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登记、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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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6]3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6]3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6〕36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三)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六)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有、城镇集体等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按照本企业上月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20%用于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养老待遇和中方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对退休职工养老金核定表_附件1

对退休职工养老金核定表_附件1

附件1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在本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以下简称“退休手续”)。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三)待遇领取地为本市;(四)申报退休手续时未被羁押、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不含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监外执行、假释);提前退休人员除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件外,还应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干部除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件外,还应未被立案调查。

三、申报要件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为参保人员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一)必要要件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内地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护照或永久居留证;2.1寸彩色照片(底色不限)1张;3.经本人签字、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以下简称《退休申报表》)原件1份(申报单位办理退休减员时,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打印或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4.《天津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信息(变更)表》原件2份。

(二)视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以下要件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

2.有核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3.提前退休人员应提供提前退休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表二)》、《天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

4.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应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或证书、申报退休单位的聘任材料原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94〕2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94〕2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1日津政发〔1994〕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一直是关心爱护的。

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问题(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1日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

(二)国有企业中1993年10月1日至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前离退休的人员,从领取离退休金之月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三)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从1993年10月1日起,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1993年10月1日至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前退职的人员,从领取退职生活费之月起,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津劳局[2002]30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津劳局[2002]30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老工人,下同)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94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但对于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得重复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于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2、原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工作,并且于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3、退休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并且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中的原始凭证为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行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报表

行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报表

经办:
附表十三:填报单位(盖章):
说明:1、报送本表同时须报送软盘。

2、除签名外,填报本表请用电子表格打印。

3、离退休人员死亡或退休人员出国(境)定居申请一次性待遇的使用本表。

4、“死亡时间或养老金支付截止时间”栏中: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填死亡时间,退休人员出国(
5、离休干部死亡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离休”和离休干部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

6、退休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出国(境)定居”。

7、离退休人员死亡只领取丧葬补助费的,不需填报"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退休时个人账户储行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
负责人:
次性待遇申报表
单位:元
填报日期: 年 月
出国(境)定居的,填养老金支付截止时间。

区。

账户储存额"、“其中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二)年满45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二)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配套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农委、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津政办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5日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为全面推进本市新时代老龄工作,尽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社会保障体系(一)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大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扩面力度。

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10万人。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简化企业年金备案手续,规范做好职业年金运营管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二)巩固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大病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84万人。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三)积极推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框架,并推动平稳运行。

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

指导经办保险公司规范开展试点服务工作。

合理引导长期护理保险社会预期,持续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培训。

指导定点护理机构为重度失能老人提供规范的护理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津政办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5日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为全面推进本市新时代老龄工作,尽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社会保障体系(一)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大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扩面力度。

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10万人。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简化企业年金备案手续,规范做好职业年金运营管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二)巩固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大病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84万人。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三)积极推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框架,并推动平稳运行。

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

指导经办保险公司规范开展试点服务工作。

合理引导长期护理保险社会预期,持续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培训。

指导定点护理机构为重度失能老人提供规范的护理服务。

天津市社保养支字2-2号表退休新表

天津市社保养支字2-2号表退休新表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退休 原因
□ 正常退休 □ 因病提前退休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 工伤提前退休 □ 破产提前退休 □ 特殊政策提前退休
□ 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 □ 援藏人员提前退休 □ 机关事业机构改革提前退休
□ 其他
视同缴费年限
年 月 实际缴费年限
年 月 核定缴费年限
年 月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转制前 退休 标识
□ 市属无事业费 □ 中央有事业费 □ 转制事业单位
□ 市属有事业费 □ 二级行政公司
通讯地址
省/市/自治区

区/县
居住地标识 □ 家居境外 □ 家居外省市 □ 单位生活区集中居住
居住地所属街道
邮政编码
□ 工商银行
□ 社 发
集中 开户
□ 建设银行 □ 中信银行
标 □ 社保卡发放 识
① 社 保 留 存

险种折算年限
年 月 专业技术职务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工人技术等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
劳模标识
□ 全国劳模 □ 一次特等劳模或两次以上市级劳模 □ 一次市级劳模
养老特 □ 军队转业干部 □ 按档案记载年月退休 □ 工伤1--4级伤残
殊标识 □ 缓刑或假释
□ 公司本部转制人员
□ 转制时间
年月
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2号
公民身份号码
证件类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居民身份证 □ 户口簿 □ 护照 □ 港澳台回乡证/返乡证 □ 其他
姓名
出生年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津劳局[2006]3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6]32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8月25日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申报缴费时,应查验其上年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负担部分,劳动者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年龄、户籍、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

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标注其户籍性质;对于已经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确认缴费基数时,应增加标注其户籍性质。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六)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问超过12个月而不超过36个月(含)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的,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市补缴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2024年天津退休流程

