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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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区别

关于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区别

关于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盗窃罪犯罪结果的定量标准,采取“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双重规定的方式。

但对于盗窃未遂的,因难以计算数额,且实际危害一般也不大,所以除了按最高人民法院在同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外,其他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区分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不只影响量刑处罚,更影响到犯罪构成与否的认定。

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

笔者试用刑法理论对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一些探讨!一、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

而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说三种观点。

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得逞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二是“目的说”,认为犯罪得逞是指行为人故意实行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

三是“构成要说”,主张犯罪得逞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的情况。

至于犯罪构成要是否全部具备的具体标志,在各类犯罪中则有不同表现。

在三种主张中,“结果说”、“目的说”都有明显的不足,它们以犯罪目的达到或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不能贯彻到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中,难以正确区分既遂与未遂,因而不够全面和确切:其一、有些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要,应为犯罪既遂而不是未遂。

例如,拐买妇女、儿童罪以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为完成犯罪,构成既遂,而不是以行为人达到出卖目的为既遂。

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

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

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盗窃案件中,根据行为结果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两种情况。

盗窃既遂是指犯罪嫌疑人成功地占有了他人财物,而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未能成功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想要准确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需要从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可能性和行为结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下面将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了解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

一、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被盗财物的占有;二是以非法手段进行占有的行为。

在盗窃既遂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成功地占有了他人的财物。

他们可能使用工具、技术或欺骗等手段进入被害人的居所或是盗窃贵重物品,成功带走了被盗财物。

而在盗窃未遂中,犯罪嫌疑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地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他们可能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或受到阻拦,无法完成盗窃行为。

因此,可通过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成功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来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

二、犯罪可能性的评估在判断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时,也需要考虑犯罪可能性的评估。

盗窃既遂发生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功地迈过了一定的阻碍,并顺利地实施了盗窃行为。

他们可能事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包括获取相关信息、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并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

而在盗窃未遂中,犯罪嫌疑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突破一定的阻碍。

他们可能受到了被害人或警方的发现,现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完成盗窃行为。

因此,可通过考察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面临的阻碍以及其突破这些阻碍的能力来评估犯罪的可能性,从而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

三、行为结果的分析行为结果是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的主要依据之一盗窃既遂发生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功地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

这种占有行为可以是暂时的、部分的或是完全的。

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得了对被盗财物的支配权,可以对其进行使用、转让或是销售。

浅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浅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浅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关于对盗窃既遂与未遂划分的标准,在中外刑法学家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主要有:(1)“接触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窃财物为标准。

接触到财物就是既遂,否则为未遂。

(2)“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盗窃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为标准。

已转移到安全地带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3)“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窃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

实际控制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4)“移动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移动了被盗窃财物为标准。

已移动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5)“失控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

失去控制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6)“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该财物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现在学术主流观点主张“控制说”。

笔者认为,从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来看,“控制说”也应当是最为合理的。

既如此,以财产最终是否受到侵犯即是否被盗窃行为人所“控制”作为衡量既遂标准是恰当的。

看这样一则案例,2004年2月22日傍晚,被告人张某到本村王某某家,用钳子将其大门撬开,并跳窗进入屋内,盗窃王某某家TCL21寸彩电一台(价值860元),搬出大门后因怕被人发现,先将电视藏匿于王某某邻居一个闲院内,后于当晚转移赃物时被王某某等人发现后逃跑。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但因其未运走,藏匿于邻家,此时,被告人实际尚未“控制”该财物,并且在转移赃物时被发现未得逞,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不严重,数额(经评估价值为860元)也达不到巨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已将彩电搬出院子,并藏匿于一个闲院内,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且已经“控制”了该财物,同时主人失去了该财物的控制权,从“控制论”的理论分析,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浅析“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浅析“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浅析“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论文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

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

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

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

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

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论文关键词入户盗窃刑事法益既遂未遂盗窃罪在我国犯罪的比重较大。

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

豍就笔者所在法院,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共审结案件531件,其中盗窃罪120件,占22.6%。

其中入户盗窃35件,占盗窃罪总数的29%;入户盗窃有盗窃前科的18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5%;户内有人的共12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0%;未盗得任何财物的有10件,占盗窃罪总数的8%。

面对如此严重的形势,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条文之后,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方式。

