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立法的体例结构与内容安排
证据目录模板
证据目录模板引言:在各种法律和商业文件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证据可以帮助我们支持我们的观点,解决争议,并为我们的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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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录结构一个良好的证据目录模板应该具备清晰的目录结构,使得证据可以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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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详细信息除了分类,每个证据条目还应包含详细信息,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证据。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证据详细信息示例:1. 证据名称:简明扼要地描述证据的名称。
2. 证据来源:记录证据的来源,如文件名、作者、发件人等。
3. 证据描述:对证据的内容进行简要描述,包括重要细节和关键信息。
4. 证据日期:记录证据的产生或收集日期。
5. 证据格式:指明证据的格式,如纸质、电子、录音等。
6. 证据存储位置:记录证据的存储位置,如文件夹、数据库、云存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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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体例
中国法学体例摘要:一、中国法学体例概述1.法学体系的定义2.中国法学体例的组成二、中国法学体例的历史发展1.古代法学体系2.近现代法学体系的发展3.当代法学体系的特点三、中国法学体例的主要组成部分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刑法5.经济法6.社会法7.诉讼法四、中国法学体例的实践应用1.立法与法律实施2.法律纠纷解决3.法律制度完善与改革正文:中国法学体例概述中国法学体例是指在中国特有的法律体系结构和法律规范体系。
它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法等。
这些法律部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学体例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法学体系以儒家学说为主,强调礼法并重。
近现代以来,随着西方近代法学的传入,中国法学体系开始发生变革,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等为支柱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学体例的特点1.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公民权利;2.强调依法治国,注重法治建设;3.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法学体例的主要组成部分1.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保障公民权益。
3.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调整民事关系。
4.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5.经济法:规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保障经济秩序。
6.社会法:规定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7.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法学体例的实践应用1.立法与法律实施: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现实情况,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同时,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2.法律纠纷解决:通过司法、行政、仲裁等多种途径,解决社会中的法律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中国法学体例
中国法学体例
中国法学体例是指中国法律学科的分类体系和学术体例。
中国法学体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学科目分类:根据中国法学的学科体系,法学科目一般可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
这些学科各自研究法律的不同领域和方面。
2. 法学研究方法:中国法学研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常采用综合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同时,法学研究也注重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
3. 法学论著体例:根据学术出版物的要求和学科特点,法学论著通常包括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等部分。
引言一般介绍研究背景和目的,正文主要是理论阐述和实证分析,结论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参考文献则列出作者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参考的文献来源。
4. 法学研究组织形式:中国法学研究通常以学术机构和研究团队为主要组织形式,包括高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所、法学会等。
这些机构和团队通常设有学术委员会、学术期刊编辑部等,以组织和推动法学研究工作的进行。
5. 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中国法学学术交流和研究通常通过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两种形式进行。
学术会议是法学领域学者和研究者之间交流研究成果、讨论研究问题的场所,通过演讲、讨论等形式进行。
学术期刊则是法学研究成果发表和传播的主
要渠道,法学领域有很多学术期刊,如《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
我国的证据制度及完善举措
我国的证据制度及完善举措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法院如何进行审查、确定和运用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安排。
证据制
度的完善举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收集,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包括规范取证程序、加强对
证据链的保护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审查,建立健全证据审查制度,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提交
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不合法、不合适的证据,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和客观性。
3. 证据规则,明确证据的种类和证明责任,规范证据的举证和
反驳责任,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
4. 证据运用,规定法院如何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价值进行运用,保证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包括对证人、鉴定人等证据
提供者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损坏或丧失。
以上是我国证据制度完善的一些举措,通过这些举措的实施,
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评述我国证据的法定分类制度
评述我国证据的法定分类制度在我国,通常把刑事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产生于待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证据,它具有直观性。
