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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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通用要求

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通用要求
2、开口: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10m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内的隐蔽空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
3、金属墙壁: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2条
强制
3
焊接和割切审批要求
操作者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切割。
强制
13
消除火灾隐患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1、有条件时,首先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区进行焊接;
2、工件不可移时,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移至安全位置;
3、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
强制
14
灭火设备配备
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2条
强制
6
职业危害警告标志设置
在焊接及切割作业所产生的烟尘、气体、弧光、火花、电击、热、辐射及噪声可能导致危害的地方,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警告标志使人们对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条
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通用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要求
依据条款
效力
1
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条
强制
2
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焊接与切割安全要求》

《焊接与切割安全要求》
手套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相关标准参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围裙
当身体前部需要对火花和辐射做附加保护时,必须使用经久耐火的皮制或其他材质的围裙。
护腿
需要对腿做附加保护时,必须使用耐火的护腿或其他等效的用具。
披肩、斗篷及套袖
在进行仰焊、切割或其他操作过程中,必要时必须佩戴皮制或其他耐火材质的套袖或披肩罩,也可在头罩下佩带耐火质地的斗篷以防头部灼伤。
对于大面积观察(诸如培训、展示、演示及一些自动焊操作),可以使用一个大面积的滤光窗、幕而不
必使用单个的面罩、手提罩或护目镜。窗或幕材料必须对观察者提供安全的保护效果、使其免受弧光、碎
渣飞溅的伤害。
镜片遮光号可参照表1选择。
表1 护目镜遮光号的选择指南
身体保护
防护服
防护服应根据具体的焊接和切割操作特点选择。防护服必须符合GB 15701的要求,并可以提供足够的保护面积。
——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个别内容重复、难以操作的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均做了适当删改;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没有、但在原标准中存在、而且证明确实有效合理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焊接、切割操作,故删除了原标准中与操作基本无关的内容及特殊的安全要求,如:登高作业、汇流排系统中的设计、安装细节等;
d)船上作业 在油箱、甲板、顶架和舱壁进行船上作业时,焊接时透过的火花、热传导可能导致隔壁舱室起火。
火灾警戒职责
火灾警戒人员必须经必要的消防训练,并熟知消防紧急处理程序。
火灾警戒人员的职责是监视作业区域内的火灾情况;在焊接或切割完成后检查并消灭可能存在的残火。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代替GB9448-1988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自2000-5-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WS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对GB9448—1988《焊接与切割安全》进行修订的,在技术要素上与之等效;在具体技术内容方面有如下变动:——本标准以我国标准作为引用依据。

由于标准体系的不同,在引用相关标准技术内容的部分,做了不同程度上的调整,文字叙述上亦有相应的改动;——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个别内容重复、难以操作的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均做了适当删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ANSI/AWS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没有、但在原标准中存在、而且证明确实有效合理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焊接、切割操作,故删除了原标准中与操作基本无关的内容及特殊的安全要求,如:登高作业、汇流排系统中的设计、安装细节等;——根据技术内容的编排需要,本标准增加了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9448-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哈尔滨焊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朴东光、张伶。

第一分篇通用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2550-1992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T2551-1992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T3609."1-1994焊接眼、面防护具GB/T4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5107-1985焊接和切割用软管接头GB7144-1985气瓶颜色标记GB/T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5578-1995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9-199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焊接电源GB15701-1995焊接防护服GB16194-1996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JB/T5101-1991气割机用割炬JB/T 6968-1993便携式微型焊炬JB/T 69-1993射吸式焊炬JB/T 6970-1993射吸式割炬JB7496-1994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安全规范JB/T 7947-1995等压式焊炬、割炬3总则3.1设备及操作3.1."1设备条件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

GB《焊接与切割安全》

GB《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 代替GB9448-1988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自2000-5-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对GB 9448—1988《焊接与切割安全》进行修订的,在技术要素上与之等效;在具体技术内容方面有如下变动:——本标准以我国标准作为引用依据。

