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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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申请、、、

、、等事项变更登记(备案),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

登记证注册号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 代理/办理本机构设立(变更、备案、

注销)事宜。

委托人

注:委托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单 位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姓 名 部 门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时无须填写)

姓 名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部 门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政编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4 登记证复印件

5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第3项为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2、3项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7、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原名称变更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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