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花东甲骨看殷商时期甲骨占卜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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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花东甲骨看殷商时期甲骨占卜中的若干问题

摘要:从花东甲骨所体现的情况看,殷商时期的甲骨占卜中,卜兆确系整个占卜过程中的核心与灵魂;花东占卜主体“子”对同一事件进行内容完全相同的卜问次数最多可以达到十次,十次以上者不见;花东兆序字的刻写位置有着自身的特点和普遍现象,但亦有少量特例;花东甲骨中的占卜记录,即卜辞,常有被刮削者,且被刮削之辞的卜日绝大多数是记为天干,这种现象大概与该“子”家族的占卜制度有关;花东中亦存在“犯兆”现象、界划线等,但其界划线的使用未见使人对卜辞、兆序字和卜兆之间的隶属关系产生歧义之例。

关键词:甲骨占卜;卜兆;兆序字;卜辞

殷墟甲骨卜辞有王卜辞和非王卜辞两种,前者体现的是殷商王朝最高统治者商王所使用的卜法,后者体现的是商王之下的其他殷商贵族所使用的卜法。本文要讨论的花东甲骨卜辞属非王卜辞。这是安阳殷墟科学发掘出土的一批新材料,多为完整卜甲。这批材料于2003年底以三位一体的科学著录法全部刊布①,为从微观上研究甲骨卜法提供了便利条件。此前学者研究殷墟甲骨卜法,大多只能依据甲骨著录书中的拓本或摹本,由于清晰度等条件的限制,一些微观层面的观察如兆序字的判断等往往会受到很大影响。花东材料的著录则基本上克服了以往甲骨著录书中的这种局限性。这批材料公布后,学界对它的讨论多集中在其所属时代、占卜主体的身份、甲骨文例、释文校读等问题上,本文则试图从卜法的角度,对这批甲骨所体现出来的商代甲骨占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一、卜兆是殷墟甲骨占卜中的核心与灵魂

张秉权先生曾指出:“殷墟甲骨上的种种现象,似乎都是环绕着一个核心而产生的,那个核心便是纵横俯仰的卜兆。譬如攻治钻凿是在替开兆做准备工作;序数是标记卜兆先后次序的;记兆术语是标记卜兆性质的;卜辞是一个或一组卜兆的贞卜的题目……凡此种种,都像众星拱月似的环绕在卜兆的周围,可以说都是卜兆的一些附属品……只有卜兆才是占卜中最主要而缺少不得的东西,它是一种预示吉凶的神秘符号。”②尽管张先生对于序数(即本文所言兆序字)的理解是不全面的,但他有关卜兆在占卜中的地位和作用之论述则是非常正确的。

笔者曾整理并统计过花东甲骨中卜辞契刻时的行款走向与卜辞所粘附卜兆之间各种不同的组合状况③,可以发现,除极少量因失误、兆序字排列方式及刻手主观因素等特殊原因而致的特殊情况外(如花东252.3就是因刻手失误而使卜辞仅守前五个卜兆契刻,后三个卜兆则被另外一辞隔离开,并被界划线误划入另外一辞中;351.3、4因兆序字排列方式,108.2、3和305.2因刻手主观因素等,以致于其卜辞都没有围绕所守全部卜兆契刻),无论卜辞契刻时的行款走向如何千变万化,但原则上总是围绕着它所属的一个或一组卜兆而行刻,并且当一条卜辞和所属卜兆与其他卜辞及卜兆距离较近而容易混淆时,还往往特意用界划线相区隔,如花东37、53、181等很多版卜甲上都有界划线。

花东中有这样一例卜辞,其绕兆契刻的情况更能很好地说明甲骨占卜过程中卜兆的核心地位,即463.3辞。该辞下方有三个卜兆,左边一卜兆记有兆序字“一”,右边一卜兆记有兆序字“二”,而中间一卜兆则无兆序字,该辞从左边一卜兆内侧的兆枝上方起刻后,迎兆而进,过该兆兆干后,却跃过中间无兆序字的一卜兆,然后再于右边一卜兆内侧的兆枝上方契刻,过该兆兆干后再转为下行。由这种契刻方式看,中间一卜兆实际上与该条卜辞并非一回事,故卜辞才未绕该兆契刻,这恰好说明卜辞是以自己所属的卜兆为核心而契刻的。另外,花东中有些卜甲上仅有卜兆和兆序字而没有卜辞,如花东101、308等版,很多情况下则是卜甲的大部分区域仅有卜兆而无卜辞和兆序字,只有少部分区域有卜辞和兆序字。事实上,殷墟出土的甲骨上很多都有此类现象。这些均表明,甲骨占卜过程中,卜兆才是整个过程的核心与灵魂,而卜辞和兆序字则是可以省略不记的,或只有占卜比较重要的事情时才会附记于卜兆附近。

二、兆序字问题

兆序字是甲骨占卜过程中常常被刻于兆干内侧(指有兆枝的一侧)兆枝上方的数目字,旧有甲骨中也有将其刻于兆干顶端者,它并不属于卜辞。张秉权、刘渊临、宋镇豪等先生在论述相关问题时都曾对这种数字做过考察。张秉权先生称之为“序数”,认为序数是用来标记卜兆的占卜次序的,是用来表明某一卜兆属于某一事件的贞卜之中的第若干次占卜的。④刘渊临先生认为甲骨上的这种数目字实际上包括两种,一为序数,一为卜数,前者是占卜先后的次序,后者是一件事占卜次数的多寡。⑤宋镇豪先生认同刘说⑥。就花东甲骨中的兆序字而言,应都属于“序数”之类。花东中兆序字的契刻有着不同于其他组类的自身特点。蒋玉斌先生曾指出,花东类的特点是兆序字与歧出的兆枝十分接近,这一点与其他各种是不相同的,他认为这种习惯可能与花东类独特的行文格式有关。花东类常常迎着兆枝向兆干方向刻辞,把兆序字刻得较低而接近兆枝,可能是给随后要契刻的卜辞预留空间。⑦这种论述与花东中兆序字契刻的情况是吻合的,但花东中兆序字的契刻也有一些不合此常规的特例。下面我们谨就花东中具体兆序字出现的情况以及兆序字契刻时的一些特例进行讨论。

据笔者初步统计,花东甲骨中一条卜辞所守卜兆有一至十个不等(唯独不见守有七或九个卜兆者),这些卜兆里刻记的最大兆序字除“九”和“七”未见外,“一”至“六”、“八”、“十”均有存在。其中兆序字最大为“十”者共2见,分别见于176.1和310.2,前者是关于丁丑日向妣甲行祭祀之事,后者辞残,从残辞看应是关于甲戌日傍晚向祖乙行祭祀之事;兆序字最大为“八”者2见(252.3、333),为“六”者5见(209、243、450.4-5、451.2、487.3),为“五”者约20见左右,为“四”者约30余见,为“三”者约100余见,为“二”者约300余见,为“一”者则可能近千左右。此外,还有少量仅记卜辞未记兆序字者。

由此可见,花东中对一事进行内容完全相同的卜问次数最多可以达到十次,十次以上者并未见。旧有甲骨卜辞中相同内容的最多卜问次数在学者间是有分歧的,胡厚宣先生以为存在十次以上者,最多甚至可达十八次,其兆序字乃从十以后,复又从一而始。⑧彭裕商先生甚至还曾举出宾组中(合集1656)有正反卜问次数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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