反之,不是直接产生于待证事实,而是由第一来源的经过传抄、复制或者转述获得的证据就是传来证据,所以它失真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一般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更让人信服,根据这一特点,在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
但是我国证据立法并不排斥或者限制传来证据在诉讼中应用,因为它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可以用来审查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加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取代原始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它具有明确表示性,能够为人们所知晓,但其中介入了人的因素,所以其客观性往往受到主、客观的影响。
而实物证据是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可以很客观的反映事实,但是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借用科学技术、特殊设备和专业知识,因此言词证据要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它既包括能够证明被告人有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也包括能够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相反,则是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不是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结果,而是由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所决定的,区分它们有利于使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全面审查案件。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据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它不仅能够表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还可以表明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但必须强调的是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和其它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
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证据法是指通过调查、搜集、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并加以运用的一门法律科目。
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是指对证据法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法体系,并将其规则化、准则化,最终纳入法律法规之中。
一、证据法的体系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证据法的体系也逐渐成熟。
证据法的体系包括证据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补充和证据保全四个方面。
1.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律师等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搜集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和证据。
包括自查、授权委托、调查、取证、勘验等程序。
证据收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证据收集不到位,将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产生不良影响。
2.证据运用证据运用是指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有效展示证据,以证明自身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提出反驳。
证据运用是整个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重要性和效果直接影响着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
3.证据补充证据补充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阶段还发现缺乏关键性的证据时,可以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补充证据。
当法院认为补充的证据具有重要性且符合法定条件后,可以接受并使用这些证据。
证据补充可以有效填补证据链中的空缺,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4.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或证明自身后需要采取的措施。
证据保全的措施包括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
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适当地推迟或减轻案件的后效性损害,加强证据链的连续性,被广泛运用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
二、证据法的法典化证据法的法典化就是要将证据法规律规范化,并明确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规定。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证据律条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等。
然而,证据法的法典化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证据的种类不尽人意,难以完全包容各种情况下的证明方式和证明内容;二是证明方法和程序不够规范化,究竟应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利用证据,需要进一步详细规定;三是存在一定的监管和制约瓶颈,如何对刻意捏造和故意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打击。
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
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一、证据法的体系近年来,学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证据法不是有关实体法和诉讼法规范的简单拼凑,而是由独特原则和方法支撑而形成的独立法律部门。
但是,对证据法的内在结构体系,尚未有一致的意见。
笔者认为,可以证据法、证据法典和证据法学之间的互动关系方面考察证据法体系的构建。
这三者的体系存在一定的呼应,但不存在对关系。
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考虑证据法体系的构建:(一)总则和分则。
总则是普遍适用于各个证明领域的一般证据法规范,包括:1.证据法的基本概念,例如证据、证据材料、证明、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推定、司法认知等。
2.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客观真实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等。
3.证据规则,即有关区分定案证据和证据材料标准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有关证据证明大小的采信规则,以及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规则。
4.证明规则,即有关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适用的一般性规则。
分则是仅适用于特定证明领域的特殊证据法规范,包括:1.刑事证据法。