实践中,入户盗窃零获利判决迥异的案例纷纷见诸于报纸,引发了大家的争论。

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由于各地司法机关见解不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望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何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的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浅析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浅析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浅析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摘要】盗窃行为的多样性,兼之司法界和理论界对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因此,正确认识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以失控说为宜,对实例的探讨更说明了其合理性。

【关键词】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一、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犯罪既遂齐备说,盗窃罪既遂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其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另外,刑法分则还规定了特殊要求,即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实施了多次窃取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中外刑法理论有各种学说,主要有转移说、藏匿说、接触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和失控加控制说。

而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主要集中在是控制说、失控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三种。

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实际控制作为盗窃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的就是盗窃既遂,未实际取得对被盗财物的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1]认定盗窃犯罪是否既遂,主要看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

因此,该说又提出,“盗窃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是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公私财物的实际结果,其主观标志是达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失控说认为,根据法益侵害论,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盗窃既遂。

[3]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当所有者因他人的违法行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表明他的合法权益已完全受到侵害,则犯罪构成要件达到齐备,构成既遂。

失控加控制说吸纳了失控说和控制说的合理因素,即主张盗窃罪既遂的认定应当以被盗窃财物是否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且是否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

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

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

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刑事盗窃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而在刑事案件中,盗窃未遂是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

未遂犯罪行为不仅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想法和行动,也涉及到法律判断和认定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展开探讨。

一、未遂盗窃的法律定义盗窃既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实行了盗窃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被迫中断,未达到预期的结果。

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其预期的效果。

例如:被发现并被阻止、受到他人的抢夺等情况。

二、未遂盗窃的认定标准未遂盗窃的实行还有着一定的标准,即需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实行了犯罪行为,而不是只停留在了思想层面。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盗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作为犯罪嫌疑人,必须已经实行了盗窃行为。

(2)实行的盗窃行为还未达到其预期的效果。

(3)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并非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

其中,第一个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盗窃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行动,例如使用工具进行开锁、撬门等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只在思想上想过盗窃行为,却没有采取具体行动去实施,那么这样的犯罪行为并不能构成未遂盗窃。

第二个条件是指已经实施的盗窃行为还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效果并非指成功地获得了财产。

相反,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效果,例如遭到了起诉者或者旁观者的阻止等,那么这种犯罪行为就符合了未遂盗窃的定义。

最后,第三个条件是指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并非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

如果实施盗窃的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行为导致阻绝,例如操作不当或者使用的工具出现问题导致未能完成盗窃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未遂盗窃。

三、未遂盗窃的法律后果未遂盗窃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可避免地会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

