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上海自贸试验区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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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涉自贸区十大案例

2013-201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涉自贸区十大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8年)案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德迅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在涉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若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识别冲突规范时,综合各方因素以保险事故发生地为适用准据法的连接点为宜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31日,苏州博世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12年6月29日,德迅物流公司根据其与苏州博世公司签订的长期货物运输合同承运苏州博世公司一批转向柱系统马达产品,运输路线从德国到中国苏州。

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单车事故导致共2,736件货物不同程度的受损,造成苏州博世公司损失人民币709,831.39元。

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公估公司关于货损情况的公估报告,向苏州博世公司赔付了人民币704,831.39元,故起诉至法院判令德迅物流公司赔偿人民币704,831.39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涉案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地位于中国境内,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向作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德迅物流公司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之运输目的地亦位于中国境内,故与本案涉外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苏州博世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由于涉案货物运输属国际航空运输,出口国德国和目的地国中国均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立于蒙特利尔,一般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对两国生效。

根据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

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对该公约责任限额数值进行修改,修改后每公斤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至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

2023上海法院涉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2023上海法院涉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涉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 /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H公司内,通过对废旧热玛吉探头加装芯片、恢复发数的方式,对回收的热玛吉探头翻新充能,并将更换过芯片的探头重新包装连同打格纸等耗材一并销售给王某某、宋某(均另案处理),非法经营额共计4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加装芯片、恢复发数的方式对回收的废旧热玛吉探头翻新充能并对外销售,仍向郭某某提供翻新探头所使用的芯片,并从中牟利。

经审计,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8月28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向郭某某销售热玛吉芯片金额近50万元。

典型意义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切实加强。

拆解和重组废弃注册商标商品后予以“翻新销售”的行为破坏了产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案例明确了该种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医美领域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同时也对引领医美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激励技术创新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案例2/金某等人合同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7月起,被告人金某、刘某某、纪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韩某等人成立W公司从事餐饮招商加盟活动。

2018年初起,为牟取巨额利润,并规避法律风险,被告人金某等人又将W公司包装成“W集团”,并以“快招”形式诈骗加盟商钱款。

被告人金某等人为骗取高额加盟费,在明知W集团不具备相应运营能力及资质的情况下,或自营或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作,采用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的“快招”方式对外招商加盟。

在招商过程中,W集团谎称所推介品牌和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进行“贴牌”,通过虚构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诱使被害人签约,骗取加盟费。

之后W集团一方面对已加盟被害人的正当运营需求敷衍了事,甚至不管不顾,放任经营失败,在因此产生诉讼后,又通过转移资金的方式逃避退款义务,另一方面再以相同手法包装推介新品牌,继续以“贴牌”“快招”方式骗取更多被害人加盟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80903I003【发布日期】2016.10.31【实施日期】2016.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2016年10月31日)案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德迅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在涉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若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识别冲突规范时,综合各方因素以保险事故发生地为适用准据法的连接点为宜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31日,苏州博世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12年6月29日,德迅物流公司根据其与苏州博世公司签订的长期货物运输合同承运苏州博世公司一批转向柱系统马达产品,运输路线从德国到中国苏州。

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单车事故导致共2,736件货物不同程度的受损,造成苏州博世公司损失人民币709,831.39元。

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公估公司关于货损情况的公估报告,向苏州博世公司赔付了人民币704,831.39元,故起诉至法院判令德迅物流公司赔偿人民币704,831.39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涉案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地位于中国境内,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向作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德迅物流公司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之运输目的地亦位于中国境内,故与本案涉外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苏州博世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由于涉案货物运输属国际航空运输,出口国德国和目的地国中国均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立于蒙特利尔,一般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对两国生效。

上海高院发布破解执行难十大工作机制和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破解执行难十大工作机制和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破解执行难十大工作机制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2017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郎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彰显法律权威促进执行和解(一中院)一、基本案情上海井得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得公司)与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郎特公司”)于2014年7月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郎特公司承租井得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三浜路60号的工业园区厂房(共5幢楼,17,766平方米),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及逾期支付滞纳金等内容。

