各项规定时,应注意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统一的需要第二章承运人的责任第四条责任期限1.按照本公约,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限,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握管理之下的期间2.就本条第1款而言,在下述期间,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掌管货物:自承运人从下述各方接管货物时起:①从托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者②根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从须将货物交其发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接管时起直至他按下列方式交付货物之时为止:①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者②如果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提货,则依照契约或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定商业习惯,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者③根据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付所需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3.本条第1、2款所述承运人或收货人,除他们本人之外,还包括承运人或收货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第五条责任基础1.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及其雇佣人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而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便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引起该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如第四条所述,是在他掌管货物期间发生2.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延迟交货3.如果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付时间届满之后连续六十天之内,尚未根据第四条要求交付货物,则有权对货物的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4.承运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赔偿责任:①由火灾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如果索赔人证明,火灾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②经索赔人证明,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可能合理的要求他采取灭火以及避免或减轻其后果的一切措施方面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凡在船上发生火灾影响货物时,如果索赔人或承运人要求,便应根据航运惯例,对火灾的起因和情况进行检验,并根据要求,向索赔人和承运人提交检验人报告5.关于活动物,如果其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起因于这类运输所固有的任何特殊风险,承运人便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证明,他是按照托运人对有关该项动物所作的专门指示行事,并且证明,根据具体情况,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可以归之于这种风险,便应推定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乃是如此产生,除非提出证明,该项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的全部或一部,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6.除共同海损外,承运人对于海上救助人命的措施或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7.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连同另一原因所引起,承运人只在能归之于这种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范围负责但是,承运人应对不属于这种灭失、损坏延迟交付的数额,提出证明第六条责任限度1.按照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以每件或每一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货物赔偿相当于835结算单位或毛重每公斤相当于2.5结算单位的金额为限,二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按照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项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金额为限,但不超过海上运输契约中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承运人根据本款两项所应承担的总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根据本款第项对引起货物全部灭失的这种赔偿责任所确定的限度2.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计算其中较高的金额时,适用下列规则:当以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集装货物时,如已签发提单,则在提单中所载的,否则,在作为海上运输契约证明的其他单证中所载的,装在这种工具中的件数或其他装运单位数,即视为货物的件数或其他装运单位数除上述情况之外,装在此种装运工具中的货物,即视为一个装运单位如果装运工具本身遭到灭失或损坏,而该项装运工具非为承运人所有,或非由他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应将其视为一个单独的装运单位3.结算单位是指第二十六条所述结算单位4.根据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确定高于第1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度第七条对非契约性索赔的适用1.本公约所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度,适用于就海上运输契约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而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其为根据契约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所提起2.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提起,而且该雇佣人或代理人证明,他是在其受雇的职务范围内行事,他便有权援用承运人根据本公约有权提出的抗辩和责任限度3.除第八条规定者外,从承运人和本条第2款所指任何人取得的赔偿金额总数,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度第八条有限责任的权利的丧失1.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为蓄意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或是明知可能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但却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承运人便无权享受第六条规定的责任限度的利益2.虽有第七条第2款规定,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为蓄意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或是明知可能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但却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该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便无权享受第六条规定的责任限度的利益第九条舱面货1.承运人只有在依据和托运人签订的协议或该特定贸易的习惯,或为法规或条款所要求时,才有权在舱面载运货物2.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已经商定,应当或者可以舱面载运货物,承运人便须在提单或其他作为海上运输契约证明的单证上作如是说明如无此种说明,承运人便须证明,已就在舱面载运货物达成协议但承运人无权援用此种协议以对抗正当取得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3.如果违反本条第1款的规定而在舱面载运货物,或者承运人不能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援用在舱面载货的协议,则虽有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对完全是由于舱面载货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应负赔偿责任他所负责的程度,应分别按照本公约第六条或第八条的规定加以确定4.