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禁止自证其罪原则、职权原则,被告人陈述规则,有关刑事证明对象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选择适用的特殊规则,以及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则。
2.民事证据法,包括当事人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自认规则,有关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选择适用的特殊规则,以及法院取证、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则。
3.行政证据法,包括审查性原则、案卷的排他性原则,现场笔录规则,有关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选择适用的特殊规则,以及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规则。
(二)核心、交叉和边缘三个领域。
鉴于证据法的复杂性,理解证据法体系还需要另一个角度,即将证据法分为核心、交叉和边缘三个领域,具体而言:1.核心领域。
是指能够凸现证据法特质,只有证据法才能调整的事项,主要是上文所说的证据法总则。
了解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
了解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我国法律在保障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了解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
一、目录一个法律范本通常以目录开始,目录清晰地列出了法律文本中各个章节和条款的序号和名称,有助于读者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目录的编排一般遵循从大到小、从总到分的逻辑顺序。
二、引言和前言部分引言和前言部分用于对法律的目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简要介绍。
这部分通常包含法律的颁布时间、颁布机构以及修订的原因等信息。
引言和前言的撰写对于读者理解法律的背景和重要性至关重要。
三、正文正文是我国法律范本的核心部分,包括了法律的各种规定和条款。
正文应该清晰明确,条理分明,确保法律的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在正文中,法律常常会被分为章节和条款,章节对应较大的主题,而条款对应章节下的具体规定。
这种分章节和条款的方式使得法律具有了系统性和层次感。
四、附则附则部分包括了一些与法律范本相关的附加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惩罚条款、授权机构或个人的职责、特殊情况下的执行程序等内容。
附则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补充和完善法律的执行细则,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五、附件部分法律范本可能会包含一些附件,用于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法律的相关内容。
附件通常是具体的表格、样式以及标准等。
它们与正文紧密相关,为法律的执行提供了辅助材料和指导。
六、执法明确性的要求在法律范本的编写过程中,也要注重执法明确性的要求。
执法明确性意味着法律文本中的规定应该具有明确性、准确性和可执行性,以确保法律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执法明确性是提高法律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重要保障。
七、修订和变更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范本通常会进行修订和变更。
修订和变更的过程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并确保对修订和变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告知,以便公众和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遵守更新的法律。
证据法学 课程内容(简)
绪论,证据法与证据法学第一节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的概念、宗旨和立法体例证据法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真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的宗旨是,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行宪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全,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作出判断提供事实方面的证据。
证据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类:1、颁行单独的证据法典;2、证据法的具体规则分散与诉讼法典或实体法典中。
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分散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
我国制定一部完善的证据法典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证据法制度发展1、神示证据法律制度2、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院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院必须据此作出判断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试各种证据的效力为评定,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原则要求:(1)对于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由法官针对集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
(2)法官型成功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1808年《法兰西形式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自由心证证据的法律制度。
19世纪下半叶已被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承认。
保障和制约:(1)心证形成前:司法独立、法官资格严格限制(2)形成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回避制度、证据裁判原则、补强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3)心证形成后:判决理由制度、事后审查制度。
(二)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发展1、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刑讯是获取证据(口供)的主要手段。
重视“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2、近现代证据法律制度。
国民党南京政府,立法上确立了自由心证、无罪推定、直接言词辩论、举证责任等原则制度。
3、现行证据法律制度。
渊源革命根据地的证据法律制度。
我国证据立法的体例结构与内容安排
我国证据立法的体例结构与内容安排内容提要: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在内容体系结构上的模式论,认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单独立法,但是不宜采用英美国家的“规则模式论” ,而应当采用“原则—制度—规则—模式论” 。
在此基础上,本文构想了我国民事证据立法所应包含的主要内容,认为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应当由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证据原则、证据制度、证据程序和证据规则组成。
本文还就证据规则进行了分类化探索。
主题词:证据立法立法模式证据制度证据规则一、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设定“模式论”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的方法论,比如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等等,甚至在司法模式内部,还有所谓举证模式、鉴定模式、证人作证模式等等分支性模式。
