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港口运输安全水平,保障港口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维护港口正常运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船舶、货物和人员,以及港口设施和经营单位。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港口的安全生产和运营。
第五条港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港口安全工作。
第二章港口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港口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和维修,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七条港口设施管理者应当制定港口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的责任人,建立设施的安全保护机制。
第八条港口设施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港口设施管理者应当保障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防范设施的损坏和破坏威胁。
第十条港口设施管理者应当组织开展港口设施安全培训,提高设施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港口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船舶运营单位应当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安装并使用港口的通信、导航和安全装备。
第十五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配备安全设备、救生装备和消防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章货物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港口货物的装卸、储存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
第十七条港口货物应当进行分类、标记和包装,确保不同危险程度的货物进行合理隔离和储存。
第十八条港口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建立货物安全管理制度,防范货物的泄漏、爆炸、着火等安全风险。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自然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的规章;(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建立突发事件全国高校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制定港口突发事件战备预案。
(四)建立全国全国高校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海港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程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运营管理办法;(二)依法开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导辅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义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程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具体全权负责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验;(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港口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政策法规的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六)组织开展宣导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七)制定制定港口突发事件战备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营救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管理体制体系;(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检举,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港口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建议收藏)
码头现场安全生产规定一、码头安全要求重要术语1.1 三必须(1)现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2)水上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3)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1.2 九严禁(1)严禁作业前四小时内和作业期间饮酒;(2)严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3)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或擅自动火;(4)严禁在码头护轮坎和系缆桩上站立或坐卧;(5)严禁超装卸机械、工属具负荷作业;(6)严禁在起重机巴杆底下、货码下和货码吊运路线上停留或作业(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机械安全作业警示区;(8)严禁超员搭乘装卸机械;(9)严禁在船舱、仓内、车卡里、车卡底、廊道下、货堆上和货堆脚旁睡觉。
1.3 四不伤害(1)不伤害自己;(2)不伤害他人;(3)不被他人伤害;(4)保障他人不被伤害;1.4 三违(1)违规作业;(2)违章指挥;(3)违反劳动纪律;1.5 十二大伤害(1)火灾;(2)爆炸;(3)起重伤害;(4)机械伤害;(5)落物打击;(6)高空坠落;(7)货物夹压;(8)触电伤害;(9)淹溺伤害;(10)缺氧窒息;(11)高温中暑;(12)粉尘伤害;二、国家政策及方针2.1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2 我国的消防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3 国家的重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篇一:港口安全管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港口及相关经营单位,包括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等。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御。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法制、预防、综合和主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坚持“人为本、治理为先、合理利用、信息化”的方针。
篇二:港口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港口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港口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并进行组织人员培训。
第七条:港口管理者应制定港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八条:港口运营商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等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篇三:港口安全措施第三章:港口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港口管理者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安全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者应建立完善港口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港口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者应制定港口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件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港口运营商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进港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公司应加强船舶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
篇四:港口安全监督与处罚第四章:港口安全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港口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港口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八条:港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港口安全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等因违反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港口码头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订立本《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责任及职责】1.公司将建立并严格执行港口码头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
2.具体责任划分:–总经理负责港口码头安全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负总责。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订立、完善和推广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各部门负责订立和执行本部门的港口码头安全工作计划、措施、监督和检查,并帮助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全体员工要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乐观参加安全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安全监管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港口码头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条【安全培训与教育】1.公司将建立健全港口码头安全培训体系,全员参加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2.安全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港口码头工作流程及安全操作规范;–高空作业、起重机械、不安全化学品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灭火、急救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教育等。
3.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有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记录培训情况,每位员工必需定时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四条【安全设施与装备】1.公司将依照港口码头安全规范,配置必需的安全设施与装备,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安全报警系统;–安全防护网、防护栏杆等边沿保护措施;–个人防护装备、呼吸器等。
2.安全设施与装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港口码头各岗位人员必需正确使用和保管安全设施与装备,并参加相应设备操作培训。
第五条【安全检查与监督】1.公司将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港口码头安全检查制度,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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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港口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6篇)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制订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
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全。
港口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港口安全知识。
第五条港口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本单位各港口从业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主动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综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3年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预防和化解安全风险,提高港口运输的安全水平。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涵盖港口的设备、人员、船舶、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港口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和评估、人员培训和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和货物安全监管等。
第二章:港口设备安全管理第四条:港口设备包括码头设备、岸边设备、货物搬运设备等,港口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组织维修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五条:港口设备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的安全性能、重要部件的完好情况、使用维护记录等,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六条:港口设备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设备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操作设备的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七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安全管理机制,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等,确保港口运营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对运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程序等,培养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对运营人员定期进行安全考核和评估,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或暂停其从事港口运营工作。