犯罪嫌疑人应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未遂盗窃和成功盗窃的刑罚有所不同。

浅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认定

浅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认定
成要 件 是 否 齐 备 的 基础 上 , 结合 被 害 人 对 所 盗财 物 的 占有 状 态 、 行 为 人 窃 取 时 的客 观 状 况 和 主 观 目的 是 否 实 现 及 财 物 的性 质 、 形状 、 体 积 、 重 量 等 因 素进 行 综 合 判 断 。从客 观 上 来 说 , 占有 是 指 事 实 上 的支 配 ,不 仅 包 括 物 理 支 配 范 围 内的 支 配 ,而 且 也 包括社会观念上可 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 也就是说, 不 定 要 求 行 为 人 直 接 或 具 体 的 占有 ,根 据 其 对 财 物 的 支 配 力 、 财物 的形状 、 性质 , 可 以认为其 占有财物的,便属于事实上的 占有 。 从主观上而言 ,占有只要求行为人对其事实上支配 的财 物 具有概括 的、 抽象的支配意识, 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 ,也 包括潜在 的支配意识。 从行为和手段上来看 ,这种 占有是通过 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 ,违 反物 主的意志,非法将财物 转移 为 自 己或第三人控制和支配来实现 的。 是行为人 自以为被盗物主不知 晓的窃 取, 都是为了排除物主对财物 的支配, 建立 自己的新 的支配关系。 因此 , 行为人只有成功地排除物主对所盗财物的控制并将 其完 全 置于 自己的实 际支配之 下,才能认定为该非 ( 下转第 2 页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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镰 飘 凝 52 4强
浙江 杭州 316 ) 12 5 文 章 编 号 : 8 9 5 (0 0- 0 8 0 10 - 2 X2 1) 9 0 2- 1 0 1
由嘉必市农科院李金军副研究员育成的晚粳新 品种 ,组合为 武育粳 7号 / 晶 l ( 水 号 日本越 光辐 射育成 )嘉 9 1 20 年 9 于 03 3月 经 省农 作 物 品审 会 第 二十 七 次 品 种审 定 会 议 审定 通 过 。该 品 种 2 0 、20 两 年 嘉 兴 市 区试 ,平 均 卣产 分 别 为 5 72公 斤 和 00 01 3. 537 6. 公斤。两年平均全生育期 18 5 。平均有效穗 2 . 5. 天 33万, 每穗总粒 189粒,结实率 8 . %,千粒重 2 . 0. 93 68克。据省农科 院植保所鉴定 ,中抗稻瘟病和 白叶枯病,感细条病 ,褐稻虱和 白 背 飞虱 。据农 业 部稻 ) 及 制 l质量 监 督 检验 测 试 中心 分 析 : K 5 f 1 糙米 率 、精 米 率 、整 精米 率 、 粒长 、长 宽 比、垩 白度 、透 明度 、碱 消 值 、胶 稠 度 、直 链淀 粉 含 量 、蛋 白质 含 量等 十 一项 指 标 达到 部颁 优质 米 一 级标 准 。该 品种 属 密 穗型 品种 , 育 期适 中 , 秆 粗壮 , 生 茎 分 蘖 力 中等 ,穗 型较 大 ,米质 优 。近 年 我 试 验和 示 范 ,表 现 十 分 突 击 ,推 广 种 植 前 景 广 阔 ,我 镇 2 1 引进 试 种 ,试 验 设 在 0 0年 我镇里都村汤家平畈一农户,面积 15亩,前作为绿肥,播种方 . 式撒直播 ,试种具体总结如下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控制说,实践把握
一、相关学说及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也是现实生活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由于盗窃场所、时间、手段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上,中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历来存在争议。
2.在他人可自由出入的区域行窃的,如在商店、超市、饭店、旅馆等地方行窃,其既遂与未遂与不准自由进入区域则有所不同。如柜台型商店,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界限线,如结算区或检测门。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
2.被窃财物性质不同,也影响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如盗窃货币一般情况只要把货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盗窃有价票证的,则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及其他有价票证,如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这些证券,就意味着其实际控制了票面所标明价值额的财产,就应认定为既遂。其次,对记名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任何手续的提货单等,“只有既取得了票证,又到银行领取了存款,或者是到商店购买了货物,方能认定为既遂。”[⑦]因为,虽然行为人取得证券,但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财物和钱款。如果失主在行为人提取款物之前发现并采取挂失等措施,就应认为未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提取了货款才认定为既遂。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等,取得说为通说,如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表面上似乎采用转移说的立场,但实质上却类似取得说。[①]

论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实践把握

论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实践把握

论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实践把握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及批判从一般意义上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实现了法定的全部盗窃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完成了全部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完成犯罪的状态。

而盗窃犯罪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阻却,而使行为人的主观盗窃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在未完成状态下停止下来。

因此概括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就是法定的盗窃犯罪是否完成。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法定的盗窃犯罪是否完成就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中,关于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标准存在多种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凡实际接触到财物为盗窃既遂,未实际接触到财物的为盗窃未遂。

[1] (P641)按此说,盗窃行为人着手实施盗窃以后,只要触及了盗窃的目的财物,虽然可能没有把财物盗窃到手,也同样构成盗窃既遂,而不能以未遂论处。

这种观点的主要缺点是实践中可能导致抹杀了盗窃既遂与盗窃中止两种形态的界限,因为行为人虽然已接触了盗窃目的财物,但由丁•悔悟及时,可能马上放弃盗窃从而实现了盗窃中止,但接触说认为这种情况是盗窃既遂,这实际上是不科学地扩大了盗窃既遂的适用范围,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转移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将盗窃目的物移离现场作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凡被盗财物已转移与原来场所存有位移,则为盗窃既遂,财物未被移动则为盗窃未遂。

[1] (P642)这种观点的错误同样是明显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些时候被盗财物虽然己被移离了原来的位置,但并不能说明盗窃行为人就已经完成了其盗窃行为。

例如盗窃行为人把洗衣机从房屋套间屮的里间转移到外间,但未出大门就被主人发觉抓获,这种情况只凭被盗财物位置有变化就认定盗窃既遂是不合适的。

论盗窃罪既未遂标准

论盗窃罪既未遂标准

论盗窃罪既未遂标准作者:周志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盗窃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等相比,表面上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但实际上由于盗窃犯罪发案率高,形式多样,涉案人数多,社会危害面广,因此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存在着极其消极的影响。