无疑,模式论是比较研究下的产物,没有比较的研究法学和法律现象的视角和目光,就不可能有各种层面和各种范围的法律模式论。
“模式论”被运用的结果就是比较、借鉴和取舍。
它既可以在某一法律现象开始萌发的起点上使用,也可以在某个法律现象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被加以运用。
后者比如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模式论,可以说是一种老牌的模式论了,各个国家都在研究,我国现在研究得也是方兴未艾。
前者比如我们这里提及的所谓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论。
证据立法模式论在我国的提出可以说是一个开端性的理论范畴,至今尚无学者提出可以成为雏形的模式论。
而这个问题是我国证据立法应当首先解决并明确给出答案的重大理论问题。
证据立法的模式论在英美法系国家是很早就提出来的证据法学研究课题,英美证据法学理论沿革的一个核心线索可以说就是证据立法的模式论问题。
无论是边沁还是威格摩尔等等,他们所关心的主要证据法学理论问题即是证据立法应当采取何种模式来建构。
关键的分歧在于,是应当以证据原则为证据立法的主要内容呢,还是以证据规则为证据立法的主要内容?这是典型的证据立法模式问题。
我国证据立法也应首先回答这个问题。
“模式”(model)—词有两个基本的语义。
一是指一个简单的事物与另一个复杂的事物在结构上和关系上具有相似性和同构性,可以用简单的事物来解释复杂的事物。
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制度结构
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制度结构作者:吴洪淇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5期现代刑事证据审查体系是以“证据准入—证据评估相分离”为核心特征,由术语范畴、审查主体、审查标准与程序保障等多个维度构成的一个立体制度结构体系。
多层次的立体制度结构体系有利于保障证据准入与证据评估的相对分离,从而确保刑事证据规则的有效实施。
我国最新的刑事证据立法已经通过“材料—证据—定案根据”这三个基本范畴确立起证据准入的两道审查门槛。
第一道门槛是从“材料”到“证据”,包含着对材料证明作用和材料形式分类的两项审查要求。
第二道门槛是从“证据”到“定案的根据”,包含着真实性、可采性(未被法律规则所明确排除)和证明力的三项审查要求。
我国证据审查的基本制度结构呈现出四个基本特征,在当下我国刑事司法环境当中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
第一,我国的证据审查体系是二元审查结构,而对材料、证据和定案的根据的审查并未呈现诉讼阶段上和诉讼主体上的分离。
第二,证据审查的制度结构呈现扁平化的线性特征,从审查主体上看,职业法官承担着证据准入与证据评估的双重职责;从审查程序来看,证据准入活动与证据评价活动并未呈现明显的分离。
第三,证据的准入要求与证据证明力评估标准被混同在一起,这将大大提高证据准入的一般性标准,并可能鼓励事实认定者为了获得证据的相互印证而忽略了证据的准入这一前提条件。
第四,证据审查的程序场域呈现多中心的弥散格局,证据审查流程既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也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
因此,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刑事证据审查的制度体系也需要出相应的调适。
(摘自《中國法学》,2017年第6期,第167-186。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100088]。
了解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
了解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
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如下: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
组织、权力的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根基,它包含了总纲、各章节和附则。
二、民法典:
民法典是我国全面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它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及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包含了一般规定、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各个部分。
三、刑事法典:
刑事法典是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典,它规定了国家对违法行为
实施刑事制裁的范围和方式。
刑事法典包括了刑事责任、刑罚、犯罪构成
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四、行政法:
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行
政组织法,即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力划分;行政行为法,即行政机关的行
为规范;行政诉讼法,即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规定。
五、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它包括了宏观经济法,即国家经济调控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法律;微观经济法,即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金融法,即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业务的法律规范。
六、劳动法: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它包括了劳动合同法,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的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对劳动关系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的规定;劳动保护法,即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劳动环境的法律。
七、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它包括了著作权法,即对作品的版权保护;专利法,即对发明和创新的权益保护;商标法,即对商标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立法法体例结构
立法法体例结构
立法法体例结构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司法体系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
立法法体例结构一般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准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宪法的修订和解释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机构,宪法是其他法律规范的依据。
其次,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国家的主权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一的规范,是全国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法律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行政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用于具体规范行政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局部性和临时性,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对相关的行政主体和对象有着强制力。
最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地方性规范,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地方性法规是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制定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立法法体例结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为国家的司法体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的立法法体例结构,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统一,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证据制度的构建.doc