违反在舱内载运的明文协议而在舱面载运货物者,视为第八条所述承运人的一种行为或不为第十条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如已将运输工作或部分运输工作委托实际承运人执行,则不论是否根据海上运输契约而有权如此,承运人仍应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就实际承运人从事的运输工作而言,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在受雇的职务范围内行事的雇佣人和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2.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如果对实际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提起诉讼,便适用第七条第2款、第3款和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3.承运人据以承担非由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或放弃本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只有在实际承运人以书面明确同意时,才能对实际承运人发生影响不论实际承运人已经同意与否,承运人仍受这种特别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弃权的约束4.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须负责,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他们负有连带责任5.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和代理人取得的赔偿金额总数,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度6.本务规定毫不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第十一条联运1.虽有第十条第1款各项规定,如果海上运输契约明确规定,该契约所载某一特定阶段的运输工作应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人员执行,则该契约亦可规定,就这一特定运输阶段而言,承运人对由于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之下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能在按照第二十一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则任何限定或免除这种赔偿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关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系由上述事故所引起一事,应由承运人负责举证2.按照第十条第2款规定,实际承运人应对货物在他掌管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责第三章托运人的责任第十二条一般规则托运人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受损失或船舶所受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托运人的任何雇佣人或代理人对此项损失或损坏亦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该项损失或损坏是由他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托运人的任何雇佣人或代理人对此项损失或损坏亦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该项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他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第十三条关于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1.托运人必须以适宜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制备危险标志或标签2.当托运人将危险货物交与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时,托运人须将货物的危险性质和必要时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如果托运人未能通知,而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也未从别处得知其危险性质,则:托运人应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因载运这类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且,可以根据情况随时将该货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须给予赔偿3.如果在运输期间是在了解其危险性质的情况下接管货物的,任何人都不得援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4.如果不适用或者不得援用本条第2款项的规定,而危险货物对生命或财产造成实际危险时,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将其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除有分摊共同海损义务或按第五条规定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外,无需给予赔偿第四章运输单证第十四条提单的签发1.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时,他必须按照托运人的要求,为托运人签发提单2.提单可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字经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字的提单,视为代表承运人所签3.提单上的签字,如不违反签发提单所在国法律,可以是手写、签字复印、打透花字、盖章、使用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工具第十五条提单的内容1.提单中必须载有下列事项:货物的品类;识别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对货物的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包数或件数;货物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上述全部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货物的外表状况;承运人姓名及其主要营业所;托运人姓名;在由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姓名;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的日期;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卸货港;提单正本超过一份时的提单正本份数;签发提单地点;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指声明;在适用时,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载运的声明;经双方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以及依照第六条第4款规定而商定的赔偿责任限度的提高2.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作此要求,承运人须为托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除载明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事项外,还须载明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和装船日期如果承运人已在先前就某些货物签发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则经承运人要求,托运人须交还此项单证,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为了满足托运人对“已装船”提单的要求,可以修改任何先前签发的单证,如果修改后的单证载有“已装船”提单所需载有的全部情况3.提单中缺少本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内容,并不影响其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提单须符合第一条第7款所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力1.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得知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中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并不能准确地代表其实际接管的货物,或者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上述各项并不能准确地代表已经装船的货物,或者没有核对这些事项的适当手段,则承运人或上述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中作出保留,说明这些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手段等2.