为了更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惑,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盗窃犯罪既未遂究竟如何认定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盗窃犯罪;未遂认定一、盗窃犯罪即未遂认定标准概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在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中关于盗窃罪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非法所有说。

(2)非法获利说。

(3)非法占有说。

在客观方面要求具备:一是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即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二是实施了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客观行为,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三是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以上是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基本标准。

(一)如何理解“着手”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目前一般以客观说所占较大比例,客观说又有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形式的客观说认为,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危险性或者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是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否具有上述现实危险,则应以各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基准进行形式的判断。

笔者认为盗窃犯罪的着手行为,以盗窃他人身体上的财物为例,就是行为人将手伸进被害人放有财物的衣服或包内并拿到该财物的行为;对于入室盗窃财物,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室内并开始寻找财物时为盗窃行为的着手;对于盗窃外人看管的室外物、大件物品、不易隐藏品,如摩托车、汽车等,只要行为人已经开始在移动该物就应当视为盗窃行为的着手等等。

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理论之辨

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理论之辨

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理论之辨盗窃犯罪在各类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率是比较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闲散劳动力的大量流动,盗窃犯罪亦有上升趋势,但是,随着人们对盗窃行为防范意识逐步增强,盗窃未遂现象也随之增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未遂大多无实际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不大,使人们对该犯罪形态在什么情形下构成犯罪产生疑惑,现结合实际案例,对盗窃未遂的理解与认定发表个人浅见。

一、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4岁,河南商丘人。

犯罪嫌疑人宋某,男,36岁,河南商丘人。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28岁,安徽蚌埠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山东菏泽人。

以上四人均系外来务工人员,在胶州市某建筑工地务工。

2010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该四人经预谋盗窃后,由张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拉着宋某、陈某、王某三人,窜至胶州市营海工业园某私营企业,该四人将车停放在离该企业门口五十余米远的地方,后爬墙进入该企业仓库内,盗窃电焊机、氧气瓶等物品一宗,四人合力将赃物从墙头递出墙外,当四人正抬着赃物往车上搬运的过程中,被胶州市治安联防队员抓获现行,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

二、以案析理本案事实清楚,但对于属于盗窃既遂还是未遂有争议。

一种观点倾向认为属于盗窃未遂,学理依据是“控制说”。

该学说认为既遂与未遂应以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实际控制、占有了被盗财物的为盗窃既遂,否则为未遂。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在搬运赃物的过程中被抓获的,不是装上车后走了一段距离被抓获的,因此该盗窃行为没有结束;其二,本案属于财产类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瞬间)取得财产,受害人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失,因此属于盗窃未遂。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既遂,学理依据学界比较流行的”失控说”。

该学说认为既遂与否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因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丧失了对所有物的占有权(即失去控制)为标准,凡因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实际丧失对所有物占有权的就是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

从一起盗窃案看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从一起盗窃案看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从一起盗窃案看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犯罪案件中,常常会出现两种情况,包括既遂以及未遂的情况。

既遂犯罪案件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成功地完成了他们计划中的犯罪行为,而未遂犯罪案件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尝试了犯罪行为,但最终在实践中失败了。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一起盗窃案件的角度来看既遂以及未遂案件之间的区别。

我们将首先探索既遂案件的特征,然后解释未遂案件为什么会失败以及它们与既遂案件之间的主要区别,最后探讨既遂与未遂案件在刑事法律中的意义。

既遂案件的特征既遂犯罪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完成了犯罪行为并达到了他们预期的目标。

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认为是成年人,并且在犯罪前会事先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这可能包括细心的计划、使用工具和武器、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等等。

在既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他们计划中的行为,并且从中获得了一种或多种非法利益,这可能包括物质财富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随着既遂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采取某些行动来掩盖他们犯罪行为的证据,并尽可能地逃避惩罚。

例如,假设一个犯罪嫌疑人计划在银行抢劫。

他可能会在犯罪之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关于银行的详细信息、研究在车库藏身的计划、装备武器和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场所。

在犯罪后,他可能会逃往外国,隐藏自己并准备好使用他所盗取的资金观察。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完成了他的计划,所以这是一个既遂犯罪案件。

未遂案件的特征未遂犯罪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试图犯罪,但最终没有达到他们预期的目标或失败了。

这种情况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充分实施他们计划的情况下,可能是由于其糟糕的准备、意外的事件或干扰等原因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失败。