由于标准体系的不同,在引用相关标准技术内容的部分,做了不同程度上的调整,文字叙述上亦有相应的改动;——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个别内容重复、难以操作的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均做了适当删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没有、但在原标准中存在、而且证明确实有效合理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焊接、切割操作,故删除了原标准中与操作基本无关的内容及特殊的安全要求,如:登高作业、汇流排系统中的设计、安装细节等;——根据技术内容的编排需要,本标准增加了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9448-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哈尔滨焊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朴东光、张伶。

第一分篇通用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2550-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T2551-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T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护具GB/T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5107-1985 焊接和切割用软管接头GB7144-1985 气瓶颜色标记GB/T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5578-1995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焊接电源GB15701-1995焊接防护服GB16194-1996 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JB/T5101-1991 气割机用割炬JB/T 6968-1993 便携式微型焊炬JB/T 6969-1993 射吸式焊炬JB/T 6970-1993 射吸式割炬JB7496-1994 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安全规范JB/T 7947-1995 等压式焊炬、割炬3 总则3.1 设备及操作3.1.1 设备条件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

(完整word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

(完整word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为了保障焊接与切割工作者的安全, 改善卫生条件, 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焊接与切割安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焊接与切割操作。

水下、化工、铁路、船舶等专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标准,是本标准专业内容的具体补充。

2气焊与气割设备及操作安全2.1一般安全要求2.1.1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74kPa1.5kgf/cm*2*)表压。

2.1.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2.1.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氢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

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2.1.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 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1.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2.1.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2.1.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2.1.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kPa(1~2kgf/cm*2*)表压的余气。

2.1.9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2.1.10 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2.1.11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2.1.12禁止使用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2.1.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 应关闭瓶阀。

旋紧瓶帽, 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2.1.14氧气、乙炔的管道, 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2.2乙炔发生器2.2.1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乙炔发生器标准和国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相应的要求。

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通用要求

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通用要求
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2.4条
强制
3
电缆完整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 MΩ)。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2条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第6.1条
推荐
11
头罩或护目镜选用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强制
12
防护手套佩戴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第1项
强制
9
乙炔和氧气瓶同运规定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四条第7项
强制
10
气瓶上端禁放物品
气瓶在使用时,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损坏安全装置或妨碍阀门的迅速关闭。使用结束后,气瓶阀必须关紧。
强制
4
电缆接线
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3条
强制
5
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

《焊接与切割安全要求》

《焊接与切割安全要求》
监督者必须保证:
——各类防护用品得到合理使用;
——在现场适当地配置防火及灭火设备;
——指派火灾警戒人员;
——所要求的热作业规程得到遵循。
在不需要火灾警戒人员的场合,监督者必须要在热工作业完成后做最终检查并组织消灭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
3.2.3 操作者
操作者必须具备对特种作业人员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并懂得将要实施操作时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适用于控制危害条件的程序。操作者必须安全地使用设备,使之不会对生命及财产构成危害。
3.1.2 操作
所有的焊接与切割设备必须按制造厂提供的操作说明书或规程使用,并且还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3.2 责任
管理者、监督者和操作者对焊接及切割的安全实施负有各自的责任。
3.2.1 管理者
管理者必须对实施焊接及切割操作的人员及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安全操作、工艺的安全执行及应急措施等。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6.3.1 转移工件
有条件时,首先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区进行焊接。
6.3.2 转移火源
工件不可移时,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移至安全位置。
6.3.3 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
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如:
a)易燃地板要清扫干净,并以撒水、铺盖湿沙、金属薄板或类似物品的方法加以保护。
6 消防措施
6.1 防火职责
必须明确焊接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及管理人员的防火职责,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6.2指定的操作区域
焊接及切割应在为减少火灾隐患而设计、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时,必须经检查、核准。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8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88

焊接与切割安全Safety in welding and cutting9448-1919198888GB9448-国家标准局1988-06-25批准1989-03-01实施为了保障焊接与切割工作者的安全,改善卫生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焊接与切割安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焊接与切割操作。

水下、化工、铁路、船舶等专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标准,是本标准专业内容的具体补充。

2气焊与气割设备及操作安全2.1一般安全要求2.1.1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74kPa(1.5kgf/cm2)表压。

2.1.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2.1.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2.1.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1.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2.1.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2.1.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2.1.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kPa(1-2kgf/cm2)表压的余气。