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证据制度的构建-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约束的对象包括法院(法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当事人和律师,但主要是国家机关。
因为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于主导地位。
我国目前存在的证据规则在总体上属于诉讼规则,即法院在审判时所遵循的证据规则。
然而,虽然都是国家机关的行为,但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有别于司法审判行为,所以在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之外再建立一个体现行政本质特征的证据规则体系很有必要。
国外对行政证据制度规定较多的是美国。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区分行政程序为两大类:一是制定法规;另一是进行裁决。
裁决又分为正式程序裁决和非正式程序裁决。
正式程序裁决最主要的环节是举行正式听证。
正式听证的作用为查明事实真相,作为作出决定的基础;而事实真相的查明依赖于证据,双方当事人相互质问以澄清正面和反面的证据,然后才能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定。
在美国,行政证据制度和听证程序不可分,行政证据制度主要适用于采取正式听证程序的裁决中。
与美国相比,听证程序在我国适用范围很窄。
〈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可喜的是,《行政程序法(草拟稿)》中,有两节内容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
借鉴美国的经验,同时又考虑到听证程序在我国的发展趋势,笔者设想,将我国的行政证据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在听证程序当中,并随后者的发展而逐渐扩大。
行政证据制度作为一个体系,内容非常丰富,由于在我国该理论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所以目前在制度设计上不可能做到详尽备至,笔者认为我国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1、举证责任。
行政证据制度应当采用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即凡主张某种事实的人,对该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浅谈我国《立法法》的框架结构及内容
浅谈我国《 立法法》 的框架结构及内容
张! 健#
(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呼和浩特! #%##%# )
[提! 要] 通过对我国立法法的框架结构及内容的分析,阐明了我国立法法是关于立法法度的一部基 本法律。它对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规范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无疑是有好 处的。 [ 关键词] 立法法! 框架结构! 内容 [ 中%##’ —)"$* [ "##$ ] % —##)% —#+
院平均每 ! 天就制定出一部行政法规,一些地方立 法形成 了 “ 速 成 立 法 ” 的 现 象, 地 方 性 法 规 在 "##$ 年以前,每年平均出台 "%& 件左右,到 "##$ 年,已上升为 $%& 件左右,而 "##’ 年,仅前七个 月就诞生了近 ’&& 件。多立法、快立法形成了一种 趋势,但是,完善的法制并不仅仅决定于立法数 量,更依赖于立法质量。 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 草案,一般都实行三审制,而在地方,实行“ 三 审制” 的极少,多数是二审甚至一审即表决通过。 作为规范的立法程序应当包括法律草案的提出、审 议、通过和公布四个环节,违反立法程序的立法, 往往造成借助立法搞地方和部门保护,执行起来要 么形同虚设,要么伤及全局、伤及百姓利益。所 以,立法程序的混乱、随意,形成快速立法,导致 一些立法质量低劣。 此部立法法在立法程序方面作了明确详细的规 定:如,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从 "( ) ($ 条,全国 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从 (’ ) ’" 条等,关于法律、 法规在立法程序方面所占的篇幅比例是比较大的, 并着重强调,在立法中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法 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可以召开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重要的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提出,常务 委员会同意。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要参照国务院 的立法程序等。用法的形式把立法程序进行了规 范,就可避免粗制滥造法律、法规。 三、立法法的框架结构及内容与法制建设的要 求相一致 法制通常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确立 和维护适合自己阶级需要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 的法律和制度。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 督等方面,立法是基础,执法和守法是中心,法律 监督则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在实践中,由于在 立法方面出现的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程序混乱, 导致许多与法制建设不合拍的现象。据某省有关部
立法法体例结构
立法法体例结构
立法法体例结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立法法的总则部分主要阐述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立法的程序和要求等。
2.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部分主要规定了法律的起草、审议、通过和公布等程序,包括立法的主体、立法的形式、立法的审议程序和决定程序等。
3.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部分主要规定了法律的生效和适用规则,包括法律的生效条件、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追溯力和法律的效力等。
4.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部分主要规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包括法律的条文结构、法律的规范层级、法律的修订和废止等。
5.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合理性原则、法律的公正性原则、法律的稳定性原则和法律的权威性原则等。
6. 立法责任:立法责任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包括立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立法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立法机关的责任追究等。
7. 立法监督:立法监督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监督机制和程序,包
括立法的执行监督、立法的效果评估和立法的法律责任等。
以上是立法法体例结构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结构和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我国证据制度
我国证据制度我国证据制度是指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和运用方式。
证据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司法公正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