在未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采取某些行为来试图完成他们的犯罪计划,但最终这些尝试都没有实现。

未遂案件很容易被看作是犯罪的一种失败,并且通常会引起警方和公众的关注。

与既遂案件相比,未遂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妄想一些更残忍的计划,这些计划可能无法实现。

例如,一个犯罪嫌疑人可能计划谋杀一名政治领袖,但是在执行时被捕了。

盗窃罪既遂未遂问题研究

盗窃罪既遂未遂问题研究

盗窃罪既遂未遂问题研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盗窃罪既遂和未遂都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但二者在法律意义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一、盗窃罪既遂盗窃罪既遂指的是犯罪人已经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将被盗的财物所有权转移到了犯罪人手中。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认定犯罪已经完成,犯罪人应当受到刑罚的追究。

下面是几个盗窃罪既遂的案例:案例一:小偷入室行窃,盗走了一款价值数万元的笔记本电脑。

警方追查抓获小偷,并在他的随身物品中找到了被盗的电脑。

由于犯罪人已将财物据为己有,案件被定性为盗窃罪既遂。

小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某超市保安发现一名顾客在商品区拿走了一个未支付的电子产品,随后试图从便利店外逃。

但保安及时抓住了该顾客,并将其交给了警方。

由于犯罪人已将商品占为己有,法院认定该案为盗窃罪既遂。

最终,该顾客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二、盗窃罪未遂盗窃罪未遂指的是犯罪人虽然进行了盗窃行为,但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实现自己的目的,财物所有权仍然属于被盗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认定犯罪尚未完成,但犯罪人也应当受到惩处。

以下是几个盗窃罪未遂的案例:案例三:一名小偷来到一所别墅区,试图翻越围墙并入室盗窃。

但警方早已得到消息,在该别墅区增派了警力进行监视。

当小偷成功翻越围墙并尝试入室时,警方立即出动将其抓获。

尽管犯罪行为已展开,但由于未完成盗窃行为,该案被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犯罪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四:一名男子偷窃他人汽车内的财物,但在作案过程中触发了汽车的防盗装置并引起了车主的注意。

由于车主及时报警并阻止了犯罪人的行为,警方赶到现场将犯罪人抓获。

该案被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犯罪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盗窃罪既遂和未遂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都会受到惩处。

正义的法律不但要维护社会安宁,更要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恶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而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盗窃罪既遂和未遂也成为一个难点。

最新 浅析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精品

最新 浅析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精品

浅析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论文摘要盗窃犯罪在现在的实际生活中,具有发罪率较高的特点,这也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一件事。

而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界和界难以达成共识的重要问题。

主要原因是对于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与否,不仅涉及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对于犯罪嫌疑人定不定罪、处不处罚的重大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的认识和探讨,对公正公平的判断刑事盗窃既遂与未遂意义重大。

本文从简介刑事盗窃罪未遂与既遂标准的学说入手,进而详细阐述刑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最后就针对这一内容进行了探讨,给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本文能够为刑事盗窃既遂未遂认定标准的完善做出一点的贡献。

论文关键词刑事盗窃既遂标准未遂标准一、简介刑事盗窃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说从刑法理界和司法理论界的观点来看,所谓盗窃罪是指通过一次或多次秘密窃取较大数额的公私物品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盗窃犯罪作为案发率最高的犯罪形式之一,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财产和人类私有财产的安全,而且还对社会的治安和谐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从刑事盗窃行为本身来看,其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在对其认定和判断的标准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再加上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导致我国在对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着较大的出入,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例如接触说、移动说,又如失控说、控制说等。

也正是由于这种理论上存在的分歧,给我国的司法实践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困惑。

因此,如何正确的认定和判断刑事盗窃既未遂,对发展我国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而这样的盗窃一般意义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的去窃取公共或私人财物。

据我国犯罪率的统计结果显示,盗窃罪是我国历来最高频发的财产犯罪之一,所以完善和透析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标准学说是关系到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的,以及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的关键。

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最新文档资料

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最新文档资料

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身极具复杂性, 一直是世界各国犯罪理论研究的重点。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的标准问题, 理论界众说纷纭, 一直未有统一的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 的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基本理论, 盗窃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 手实行盗窃犯罪,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 形态。

而盗窃罪既遂则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完成盗窃犯罪, 且主观 上实现了盗窃犯罪意图的犯罪完成形态。

