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2024教资综合素质知识点汇总
2024教资综合素质知识点汇总一、职业理念。
(一)教育观。
1. 素质教育的内涵。
- 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教育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发展教育,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先导性的作用。
-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素质教育倡导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强调在教育中使每个人都得到发展,而不是只注重一部分人,更不是只注重少数人的发展。
-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全面发展是指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学校教育不仅要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还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使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都能得到完全、自由的发展。
-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创新能力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一代人才,是素质教育的时代特征。
2. 新课改的教学观。
- 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
鼓励学生参与教学,创设智力操作活动,教给学生思维的方法并加强训练。
- 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指导学生掌握基本的学习过程,指导学生了解学科特征,掌握学科研究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
让学生经历过程,要创设生活情境,生活情境要生动形象且符合实际特点,要善于引导,教学的本质在于引导。
- 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关注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关注学生的道德生活和人格养成。
(二)学生观。
1.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内涵。
- 学生是发展的人。
- 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
顺序性要求教育要循序渐进;阶段性要求教育要有针对性;不平衡性要求教育要抓住关键期;互补性要求教育要长善救失;个别差异性要求教育要因材施教。
教育教学法规简答题、论述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国家关于教育工作和教师的地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答:《教育法》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答:《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答:《教育法》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4、教育与历史文化传统的关系是什么?答:《教育法》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5、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是如何规定的?答: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6、《教育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总的规定是什么?答:《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国家对教育改革和教育科研的总体规定是什么?答:“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8、国家对教育机构使用的语言文字有何规定?答:《教育法》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9、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由哪几部分构成?答:《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教师法》心得体会(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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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考试真题及答案(教师版)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于幼儿而 言,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不应该随意公开。
6、在幼儿园开展的户外活动中,小明和小刚一起玩滑梯,玩的过程中,小明推了小刚一下,小刚摔倒地面,老师马上从教室
跑出来扶起了小刚。对小刚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答案】C 【解析】A属于学校保护。B属于家庭保护。C属于社会保护。D属于司法保护。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 ) A、优先发展 B、同步发展 C、快速发展 D、共同发展
【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的是教育政策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 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答案】C
【解析】钟乳石,又称石钟乳,是指碳酸盐岩地区洞穴内在漫长地质历史中和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石钟乳、石笋、石柱等不
试卷链接:/t/S q3B Gy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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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形态碳酸钙沉淀物的总称。落下的水滴到达地面后沉淀出更多的方解石,最终形成圆形或圆锥形石笋。如果时间足够长,钟 乳石和石笋将融合成一起,成为石柱。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的是教育政策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 ) A、坚持立德树人,创新培养人才的体制 B、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C、坚持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D、坚持内涵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贵州省教师条例
贵州省教师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21•【字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师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全社会都要重视教育,尊重知识,尊重教师。
教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
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我国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法规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2.教育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教育法制的目的: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5.我国教育的性质是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6.教育的社会地位:国家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7.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8.教育原则:1.与政治相符(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2、与宗教相分离。
9.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10.特殊人群教育: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11.学校教育语言和文字:普通话和规范字。
12.教育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13.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14.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6.设立学校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1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权力: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18.学校履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法(法规)199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2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5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6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7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8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最新教育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二)
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二)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A.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B.教师资格、职务、任命制度C.教师资格、职务、登记制度D.教师资格、职务、注册制度2.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首先体现在()A.学校平等B.机会平等C.教师平等D.教材平等3.下列选项中,属于受教育者依据《教育法》享有的权利的是(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B.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C.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D.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某校违反国家规定招生,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但不得退回所招学生B.对学校进行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根据我国《教育法》,下列哪种场所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A.音乐餐厅B.电影院C.文化馆D.高铁站6.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是( )A.地方通用语言文字B.国家通用语言文字C.地方方言D.当地民族语言文字7.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负责。
A.教师B.校长C.举办者D.行政主任8.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A.统筹安排,略有结余B.高效和实际相统一C.量入为出,收支平衡D.事权和财权相统一9.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的是( )A.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B.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C.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D.依法接受监督10.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A.宗教B.文化C.集会D.网络11.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招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摘录)第一章总则第-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1•【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工作。
各级计划、劳动、人事、财政、建设、卫生、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教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四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照教师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校的教师工作。