我国的证据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健全的体系。
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法定主义。
法定主义的核心观点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
根据这个原则,法官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来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来作出决定。
这种制度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决策过于主观和任意。
我国的证据制度中也包含了若干特殊规定和例外情况。
例如,我国允许使用非法证据,即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在特殊案件中,一些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在确保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破格使用,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的工具。
我国的证据制度还包括逆推责任和推定规则。
逆推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可以推定该方对该行为及其后果负有责任。
这种推定规则一般适用于危害后果较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受害人举证的难度。
推定规则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某些已知的事实可以推定其他未知的事实。
例如,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不使用安全带,可以推定对方在发生事故时没有履行保证行车安全的义务。
在证据收集和运用中,我国的证据制度还注重保护提供证据的权益。
一方面,法律规定证据的提供人有权享有证据保护和保密的权益,确保证据不被滥用和泄露。
另一方面,如果证据被滥用或泄露,提供人可以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等不同方式追究责任。
总之,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它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以及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在证据收集和运用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解释和规范,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与适用
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与适用近年来,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立法与适用一直备受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被告则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所辩驳的事实。
但是,在实践中,证据的认定与使用常常受到司法实践者的主观意愿、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的影响。
为了保障诉讼双方的权利,必须完善证据规则的立法和适用。
一、证据规则的立法证据规则的立法,应根据诉讼双方的权利保障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来进行。
1. 证明标准的确定“以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的标准。
如果证据的证明标准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则该证据的力量将显著减弱,不能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
在明确证明标准的同时,还应对证明标准的适用形式进行明确,并对不同程度的证据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2. 证据收集的原则证据的收集应有原则性,其收集方式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比如,在律师执业中规定了律师应当以证据辅助立案和诉讼为原则,指示律师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收集证据。
3. 相关人员的协作证据规则的立法还应当将相关人员纳入其中,确保他们的协作实现。
在实践中,法官、律师、法医、验尸官等相关人员都应当尽力协作,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证明力量。
二、证据规则的适用证据规则的适用旨在说明审判员在诉讼过程中如何确定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证明力量进行评估。
1. 证据的提供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各自可以提供证据,而无需等待司法机关的指引。
任一方发现证据时,应当及时予以提供,否则将可能因严重时间滞后造成证据的丧失。
2.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还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尽可能减少证据遗漏或损毁的可能性。
3. 证据的评估证据的评估是确定事实的关键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需要对证据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证明标准。
三、证据规则的实践问题证据规则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如下:1. 证据的力量证据在不同阶段表达出不同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而权衡证据的过程也需要使用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统一化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统一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证据是一切司法程序的核心,证据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定分类标准较为松散,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刑诉法与民诉法中使用的证据分类不统一,证据规则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同时,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从程序为中心向以证据为中心,以事实为基础的方向发展,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
因此,对我国现行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的统一化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的统一化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包括:1. 分析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表现;2. 研究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统一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3. 探讨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统一化的具体路径与程序;4. 提出完善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的建议,阐述统一化措施的实施效果。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的具体内容包括:1. 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的基本概念、分类依据和适用范围;2. 与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相关的法律及规定的适用情况;3. 对我国现行证据法定分类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归纳、分析、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4. 探讨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统一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具体实现方案;5. 就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的统一化提出对应的实施路径及步骤。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调查问卷等多种研究方法。