2.1.9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2.1.10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2.1.11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2.1.12禁止使用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2.1.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2.1.14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焊接(电焊)与切割作业安全要求

焊接(电焊)与切割作业安全要求
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1条
强制
氧燃气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要求
依据条款
效力
1
氧气与可燃物的隔离
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强制
4
电缆接线
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3条
强制
5
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
强制
3
焊接和割切审批要求
操作者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切割。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3条第二款
强制
4
在指定区域进行作业
焊接及切割应在为减少火灾隐患而设计、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时,必须经检查、核准。
1、靠近易燃物之处:建筑结构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业点10m以内。
2、开口: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10m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内的隐蔽空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
3、金属墙壁: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2条

GB《焊接与切割安全》

GB《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 代替GB9448-1988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自2000-5-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对GB 9448—1988《焊接与切割安全》进行修订的,在技术要素上与之等效;在具体技术内容方面有如下变动:——本标准以我国标准作为引用依据。

由于标准体系的不同,在引用相关标准技术内容的部分,做了不同程度上的调整,文字叙述上亦有相应的改动;——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个别内容重复、难以操作的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均做了适当删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没有、但在原标准中存在、而且证明确实有效合理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焊接、切割操作,故删除了原标准中与操作基本无关的内容及特殊的安全要求,如:登高作业、汇流排系统中的设计、安装细节等;——根据技术内容的编排需要,本标准增加了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9448-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哈尔滨焊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朴东光、张伶。

第一分篇通用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2550-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T2551-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T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护具GB/T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5107-1985 焊接和切割用软管接头GB7144-1985 气瓶颜色标记GB/T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5578-1995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焊接电源GB15701-1995焊接防护服GB16194-1996 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JB/T5101-1991 气割机用割炬JB/T 6968-1993 便携式微型焊炬JB/T 6969-1993 射吸式焊炬JB/T 6970-1993 射吸式割炬JB7496-1994 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安全规范JB/T 7947-1995 等压式焊炬、割炬3 总则3.1 设备及操作3.1.1 设备条件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资料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资料

G 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代替GB9448-1988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自 2000-5-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对GB 9448—1988《焊接与切割安全》进行修订的,在技术要素上与之等效;在具体技术内容方面有如下变动:——本标准以我国标准作为引用依据。

由于标准体系的不同,在引用相关标准技术内容的部分,做了不同程度上的调整,文字叙述上亦有相应的改动;——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个别内容重复、难以操作的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均做了适当删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没有、但在原标准中存在、而且证明确实有效合理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焊接、切割操作,故删除了原标准中与操作基本无关的内容及特殊的安全要求,如:登高作业、汇流排系统中的设计、安装细节等;——根据技术内容的编排需要,本标准增加了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9448-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哈尔滨焊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朴东光、张伶。

第一分篇通用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2550-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T2551-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T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护具GB/T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5107-1985 焊接和切割用软管接头GB7144-1985 气瓶颜色标记GB/T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5578-1995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焊接电源GB15701-1995焊接防护服GB16194-1996 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JB/T5101-1991 气割机用割炬JB/T 6968-1993 便携式微型焊炬JB/T 6969-1993 射吸式焊炬JB/T 6970-1993 射吸式割炬JB7496-1994 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安全规范JB/T 7947-1995 等压式焊炬、割炬3 总则3.1 设备及操作3.1.1 设备条件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一、焊接与切割安全技术规范1、概述GB 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焊接工程设计、实施和操作中采取的各种安全措施,以及它们涉及的相关设备、设施、物料和防护用品。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机械装置、有轨机车辆、海上作业器材及各种覆盖框架结构、地面基础及桥梁等结构件的焊接以及用于以上工程的切割作业。

2、评定和操作的安全要求(1)评定安全要求1、在焊接、切割过程中应避免油烟、有毒物质,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2、使用的焊材、切割燃料及保护气体的种类,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性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燃料应保证优质,确保可靠的焊接、切割质量。