学校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师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敬业爱生,为人师表。
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书育人,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勤奋进取,勇于探索,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资格的取得和认定程序,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教育法条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解读
• 3. 健康领域的活动要充分尊重幼儿生长发育的规 律,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 表演或训练等。
• 4. 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是幼儿园体育的重 要目标,要根据幼儿的特点组织生动有趣、形式 多样的体育活动,吸引幼儿主动参与。
尊重教师。
权利
教师
资格
待遇
义务
二、幼教管理文件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
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 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 结构:六章 三十二条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 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 领域目标 • 内容与要求 • 指导要点
健康领域
目标
1. 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 2. 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
力; 3. 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 4. 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
内容与要求
•
1. 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在集
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
• 4. 对有语言障碍的儿童要给予特别关注,要与家 长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积极地帮助他们提高语 言能力。
社会 领域
目标
• 1. 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 • 2. 乐意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
情心; • 3. 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 • 4. 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
• 6. 利用图书、绘画和其他多种方式,引发 幼儿对书籍、阅读和书写的兴趣,培养前 阅读和前书写技能。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条例有哪些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条例有哪些我国非常重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相继出台了许多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目前也已经形成在多个方面保障教师权益的法律体系。
那么,目前我国关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条例都有哪些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一、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条例有哪些?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很多。
其中,《教师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用,拦截和拖欠教师工资”,保障教师按时获得合法的待遇保障。
《教育法》规定国家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
另外,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教育法【填空练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3月18日第八届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背,填空)☆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背)☆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和。
(背,考过,教育方针,简答题)☆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纪律、、国防和的教育。
(背,填空)☆第七条教育应当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背,填空)☆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
国家实行教育与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职业、、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背,涉及权利)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残疾人教育事业。
(背,涉及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教育)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和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读)☆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或者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和。
(背,考过)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教师的身心健康,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教师是指战斗在教育一线岗位的人民教师。
第三条
遇。
第四条
?
第六条
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教师有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学校保护
第八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行政方针,实施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注重培养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教师全面发展。
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教师教育教学的权利,关心、爱护教师,对教学能力有欠缺的教师,应当采取培训、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下岗等简单粗暴对待。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教师身职业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更年期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与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教师的睡
? 学第三章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教师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教师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教师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
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当地旅游景点对教师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九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四章司法保护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8年1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藏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内和隶属本自治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享有和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自治区的教师工作。
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创造条件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
第八条在本自治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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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是法律规定!
我国历来有尊师重教的传统,然而,近些年来,这种传统受到了冲击,特别是教师队伍的建设处于一种亟待提高的状态,社会上对教师队伍也存在很大的误解。
有一部分人,提到教师队伍就是教师有偿补课,有个别学生家长,不尊重教师,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这都对教育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这种社会对立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的基础,如何消除这种对立,使教育和教师回归其应有的地位,这需要进行宣传教育,同样也需要法律意识。
我们国家正在建设法治国家,以法治国、依法治教这是全体公民应该具备的法律意识。
1 教育事业在各项事业中优先发展的社会地位具有法律基
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地位,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全社会也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只有这样做才是履行了法律的规定。
2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既是优良传统,更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两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
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这里不但明确要求全社会尊重教师,更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主体。
这就使尊师重教有了法律的保证。
3 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学校具有自主管理权,学校和教师组织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法定权利,不容非法涉。
从而,任何破坏学校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财产,危害教师权益的行为都是违犯法律规定的。
学校和教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切破坏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社会上也应该认识到,干涉学校教学秩序,威胁老师安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学校和各级政府也应当理直气壮地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权益不受损害。
4 教师提高工资待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本规定有两层意思,
第一是规定了教师的工资水平的基本依据,第二层意思是教师的工资要逐步提高。
所以,首先要保证教师的工资达到一定水平,并且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以下内容都是写入法律的,这是调适教育和社会的关系,教师和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各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应该遵循的法律条文。
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每一个人都应该根据法律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规范。
这也就是社会大众对教育事业和教师队伍态度的基本出发点。
当然,相关法律也规定了教师的义务,教师也必须按法律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大家都把认识规范到法律的框架内,一些不必要的纷争也就会自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