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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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翟长凤,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村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路街道茅林村1区133号。

被告茅国彬,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茅俊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

600元。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4月9日双方到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生育一子茅俊杰。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前没有建立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长期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从结婚至今对原告与前夫所生子苏航航(由原告抚养)不闻不问,没有以家庭成员的关系接纳,导致双方矛盾加剧。现原告因与被告长期处于吵打状态,不能很好维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3年10与1日返回贵州老家,与被告分居至今。

综上: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生活中长期吵打,双方在夫妻关系上难以维系,生活上不能互相扶持,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如诉请。

此致

呈:台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翟长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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