因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出租人于2015年7月提起仲裁,仲裁庭于2016年3月作出裁决,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郎特公司搬离承租厂房并按约支付租金及滞纳金。

因郎特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井得公司于2017年7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郎特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井得公司归还涉案房屋产并支付所欠租金640万元许,但被执行人以“近年实体制造企业困难、市场大环境不好、公司有望获取大订单、可能恢复大生产”为由,既不支付所欠租金,也不搬离承租厂房,还扬言上访闹访,以达到拖延、抗拒执行目的。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多次赴松江区车墩镇实地执行,被执行人在涉案厂房中安装有较多的大型专业精密机器设备,仅其中一台“二十四工位涂敷机”就重达20多吨、配有机器人、价值千余万元。

另外,还存了大批原材料。

申请执行人不愿垫付拆除费用、不能提供安放场地。

如果由非专业技术人员强制拆除,必然毁损机器设备。

如果请专业技术人员拆除,又会造成新的债务。

为减少损失,达到较好的执行效果。

对此,承办法官在督促被执行人自行拆除搬迁机器设备的同时,依法逐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对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海高院发布上海法院2021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上海法院2021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上海法院2021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6•【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上海法院2021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参建纠纷案——旧区改造“毛地”司法处置相关问题关键词旧区改造“毛地”司法处置评估异议处理执行要点确定土地现状,事先就案涉“毛地”拍卖的规划和土地管理要求征询有关机关意见;明确竞买义务,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和标的物介绍等拍卖文件中特别提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的具体情况,并明确告知买受人需在拍卖成交后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框架协议并支付先期征收费用后再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畅通救济渠道,依法有据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案情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公司)房屋参建纠纷一案,上海一中院于1998年11月23日作出的(1998)沪一中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执行标的为250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城发公司当初以“毛地”出让的方式取得了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某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但因债务纠纷被众多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仅在上海一中院的执行案件就23起之多。

且城发公司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来未对涉案地块进行过任何动迁和实际资金投入。

被执行人除上述地块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上海一中院于2000年3月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中面临的困难:一是债权债务关系复杂。

城发公司在本市及浙江等地另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涉案金额本金高达3.5亿余元,债权债务关系复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典型案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典型案例

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典型案例一、引言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之一,是我国扩大开放、探索创新的重要试验田。

自2013年设立以来,上海自贸区一直积极探索创新,推动改革,不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文将围绕上海自贸区的创新发展典型案例展开全面评述,旨在深入挖掘其创新实践的内涵与价值,并从多维度全面评估其意义与影响。

二、上海自贸区的创新实践1. 金融创新上海自贸区率先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并探索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切实举措,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上海自贸区还积极打造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系,推动自贸区内外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建设开放型金融体系。

2. 贸易投资便利化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准入、跨境贸易便利化、投资服务创新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探索与实践,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便利、高效的服务。

优化的贸易环境和政策,进一步提升了上海自贸区的国际吸引力。

3. 政策创新上海自贸区充分发挥自身改革试验区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贸易、金融、法律等多领域进行政策试点,打破行政壁垒,提高市场准入率,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4. 法治环境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建设,积极探索推进“一试三区”政策,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还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的投融资、税收、知识产权等法治体系,为企业提供更为完善的法治环境保障。

5. 科技创新上海自贸区积极探索推进科技创新,加强与国际先进科技的合作交流,推动自贸区内外创新资源的高效对接,打造创新创业的热土,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政策和评台支持。

三、案例分析1. 自贸试验区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上海自贸区探索建立以人民币为主币种的跨境资金管理体系,既满足了企业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又提高了外汇资金的利用效率,为企业跨境投融资提供了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通过金融服务创新,促进了企业跨境业务的便利化和效率化。

2. 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成效显著上海自贸区不断创新税收政策,以减税降费方式为企业减轻负担,推动了上海自贸区贸易投资便利化。

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

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

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首先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第一个试验点。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金融、贸易、法律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比如,在金融领域,上海自贸区率先推出了人民币自由全球使用的试点,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在贸易领域,上海自贸区推行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多便利;在法律领域,上海自贸区推出了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监管制度,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透明的市场环境。