2024年天津退休流程

2024年天津退休流程一、退休资格确认1.了解退休政策(1)退休年龄①男性退休年龄②女性退休年龄(2)退休条件①社保缴费年限②健康状况2.缴纳社保情况(1)社保缴纳年限确认①养老保险缴纳证明②工龄计算(2)社保缴费记录查询①通过社保局网站查询②亲自到社保局查询二、申请准备1.资料收集(1)身份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本复印件(2)社保文件①养老保险手册②社保缴费清单(3)退休申请表①填写申请表格②准备单位盖章2.健康证明(1)近期体检报告①由医院出具②符合健康标准(2)无重大疾病声明①医生签字确认②有效期内三、申请提交1.申请渠道选择(1)网上申请①访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②填写电子申请表(2)现场申请①前往所属社保局②提交纸质申请和相关材料2.材料审核(1)等待审核通知①通常审核周期②查询审核状态(2)补正材料①如需补充材料,按要求准备②再次提交审核四、领取退休金1.审核通过通知(1)收到审核结果①短信或电话通知②官网查询2.首次领取退休金(1)领取方式选择①银行转账②线下领取(2)了解退休金标准①根据缴费年限计算金额②政策规定的退休金调整五、后续管理1.定期养老金调整(1)每年养老金调整政策①政府通知②计算调整金额2.健康管理与服务(1)参加健康检查①定期体检安排②保健服务咨询(2)社会组织与活动①老年人活动中心②社区相关服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2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2.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3.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核定缴费和养老保障待遇申报,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基础信息采集,《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报和受理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辖区城乡居民公示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

退休金帐户变更流程

退休金帐户变更流程

退休金帐户变更流程养老金想换别的银行卡,可以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卡合作银行等渠道办理,具体如下:1.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离退休人员可先前往银行办理好新的银行卡或存折,办理完成之后,再持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和新办理好的银行卡或存折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更换银行介质,也就是将代发养老金的介质换成新的银行卡或存折即可。

一般还需要离退休人员填写好《养老金发放账号变更表》,办理成功后,以后的养老金就会发放到新的银行卡或存折中了,不过一般要在2个月后养老金才会发放到新的银行卡或存折上,因为还涉及到社保和银行系统个人信息的修改对接;2.前往当地街道(乡镇)社保基层网点办理:离退休人员可携带好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前往当地街道(乡镇)社保基层网点办理养老金银行卡或存折变更手续,工作人员会协助办理,不过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那么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3.由单位劳资专管员代办:离退休人员可以联系退休前所在单位的劳资专管员,由其代为办理养老金银行卡或存折变更手续即可。

一般会由劳资专管员代为填写好《养老金发放账号变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劳资经办人员签字之后,送往社保服务中心退休人员服务科即可办理养老金银行卡或存折变更手续,变更完成后,以后的养老金就会发放到新的银行卡或存折中了;4.由企业社保经办人办理:如果是企业退休人员,那么可以申请由企业社保经办人登录网上经办系统,帮忙完成养老金银行卡或存折变更;5.在社保卡合作银行办理:离退休人员可以携带好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前往想要变更的社保卡合作银行办理养老金银行卡或存折变更手续;6.可在当地社保官方小程序办理:比如上海可以在“随申办”小程序办理,进入后直接在搜索框里面搜索“养老金卡(折)调整”服务后,填写调整后的养老金发放银行、发放账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后提交即可;7.可在当地社保官方APP办理:比如上海可以在“上海人社”APP 办理,进入后点击左上角的圆形图标,然后登陆上海人社账号。

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登记、变更申报名册填表说明

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登记、变更申报名册填表说明

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登记、变更申报
名册填表说明
1.此名册由缴费单位填报,在办理离退休人员登记或增加、减少变动时使用。

填报一式两联,经社保机构审核盖章后双方各留一联。

同时办理增加和减少的,应分别填写,并在对应的增加原因或减少原因处用“√”表示,每条记录应仅对应一个增加原因或减少原因。

2.公民身份证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1999)的规定填写。

对证件类别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此栏填写对应证件的证件号码。

3.姓名:按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所示内容填写。

4.合计:分别填写表中增加人数和减少人数。

天津开发区一站式退休审批程序

天津开发区一站式退休审批程序

天津开发区一站式退休审批程序一、办事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3】 2 号)二、服务对象为社会保险关系在开发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开发区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开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关系在开发区、人事档案存在开发区个人存放的灵活就业或失业人员。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1、《天津开发区退休审批受理表》 1 份;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1 份2、《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 3 份,原在塘沽区、大港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另需提供《天津市参加保险缴费时间认定表》 3 份;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份,要求正反面复印在A4 纸同一面上;4、一寸证件照 1 张,要求近期、正面、免冠;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993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实际缴费的,须在手册第 4 页上记录;有通过工龄审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须在手册的封 3 页上盖章填写;开发区老职工原持有的绿皮或黑皮的《劳动保险手册》也一同提交);6、农行“金穗社保卡”或“八保合一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1 份(无卡折的,在开发区第三大街南海路23 号农业银行津滨支行办理);(当月 26 日之后办理申请的还需要去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减员,并打印加盖业务章的《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和《天津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载单》各 2 份)。

