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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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即可入罪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即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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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即可入罪
作者:颜斐
来源:《百姓生活》2017年第08期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司法解释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类犯罪作出修改完善以来,案件数量显著增
长。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

个人信息安全知识

个人信息安全知识

个人信息安全知识个人信息安全知识汇总个人信息安全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何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居住地、联系方式、职业、婚姻状况、财务状况等私人信息。

2.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比如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3.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比如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4.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

5.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比如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使用复杂密码,定期更新软件,关闭不必要的端口等。

以上是个人信息安全知识的一些主要内容,当然还有更多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实践建议和具体操作方法,这里无法一一列举。

个人信息安全知识归纳个人信息安全是一个广泛的领域,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个人隐私:这是最基本的一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住宅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信息等。

保护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安全的首要任务。

2.计算机安全:涉及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包括防病毒、防黑客攻击、防间谍软件、防拒绝服务攻击等。

3.数据安全:主要涉及个人数据的保护,如个人医疗记录、银行账户信息、社交媒体活动等。

4.网络钓鱼:这是一种网络诈骗手段,通过伪装成正规网站以获取用户敏感信息,如用户名、密码、信用卡号等。

5.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这些信息可能在黑市上被贩卖,成为诈骗和身份盗窃活动的敲门砖。

6.社交工程:这是一种通过社交手段获取敏感信息的攻击方式,如通过伪装成公司或政府工作人员,获取敏感信息。

7.人工智能安全:包括对人工智能系统、算法和模型的攻击,以获取个人信息或破坏其功能。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是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非法获取等行为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个人信用风险和财产损失。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刑法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包括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种情况。

构成犯罪的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

首先,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贩卖等手段将其转让给他人。

简言之,这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其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将其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进一步扩散,进而威胁到更多人的个人隐私权。

因此,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最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是非法的,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这种行为通常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实施,如黑客攻击、病毒侵入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和信用风险。

刑法26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对犯罪所得也将予以追缴。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二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三是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四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一)审查逮捕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1)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生主要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子数据。

(2)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比资料等。

2. 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1)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关于所从事的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说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公司领导、同事关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言等。

(2)证明出售、提供行为的证据:远程勘验笔录及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论坛、贴吧、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途径向他人出售、提供、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我国不断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

下面将对我国的侵害个人信息罪及其处罚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定义侵害个人信息罪是指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银行账号等与个人身份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数据。

二、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成立要件要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监听、恶意软件等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2. 非法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3. 具有一定的数量、频次以及社会危害性。

三、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我国依法对侵害个人信息罪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 行政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轻微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轻微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2. 刑事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严重情形,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严重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的适用标准和量刑基准,为依法惩治侵害个人信息罪提供了更加具体的细则。

四、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的意义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侵害个人信息罪的严重性不能被忽视,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治,将会对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产生极大威胁。

其次,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将有力地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增强了公众对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信心。

买卖信息的立案标准

买卖信息的立案标准

买卖信息的立案标准买卖信息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商业信息等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被泄露信息的个人或企业面临财产损失、声誉受损等风险,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买卖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系统数据、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53条规定,违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系统数据、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对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

针对买卖信息的立案标准,我们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买卖信息的主体,包括信息提供者、信息获取者、信息中介等,对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分类和界定。

其次,需要对买卖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进行界定,包括个人信息、商业信息、公共信息等的具体定义和范围。

最后,需要明确买卖信息行为的违法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不同情形下的立案标准进行具体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有效应对买卖信息的问题。

首先,加强对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的保护意识,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商业信息外泄。

其次,加强对买卖信息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依法追究买卖信息行为者的法律责任,维护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权益。

总之,买卖信息的立案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其风险和影响,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有效应对买卖信息行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有效遏制买卖信息行为的蔓延,建设一个安全、健康、有序的信息环境。

试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试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处。
关 键词 : 民个 人 信 息 罪 ; 息权 ; 法修 正案 公 信 刑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5 5 1 ( 0 0)6 0 2 一 2 10 — 32 2 1 1— 19 O
近年来 , 一些 组织或者 个人 , 违反 职业道德 和保密义务 , 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出售牟利 或者泄露给他人 ,获取非法利

社会 现象《 刑法修正案七 》 规定 了出售 、 非法 提供公 民个 人
融等单 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 动中获得 的公 民个人信息 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公 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
信息罪 。

隐私构成严 重威 胁。 对这类侵害公 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 为 , 应 当追究刑事 责任 。” 一些 国家机关 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
境外窃取 、 刺探 、 收买 、 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 、 报罪 、 情 非法获 取 国家秘 密罪 、 非法 持有 国家绝 密 、 机密 文件 、 资料 、 品罪 、 物 非 法侵入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 、 故意 ( 或过 失泄露 国家秘密罪 ; 为 了保护军事信息安全 , 刑法规定 了非法获取军 事秘 密罪 、 为境 外窃取 、 刺探 、 收买 、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故意 ( 或过失 ) 露 泄 为, 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出售 、 法 提 供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罪 的 犯 罪构 成 非
( ) 一 出售 、 非法提供公 民个人信 息罪 的犯 罪主体。《 刑法 修正案七》 第七条的第一款规定为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 、 电信 、 交通 、 教育 、 医疗 等单 位的上作人员 ” 这一 特殊主体 , 限定 为 其
军事秘 密罪 ;为 了保护社会信 息 ,刑法规定 了泄露 内幕信息 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秘密与信息有着密切 的关 系 : 秘密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公通字[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为有效遏制、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坚决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