上海自贸区的成功经验得到了其他地区的借鉴和参考。

其次是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东自贸区在智能制造、跨境电商、外资保税物流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比如,在智能制造领域,广东自贸区建设了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推动了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在跨境电商领域,广东自贸区建设了多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推动了电子商务与跨境贸易的融合发展;在外资保税物流领域,广东自贸区设立了多个国际化保税商务港,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进出口服务。

广东自贸区的经验给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此外,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也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福建自贸区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一员。

福建自贸区在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金融创新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比如,在现代服务业领域,福建自贸区建设了一批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和创新;在电子商务领域,福建自贸区建设了多个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区,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升级;在金融创新领域,福建自贸区推行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试点,推动了金融业的转型升级。

福建自贸区的成功实践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综上所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和经验,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成功实践案例都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2020—2021年度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十佳案例

2020—2021年度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十佳案例

2020—2021年度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十佳案例
以下是2020-2021年度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十佳案例:
1.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全球首个自由贸易账户交易平台,便利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市场进行资金结算和交易。

2.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维权中心,有效保护跨境电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海运进出口贸易金融创新试点”,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贸易金融服务。

4.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境外高端人才简化签证和居住制度,吸引更多国际人才来华创新创业。

5.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6. 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一码通关”制度,实现从海关备案到电子清单、报关、验货等环节的信息互通和协同。

7.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由贸易港口,推动跨境贸易更加便利和高效。

8.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跨境服务贸易综合试点,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9. 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先进制造业创新实验区,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0.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一园一品”发展模式,促进农产品和农业装备农机的国际贸易。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2010.7.2作者:以下是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从中可以掌握上海法院认定侵权和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些标准和尺度。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44号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501号。

法定代表人顾锦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仕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发展村。

法定代表人顾仁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兴野,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发街15号。

委托代理人任海勇,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531弄27号402室。

被告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联南村。

代表人张琮,厂长。

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仕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仕公司)、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江南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原告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两被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对被告富仕公司生产、销售的“华尔美”洗、护发素产品予以证据保全。

同年9月2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东辉、被告富仕公司两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江南厂的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早在1986年已经开始生产、销售“蜂花”洗发精、护发素产品,并多次荣获奖励。

该产品属于知名商品。

该产品具有特有的包装容器和装潢,容器为圆筒形塑料瓶,容器下部为三排六边形凹陷蜂窝状图案,图案上方是凸起圆环。

容器上部设有凹陷圆环。

在凸起圆环和凹陷圆环之间贴有装潢标贴。

标贴底色为浅蓝色、浅红色或浅黄色。

标贴上方是英文商品名称,名称下方设有横线。

标贴中下部设有椭圆彩带图案。

图案下方是黑体中文字。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案例1/涉危险品破产财产处置应坚持生态安全优先——Y金属(上海)公司破产清算案案情Y金属(上海)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550万美元,主要从事外高桥保税区内精密电子产品的金属外壳及模具生产和开发等业务。

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至2022年6月已无力继续生产经营,后于2022年8月5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在对Y金属(上海)公司清产核资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留存有一条铝氧化生产线,生产线的存储槽内遗有大量的浓硫酸、浓硝酸等危险废物共计105.08吨。

这些危险废物有剧毒、强腐蚀、易挥发,如不能妥善处理,不但影响破产企业财产的安全性及变价处置的可行性,更易发生人员伤亡及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要求管理人开展安全维护工作,并指导管理人探索创新财产处置模式,将财产处置工作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形成处置方案:一是确定由竞买人负责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在提交竞买登记材料时需提交危险废物处置预案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二是由管理人对竞买人提交的预案、处置单位的资质进行详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人民法院备案并给予竞买人网络拍卖竞买资格;三是待最终确认的买受人竞买成功且依承诺合法处置完毕所有危险废物后,再由管理人退还其先期缴纳的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

此后,拟处置财产通过网络拍卖顺利成交。

为监督该批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人民法院继续指导管理人协同买受人依照预案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合议庭成员与管理人共同前往该公司厂区,现场与买受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以及厂房所有方等详细沟通,要求各方担负好环境保护重任,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典型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典型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24•【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基本案情:2015年5月,原告BY.O(乙方)与被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并购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及其关联方聘请乙方提供并购财务顾问服务等内容。

