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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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 甲方就货物出口的运输及相关事宜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代为办理货运过程中的各项事务,诸如选择运输线路、方式及承运人;订舱;配舱;储存;监装;分拨;拼装拆箱;报关;报检;签发单证等。

1—2 甲方应就每一单出口货物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货运代理委托书,列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委托事项及要求,并应加盖企业公章,在船开三个工作日前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达(或传真)至乙方。若逾期,乙方努力予以配载,但配载不成,不承担责任。

1—3 乙方受托后,在代为办理货运过程中的各项事务时,可以以甲方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经甲方同意可以转委托。

第二条委托期限

2—1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 委托期满,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无异议,委托期限可自动延续一年。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保证出口货物经适当的包装和标志,运送至乙方指定的仓库,其品名、规格完全、真确;向乙方提供的单证内容完整,与出运的货物相一致。

3—2 给予乙方的指示应该是有效、可行的。

3—3 除非另行书面约定,甲方不得向乙方交付危险品或贵重物品,否则应对由此而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3—4 如需乙方代为报关,应在船开三个工作日前将内容与出运货物相一致(如有更改,应附有关材料)的报关单证送至甲方,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延迟装载及海关处罚等均自行承担。

3—5 如需乙方提供门到门服务,应在船开五个工作日前将货物装箱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提供给乙方;如系自行安排作箱,须将装箱单证送至(或传真)乙方处、

否则应自行承担舱单与报关单证之间可能出现不符的责任。

3—6 货物运道目的港后,乙方代理人通知甲方收获人提货,甲方收获人逾期提货的,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其承担;若甲方收获人遗弃货物的,所产生之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3—7 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付清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索赔或冲抵为由扣减或延付。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1 应克尽职守,采取合理措施,按照甲方的委托,谨慎行事。

4—2 因在代为办理货运过程中的各项事务时有过错,致使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生破损、缺失情况的,应予以赔偿。

4—3 若甲方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中的处罚金额予以赔偿。

4—4 货物出运后,应及时将货运提单正本、外汇核销单及退税单等递交甲方,但对因海关、实际承运人等非乙方原因而迟延交付的,不承担责任。

4—5 货物出运后,甲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港或中转港,以及更改运输方式的,应尽可能地予以满足,除非甲方拒绝承担相关费用。在甲方尚未预结费用前,乙方可暂停或

拒绝执行甲方的更改要求,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4—6 保证货物目的港的代理人按公布的价目收取各项代理费或服务费等。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应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

第五条费用

5—1 海运费及其他各项服务费等(或称包干费,下同)的价目由乙方在接到甲方货运代理委托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其他甲方的特别需求费用(如电放,并单等)由乙

方在发放提单前向甲方提出,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即作为双方之间结算的依据。

5—2 若要变更已作为双方之间费用结算依据的价目,需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并得到另一方的确认。

5—3 若双方无法就价目达成一致,甲方有权解除委托,乙方有权不接受委托。

5—4 包干费收费标准见附页。

第六条费用结算

6—1 海运费以美元结算;其他各项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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