除上述必备材料外,有以下情况人员另需提供:1、有《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的,提供存档部门加盖红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2、领取失业金期间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须提供记录有失业金领取情况的《就·失业证》或《就失业登记证》,并提供首页及领取记录页复印件 1 份。

3、女职工 50 周岁退休的,如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是操作岗位还是管理岗位的,须提供当期的《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1 份,复印件上由本人书写“本人确认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岗位”,职工签字并按手印;4、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转为操作岗位的,提供满一年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年修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年修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4年12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结合服务第六章养老服务人员第七章鼓励与优惠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2024年天津市退休政策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并促进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2024年的退休政策最新标准,包括退休年龄、养老金计算以及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等方面内容。

一、退休年龄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24年天津市参保职工的退休年龄将继续逐步延长。

具体退休年龄标准如下:1. 企事业单位职工:男性退休年龄由现行的60周岁逐年延长,2024年为62周岁;女性退休年龄由现行的55周岁逐年延长,2024年为57周岁。

2. 延长工作年限:2024年起,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来说,超过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每延长工作一年,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累计增加不超过10个百分点。

3. 其他人员:根据不同群体的特殊情况,存在一些特例情况,例如特定工种、体力劳动者等,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提前退休。

二、养老金计算2024年天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将按照个人缴费和参保年限综合计算,并根据平均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养老金=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养老金比例×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总和其中,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是指退休前12个月个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养老金比例根据参保时的不同年份有所不同,预计2024年的养老金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退休人员福利待遇退休人员除了享受基本养老金外,还可以获得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障、住房补贴、优待证等:1. 医疗保障: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统筹医保和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的补偿。

2. 住房补贴:退休人员可根据个人所在地的住房情况,获得一定比例的住房补贴,以缓解居住压力。

3. 优待证:退休人员可以办理退休优待证,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娱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就业创业扶持为了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劳动和创业,天津市将提供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养老保险政策的解析

养老保险政策的解析

养⽼保险政策的解析问:个⼈参保⼈员缴纳养⽼保险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个⼈缴费⼈员缴费基数范围,也是由⼈⼒社保⾏政部门每年年初公布,由参保⼈员选择。

按照缴费基数的20%⽐例缴纳养⽼保险费。

其中12%记⼊统筹基⾦,8%记⼊个⼈账户。

问:养⽼⾦多少取决于哪些因素?答:退休时领取养⽼⾦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是与职⼯在职期间缴费基数⾼低有关,⼆是与缴费年头长短有关。

也就是说,缴费基数越⾼,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养⽼⾦拿的就越多。

问:基数的⾼低对养⽼⾦有什么影响?答:养⽼⾦是由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组成的。

缴费基数越⾼,计算基础养⽼⾦的相关参数“平均⼯资指数”越⾼,相应的基础养⽼⾦也越⾼;个⼈账户是由历年缴费逐渐积累起来的,个⼈账户累计储存额是计算养⽼⾦的组成部分。

刚刚提到的职⼯按照本⼈缴费⼯资的8%缴费,这部分⽐例是要划⼊到个⼈账户中的。

缴费基数越⾼,按照⽐例划⼊到个⼈账户的⾦额就越多,积累下来的储存额也越多,养⽼⾦也就越⾼;反之养⽼⾦就低。

问:缴费时间的长短对养⽼⾦有什么影响?答:现⾏的养⽼⾦计算办法是随着缴费年限的延长⽽提⾼的。

缴费年限长,计算的⽐例就⼤,基本养⽼⾦就多。

反之,缴费年限短,基本养⽼⾦就低。

⽽且按照现⾏办法计发的养⽼⾦,对坚持正常缴费的参保⼈员是⾮常有利的。

问:养⽼保险缴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是不是就可以按⽉领取养⽼⾦了?答:按照政策规定,2006年1⽉1⽇以后退休的参保⼈员,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按⽉领取养⽼⾦。

当然,满15年只是能按⽉领取养⽼⾦了,不要认为满15年可以不⽤再缴费了。

因为,养⽼⾦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低有直接关系。

另外,在调整养⽼⾦待遇时缴费年限也是重要条件。

问:间断缴费对养⽼⾦有影响吗?答:职⼯还没达到退休年龄前由于各种原因缴费中断了,有的是⼏年,有的是⼏个⽉,还有⼏次中断的,直接影响退休后养⽼⾦的⾼低。

现⾏的养⽼⾦计发办法已经将缴费年限与养⽼⾦待遇紧密挂钩,这和刚刚提到的缴费时间长短⼀样,间断缴费⼏年,其基础养⽼⾦的计发⽐例就少⼏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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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登记、变更申报
名册填表说明
1.此名册由缴费单位填报,在办理离退休人员登记或增加、减少变动时使用。

填报一式两联,经社保机构审核盖章后双方各留一联。

同时办理增加和减少的,应分别填写,并在对应的增加原因或减少原因处用“√”表示,每条记录应仅对应一个增加原因或减少原因。

2.公民身份证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1999)的规定填写。

对证件类别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此栏填写对应证件的证件号码。

3.姓名:按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所示内容填写。

4.合计:分别填写表中增加人数和减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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