合同第6条法律适用与管辖约定:6.1 本协议根据中国法律订立、执行和解释;本协议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6.2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协议约定条款之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等争议),首先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

若双方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结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于甲方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商业法庭以诉讼方式解决。

原告诉称,其已按约提供服务,被告未支付第四阶段服务费,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860,270欧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仲裁协议有效,本案应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审判结果:浦东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外国法人,原、被告又签订《并购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可以认定双方成立涉外民事关系,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合同第6.1条约定,本协议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双方亦认可仲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合同中的涉外仲裁条款效力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合同第6.2条约定,先仲裁条款本身约定合法有效、后诉讼条款因违反我国的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效力、“先裁后审”协议因约定了仲裁程序的优先适用性而不同于“或裁或审”协议,应认定本案涉外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据此,浦东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涉港澳台、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涉港澳台、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涉港澳台、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26•【分类】其他正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涉港澳台、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目录一、跨境货物与服务贸易类纠纷案件1.外国某公司与上海某纺织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2.外国某公司与某玻璃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交易中形式发票的法律属性认定3.外国某航空公司与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规则4.外国某公司与南京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可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方式实现跨境退货二、股权交易与公司治理类纠纷案件1.外国人程某与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外商投资法》下外籍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司法审查标准2.外国某公司与上海某贸易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外资企业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司法认定3.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审查4.王某某与某生物药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激励纠纷中份额效力及兑现定价基础的认定三、国际航运与货运代理类纠纷案件1.外国人阿某与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国际旅客运输航班延误责任认定规则2.某国际运输代理公司与外国某货运航空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期间”性质的认定3.某国际运输服务公司与外国M公司、外国G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国内企业与国外航空公司之间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优先适用国际公约4.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速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络环境下赔偿限额条款的审查认定四、新型交易与跨境支付类纠纷案件1.外国L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场外承诺对产权交易所场内交易具有约束力2.某信托公司与朱某某等信托受益权转让纠纷案——RQDII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认定3.某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票据权利与原因债权竞合的债权人选择权4.香港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境外国际信用卡支付结算服务合同的效力及违约金认定五、涉外仲裁与纠纷一站式解决案件1.外国B公司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外“先裁后审”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2.外国R公司与上海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外临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3.某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与上海某医疗科技公司增资纠纷诉讼与仲裁程序转换对接案——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的探索实践4.外国人巴某等与外国人哈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外籍专业调解员在线调解涉外商事纠纷的探索实践六、司法协助与外国法查明案件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平定省法院司法协助调查案——司法协助调查应符合双边条约及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2.阿根廷共和国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商业事务初审国家法院司法协助调查取证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调查取证请求案件的审查要点与办理思路3.厦门某化工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判定4.某国际物流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区际平行诉讼的识别及不构成国内法重复诉讼的认定1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的“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纠纷”包含涉外资、港资、澳资、台资企业商事纠纷。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目录一、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案二、韩泰轮胎垄断纠纷案三、搜狗输入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四、教辅参考材料“适当引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五、“燃烧器”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六、侵害斐珞尔洁面仪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七、“葫芦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八、陆金所平台网络抢购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九、“公牛”电器商标侵权及仿冒纠纷案十、“大众”汽车商标侵权纠纷案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一、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案被告人李海鹏等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合议庭:璩富荣、周宜俊、高卫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合议庭:刘晓云、刘军华、罗开卷】案情摘要“GreatWallof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LEGOA/S)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海鹏指使被告人杜志豪、闫龙军、余克彬、王瑞河、张涛、王沛圳、吕沛丰、李恒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GreatWallofChina”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海鹏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9,255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00,924,050.9元。

扣押储存在仓库的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3,875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8,780.7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借款纠纷审判情况通报(2018年-2020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借款纠纷审判情况通报(2018年-2020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借款纠纷审判情况通报(2018年-2020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6•【分类】司法数据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借款纠纷审判情况通报(2018年-2020年)金融开放创新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借贷服务是各类金融服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近年来,金融借贷行业稳健运行,金融风险形势整体稳定,但在个别领域仍存在一些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