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中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便应视为已在提单中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3.除已就本条第1款所允许的事项在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保留外:该提单是其中所载货物由承运人接管,而如签发“已装船”提单时,则是由承运人装船的表面证据;而且,如果提单已经转让给正当地按照提单中所载货物情况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对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予接受4.如果提单未按第十五条第1款第项规定载明运费,或者未以其他方式表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由收货人支付在装货港的滞期费,则该提单便是运费或此种滞期费不是由收货人支付的表面证据然而,当提单已被转让给正当地依据提单中未作此种记载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对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予接受第十七条托运人的保证1.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就其为列入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有关货物的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及数量的正确性,向承运人提出保证托运人须就由于此种事项之不正确而造成的损失,给予承运人赔偿即使托运人已将提单转让,托运人仍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取得此种赔偿的权利,毫不足以限制其根据海上运输契约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负的赔偿责任2.托运人为就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未对由托运人提供作为载入提单之用的事项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注有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而据以向承运人提出赔偿的任何保函或协议,对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3.除非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出于对信赖提单中所载货物情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进行欺诈,而不将本条第2款所述保留载入,此种保函或协议,针对托运人而言,便属有效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如果未予列入的保留,乃是关于由托运人提供以备载入提单的事项,承运人便无权根据本条第1款自托运人取得赔偿4.在本条第3款所述意欲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对信赖其所发提单中所载货物情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受任何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不能享受本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度的利益第十八条提单以外的单据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交运的货物,这种单证就是订立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该单证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第五章索赔和诉讼第十九条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1.除非收货人已在不迟于其接受货物的下一工作日,将写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通知书送交承运人,这种交接便是承运人已按运输单证所载交付货物,而在未签发此种单证时,则是以良好状态交付货物的表面证据2.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是显而易见,且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以后连续十五日内未曾提出书面通知,则应据以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3.如果货物的状况在其被交付收货人之时已经当事各方联合检查或检验,便无需就调查或检验时查明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4.遇有任何实际的或预料可能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和收货人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而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5.除非在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以后连续六十天之内,已将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对因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便不应予以赔偿如果货物已由实际承运人交付,则根据本条规定送交的任何通知,具有犹如送交承运人的通知的同等效力;7.除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已在不迟于灭失或损坏发生之后,或依照第四条第2款在货物交付之后,连续九十天之内,将载明灭失或损坏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通知,以书面送交托运人外,凡是未能提交此种通知时,便是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并未由于托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表面证据8.就本条而言,凡是已将通知送交代表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行事的人,包括船长或该船主管人员,或已送交代表托运人行事的人,便视为已经分别送交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托运人第二十条诉讼时效1.根据本公约而提出的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之内尚未提出或未提付仲裁,即失去时效2.时效期限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交付部分货物之日起算,而在未交付货物时,则自应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3.时效期限起算的当日,不包括在期限之内4.被要求赔偿的人,可在时效期限之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可以通过再次声明而进一步延长5.由负有赔偿的人提起的要求清偿的诉讼,如果是在提起诉讼所在国法律所许可的时间之内提出,即便是在上述各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届满之后,亦可进行但是,所许可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之人已经处理其索赔案件,或已接到向其本人送交的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九十天第二十一条管辖权1.对于与根据本公约载运货物有关的法律诉讼,原告可以自行选定在此种法院提出,即根据该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有权进行管辖,而且下列地点之一,是在其管辖范围之内:被告的主要营业所,而在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或者契约订立地,而契约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或者装货港或卸货港;或者海上运输契约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2.虽有本规前述规定,如果载货船舶或属于该同一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船舶,在一个缔约国的任何港口或地点依照适用于该国的法律或国际法的规则而被扣,便可向该港口或地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经被告请求,原告须将诉讼转移到他所选定的本条第1款所述管辖法院之一,以作出对索赔的决定而在诉讼转移之前,被告必须提供足够的保证,以偿付日后可能判归原告的赔偿金额一切有关担保是否足够等问题,应由扣留港口或地点的法院裁定3.根据本公约而提起的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法律诉讼,不得在本条第2款所未规定的地点提出本款上述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采取临时性或保护性措施的管辖权。

