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2801.4-2017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印刷业

ICS13.040.01Z2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4:Printing industry2017-12-07发布2018-06-07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国合循环经济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崔兆杰、张新端、邵倩倩、王艳艳、孙晓梅、宋婷婷。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 9851.1 印刷技术术语第1部分:基础术语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GB/T 985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
0kg/h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二、印刷行业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排放特征见下表:表3印刷过程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特性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表4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三、制鞋行业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MD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说明(报审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十二月标准制定主管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标准编制牵头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协作单位: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主要起草人员:储险峰、陈谊、钟鸿雁、康长安、邹新、徐洁、罗小龙、于雯、刘敏、李文辉、胡巍。
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标准编制过程 (2)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5)2.1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5)2.2标准制定必要性 (6)3 印刷业发展概况 (14)3.1印刷业行业分类 (14)3.2我国印刷业发展概况 (14)3.3江西省印刷行业概况 (16)4 印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0)4.1印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0)4.2印刷行业VOC S末端治理防治技术 (25)4.3我省印刷企业VOC S 排放现状 (28)5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 (36)5.1标准制定的原则 (36)5.2技术路线 (37)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8)6.1标准的适用范围 (38)6.2标准的结构框架 (39)6.3术语与定义 (39)6.4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42)6.5污染因子的选择 (43)6.6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及依据 (46)6.7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4)6.8监测与监控要求 (65)6.9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66)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69)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69)7.2实施本标准的技术分析 (69)1 项目背景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当前,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逐年增加,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0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0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DB37 2801.7-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pdf

ICS130.02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7:Other industries2019-03-07发布2019-09-07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实施与监督 (6)附录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范围 (7)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前 言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郭健、李蕾。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 VOC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框架①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46项)固定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②无组织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要求炼油,石化,合成树脂等应符合工业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引用在工业排放标准中油漆油墨粘合剂(除储罐和过程之外),只要(除储罐,过程和废水之外),农药等均可以作为参考有效。
如果没有行业排放标准,或者未指定行业排放标准,则应执行本标准中VOC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它类似于大气综合标准。
③VOCs无组织排放源分类没有排气漏斗的空气污染物的不规则排放,包括露天工作场所的逃逸,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孔,敞开的窗户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
VOC的无组织排放源可分为两类: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和一般排放源一个。
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源包括涉及VOCs材料的化学生产过程(物料进/卸,化学反应,费力的精炼,分批处理等)和含有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混合)涂层,印刷,粘合,印染,干燥,清洁,成型等)。
b。
常见的排放源包括VOCs物料存储(固定顶棚/浮顶罐,密闭容器),VOCs物料的运输和运输,设备和管道部件的泄漏(LDAR)以及废水挥发(废水的收集和运输,处理和存储设施),打开循环冷却水系统)。
④标准管理框架(5 + 2)第五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VOCs物料存储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六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VOCs的材料转移和运输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7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的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含量: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VOC标准控制对象: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源第八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设备和管道部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9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逃逸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含量:从开放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逃逸排放控制标准的第5章至第9章的控制思想:答:区分和分类了五种典型来源。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我国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当前,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已经成为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方便大家对各类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能够快速了解和对比,本公众号收集了52个包含挥发性有机物限值的标准,对其中的标准限值表进行了整理,制作成了pdf文档。
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2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4个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6个。
提示:所有标准均收集于网络,整理过程难免有疏漏,仅供参考。
请以纸质发行版为准。
目录一、环境质量标准表 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标准值表2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国家标准表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4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9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特征有机物及排放限值表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臭气浓度表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臭气浓度表16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中的臭气浓度2、地方标准表17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新扩改建)表18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新扩改建)表19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新扩改建)表20 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表21 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26-2015)(新扩改建)表22 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表23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新扩改建)表24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新扩改建)表25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6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7 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表28 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表29 上海市《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表30 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表31 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表32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33 