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创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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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创业制度
第一条目的。

1.激励员工的凝聚力,以达到企业整体经营水平发展;
2.利润共享,为企业员工创造福利;
3.为企业员工提供自行创业的机会。

第二条创业管理原则。

1.统一采购。

由总公司统一采购,获得大规模采购的优惠;
2.统一企划。

由总公司做整体经营企划方案,从而用最低的费用,取得最佳的业绩;
3.统一配销。

由总公司统一配销,可节省配销人力及财力;
4.统一管理。

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达成内部创业的合理化、制度化的企业经营管理目标。

第三条创业员工职务要求。

1.担任本公司营业部门经理两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
2.担任本公司营业部门副经理三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
3.担任本公司其他部门经理三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
4.担任本公司其他部门副经理四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

第四条创业员工能力要求。

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销售、财务、人事等管理能力;
2.具备领导、组织及执行能力;
3.具有总体意识及经营观念创新的能力;
4.能配合总公司政策与行动的能力;
5.具有成为超级经营者的雄心;
6.具有旺盛的体力与顽强的意志;
7.对提高工作业绩、增加收益的明确构想;
8.有运用别人来协助自己工作的能力;
9.有相当可实现的目标;
10.积极从自己或他人的错误与失败中吸取经验教训的能力; 第五条申请办法。

1.提出内部创业申请书;
2.拟定营业计划书。

计划书的具体内容包括:
(1)组织规划与人力需求;
(2)市场潜力、市场结构与目标消费群;
(3)营业方式与目标;
(4)资金来源与运用;
(5)损益预估;
(6)营运地点及时间。

第六条创业部设立。

1.设立地点。

依据市场概况,通过调查分析决定地点;
2.设立规模。

月平均销售金额100万元至200万之间。

第七条创业部组织。

1.职位。

由企业委托经理、副经理负责;
2.财务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八条资金。

1.初始投资。

总公司负责初始投资,包括房屋、押金、装潢、展示品及第一批员工的培训费等。

2.营运资金。

(1)营运资金由创业人自行筹措;
(2)创业部成立前,应将营运资金一次性交财务部。

第九条营运方式。

1.公司总经理为本制度的最高执行主管,负责实施营运目标,并进行实际督导;
2.创业部经理负责实际执行工作。

第十条竞争规定。

1.创业部的设立区域,不得与现有的创业部相冲突;
2.创业部应配合总公司的经营政策和目标,不得与总公司恶性竞争;
3.创业部须在必要时以人力、物力、财务支援总公司。

第十一条工作移交。

创业部负责人如需调整,应于申请核准后,将工作移交清楚,并负责培训新接任人至其能胜任工作为止。

第十二条管理费用摊销。

创业部要分摊总公司的人事管理费用,及管理人员的奖金、红利。

其金额为营业额减进货成本余额(即销货毛利)的20%。

第十三条业务会议:
总公司定期举行创业人员业务会议,以增进营运业务。

创业人员应准时参加。

第十四条营业收入。

创业部的营业收入统一存入公司账户,货款由总公司统一支付。

营业部应将收支日报表呈送总公司,但可以保留必要的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管理。

各创业部须由总公司建立独立的会计制度与损益计算制度。

各会计单位要于下月十日前向总公司提交当月的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预、决算管理。

创业部营业年度自当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于十二月二十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预算方案,并于元月二十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七条资金借调。

1.正常营运资金不足时,可按当时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向总公司借调,但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各部成立时自备资金的总额;
2.向公司借调营运资金,必须以书面的资金使用计划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调拨。

调拨资金不能使用于非营运计划书外的项目支付;
3.创业部不得以总公司名义对外举债,其外债均由创业部负责人承担;
4.创业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款给个人或其他企业。

第十八条利润分配。

各创业部的盈余(税后)中,35%为总公司的股息和投资报酬,25%为各创业部的保留盈余,40%为创业部的红利。

第十九条弥补亏损。

1.创业部的税后盈余,应优先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得分配;
2.不足数额由保留盈余中提出弥补。

第二十条保留盈余分配。

1.保留盈余为弥补亏损及转账增资之用;
2.盈余转账增资不得超过保留盈余的80%;
3.保留盈余超过资本额一半时,其超出部分可由创业部负责人自行处理或保留以备增资。

第二十一条红利分配。

创业部的红利由负责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转增资利益。

创业部的增资额视为其负责人的投资额,按增资额占总资本(增资后)的比例来分配。

第二十三条经营不善处理。

创业部经营不善或违反法令,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做下列处理:
1.纠正;
2.限期整顿、改善;
3.派员辅导;
4.撤换负责人;
5.解散。

第二十四条负责人撤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撤换创业部负责人。

1.违法失职,纠正无效;
2.经营不善,被提醒后改善效果不佳的;
3.有书面辞职文件,经总经理核准的;
4.无法胜任工作的;
5.不能执行总公司政策及指挥的。

第二十五条创业部解散。

1.创业部如果资产小于净值时,总经理可以决定其是否追加投资或解散;
2.创业部经核定解散时,由总公司派员进行清算;
3.清算经扣除一切负债和成本后的盈余归创业部负责人;
4.上项的盈余由总公司将其转为创业部负责人的股份,或以现金形式于一年内拨交负责人;
5.清算后的亏损由保留盈余及转增资额优先弥补;
6.清算后有资金不明、资金减少、私人负债或挪用、盗用公款等项,概由创业部负责人全权负责。

创业部更换负责人后的清算,也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人事管理。

1.创业初期,各部的负责人以在总公司担任职位的高低来确定其
权限。

职位高的为经理,职位低的为副经理;
2.经撤换的营业部经理,不再为总公司任用;
3.创业部负责人不得要求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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