3、焊评定时,应根据焊接件的施工条件及本标准的要求,确定焊接方法、焊接参数。

1、在焊接、切割作业前,应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2、焊工应完成岗前培训,能够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安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3、焊工在作业前应正确配戴防护装备;4、焊接设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正确组装,确保焊接安全;5、焊工应按服从电源和保护气体的使用要求进行操作;6、在焊接作业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电火花、电弧和燃烧等现象,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7、不准修改设备或使用低质量、过期的焊材、切割燃料及保护气体;8、不准接着作业危险的大小管道及控制电缆安装;9、应做到清除工作现场的焊材、切割灰、碎片等焊接废弃物,并勤加维护,避免引起故障和损坏;10、在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各种防护用具进行清洗或维护修理。

3、技术标准(1)选料技术要求1、选用的焊材、切割材料的牌号、尺寸及重量应符合焊接及切割规范技术要求;2、焊接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及耐蚀性;3、焊接材料的尺寸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焊接技术参数(包括电流、电压、焊接时间、焊丝规格等)应符合焊接规范及技术规定;2、焊接熔接接头应(用图例)全面完整,均匀平整,无缺口、焊条滴;3、焊接熔接接头的焊缝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焊接熔接接头的表面质量、电池、焊接程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焊接与切割安全

焊接与切割安全

焊接与切割安全Safety in welding and cuttingUDC621.791:614.8 GB 9448-88自1989-3-1起执行为了保障焊接与切割工作者的安全,改善卫生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焊接与切割安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焊接与切割操作。

水下、化工、铁路、船舶等专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标准,是本标准专业内容的具体补充。

2 气焊与气割设备及操作安全2.1 一般安全要求2.1.1 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74kPa(1.5kgf/cm2)表压。

2.1.2 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2.1.3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2.1.4 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1.5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2.1.6 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2.1.7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2.1.8 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 (1~2kgf/cm2)表压的余气。

2.1.9 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2.1.10 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扳手启闭瓶阀。

2.1.11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2.1.12 禁止使用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2.1.13 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2.1.14 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焊接与切割安全》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 代替GB9448-1988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自2000-5-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对GB 9448—1988《焊接与切割安全》进行修订的,在技术要素上与之等效;在具体技术内容方面有如下变动:——本标准以我国标准作为引用依据。

由于标准体系的不同,在引用相关标准技术内容的部分,做了不同程度上的调整,文字叙述上亦有相应的改动;——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个别内容重复、难以操作的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均做了适当删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没有、但在原标准中存在、而且证明确实有效合理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焊接、切割操作,故删除了原标准中与操作基本无关的内容及特殊的安全要求,如:登高作业、汇流排系统中的设计、安装细节等;——根据技术内容的编排需要,本标准增加了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9448-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哈尔滨焊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朴东光、张伶。

第一分篇通用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2550-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T2551-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T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护具GB/T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5107-1985 焊接和切割用软管接头GB7144-1985 气瓶颜色标记GB/T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5578-1995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焊接电源GB15701-1995焊接防护服GB16194-1996 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JB/T5101-1991 气割机用割炬JB/T 6968-1993 便携式微型焊炬JB/T 6969-1993 射吸式焊炬JB/T 6970-1993 射吸式割炬JB7496-1994 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安全规范JB/T 7947-1995 等压式焊炬、割炬3 总则3.1 设备及操作3.1.1 设备条件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

《焊接与切割安全》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 代替GB9448-1988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自 2000-5-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对GB 9448—1988《焊接与切割安全》进行修订的,在技术要素上与之等效;在具体技术内容方面有如下变动:——本标准以我国标准作为引用依据。

由于标准体系的不同,在引用相关标准技术内容的部分,做了不同程度上的调整,文字叙述上亦有相应的改动;——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个别内容重复、难以操作的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均做了适当删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没有、但在原标准中存在、而且证明确实有效合理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焊接、切割操作,故删除了原标准中与操作基本无关的内容及特殊的安全要求,如:登高作业、汇流排系统中的设计、安装细节等;——根据技术内容的编排需要,本标准增加了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9448-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哈尔滨焊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朴东光、张伶。

第一分篇通用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2550-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T2551-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T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护具GB/T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5107-1985 焊接和切割用软管接头GB7144-1985 气瓶颜色标记GB/T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5578-1995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焊接电源GB15701-1995焊接防护服GB16194-1996 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JB/T5101-1991 气割机用割炬JB/T 6968-1993 便携式微型焊炬JB/T 6969-1993 射吸式焊炬JB/T 6970-1993 射吸式割炬JB7496-1994 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安全规范JB/T 7947-1995 等压式焊炬、割炬3 总则3.1 设备及操作3.1.1 设备条件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