加之2020年新冠肺炎肆虐,部分借款主体出现违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所增加。

与此同时,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出现了互联网线上形式借款、助贷机构参与金融借款、非银金融机构过度扩张业务等新问题,金融领域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增多。

为进一步规范涉自贸区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借款服务便利化程度,不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2018年至2020年间审理的金融借款案件审判情况进行通报,供各方参考。

一、浦东法院涉自贸区金融借款案件概况(一)收案数量波动,收结总体平衡2018-2020年度,我院共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1,814件。

其中2018年审理12,789件,结案12,496件;2019年审理11,045件,结案10794件,较2018年减少13.6%;2020年审理17,980件,结案14,028件,较2019年增长30%。

收结总体平衡,审判工作运行平稳。

整体来看,2018年至2020年期间,金融借款案件数量总体居高,一方面,受外部市场环境影响,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还款能力减弱,金融借款的违约事件频发;另一方面,浦东法院持续优化司法服务质量和效率,努力打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吸引了很多金融机构将案件的管辖地约定为浦东,使案件数量持续增多。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1. 锐速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基本案情:国家体育总局冬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冬运中心)与星际集团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冬运中心授权星际集团负责国际雪联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世界杯中国站的运营,并约定因协议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依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

锐速公司加入《合作协议》,与星际集团共同享有《合作协议》项下相应权利与义务。

其后,三方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变更锐速公司全权承办赛事,星际集团协助锐速公司,并就锐速公司赛事承办工作与该补充协议的履行向冬运中心承担补充责任。

2019年,冬运中心作为申请人,以锐速公司、星际集团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021年1月,锐速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冬运中心系以平等主体身份与星际集团、锐速公司订立体育赛事运营合作协议,而非代表政府进行特许经营,故本案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依法可仲裁。

《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其合法有效。

锐速公司作为《合作协议》的加入方,知悉协议内容,在加入时已表明遵守协议全部条款,其应受《合作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故裁定驳回锐速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新增长,是北京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内容。

本案对国际体育赛事运营合作协议的可仲裁性予以确认,展现了支持体育仲裁的司法立场,为体育产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商事纠纷通过仲裁解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我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2. Carson与纽鑫达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基本案情:美国公民Carson与我国公民张某、程某约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一家贸易公司。

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5月31日上海市一中院上海市浦东法院)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个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在推动自贸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引领、推动自贸区法治建设向更高标准、更好水平发展。

据了解,这是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继去年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后的再一次联合发布。

此前,两家法院还曾各自连续四年召开自贸区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

通气会现场播放了上海一中院原创微视频《上市公司的减资风波》,该视频改编自该院此次发布的一起涉自贸区公司决议纠纷案。

该案涉及自贸区内公司股东会决议定向减资的表决方式和公司亏损情况下向减资股东返还投资款的决议效力两个问题。

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股权结构是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定向减资必然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重新分配,除非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同时,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形下,将资产向定向减资的股东予以返还,属于变相的抽回出资,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由此,上海一中院改判确认定向减资决议不成立及向减资股东返还投资款的决议无效。

该案在填补《公司法》增减资相关规定于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空白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今后自贸区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会上,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庞闻淙庭长围绕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典型意义等方面介绍了该院发布的五个自贸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除视频中介绍的涉自贸区公司决议纠纷案外,该院此次发布的其他四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自贸区公司解散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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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上海自贸试验区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10月28日,浦东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自贸试验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涉自贸试验区十大典型案件,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第三方评估结果也同期公布。

案例一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顾某商业保理合同纠纷案小微商户转让未来可能发生的POS机刷卡账款获得商业保理融资,保理商从该POS机上直接回收账款的商业保理创新模式有效【基本案情】2015年3月31日,卡得万利公司与从事酒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顾某签订商业保理合同,卡得万利公司以过去三个月内顾某经营的酒吧通过银联商务有限公司POS机刷卡收款额136,796元为核算基础,对未来三个月内该POS机上可能发生的账款额进行估算,以账款估算额约22%的比例向顾某支付融资对价款3万元,以承购该未来可能发生的应收账款及收款权利,顾某向卡得万利公司支付保理手续费1,800元。