海上运输货物公约

海上运输货物公约

海上运输货物公约《海上运输货物公约》简介《海上运输货物公约》(The Hague-Visby Rules)是国际上用于规范海上运输货物的一项重要公约。

它于1968年通过,旨在保护货物托运人的权益,确保海上运输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以下是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首先,该公约规定了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在交付货物给船舶承运人时,有权要求后者按照约定条件和时限安全运送货物,并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船舶承运人则必须确保船舶和装载设备的适航性,妥善保管货物,并按照国际标准和约定运输货物。

其次,该公约对货物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约规定,船舶承运人对于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只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有限责任是按照货物的重量或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降低船舶承运人的风险,同时也为托运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此外,该公约还对货物运输中的时间限制、提单的发放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流畅和透明,并为货物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海上运输货物公约》的作用不仅限于国际海上运输领域,也对于国内海上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供了一个国际统一的法律框架,促进了海上运输业务的规范化和有序发展。

同时,该公约还为货物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基础,增强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总之,《海上运输货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为海上运输货物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规范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该公约在促进海上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它也为国际海上贸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基础,推动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海事法规和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海事法规和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海事法规和公约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运输也越来越广泛。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事法规和公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的存在和执行对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海事法规和公约。

一、海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1.1 海事法规的定义海事法规是指针对海事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条约等规范性文件。

它们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1.2 海事法规的作用海事法规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海事法规对航行安全提出了严格要求,确保货船在航行过程中不受到各种意外事件的干扰。

其次,海事法规规定了船舶载重量的限制和货物装卸的规范,保证货物在运输中得到妥善处理。

此外,海事法规还规定了涉及货物运输的合同、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解决运输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二、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主要海事法规和公约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上规范海洋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保护、船舶责任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

该公约的制定对保障国际货物运输的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

2.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避免船舶在海上相撞而制定的。

它规定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的避碰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上避碰规则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货物和船舶的安全。

2.3 国际海上保险公约国际海上保险公约是对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险事宜进行规范的公约。

它规定了船舶和货物的保险责任、索赔程序和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国际海上保险公约,可以为货物运输提供适当的保险保障,减少贸易风险。

