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
第一章 英国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英国人对近代宪法的主要贡献:●议会制度——代议制民主●司法制度——司法独立第一节英国宪法简史一、罗马传统公元一世纪,罗马统帅阿古利可拉(Gnaeus Julius Agricola)征服了英格兰,不列颠人(Britons)开始罗马化,采用罗马人的政治制度。
公元401年,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罗马人从英国撤退。
为抵御皮克特人和苏格兰人(Picts and Scots)的进攻,不列颠人邀请日耳曼人协防。
结果“鸠占鹊巢”,盎格鲁-萨克逊人(Anglo-Saxon)把他们与苏格兰人一起赶到了苏格兰。
除了公路网以外,日耳曼人摧毁了罗马人的一切制度。
二、日耳曼时代盎格鲁-萨克逊人分成许多王国,最后形成一个基本统一的王国,成立了一个共同机构,叫做“贤人会议”(Witenagemot),不定期开会。
40个郡、县(shires or counties)各设一个shiremoot,每个月开一次会,先由元老和伯爵管理,后由国王指派的郡长(sheriff)管理。
基层行政单位叫“百人团”(hundreds),每个星期开一次会。
可见,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
而且还有了税收——丹麦税款(Danegeld)。
三、诺曼底征服1014年英格兰为丹麦人征服,但国王仍是盎格鲁-萨克逊人。
1066年爱德华国王去世,三人有权继承王位:英国的哈罗德二世(Harold II)、挪威国王哈罗德三世和诺曼底公爵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
威廉一世在哈斯汀(Hastings)打败哈罗德二世。
贤人会议闻讯在伦敦匆忙宣布威廉为英国国王。
英国宪法从此开始。
四、英国封建制度的建立威廉一世带来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与法国不同,所有的封建主都要向国王效忠,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
威廉三世建立了英国财政部(Exchequer or the Royal Treasury)。
这时英国十分强大,领土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半个法国和德国西部。
英国政府体制
第三讲英国宪法与政府体制第一节英国宪法与宪政体制一、宪法的基本分类1、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修宪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的宪法称为“柔性宪法”,采用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的特殊方法,修宪较为困难的宪法称为“刚性宪法”。
英国是西方国家中按普通立法程序进行修宪的国家,英国宪法是唯一的柔性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由统一的宪法文本确立政治权力配置、公民权利义务以及国家基本制度与结构的宪法叫成文宪法,如果由宪法性文件、宪政惯例等构成的宪法,则称为“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政的演变在英国,只要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主权的分配或行使的所有原则,都属于“宪法性法律”,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宪法法律。
是可以由法院来执行的,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各类法规和普通法。
第二,宪法惯例。
是调整和指导权力的运转,但不是由法院来执行的,主要包括各种惯例和实践。
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之间的区别不同于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的区别。
例如,“国王不能为非”这一原则是一条宪法法律,但是不成文,而“国王必须通过(或不能否决)两院通过的议案”、“上院无权提出任何财政议案”则属于宪法惯例。
一般认为,英国宪法由下列六个部分构成:第一,历史文件。
如《自由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权利法案》(1649)。
第二,法规。
它主要是议会通过的法案,如《王位继承法》(1701)、《选举改革法》(1832、1867、1884)、《议会法》(1911)、《国民参政法》(1928)等。
第三,普通法原则。
它们未经议会颁布成为法律,而是基于古老的传统。
如宪法中关于个人权利、自由的保障以及法官的解释。
第四,判例法。
法官对条例和普通法案例解释运用后成为判例,可约束以后的判决。
第五,议会中的法律和习惯。
如“三读”程序,议会享有特权、独立、自由、安全等。
第六,惯例。
宪法惯例有的非常重要,有的比较重要。
主要有三类:即与国王有关的惯例、与政府内阁有关的惯例以及有关议会两院运转的惯例。
英国 宪法 构成
英国宪法的构成与特点英国宪法是英国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的基础性法律文书,虽然没有明确的成文宪法,但是其构成非常独特。
英国宪法主要由法律文件、习惯法和宪政实践三部分构成,并以不断的演变和发展为特点。
一、法律文件英国宪法的重要部分是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包括《大宪章》(Magna Carta)、《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议会法》(Parliament Acts)等。
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英国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和权力分配机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重要里程碑,于1215年由国王约翰强迫签署。
它确立了国王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国民权利的原则。
《权利法案》则于1689年成立,规定了国王必须获取议会授权才能行使权力,并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言论权。
此外,英国的国际条约也具有宪法地位。
例如,加入欧洲联盟的《里斯本条约》在英国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决定了英国与欧盟的关系和权力分配。
二、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由长期实践形成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但是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英国宪法中的许多权力和职责都是通过习惯法确立的。