第四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对进入港口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状况、通讯设备和导航设备的功能性等。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的备案和管理,确保船舶符合港口安全要求,不得运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运行的监管,确保船舶在港口的安全操纵和停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或禁止其进入港口。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行和人员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营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港口经营者、港口从业人员以及使用港口的船舶、车辆和货物。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综合防范、全员参与的方式,通过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措施,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
第二章港口安全设施第五条港口安全设施包括港口防护设施、港口通信设备、港口监控设备等。
第六条港口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护岸、防波堤、防撞桩等。
第七条港口通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港口内部通信设备、与外界通信设备等。
第八条港口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视频监控设备、入侵报警设备等。
第九条港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由港口经营者负责,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对港口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港口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对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第十二条港口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港口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知识等。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港口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港口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港口安全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港口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港口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章经营人资质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港口码头的安全运营,避开人员伤亡和资产损失,订立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口码头的实际情况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港口码头内全部工作人员、来访人员以及在港口码头进行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2.责任明确,各方搭配。
3.严格执行,做到科学、规范、细致。
第二章港口码头安全组织第四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机构1.港口码头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订立、执行、检查和评估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
2.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机构由港口管理方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1.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安全管理人员应承当安全管理的全面责任,组织订立安全管理计划、培训方案,监督安全操作,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等问题。
第六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港口码头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培训,掌握基本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知识。
第三章港口码头安全设施和装备第七条安全设施建设1.港口码头应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设施,包含但不限于防火设施、疏散通道、消防器材等。
2.港口码头应定期维护和检修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安全装备使用1.港口码头工作人员应依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类安全装备。
2.安全装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并完成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港口码头作业安全第九条作业环境安全1.港口码头应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和稳定。
2.港口码头应进行作业环境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人员安全管理1.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人员出入管理制度,严格掌控外部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港口码头应订立人员出入记录制度,做到人员出入有序、记录准确。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港口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重要枢纽,港口安全管理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是推动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行动指南。
二、港口安全责任1.港口安全责任的界定港口安全责任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主要包括港口安全政策的制定、安全风险的评估与控制、港口安全措施的落实、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等工作。
2.港口安全责任的履行港口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港口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港口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加强对港口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港口安全评估与控制1.港口安全风险评估港口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港口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港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2.港口安全控制措施港口管理机构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进出港口的管控、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检查、涉及港口安全的设备设施的维护等。
3.港口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港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涉及港口安全的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港口安全。
四、港口安全措施的落实1.人员进出港口的管理港口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人员进出港口管理制度,确保港口工作人员的身份真实可靠,杜绝非法人员进入港口。
2.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检查港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进出港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检查工作,排查潜在安全隐患,防范港口安全事故的发生。
3.港口安全信息的收集和交流港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港口安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港口安全动态,加强安全风险的预警和处置。
五、港口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1.港口应急预案的制定港口管理机构应制定港口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下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预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等情况的处置方案。
2.港口应急预案的演练港口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港口应急预案的演练,全面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港口作业中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港口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国际贸易的物流枢纽,承担着货物进出口、旅客运输等重要职能。
随着港口作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港口业务的日益复杂化,港口作业中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港口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港口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货物所有人、装卸作业单位等。
三、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预防事故发生。
2. 综合管理,系统治理。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要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综合管理,形成系统治理格局。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要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持续改进。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港口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港口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港口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计划。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港口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
(2)港口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港口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购置安全设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
(2)港口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五、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 港口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港口库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作业证书。
2. 港口库场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标准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警示标志等。
3. 港口库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耳塞、护目镜等。
4. 港口库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作业规程,严禁违规操作,比如超载、疲劳驾驶等。
5. 港口库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
6. 港口库场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环境安全,特别是与危险品或易燃物品的接触和作业规范。
7. 港口库场必须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相关的应急设备和人员。
8. 港口库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有关作业的禁忌病。
9. 港口库场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齐,确保通行安全。
10. 港口库场必须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1.在桩头作业应选择好站立位置,防止踏空,不准站在关路,死角和桩头边缘上操作。
2.堆桩标准化,应做底大顶小,不得“盖帽”,桩脚收顶时,应留有站脚和操作的足够余地。
3.拆桩时应先检查桩头有无倾斜危险,应从上到下依次按层起桩,不准拆反桩。
4.桩脚上和桩脚边不准躺卧休息。
5.上、下高桩时,应使用根部包扎橡皮的扶梯,不准抓绳子和网络。
6.桩头上有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时,必须明确其中一名与司机联系。
7.在仓库内使用铲车配合操作时,应防止行车伤人和废气中毒。
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是为了保障港口库场作业的安全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内容:1. 管理体制:规定港口库场作业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
2. 安全责任:明确港口库场作业的责任主体,包括港口管理机构、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3. 作业许可:规定港口库场作业的许可制度,包括作业单位的资质要求、作业流程的审批和备案等内容。