GB《焊接与切割安全》

GB《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 代替GB9448-1988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自2000-5-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对GB 9448—1988《焊接与切割安全》进行修订的,在技术要素上与之等效;在具体技术内容方面有如下变动:——本标准以我国标准作为引用依据。

由于标准体系的不同,在引用相关标准技术内容的部分,做了不同程度上的调整,文字叙述上亦有相应的改动;——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个别内容重复、难以操作的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均做了适当删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ANSI/AWS 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没有、但在原标准中存在、而且证明确实有效合理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焊接、切割操作,故删除了原标准中与操作基本无关的内容及特殊的安全要求,如:登高作业、汇流排系统中的设计、安装细节等;——根据技术内容的编排需要,本标准增加了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9448-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哈尔滨焊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朴东光、张伶。

第一分篇通用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2550-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T2551-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T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护具GB/T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5107-1985 焊接和切割用软管接头GB7144-1985 气瓶颜色标记GB/T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5578-1995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焊接电源GB15701-1995焊接防护服GB16194-1996 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JB/T5101-1991 气割机用割炬JB/T 6968-1993 便携式微型焊炬JB/T 6969-1993 射吸式焊炬JB/T 6970-1993 射吸式割炬JB7496-1994 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安全规范JB/T 7947-1995 等压式焊炬、割炬3 总则3.1 设备及操作3.1.1 设备条件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

《焊接与切割安全要求》

《焊接与切割安全要求》
6.4 灭火
6.4.1 灭火器及喷水器
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其配置取决于现场易燃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可以是水池、沙箱、水龙带、消防栓或手提灭火器。在有喷水器的地方,在焊接或切割过程中,喷水器必须处于可使用状态。如果焊接地点距自动喷水头很近,可根据需要用不可燃的薄材或潮湿的棉布将喷头临时遮蔽。而且这种临时遮蔽要便于迅速拆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6.2指定的操作区域
焊接及切割应在为减少火灾隐患而设计、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时,必须经检查、核准。
6.3放有易燃物区域的热作业条件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6.3.1 转移工件
有条件时,首先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区进行焊接。
6.3.2 转移火源
工件不可移时,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移至安全位置。
6.3.3 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
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如:
a)易燃地板要清扫干净,并以撒水、铺盖湿沙、金属薄板或类似物品的方法加以保护。
b)地板上的所有开口或裂缝应覆盖或封好,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防地板下面的易燃物与可能由开口处落下的火花接触。对墙壁上的裂缝或开口、敝开或损坏的门、窗亦要采取类似的措施。
GB9448-1999 代替GB9448-1988

焊接和切割安全(可编辑修改word版)

焊接和切割安全(可编辑修改word版)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一分篇通用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2550—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T 2551—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T 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护具GB/T 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 5107—1985 焊接和切割用软管接头GB 7144—1985 气瓶颜色标记GB/T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5578—1995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 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焊接电源GB 15701—1995 焊接防护服GB 16194—1996 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JB/T 5101 一 1991 气割机用割炬JB/T 6968—1993 便携式微型焊炬JB/T 6969—1993 射吸式焊炬JB/T 6970—1993 射吸式割炬JB 7496—1994 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安全规范JB/T 7947—1995 等压式焊炬、割炬3总则3.1设备及操作3.1.1设备条件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

3.1.2操作所有的焊接与切割设备必须按制造厂提供的操作说明书或规程使用,并且还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3.2责任管理者、监督者和操作者对焊接及切割的安全实施负有各自的责任。

3.2.1管理者管理者必须对实施焊接及切割操作的人员及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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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为了保障焊接与切割工作者的安全, 改善卫生条件, 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焊接与切割安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焊接与切割操作。

水下、化工、铁路、船舶等专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标准,是本标准专业内容的具体补充。

2 气焊与气割设备及操作安全2 .1 一般安全要求2 .1.1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74kPa1.5kgf /cm*2*)表压。

2 .1.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2 .1.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氢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