在文献研究方面,将对现行证据法定分类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并对相关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在案例分析方面,将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了解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的应用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在调查问卷方面,将选择一些法律从业人员和普通民众作为调查对象,了解人们对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的认知情况和意见建议。
五、论文结构本论文预计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的现状第三章: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存在的问题及表现第四章: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统一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五章: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统一化的具体路径与程序第六章:完善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的建议第七章:结论六、预期收获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证据法定分类标准的统一化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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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立法的体例结构与内容安排内容提要: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在内容体系结构上的模式论,认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单独立法,但是不宜采用英美国家的“规则模式论”,而应当采用“原则—制度—规则—模式论”。
在此基础上,本文构想了我国民事证据立法所应包含的主要内容,认为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应当由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证据原则、证据制度、证据程序和证据规则组成。
本文还就证据规则进行了分类化探索。
主题词:证据立法立法模式证据制度证据规则一、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设定“模式论”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的方法论,比如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等等,甚至在司法模式内部,还有所谓举证模式、鉴定模式、证人作证模式等等分支性模式。
无疑,模式论是比较研究下的产物,没有比较的研究法学和法律现象的视角和目光,就不可能有各种层面和各种范围的法律模式论。
“模式论”被运用的结果就是比较、借鉴和取舍。
它既可以在某一法律现象开始萌发的起点上使用,也可以在某个法律现象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被加以运用。
后者比如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模式论,可以说是一种老牌的模式论了,各个国家都在研究,我国现在研究得也是方兴未艾。
前者比如我们这里提及的所谓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论。
证据立法模式论在我国的提出可以说是一个开端性的理论范畴,至今尚无学者提出可以成为雏形的模式论。
而这个问题是我国证据立法应当首先解决并明确给出答案的重大理论问题。
证据立法的模式论在英美法系国家是很早就提出来的证据法学研究课题,英美证据法学理论沿革的一个核心线索可以说就是证据立法的模式论问题。
无论是边沁还是威格摩尔等等,他们所关心的主要证据法学理论问题即是证据立法应当采取何种模式来建构。
关键的分歧在于,是应当以证据原则为证据立法的主要内容呢,还是以证据规则为证据立法的主要内容?这是典型的证据立法模式问题。
我国证据立法也应首先回答这个问题。
“模式”(model)一词有两个基本的语义。
一是指一个简单的事物与另一个复杂的事物在结构上和关系上具有相似性和同构性,可以用简单的事物来解释复杂的事物。
这种意义上的模式带有类比的含义,比如,庞德把社会的复杂系统看作是个工程,就是把工程这个事物比作为社会这个事物,前者便为后者的模式。
另一层含义是指简化了的形式或要素、元素,或者说是指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
这种意义上的模式是由部分和整体两部分构成的,整体为部分之和,对整体的评价是由对部分的评论来取代的。
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立法的模式是在后一层意义上使用模式一词的。
可见,所谓证据立法的模式就是在相对抽象的意义上构设或型构证据法的结构和内容。
证据立法的模式论的具体分析必须奠定在法的模式论的哲学基础上。
法的模式论是法理学中的一个传统问题。
①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法的模式论主要有三种:一是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二是规则模式论,三是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论。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是由美国著名社会法学派人物庞德提出来的。
这是法的第一个典型模式。
庞德认为,任何一个法都应当有三种成分构成:这就是技术成分、理想成分和律令成分。
所谓技术成分,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和方法。
这一点是两大法系国家立法模式的主要差异。
所谓理想成分,是指法律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所追求的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
它回答的问题是,特定的社会秩序应当是什么,通过法律对社会实行控制的目标是什么等等。
在对新奇案件的解决中,往往需要借助立法中的理想成分。
所以,立法中的理想成分成为对法律原则进行选择和判断的基础性因素。
所谓律令成分,它主要是指规则,但同时还包括原则、概念、标准及学说等等因素。
规则是指对一个具体的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具体后果的各种律令。
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
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
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的一种行为尺度。
庞德还认为,学说也是律令成分。
技术、理想和律令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律令从发展和适用它们的技术中获得全部生命;技术从法的理想得到其精神和方向;律令从理想中得到其形式和内容。
第二个法的典型模式为“规则模式论”。
规则模式论是新分析法学派提出来的法律模式。
其现代的代表人物是哈特。
哈特在批评奥斯丁的法的命令模式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该规则模式。
哈特认为,法是一个规则体系。
这个规则是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的。
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关于规则的规则”。