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表34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35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表36 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表37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新扩改建)表38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39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40 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41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42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43 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新扩改建)表44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45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6)表46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6)表47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 2801.4-2016)表48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6)表49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6)表50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6)表51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表52 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1-2019)。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内部环境管理,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提升公司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的环境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此项制度适用于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生产场所。
三、名词解释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在常压下,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VOC按其化学结构,可以进一步分为:烷类、芳烃类、酯类、醛类和其他等。
目前已鉴定出的有300多种。
最常见的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二异氰酸酯(TDI)、二异氰甲苯酯等。
2、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经收集管道通过专业的环保处理设施处理,经过排气筒有规律的进行排放。
3、无组织排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无密闭设备,或者由于密封措施不完善而导致泄露,使得废气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直接排向外面环境4、集团、产业园各厂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苯乙烯、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SO(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
2四、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SB37/2376-2019)《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五、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的原则,各分公司、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是公司、部门、车间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部门、车间的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即“一把手负责制”。
六、职责1、安全管理办公室,1)依据国家和地方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及完善,负责监督集团厂区、产业园厂区所有生产场所对本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一、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二是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9年10月26日修订。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六月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 部分:其他行业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李蕾。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3)1.1 任务来源 (3)1.2 工作过程 (3)2 标准编制必要性 (4)2.1 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4)2.2 是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强化环境监管的需要 (4)2.3 是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5)3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5)3.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5)3.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6)3.2.1 国家涉及VOCs排放标准 (6)3.2.2 山东省排放标准 (7)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7)4 标准适用范围 (9)5 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节及污染防控技术分析 (11)5.1 各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1)5.1.1 植物油加工行业 (11)5.1.2 酒的制造行业 (14)5.1.3 纺织行业 (19)5.1.4 皮革鞣制加工 (21)5.1.5 人造板制造 (23)5.1.6 纸浆制造业 (25)5.1.7 肥料制造行业 (26)5.1.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7)5.1.9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5.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3)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0)6.1 适用范围 (40)6.2 术语及定义 (40)6.3 实施时间 (40)6.4 控制指标选取 (41)6.4.1 恶臭污染物 (41)6.4.2 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指标 (44)6.4.3 毒性及致癌性强的VOCs指标 (45)6.4.4 排放浓度高的VOCs指标 (48)6.5 选控指标的确定 (48)6.6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依据 (49)6.6.1 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 (50)6.6.2 无组织排放限值 (54)6.7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66)6.7.1 废气收集及处理 (66)6.7.2 管理要求 (66)7 经济性分析与环境效益 (67)7.1 经济性分析 (67)7.2 环境效益 (70)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促进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 任务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 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 进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山东 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 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5 部分:表面涂装业》
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业》
标准编号 DB37/2801.1-2016
征求意见稿 DB37/2801.3-2017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表 3.3 其他省市涉及 VOCs 排放的行业标准
3.2017 年 11 月,根据调研和监测结果,结合山东省各相关行 业污染控制现状,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完成标准文本及编制说 明(征求意见稿)。
2 标准编制必要性
2.1 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VOCs 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 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部分 VOCs 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研究表明,VOCs 排放是大气臭氧浓度上升、区域性光化学烟雾及雾 霾形成的重要因素。
《空气质量控制技术规范¬TA Luft》
综合
《卤代挥发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条例》
-
《汽油、混合燃料或石脑油运输、储存过程中 -
德国 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制的规则》
《机动车加油过程中总碳氢化合物排放规则》
-
《在某些使用有机溶剂的工厂限制挥发性有 -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 2801) 从2015年起,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此次第2与第7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 2801)从2015年起,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此次第2与第7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

ICS130.02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7:Other industries2019-03-07发布2019-09-07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实施与监督 (6)附录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范围 (7)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前 言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郭健、李蕾。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DB37 2801.4-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

ICS13.040.01Z2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4:Printing industry2017-12-07发布2018-06-07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国合循环经济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崔兆杰、张新端、邵倩倩、王艳艳、孙晓梅、宋婷婷。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 9851.1 印刷技术术语第1部分:基础术语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GB/T 985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801.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ICS87.010G5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5: Surface coating industry2018-04-23发布2018-10-23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王宝琳、谷树茂、李恒庆、袁琦、王志峰、苏志慧。