2.4 港口国控制公约港口国控制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控制的公约。

它规定了港口国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采取的措施。

港口国控制公约能够确保进入港口的船舶符合安全和操作要求,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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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 4
MARPOL 73/78: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3.“威望号”溢油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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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89年3月24日,载有 约17万吨原油的美国油 轮“埃克森·瓦尔迪兹” 在阿拉斯加搁浅,6个 小时内,3万多吨货油 流入威廉王子峡湾,导 致阿拉斯加1100公里的 海岸线上布满石油,生 态系统的恢复时间要长 达20多年。
“埃克森·瓦尔迪兹”号 33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事故性溢油
1.“托雷·卡尼翁”号溢油污染事故 2.“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溢油污染事故
3.“威望号”溢油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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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002年11月13日,装有7.7万吨燃油的老龄单壳 油轮“威望号”搁浅,随后发生断裂,17000 吨燃油 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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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第五章 航运国际公约1 和国内法规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四、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五、我国航运有关法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与发证规则
2国际Βιβλιοθήκη 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
2. 公约的构成与主要内容
《SOLAS》公约附则 23
第Ⅺ-1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 加强检验程序 Enhanced Survey Program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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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疫限制
(17)不列明的承运人无过
(9)托运人的行为或过失 失
5.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 托运人在提单上注明货物价值的,应按注明的价 值予以赔偿。
• 托运人未申报价值的,每件每单位的赔偿额不超 过 100英镑或其他等值货币。
6.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 第3条第8款规定: 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
8.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 第3条第8款规定: 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
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 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 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 ,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 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止或限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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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 (11)暴动和骚乱。 •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
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 (14)包装不善。 • (15)唛头不清或不当。 • (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
8.索赔和诉讼时效
• 第3条规定: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
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 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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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 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
(2)火灾
(11)暴动和骚乱
(3)海难
(12)救助
(4)天灾
(13)货物性质或固有缺陷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政府扣押
(1不4)可包装抗不力固 或承运人 ((11无56))法标潜在志控缺不制陷清或的不免当责
(8)检疫限制
(17)不列明的承运人无过
(9)托运人的行为或过失 失
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提供适航船舶
• 《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
• “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以便:
• ①使船舶适航 • ②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
• 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适于并能 安全地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 需具备四个条件:适船、适人、适航、适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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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 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 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 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 火灾 • 海上危险 • 天灾 • 战争行为 • 公敌行为 • 政府扣押 • 检疫限制
在不同方面均满足这两项规定的案件显然都
有可能发生。如果确有其事,那么究竟适用哪一
条的问题就得根据造成损失的行为最初的性质及
目的而定。”
一般说来,划分船长船员管理船舶还是管理货物 的行为,应以进行某项操作的意图或直接目的为
准,如二者兼有,则一般作为管理货物处理,以 保护货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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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 港临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
3.责任期间
• 《海牙规则》第1条规定: •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
船 时 止的一段期间” • 习惯上采用“钩至钩”原则或“舷至舷”原则来
确 定 承运人的责任起讫
3.责任期间
• “钩至钩” 船 吊 装 载,一旦船吊吊钩把货物吊起,即被认为 是 装 上船,同样,只要货物脱离船吊吊钩,便算 是结束了卸货。
1968年制定,1977年6月23日生效。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补充的内容主要有:
• 关于提单的效力 • 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 关于侵权行为请求的权利 • 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 关于诉讼时效
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 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
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 载明下列各项: • 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 要唛头。 • 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 • 货物的表面状况。 • 如果有合理根据怀疑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 ,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不一定必须将唛头、 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
• 托运人的行为或过失 • 罢工或停工 • 暴动和骚乱 • 救助 • 货物性质或固有缺陷 • 包装不固 • 标志不清或不当 • 潜在缺陷 • 不列明的承运人无过失
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 管船过失免责:航行过失、管理船舶过失 • 航行过失:是指船舶开航后,船长、船员等人由
于 驾 驶或操纵上的判断错误,或因疏忽使船舶发 生 了 原来可以避免的搁浅、碰撞等事故,所引起 的货物损坏或灭失 • 管理船舶过失:是只船长、船员等人在航行过程 中 , 由于疏忽而没有尽职的管理好船舶,如船上 的 水 管破裂等
•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
• (3)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 (4)天灾。 • (5)战争行为。 • (6)公敌行为。 •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 (8)检疫限制。 • (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
(1)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10)罢工或停工
(2)火灾
(11)暴动和骚乱
(3)海难
(12)救助
(托4)天运灾人或货主的 (13)货物性质或固有缺陷
(行5)战为争或行为过失的免责(14)包装不固
(6)公敌行为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7)政府扣押
(16)潜在缺陷
(8)检疫限制
(17)不列明的承运人无过
(9)托运人的行为或过失 失
火灾
• 火灾造成损失的范围,包括火灾直接烧毁货物的 损失,以及因救火而使用灭火器具或材料,还有 水 和 烟雾给货物造成的损失。
• 除外: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货 损 , 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 例 分析
承运人1过7项失具免体责的免责事项
(1)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10)罢工或停工
(2)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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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 公约与我国法律
• 有关提单的国内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 《 海 牙规则》 – 《 维 斯比规则》 – 《 汉 堡规则》
《海牙规则》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General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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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1)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10)罢工或停工
(2)火灾
(11)暴动和骚乱
(((不无345)))海天战列 过争难灾明 失行的 免为 责
(12)救助 (13)货物性质或固有缺陷 (14)包装不固
(6)公敌行为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7)政府扣押
(16)潜在缺陷
• “舷至舷” 岸 吊 装 载,一旦越过船舷,即被认为是装上卸离 船舶。
4.承运人免责
•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应负的货损责任实 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在要求承运人需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的基 础上,又规定他们有权利对自己在某些方 面的疏忽、过失行为享受免责。
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 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1)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10)罢工或停工
(2)火灾
(11)暴动和骚乱
(3)海难
(12)救助
(4)天灾
(13)货物性质或固有缺陷
(5)战争行为
(14)包装不固
(特6)公殊敌免行责为
(7)政府扣押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6)潜在缺陷
(8)检疫限制
(17)不列明的承运人无过
(9)托运人的行为或过失 失
提供适航船舶
• 需具备四个条件:适船、适人、适航、适货 • 船舶的结构要适于航行——适船
船舶开航后,承运人在船舶航行期间如果因船舶本 身存在的潜在缺陷而不能保持船舶的适航,不应该 被视为违反适航义务。 • 船员配备齐全——适人 • 燃料和供应品要备足——适航 • 货舱要适货——适货
提供适航船舶
• 关于克尽职责: • 尽力去做,努力去做 • 判断原则:
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 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 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 ,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 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7.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 正确申报义务 • 托运危险品时的义务 • 托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 1924年8月在布鲁塞尔签订,于1931年生效。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十条 本公约和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 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2.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 第一责任:提供适航船舶 • 第二责任:妥善管理货物 • 第三责任: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 第四责任:不作不合理的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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