4. 作业安全控制:制定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作业设备的安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等。
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港口作业是指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堆存、运输等作业过程。
由于港口作业涉及到大量的货物、机械设备、人员等,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作业安全,港口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作业过程,并使人员、设备和货物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作业。
下面是一份关于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文,供参考:一、总则1.1 目的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港口库场作业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和货物安全,并规范作业流程,防范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港口库场作业的所有环节,包括货物装卸、堆存、运输等作业过程。
1.3 安全责任港口管理方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作业安全。
二、基本原则2.1 人员安全港口库场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
2.2 设备安全港口应当对作业所使用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2.3 货物安全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仔细检查货物的安全状态,确保货物的稳定堆放和妥善保管,避免货物误垫、滑落等危险情况。
2.4 船舶安全港口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监测和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稳定和运行状态良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安全管理措施3.1 作业前准备3.1.1 港口作业人员在进入库场作业区域之前,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规定的工作服、工作鞋,并佩戴安全帽。
3.1.2 作业前,对于危险区域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进行相应的警示教育告知。
3.1.3 货物装卸前,必须进行货物的稳定检查,确保货物安全堆放和装卸。
3.1.4 港口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所使用的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3.2 作业过程安全控制3.2.1 港口管理方应当制定作业流程,并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作业过程的顺畅和安全。
3.2.2 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和标识,指示作业人员禁止和注意的区域和物品。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港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加强港口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制,保障港口安全生产和港口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港口安全管理体制第四条港口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港口安全管理组织应当进行申报备案,接受港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港口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2.开展港口安全宣传培训;3.组织港口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4.开展港口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5.监督和检查港口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6.报告和处置港口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事件。
第七条港口安全管理组织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港口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港口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港口安全相关的信息,并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章港口安全风险评估第九条港口安全管理组织应当进行港口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港口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港口周边环境风险评估;2.港口设施设备安全评估;3.港口作业安全评估;4.港口应急救援能力评估。
第十一条港口安全风险评估应当采取科学、客观、全面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人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港口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港口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应本港口实际的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以下职责:1.明确港口安全的目标、原则和责任;2.规定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和程序;3.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4.指导港口安全培训和考核;5.制定港口应急预案和救援预案;6.规范港口安全检查和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运营安全,促进港口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提高整体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为手段,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法制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制定港口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安全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安全防护设施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六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卫生、环保、交通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注重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完善安全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推动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和谐的港口环境。
第二章港口安全责任第九条港口运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安排安全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评估港口安全工作。
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港口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运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保障港口安全。
第十二条港口港务局、公安、海事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健全安全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开展港口安全督查和评估,提供法律支持和应急救援保障。
第十三条港口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工作。
港行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港行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站的安全,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港口站从事作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港口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港口站为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第四条港口站管理人员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者进行治安处罚。
第二章作业规范第五条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流程和操作方法进行作业,严禁擅自更改或变动作业程序。
第六条所有进入港口站的进出口货物必须经过安检检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第七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化学有毒等危险品进入港口站,违者将被严格处理。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第九条禁止在港口站内私自使用明火或吸烟,违者将被严肃处理。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清扫。
第三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一条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所有在港口站的人员必须听从指挥,迅速疏散到安全区域。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向港口站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及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港口站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新进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否则将不得进入作业场所。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将按照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作业等。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规者,将报请相关部门处理,并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港口站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配合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港口站管理人员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修改,需经港口站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事条本办法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不内河港口(丌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不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亊敀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不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与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亊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不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港口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建议收藏)
码头现场安全生产规定一、码头安全要求重要术语1.1 三必须(1)现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2)水上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3)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1.2 九严禁(1)严禁作业前四小时内和作业期间饮酒;(2)严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3)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或擅自动火;(4)严禁在码头护轮坎和系缆桩上站立或坐卧;(5)严禁超装卸机械、工属具负荷作业;(6)严禁在起重机巴杆底下、货码下和货码吊运路线上停留或作业(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机械安全作业警示区;(8)严禁超员搭乘装卸机械;(9)严禁在船舱、仓内、车卡里、车卡底、廊道下、货堆上和货堆脚旁睡觉。
1.3 四不伤害(1)不伤害自己;(2)不伤害他人;(3)不被他人伤害;(4)保障他人不被伤害;1.4 三违(1)违规作业;(2)违章指挥;(3)违反劳动纪律;1.5 十二大伤害(1)火灾;(2)爆炸;(3)起重伤害;(4)机械伤害;(5)落物打击;(6)高空坠落;(7)货物夹压;(8)触电伤害;(9)淹溺伤害;(10)缺氧窒息;(11)高温中暑;(12)粉尘伤害;二、国家政策及方针2.1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2 我国的消防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3 国家的重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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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7485(管理制度范本系列)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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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七)安全生产奖励;(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范围]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 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