而中外刑法学者争论的焦点, 正是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 分的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接触说。

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 接触到财物就是既遂。

此说在实践中极易混淆了盗窃罪既遂和盗 窃罪中止两种犯罪形态的界限, 不科学地扩大了盗窃罪既遂的范 围。

毕竟现实刑事司法案例中存在着这种情况: 行为人虽然已接 触了意图盗窃的财物, 但由于悔悟及时, 主动放弃了盗窃从而实 现了盗窃中止。

因此,接触说缺陷明显,一直未能为司法实践所 采取。

2)转移说。

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盗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为标准, 已转移到安全地带的为既遂。

这种观点的错误同样 是明显的。

首先,尽管行为人已经把窃取的财物移离原来场所, 但也不能就此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财物。

例如, 盗窃行为 人把机器从厂房工作间中偷出, 但刚出工作间门口就被保安发觉 抓获。

由于行为人并未对该机器实际占有, 所以只能认定其为盗 窃罪未遂, 而不能定盗窃罪既遂。

这种情况只凭被盗财物位置有 变化就认定盗窃既遂是不合适的。

再者,转移说对于一些新兴的 盗窃犯罪,如电力、煤气、电信服务等便无法适用。

3)失控说。

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盗窃罪作为当今世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高发性犯罪,其行为但关于 各执一词,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

此说从受害者角度出发,认为盗窃罪是对财物所有权的侵害。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科学位论文

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科学位论文

前言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在众多具体的财产性犯罪中,盗窃罪更应该引起刑法学界的重视,如果说财产犯罪是刑法分则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那么盗窃罪就应该成为热点中的重点。

盗窃罪具有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多发性。

盗窃罪不仅是财产性犯罪中最多发的犯罪,甚至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其发案率也高居首位。

虽然盗窃犯罪不像杀人,抢劫等暴力性犯罪那样直接威胁人身安全,但多发的盗窃犯罪不仅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额损失,同时“一户被盗,四邻不安”的局面会严重地影响到公众对社会治安的认同程度。

因此,世界各国一向将盗窃罪视为主要的犯罪类型,盗窃罪自然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最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而应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

盗窃罪是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最具疑难性的犯罪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有关专家学者借鉴国外刑法理论,结合中国刑事司法理论和具体实践,对此进行了深入卓有成效的研究,也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观点和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但盗窃犯罪行为本身极具复杂性,对盗窃罪的很多基本理论问题有待作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例如,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就是其中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目录摘要 (1)绪论 (1)1、中外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各种学说 (1)1.1 接触说 (1)1.2 转移说 (1)1.3 隐匿 (1)1.4 失控说 (2)1.5 控制说 (2)1.6 失控加控制说 (2)1.7 损失说 (2)1.8 取得说 (2)1.9 失控或控制说 (2)1.10 移动说 (3)2、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评析 (3)2.1 接触说的主要缺陷 (3)2.2 转移说的主要缺陷 (3)2.3 隐匿说的主要缺陷 (4)2.4 控说的主要缺陷 (4)2.5 控制说 (4)2.6 失控加控制说 (4)2.7 损失说的主要缺陷 (5)2.8 取得说的主要缺陷 (5)2.9 失控或控制说的主要缺陷 (5)2.10 移动说的主要缺陷 (5)3、控制说的合理性分析我认为将控制说作为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较为科学,理由如下。

浅析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

浅析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

浅析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案发率最⾼的国家,在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对盗窃罪的量刑包括了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的所有刑种。

依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未遂犯与既遂犯法定刑原则上相同,但现⾏刑法的法定刑幅度范围还是⽐较⼤的,对未遂犯的处罚完全可以轻于既遂犯,在实践中通常也是轻于既遂犯,减轻处罚的实例也不少。

因此既遂还是未遂,直接影响量刑的幅度。

⽽对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准确区分与界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直有多种标准。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失-控或控制说等。

接触说是指⾏为⼈的⼿接触到盗窃罪的⾏为对象时就是既遂。

隐匿说是指⾏为⼈将财物隐藏在不容易被⼈发现的场所时就是既遂。

转移说是指⾏为⼈将财物转移到其场所的就是既遂。

上述三种学说在理论上和具体适⽤时均存在⼀定的弊端。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同后四种学说,即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和失-控或控制说。

所谓失-控加控制说是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所有⼈或占有⼈的控制,⽽置于其本⼈实际控制之下来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