双方还约定,上述POS机为顾某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唯一收款工具,POS机结算账户变更为卡得万利公司账户,由卡得万利公司在保理合同期间从该POS机每日所收账款直接回收每日应归还的最低融资对价款400元,超过约定最低还款额部分返还顾某;如顾某未能按期足额归还,卡得万利公司有权要求顾某偿还剩余对价款。

后卡得万利公司到期未能通过POS机收款足额回收对价款,起诉要求顾某偿还剩余融资对价款及逾期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卡得万利公司与顾某之间约定的保理融资方式,是顾某向卡得万利公司转让未来一定期限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使用POS机收款工具将形成的应收账款及收款权利,卡得万利公司支付相应融资对价款并直接以POS机刷卡账款回收对价款。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商业保理融资方式未禁止或限制,且涉案合同亦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缔约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卡得万利公司未能从POS机刷卡账款足额回收融资对价款,构成顾某违约,判决顾某依约偿还剩余融资对价款及支付逾期违约金。

【典型意义】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下,上海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发展迅速,业务模式亦不断创新。

本案涉及的即是商业保理公司在对商户一定期间通过银联POS机收款额测算的基础上,基于未来通过该POS机刷卡可能产生的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的新模式,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且该交易模式在国外已并不鲜见。

虽然银监会不允许商业银行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及权属未明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但是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有着本质的区别,银行保理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应受到严格的金融风险管控,而商业保理属于商业信用行为,经营风险应由商业保理公司自控,在相关立法“真空”情况下,本案判决基于商业保理的行为性质,对业态创新给出了支持的司法态度。

案例二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售后回租出租人按合同约定既请求解除合同又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回购租赁物,与《合同法》第248条关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只能择其一主张的规定并不相悖【基本案情】万丰公司与金太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万丰公司以5,000万元向金太源公司购买中密度板备料工段等设备后再出租给金太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三年,总租金56,973,198.51元,分36期支付。

金太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750万元以及第1至第5期租金后,自2013年9月20日起未再按约支付相应租金。

金太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收到万丰公司的《催收函》后仍未支付租金。

万丰公司认为金太源公司构成违约,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金太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回购款,回购款包括扣除保证金后的全部应付租金、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和租赁物名义价款。

金太源公司认为万丰公司只能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两项请求中择一主张。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金太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经万丰公司催告后仍不支付,符合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万丰公司由此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依双方约定要求金太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万丰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金太源公司按约定价款回购租赁物,系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其所主张的全部应付租金属于解除合同后金太源公司回购租赁物应付价款的构成,性质上不同于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与我国《合同法》第248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规定并不相悖,故判决解除合同,金太源公司向万丰公司支付租赁物回购款,该款支付后租赁物归金太源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融资租赁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领域首批扩大开放的三大行业之一,制度创新激发了该领域市场活力,至2015年9月底区内融资租赁企业从自贸区设立前的181家增至1449家。

浦东法院2015年1至10月受理融资租赁案件948件,较2014年同期增长了2.7倍。

除传统融资租赁方式外,售后回租逐渐成为主要模式,并在合同中出现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时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回购租赁物而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约定。

该约定是否与《合同法》第248条规定相悖,存有分歧,该案即为典型。

判决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思维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商事裁判理念,明确上述约定于法不悖,对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评价指引,也促进了其后浦东法院受理的类似纠纷的调解解决。

案例三美国西茉莉公司与南京舜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国际货物买卖已出口至境外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出卖人根本性违约时,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主张退货,在确定跨境退货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可适用国际贸易术语确定退货方式【基本案情】美国西茉莉公司于2011年4月16日、6月3日向南京舜鑫公司采购两款运动鞋,明确鞋子大底不得吐酸、白色材料不得变黄及需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要求。