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2 .1.4 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 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 .1.5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2 .1.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2 .1.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2 .1 .8 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kPa (1 ~2kgf /cm*2*)表压的余气。

2 .1 .9 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2 .1.10 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2 .1 .11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2 .1.12 禁止使用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2 .1.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 应关闭瓶阀。

旋紧瓶帽, 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2 .1 .14 氧气、乙炔的管道, 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2 .2乙炔发生器2 .2.1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乙炔发生器标准和国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相应的要求。

2 .2.2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

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

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2 .2.3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相应的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2 .2.4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应按Tj 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2 .2.5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2 .2.6 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95℃,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2 .2.7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2 .2.8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2 .2.9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2 .2.10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2 .2.11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

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2.2.12 乙炔发生器新装人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2.2.13 乙炔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2.2.14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积污。

2.2.15 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2.2.16 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上。

2.2.17使用中的乙快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高处的飞散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2.2.18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2.2.19回火防止器2.2.19.1 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防止器。

2.2.19.2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2.2.19.3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

2.2.19.4 每一把焊距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火防止器配用。

2.2.19.5 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2.2.19.6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规定的水位。

2.2.19.7 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靠。

2.3 电石、电石坑。

2.3.1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坑等,应按照TJ 31的规定执行。

3.3.1.1 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畅通、不漏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2.3.1.2 禁止采用滚滑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

2.3.1.3 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2.3.1.4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2.3. 1.5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

2.3.1.6 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水不得排放暗沟。

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而产生局部火花。

2.3.2 电石和乙炔混合气着火时应采用干砂。

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2.4 溶解乙炔气瓶2.4.1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4.2 乙炔气瓶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

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 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2.4.3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2.4.4 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皮管及焊、割炬等。

2.5 乙炔汇流排2.5.1乙炔站或乙炔气瓶组集中向使用乙炔气的车间工地供应乙炔时,应设立乙炔汇流专用室2.5. 2乙炔站内汇流排的设置、管道安装、建筑防火等要求应符合TJ31的第2、8、9 等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2.5.3低压乙炔发生器的气柜与汇流管之间应设置中央式回火防止器,并应设有事故排放管。

排放管的高度和出口端的方向应符合TJ31 要求的规定。

2.5.4 对汇流排室的建筑、通风、采暖、照明等要求应参照TJ31 要求的规定执行。

室内应通风良好,换气次数不少于3 次/h。

2.5.5安装在乙炔汇流排室内的干式回火防止器,应具有能自动熄灭火焰并同时切断乙炔气源的安全性能,动作应灵敏可靠。

2.5.6由汇流排导管引出的每个出口端都应设有回火防止器,以防回火或氧气进入汇流总管内,详见图1、图2。

见图2.5.7在溶解乙炔气瓶组的汇流排管路上,应设有乙炔压力表、减压器和排放管等。

2.5.8需要拆除、改装、检修乙炔站内的乙炔发生器时,必须按本企业的动火规定办理手续后,才能动火作业。

见图2.6 液化石油气2.6.1 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CJ31《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

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6.2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T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第49 条,以及TJ2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试行)第六章第176、177条和第七章第239 条的规定。

2.6.2.1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2.6.2.2 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2.6.2.3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2.6.2.4 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

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封严实。

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 倍。

胶管的长度尽量要短。

2.6.3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

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见图3)。

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见图2.6.3.1 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kg(6 瓶)时,应设专用气瓶贮藏室。

2.6.3.2 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它气体进入瓶内。

2.6.4液化石油气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禁止超装。

2.6.5 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乎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与热源距离必须在5m 以上。

2.6.6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用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2.6.7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2.6.7.1 当气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

如果无法靠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倒。

2.6.7.2 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外安全地带。

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止。

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

2.6.7.3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2.7 氧气瓶2.7.1 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

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

2. 7.2 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TJ30 第九章的有关规定2.7.3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2.7.4 氧气瓶的使用2.7.4.1 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2.7.4.2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

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2.7.4.3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圆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2.7.4.4 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2.7.4.5 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m。

2.7.4.6 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

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10℃以下时禁止用转动方式搬运氧气瓶。

2.7.4.7禁止用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

2.7.4. 8 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如:电梯间、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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