引言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污染物项目 VOCs
臭气浓度
浓度限值(mg/m3) 2.0
16(无量纲)
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选控指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三甲苯 乙苯 1,3-丁二烯 氯乙烯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二氯甲烷 1,2-二氯丙烷 对二氯苯 四氯化碳 苯乙烯
3.6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1 1 0.05 0.003 0.04 0.06 1 0.05 0.2 0.6 1 1 1
4.3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3.1 废气收集及处理 4.3.1.1 产生 VOCs 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加装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 VOCs 处 理设施。如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3.1.2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 VOCs 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若 VOCs 处理设施开启时无法直 接稳定运行,则应先开启至能确保稳定达标后再开启生产工艺设备 4.3.1.3 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负压,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 4.3.1.4 VOCs 应优先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4.3.1.5 应严格控制 VOCs 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如催化燃烧产生的废气、UV 光催化氧化和等离子 等设备产生的臭氧等。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进行收集处理。 4.3.2 管理要求 4.3.2.1 企业应设专人每月记录使用含 VOCs 的物料名称、VOCs 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回收量、 输出量及排放去向等资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2 企业应设专人每月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3 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应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减少废气无组织排 放。 4.3.2.4 溶剂使用企业的包装物、容器须密闭存放。已报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包装物须进行减少 VOCs 释放的无害化处理。
DB3301T 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T 0277—2018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烃(以 TH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9
总烃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上有响应的 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10 非甲烷总烃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11 乙酸酯类 指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2 纺丝油烟 化学纤维制造油剂在纺丝、拉伸、加弹等过程中挥发的油性物质。 3.13 臭气浓度 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3.14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 3.16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7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本标准而设立的监控点。一般设立在车间门 窗、生产装置及未经处理车间排风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外1m处。 3.18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任何1h内最大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 3.19 密闭排气系统 将工艺设备、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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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VOCs 排放限值
2
DB37/ 2801.X-
行业名称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植物油加工、酒的制造
VOCs
120
80
3.6
2.4
纺织业、皮革鞣制加工、
VOC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VOCs 排放浓度 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 VOCs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毫克/立 方米(mg/m3)。 3.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必控指标)
污染物项目 VOCs
臭气浓度
浓度限值(mg/m3) 2.0
16(无量纲)
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选控指标)
Hale Waihona Puke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三甲苯 乙苯 1,3-丁二烯 氯乙烯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二氯甲烷 1,2-二氯丙烷 对二氯苯 四氯化碳 苯乙烯
80
40
3.6
2.4
人造板制造、纸浆制造、肥料制造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
和压延加工业
VOCs
40
20
3.6
2.4
除以上行业外其他行业
VOCs
120
60
3.6
2.4
注[1]: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 90%及以上时,等同于满足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4.2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 2 和表 3 中的浓度限值。 4.2.2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 3 中筛选确定需要控制的有机 特征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后执行。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201X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7: Other industries
(二次征求意见稿)
- - 发布
- -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
DB37/ 2801.5—201X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无组织排放浓度(mg/m3) 0.1 0.2 0.2 0.8 0.8 0.1 0.2 0.6 1 0.6 0.6 0.2 0.3 1
3
DB37/ 2801.5—201X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萘 二硫化碳 二甲二硫
甲硫醇 甲硫醚 三甲胺 异丙醇 甲醛 丙醛 丙酮 2-丁酮 乙酸乙酯 乙酸丁酯
II
DB37/ .X-
引言
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 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III
DB37/ 2801.X-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除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业及有机化工业 外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与其控制相关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1 1 0.05 0.003 0.04 0.06 1 0.05 0.2 0.6 1 1 1
4.3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3.1 废气收集及处理 4.3.1.1 产生 VOCs 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加装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 VOCs 处 理设施。如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3.1.2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 VOCs 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若 VOCs 处理设施开启时无法直 接稳定运行,则应先开启至能确保稳定达标后再开启生产工艺设备 4.3.1.3 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负压,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 4.3.1.4 VOCs 应优先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4.3.1.5 应严格控制 VOCs 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如催化燃烧产生的废气、UV 光催化氧化和等离子 等设备产生的臭氧等。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进行收集处理。 4.3.2 管理要求 4.3.2.1 企业应设专人每月记录使用含 VOCs 的物料名称、VOCs 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回收量、 输出量及排放去向等资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2 企业应设专人每月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3 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应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减少废气无组织排 放。 4.3.2.4 溶剂使用企业的包装物、容器须密闭存放。已报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包装物须进行减少 VOCs 释放的无害化处理。
I
DB37/ 2801.5—201X
前言
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 2 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 4 部分:印刷业;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 DB37/ 2801 的第 7 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郭健、李蕾。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5: Industrial
surface coating
发布
DB37/ .X-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范围 ............................................................................................................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