南京舜鑫公司先后于同年8月29日、11月15日装箱发货,共8400双鞋子。

出货前,美国西茉莉公司驻厂质检人员对两款鞋子检验确认有一些表面瑕疵但总体合格。

鞋子运抵后美国后,美国西茉莉公司发现鞋子存在大底溢色、颜色迁移、帮面起皱等质量问题,在美国市场无法销售。

2012年6月,美国西茉莉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存放于其仓库系争鞋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载明每双鞋子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美国西茉莉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货、南京舜鑫公司承担美国境内运费、仓储费等损失以及不再支付货款79,317.20美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南京舜鑫公司交付美国西茉莉公司的系争鞋子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且该质量瑕疵已经影响系争鞋子在美国的销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虽然美国西茉莉公司驻厂质检人员对系争鞋子出货前作出表面检验并总体认定为合格,但不能因此免除南京舜鑫公司作为货物出卖方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南京舜鑫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

在征询双方当事人退货意愿及综合考虑跨境退货可行性的情况下,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美国西茉莉公司以国际贸易术语FOB洛杉机(洛杉机港船上交货)方式向南京舜鑫公司退回系争鞋子,南京舜鑫公司赔偿运费、仓储费损失;美国西茉莉公司以FOB洛杉机方式交付退货后,无需支付货款。

【典型意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是自贸试验区的主要商事纠纷类型之一。

国际货物买卖的货物出运境外后如果因质量问题构成卖方根本性违约时,审判实践对境外买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及退货的主张,由于货物再进口操作程序复杂,即便当事人双方对因质量问题同意退货,通常也不采用退货的纠纷处理方式。

该案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适用国际贸易术语确定退货方式,并在判决中将双方当事人退货涉及的风险、费用承担及进出口海关手续办理等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具有突破性,为类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退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

案例四深圳市幸福久久珠宝有限公司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依据协议有权处理入驻商户与顾客的纠纷,入驻商户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适用《合同法》规则裁判【基本案情】幸福久久公司与纽海公司签订《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作协议》,在纽海公司经营的网络“1号店”()开设网店。

合作协议约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幸福久久公司需缴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如遇顾客投诉的,经纽海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1号店网站规则判断后,将直接扣除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用于先行赔付;若幸福久久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纽海公司有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店铺、冻结账号、冻结资金、终止合作、要求支付赔偿金等。

《1号店网站规则》还载明,1号店网站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2014年3月,幸福久久公司在网店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将价值4,000元的钻石价格标为1,000元。

15分钟内有67个订单以1,000元价格拍下该商品并付款。

幸福久久公司发现价格发布有误,便将价格改为定金,且未向顾客发货。

众多顾客向“1号店”投诉幸福久久公司不发货。

幸福久久公司称订单是恶意订单,其将报案。

纽海公司告知幸福久久公司提供报警回执,否则依纽海公司的方式处理,按每笔200元补偿顾客,让顾客主动取消订单。

幸福久久公司报案,公安告知其为民事合同纠纷,无权处理。

纽海公司向每个订单的顾客赔偿了200元,并在幸福久久公司提交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幸福久久公司不同意纽海公司的处理方式。

纽海公司向幸福久久公司下达了冻结店铺999天的通知。

幸福久久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纽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3,592.23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幸福久久公司、纽海公司双方达成了幸福久久公司在纽海公司的1号店网站上以开设店铺销售商品的网络服务协议,属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幸福久久公司因误标价格并不予发货,被顾客投诉至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纽海公司。

纽海公司从幸福久久公司提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每位顾客200元的赔偿,以及冻结店铺等措施,符合双方所签订的《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作协议》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判决驳回了幸福久久公司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平台电商“1号店”的经营,旨在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为有效管理平台入驻商户制定一系列平台运营管理的规则制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入驻商户具有约束力。

通过肯定这种网络交易平台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了网络交易纠纷的处理效率。

案例五四川中邦仁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蔡某某、上海驰铁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股东与公司在同一业务中竞争、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我国《公司法》未对此作出规制,在一定情形下,可按《侵权法》上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制股东同业竞争问题【基本案情】2013年12月5日,蔡某某协助中邦公司与西南铁旅签订关于在成都铁路局所辖范围内双方进行火车票自助销售的《合作协议》,并约定西南铁旅在双方合作期和合作区域内原则上不与第三方进行等同或类似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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