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通过言论和行动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取消或修改旧的规则,或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决定这些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实施。
由于次要规则主要是授予权利,所以这些规则又称为“授予权利的规则”。
哈特这个规则模式论显然与奥斯丁的命令模式论有了区别。
法的第三种典型的模式理论是由德沃金提出来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论”。
德沃金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实践的典型运行模式并不是实证主义的法律模式理论,而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三个主要因素构成的三位一体的模式。
根据这个模式论,原则和政策相对于规则而言乃处在同一个抽象的层次。
但是,政策是有关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一般来说,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特点的改善,以及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保护或促成问题。
而原则是有关个人的权利、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
与之不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许多方面是有区别的。
规则是具体的,它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但法律原则在适用时具有灵活性。
原则与原则之间会发生冲突,此时,应比较各项原则的相对分量。
规则与规则之间并无所谓重要或不重要的区别问题。
对规则的比较,应在规则外寻求标准,规则本身并不昭示何种标准可以评价它的重要性程度。
以上三种法的模式实质上分别代表了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以及新自然法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解和认识。
正如这些法学派别皆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因而不可能尽善尽美一样,这三种法的模式事实上也各有缺点和优点。
庞德的模式论把法律理想视为法律的要素,则有助于克服执法和司法中的概念主义、条文主义或教条主义,增强法的弹性或灵活性,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需要和各类形式的案件审判。
但是,这种模式运行得不好,可能会导致法与非法的界限的混淆,使法失去确定性,并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宽泛化大开方便之门。
哈特的规则模式论则强调了法的逻辑结构和确定性,但是它把法看作是一个封闭式的体系,容易使执法和司法走上法律条文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极端。
德沃金的模式论具有庞德模式论的灵活性的优点,但是它将政策看作是法律模式的一个因素,则未必无可斟酌之处。
可见,以上三种模式皆有其不足之处。
为了克服这种不足,我国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试图取代以上三种模式的新模式论,此即“规则、原则、概念模式”。
②笔者原则上赞同这种立法模式。
但是,这个立法模式反映到我国证据立法中来,应当再增加一些因素,或者说,需要对规则和原则作出广义或细化的解释。
具体言之,我国的证据立法应当由指导思想、价值目标、基本原则、证据概念、证据制度、证据程序及证据规则组成。
二、我国证据立法的内容体系与结构前已言之,我国的证据立法应当由指导思想、价值目标、基本原则、证据概念、证据制度、证据程序及证据规则组成。
这些方面应当成为我国证据立法的内容框架。
对于这些内容框架中的具体含义及表现,我国学理界尚未展开讨论。
笔者这里始作初次构想,以作抛砖引玉之论,希望能以此为中心展开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具体内容的研讨。
③(一)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民事证据立法应当有它的指导思想这是我国部门立法的一个必备内容,反映了我国立法思维的演绎性质。
民事诉讼立法也有其指导思想,这个指导思想可为民事证据立法借鉴,同时二者也应当保持一致。
当然,民事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可以更具体一点,也可以有若干条予以表现,而不必以一条概之。
按我的设想,民事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可以包括这样几个内容:第一,以宪法为根据。
宪法中的有关内容自然成为证据立法的基本准则,同时宪法中的有些条款也可在证据立法中予以重述或重申。
第二,以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内在需求为标尺,尊重诉讼规律,借鉴外国法制,尽量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第三,从中国国情出发,充分利用证据立法的本土资源,充分总结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各种有益经验和作法。
这一点,对我国证据立法来说尤为重要。
我国证据立法所处的历史背景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相对成熟的阶段。
证据立法只是司法实践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后所出现的自然与必然产物。
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这是典型的实践立法或法官立法。
理论研究者只是对呼之欲出的证据法予以适当的推动而已。
所以,证据立法的理论研究范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应当包括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和提炼。
第四,证据立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证据立法应当负有结束政出多门、证据规范地方化、司法割据化等现象的使命。
司法统一是证据立法的题中之义。
当然,司法统一化也是证据立法的内在动因和实践原因之一。
此外,证据立法还应当强调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同时强化它的可操作性。
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本身也是其系统性和完整性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在民事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我们尤其要强调民事证据立法和尊重中国国情的关系问题。
证据立法无疑要有国际目光,要有前瞻性,要乘这个机会把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同国际上先进发达的、行之有效的证据制度挂起钩来。
但证据法的实施毕竟要在中国的土壤上进行。
为了使之行之有效,真正发挥作用,对中国国情的了解和把握就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个方面,我认为有这样几点值得注意:第一,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素质问题。
证据立法中所确立的内容主要是由法官、律师和平民百姓来使用的。
所以,我国的证据立法就不可能象专门写给专家看的有些外国立法例那样充满了专业性、费解性、索隐性术语。
通俗易懂应当是它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尤为重要的是,证据立法中所设立的一些制度,还要看我国法官、律师和平民百姓是否能够恰当使用。
比如,法官对证据的自由心证或自由衡量制度,就存在一个我国的法官能否恰当使用的问题,存在一个使用它会不会导致滥用裁量权的问题。
第二,关于本人诉讼主义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本人诉讼主义。
但是,在将来的证据立法或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要不要有选择地实行律师强制代理主义,比如说,在二审中、再审中及重大的一审案件中是否可以实行律师强制代理主义,目前尚不可知。
然而,这种立法例的选择却是同现在考虑的证据立法中的某些制度甚至是重大制度及程序是联系在一起的。
比如,举证时效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尤其是证据发现和调查制度等等。
在这些方面,有律师代理和无律师代理,其表现形式和表现的力度都是不尽相同的。
第三,调解式诉讼程序与审判式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