当前,一些犯罪分子为追求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

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户籍、银行、电信开户资料等,涉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部分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以及物业公司、房产中介、保险、快递等企事业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

获取信息的中间商在互联网上建立数据平台,大肆出售信息谋取暴利。

非法调查公司根据这些信息从事非法讨债、诈骗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此类犯罪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影响人们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和谐稳定。

买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买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买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买卖个人信息是一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买卖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买卖、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情节严重的,指买卖、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指买卖、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其次,对于单位犯罪的买卖个人信息行为,我国《刑法》第253条也做出了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了处罚。

依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并且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买卖个人信息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这一违法行为,我国对买卖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对于个人和单位犯罪的买卖个人信息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我国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大,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将会得到更有效的遏制,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简析概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如欧盟采用“个人数据”概念、美国采用“信息隐私”概念、日本和韩国采用“个人信息”概念、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个人资料”概念、香港地区采用“个人隐私”概念,但这么多表面上不同的概念实质上表达的都是同一个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简单来说,这些定义都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某一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资讯。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非法手段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怎么认定?(一)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

具有以下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

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

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泄露数据隐私法律后果(3篇)

泄露数据隐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资源。

然而,在享受数据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数据隐私泄露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泄露数据隐私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泄露数据隐私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在泄露数据隐私过程中,涉及到国家安全、国防利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罪名,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将面临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安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若企业或个人泄露数据隐私,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数据泄露导致个人或企业遭受损失,如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等,泄露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认识,形成良好的数据安全氛围。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数据隐私泄露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隐私保护的范围、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等,为数据隐私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3.强化企业自律企业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认识,防止数据泄露事件的发生。

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加大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也积极参与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

在此背景下,制定相关法律,对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势在必行。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盗窃、抢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实行保护,并对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未经个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且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执法主体公安机关是负责查处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主要执法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查处办法》,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明知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掌握的个人信息泄露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措施和手段针对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手段:1. 制定专项行动计划。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制定专门的打击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和措施,集中资源,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行为。

2. 加强技术手段支持。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追踪,及时发现并打击违法行为。

3. 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人们对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警惕性。

4. 启动公众举报机制。

公安机关可以借助公众的力量,设立举报通道,鼓励人们积极举报网络违法行为,从而更有效地找出违法者。

信息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交易的规范

信息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交易的规范

信息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交易的规范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而个人信息交易也愈发频繁。

然而,恶意泄露、滥用和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逐渐增多,给人们的隐私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交易的行为,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信息安全法》)。

本文将探讨《信息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交易的规范。

一、个人信息交易的定义与要求按照《信息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交易是指个人信息的获取、保存、使用、加工、传输、提供、销售等活动。

个人信息交易需遵守以下要求:1. 合法合规:个人信息交易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自愿、知情同意。

2. 实名登记:个人信息交易参与方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确保交易主体的合法性。

3. 原则限制:个人信息交易应严格遵守信息用途明确、最少必要原则,并禁止泄露、买卖和非法获取个人敏感信息。

4. 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交易中应加强信息的安全保护,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滥用和非法访问。

二、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信息安全法》第九章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信息收集告知权:个人信息交易参与方应向信息主体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使用方式、安全保护措施等信息。

2. 同意权: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交易应基于明确、自愿、知情的同意,并有权随时撤回同意。

3. 访问权和更正权:信息主体有权查询、访问、更正、删除个人信息,保障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4. 投诉维权权利:信息主体如发现个人信息交易存在违法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并依法获得维权支持。

三、监管机构与处罚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高个人信息交易的规范性,我国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如信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大对个人信息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违反《信息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信息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信息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信息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信息安全是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于网络来传输和存储各种信息。

然而,网络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信息安全违规行为的出现。

为了维护网络的安全、保护用户的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来打击这些违规行为。

一、立法和法律制度针对信息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首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立法机构进行监督和执行。

各国通常会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网络活动,以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这些法律往往包括对违规行为的明确定义、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

例如,在中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生效,明确规定了信息安全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法律,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并且还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信息安全违规行为最常见的处罚措施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机关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震慑和警示的目的。

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行政拘留等。

以中国为例,网络信息安全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明确了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的规定。

其中,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刑事处罚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信息安全违规行为,可能需要采取刑事处罚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刑事处罚相对于行政处罚更为严厉,可能会导致违规者被判刑或支付更高额的罚款。

在中国,根据网络安全法,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四、经济赔偿除了行政和刑事处罚,受害者还可以要求违规行为的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

当个人或组织的信息泄露导致经济损失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方提起诉讼,追究其经济责任。

这不仅可以对违规行为形成一定的制约,也可以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补偿。

贩卖身份信息立案标准是怎样

贩卖身份信息立案标准是怎样

贩卖身份信息立案标准是怎样
2、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1、公民个人信息:一般包括姓名、住址、电话(包括手机用户信息)、身份证号、个人身份或房地产权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病史等。

2、教育背景。

3、学习经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

4、个人的实践、个人成果获奖情况。

5、个人特长及性格评价。

6、联系方式与备注。

三、什么是贩卖个人信息罪
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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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

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等。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
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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