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新闻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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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新闻管理的研究综述

摘要:新闻的真实性就如同新闻的生命,因此,坚持新闻真实性是新闻工作的起码要求,也是最高要求。坚持新闻真实性对于传媒塑造良好的美誉度和公信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几年,我国新闻媒体竞争已经相当激烈,个别媒体甚至不顾原则利用虚假新闻进行不正当竞争。从目前的情况看,虚假新闻的发展趋势不容忽视。在对虚假新闻管理的文献研究中,本文主要针对虚假新闻的界定、产生原因及虚假新闻管理这几部分内容将有关学者的文献和观点进行了整理和归纳。

关键词:新闻媒介;虚假新闻;新闻管理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虚假新闻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新闻”的研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期间,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都对新闻下过定义。但总体来说,绝大多数学者都把“新闻”归结到“报道”或“信息”的范畴。“虚假新闻”与“新闻”的概念相关,学者们同样把它归纳在“报道”或“信息”的范畴内。根据学者们的论述,之所以称这类新闻为“虚假新闻”,是由于此类“报道”和“信息”并不符合客观事实,是不真实的。

1.新闻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新闻进行了两种解释:一种是“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报道的消息。”另一种是“泛指社会上最近发生的新事情”。[1] 1402

李良荣在《新闻学概论》中指出,在新闻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并行不悖的两种新闻的定义,它们分别是“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2] 25和“新闻是新近实事变动的信息”。[2] 25

2.虚假新闻的定义

李良荣教授认为,虚假新闻和新闻失实,在本质上是一回事,即都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李良荣教授在《新闻学概论》一书中提到,新闻的真实性包括两个层次的要求,一是要求新闻的具体真实,就是要求报道的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等等;二是总体真实,即新闻报道要从事实总体上、从事是的内在联系中把握真实,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所以,如果达不到以上两个要求,就为虚假新闻。[2] 230(二)虚假新闻的特点

新闻的定义直接反映了新闻“真”和“新”这两个基本特点。很多学者认为,与新闻真实性相悖的虚假新闻的特点,自然是“虚”和“假”了。

(三)虚假新闻的管理

目前还没有学者专门对虚假新闻的管理这一概念进行专门的界定和研究。但根据黎明在《公共管理学》中对公共物品的论述和郭庆光在《传播学教程》中对大众传媒的一些涉及到虚假新闻外延的论述,可以认为虚假新闻属于社会准公共物品范畴。因此,对虚假新闻的管理的问题就属于公共管理范畴的问题。

二、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根据学者的论述,与社会整体环境有关的不可控原因属于外部原因。其中,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是最大的外部原因。

1.社会原因

本文综合归纳各学者对产生虚假新闻的社会原因的研究,把学者们在文献中涉及受众媒介素养、社会心理、传统思维方式以及社会风气包括党风等方面的原因归为社会原因。

舒云、项国雄在《假新闻事件的起因及对策》一文中指出:“当今的受众,尤其是年轻一代,喜欢追求新奇、刺激幽默风趣甚至是低俗化色情、暴力、血腥等方面的信息”。[7] 2.政治原因

目前,把虚假新闻的产生和政治原因联系起来研究的学者不是很多,但这些学者的理由也很充分。政治原因确实是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之一。

(二)内部原因

大多数学者认为,内部原因就是与制造假新闻以及新闻行业直接相关的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的原因,最突出的内部原因就是媒体管理机制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

1.媒体管理机制不完善

辛哲和文济在《虚假新闻报道:重拳出击合力围歼——“坚决制止虚假新闻报道座谈会”综述》中把虚假新闻的成因概括为6方面,其中提到“媒体商业化倾向给虚假新闻提供了市场”,“媒体竞争环境和队伍结构的变化,使虚假新闻更加突出”。“媒体内部管理不完善,对虚假新闻缺乏有效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防范假新闻的合力”。[4]

2.新闻从业人员的新闻道德水平低

陈力丹在《假新闻何以泛滥成灾》一文中这样说道:“我以为,出现这么多假新闻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记者编辑选择新闻的标准不是其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仅仅为了满足受众的心理需要”。陈力丹还指出:“另外,媒体竞争的激烈,往往使得记者编辑对新闻真实性看的很轻,而不管那些精彩的‘新闻’是否可靠”。[9]

三、虚假新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制度一直是学者们研究虚假新闻管理存在主要问题的重点。

1.法律制度

舒云、项国雄两位学者在《假新闻事件的起因及对策》一文中表示,我国急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新闻法规大部分都是强调新闻工作者有新闻采访的自由,而对于新闻工作者逾越本职工作的责任方面的相关法律则少之又少”。[7]

2.行业制度

吴谷平在《防范虚假新闻,重在制度建设》中指出:“虽然一些地区针对捏造假新闻的问题,出台了新闻职业资格一票否决制,但从总体来看,对这一制度建设上还不完善,执行上并不坚决,无形中助长了虚假新闻的泛滥”。[14]

15]

(二)管理体制不完善

1.管理的主体不明确

根据吴献举的论述,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对虚假新闻都有管制的责任和权利。吴献举在《传播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中这样写道:“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制定的许多文件和规章中,都有对传播虚假新闻的惩处措施,国务院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2.监管机制不完善

根据诸位学者的观点,目前我国可以对虚假新闻实施监管的主体有很多,遍布也很广。学者们着重强调了一点,就是诸多的监管单位没有形成一股制止打击虚假新闻的合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从中央到地方,这些监管机构对虚假新闻的监管权力并不是专有的,而是从其他相关领域中分出来的一点。既然没有专权,也就没有专责了。因此,一旦出现问题,经常出现几个监管部门踢皮球的现象,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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