凡是已经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或占有⼈的控制,并且也已经置于⾏为⼈实际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尚未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或占有⼈控制,或者所有⼈或占有⼈虽然脱离控制,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为⼈也未能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有观点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实际上等同于控制说,因为既然财物已经被⾏为⼈实际控制,那就表明失主已对财物失去控制,很难想象有⾏为⼈已经控制了财物⽽失主尚未对财物失去控制的那种情况。

可见此说的侧重点仍然在于⾏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控制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反⽽有画蛇添⾜之嫌。

”笔者对此也有同感,从这个⾓度去分析,失-控加控制说实际上也可以说是控制说的翻版。

⽽失-控说或控制说则可以认定是失-控与控制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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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1]
2.转移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将盗窃到的财物转移作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认为凡被盗财物与原来存放的场所发生物理空间的移动,就实现了盗窃既遂,财物物理空间上未被移动则为盗窃未遂。

[2]
3.隐匿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将他人财物隐匿起来作为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

认为凡是已经将盗窃来的财物隐藏起来就已经实现盗窃既遂,未藏起来的就是盗窃未遂。

[3]
4.损失说。

这种观点曾经被1992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所采用。

它主张应当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既遂,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未遂。

[4]
5.失控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权利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有效控制,作为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凡是盗窃行为使盗窃目的物脱离了权利人的实际有效控制,为盗窃既遂,相反未能使盗窃目的物脱离权利人实际有效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5]
6.控制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控制所盗窃的财物为标准来判断盗窃罪是否实现既遂,认为只要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所盗窃的财物就实现盗
窃既遂,没有实际控制所窃得财物的是盗窃未遂。

[6]
7.失控加控制说,这种观点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并且已经实际被盗窃行为人控制为区分标准。

被盗的财物已经脱离财物权利人控制,并且被盗窃行为人控制的就已经实现盗窃罪既遂,否则就为盗窃未遂。

[7]
二、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学说的分析
首先,接触说有一个致命的缺陷,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行为人接触财物并不一定导致财产所有人失去财产的所有权,既然没有侵害财物所有权,就不能够满足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同时,接触说的形成也抹杀了盗窃中止这一停止形态,因为实践中盗窃行为人接触财物后,可能内心悔改,放弃盗窃,这时候应该认定中止,但是根据接触说,这时候已经盗窃既遂,这不利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违背刑法的根本法意。

其次,转移说是接触说的延伸,盗窃行为人转移了财物的空间位置未必会侵害到财物的所有权。

举例说明,盗窃行为人在一个房间内将电视机从房间的柜子上抱到床上,因为内心悔改就走了,这时候财物所有权还是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这次盗窃行为没有侵害到财物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没有满足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也就不可能实现盗窃既遂,但是根据转移说,这已经盗窃既遂了。

相反,即使财物没有发生空间转移,盗窃也可以既遂。

举例说明,在公交车上,盗窃行为人将衣服盖在一个乘客的皮包上,那个乘客找不到皮包,就下车去找了,这时候虽然皮包空间位置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盗窃已经既遂。

再次,隐匿说的片面性也是明显的。

盗窃行为人将财物隐藏起来这强调的是将盗窃来的财物如何处置,是盗窃的一种方式和结果,反映了盗窃罪的客观方面。

事实上,当行为人已经将财物秘密窃取后,无论行为人是否将其窃取的财物隐藏,都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盗窃已经既遂,即使盗窃行为人将偷来的财物放在博物馆上展览,犯罪行为人已经盗窃既遂,而按照隐匿说,这种情况就是犯罪未遂,显然不科学。

还有,损失说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合理性,损失说从财物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来评判盗窃是否未遂,但是财物是否损失并不是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举例说明,某甲进入他人房间盗窃了5000元钱,后来又放回那个房间,虽然财物所有人没有损失,但是某甲已经盗窃既遂。

相反,即使财产造成损失也未必就盗窃未遂。

举例说明,某甲去一家酒店偷取花瓶,不小心将花瓶打碎,对于酒店而言,财物损失了,但是盗窃并没有既遂,因为某甲并没有成功取得财物。

最后,控制说强调盗窃行为人对财物已经取得直接支配,但有些情况下,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盗窃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结果并没有发生,控制说片面强调了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忽视了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有一定的片面性。

我们一般认定盗窃既遂,应该具备盗窃罪全部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盗窃行为人完成了盗窃行为并有效控制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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