例如,英国君主制的核心原则是“君主的无限责任”,即国王或女王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宪制以及扮演一个象征性的角色。
这一原则是通过长期的宪政实践确立的。
习惯法还体现在议会的权力和程序上。
议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通过一系列的宪政实践形成了宪政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和规则,保障了议会的权威和议会民主的进行。
三、宪政实践英国宪法的第三个重要构成部分是宪政实践,即政府、议会和法庭的行为和决定。
宪政实践能够对宪法进行解释并形成宪法的各个要素。
例如,议会的政治惯例和行为在英国宪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议会拥有立法权,监督政府,决定和解释法律和政策,这些权力和职责并非完全由法律文件规定,而是通过宪政实践得到确认。
法庭在宪政实践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英国法官在司法判决中会参考和解释法律文件和习惯法,这些判决对宪法的发展和解释具有重要的影响。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章英国宪法第⼀章英国宪法英国⼈对近代宪法的主要贡献:●议会制度——代议制民主●司法制度——司法独⽴第⼀节英国宪法简史⼀、罗马传统公元⼀世纪,罗马统帅阿古利可拉(Gnaeus Julius Agricola)征服了英格兰,不列颠⼈(Britons)开始罗马化,采⽤罗马⼈的政治制度。
公元401年,随着⽇⽿曼⼈的⼊侵,罗马⼈从英国撤退。
为抵御⽪克特⼈和苏格兰⼈(Picts and Scots)的进攻,不列颠⼈邀请⽇⽿曼⼈协防。
结果“鸠占鹊巢”,盎格鲁-萨克逊⼈(Anglo-Saxon)把他们与苏格兰⼈⼀起赶到了苏格兰。
除了公路⽹以外,⽇⽿曼⼈摧毁了罗马⼈的⼀切制度。
⼆、⽇⽿曼时代盎格鲁-萨克逊⼈分成许多王国,最后形成⼀个基本统⼀的王国,成⽴了⼀个共同机构,叫做“贤⼈会议”(Witenagemot),不定期开会。
40个郡、县(shires or counties)各设⼀个shiremoot,每个⽉开⼀次会,先由元⽼和伯爵管理,后由国王指派的郡长(sheriff)管理。
基层⾏政单位叫“百⼈团”(hundreds),每个星期开⼀次会。
可见,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定程度的地⽅⾃治。
⽽且还有了税收——丹麦税款(Danegeld)。
三、诺曼底征服1014年英格兰为丹麦⼈征服,但国王仍是盎格鲁-萨克逊⼈。
1066年爱德华国王去世,三⼈有权继承王位:英国的哈罗德⼆世(Harold II)、挪威国王哈罗德三世和诺曼底公爵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
威廉⼀世在哈斯汀(Hastings)打败哈罗德⼆世。
贤⼈会议闻讯在伦敦匆忙宣布威廉为英国国王。
英国宪法从此开始。
四、英国封建制度的建⽴威廉⼀世带来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与法国不同,所有的封建主都要向国王效忠,建⽴了⾼度中央集权的国家。
威廉三世建⽴了英国财政部(Exchequer or the Royal Treasury)。
这时英国⼗分强⼤,领⼟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半个法国和德国西部。
第一章_英国宪法
内阁由众议院多数党组成,首相由众议院多数 党领袖担任 内阁失去信任应集体辞职 内阁得不到议会支持时,首相可提请英王解散 众议院
第五节 英国的司法体制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 法制度。其司法体制分为三 个系统:英格兰和威尔士、 北爱尔兰和苏格兰。
(一)首相的地位
按照惯例,首相由英王任 命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 政党领袖担任。 英国首相具有三身份: 党魁、议会领袖、政府首 脑,是英国政府中的关键 和中心人物。
罗伯特· 沃波尔:第一任英国首相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议会内阁制
议会内阁制,是指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 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内阁制 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 。
继承顺序:
英王死后由其长子或长女继承,男性优于 女性。如果长子已死就由长子的男性或女性的 后嗣继承。如果长子死时还没有子女,便由英 王的次子或其后嗣继承。如果英王无子,就由 英王的长女或其后嗣继承。英王无子女,就由 其弟继承。如果没有任何合法的继承人,就由 英国议会和英联邦各自治领议会共同决定产生 英王,继承王位。
2.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
(1)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 (2)平民院的职权 立法权 财政权 监督权
三、英国工党政府的改革
威尔士议会大楼
(一)上议院的改革 (二)地方议会的改革
1998年英国工党政府通 过《苏格兰法案》和《威尔 士政府法案》,据此,苏格 兰和威尔士均于1999年首次 通过选举,产生并召开议会。
伊丽莎白二世与丈夫菲利普亲王2007 年5月3日启程访美,以参加纪念英国在北 美建立第一个殖民地400周年纪念活动
(二)英王的政治活动原则
英国宪法1
1.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原因是 (1)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力量相当 (2)《自由大宪章》的教训 2.从实质意义上理解英国宪法 (1)英国宪法包括单行性法律、判例、习惯、学 理等 (2)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一 致 3.由于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因而公共机构不 能由宪法规范,而是逐渐发展起来的。
(三)宪法判例 英国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中没有太多关于公 民权利保护的内容,这是因为英国人认为权利 和自由是客观存在于普通法中,普通法是社会 习惯创造的而非宪法创造的,对权利的救济主 要通过司法途径,英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 其中具有宪法性质的判例成为英国宪法的组成 部分。
自然正义原则 1.自然正义原则在普通法里具体化为两个基本的 程序规则: (1)任何人或团体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1610年波翰姆案 (2)听证规则 1863年古柏案、1956年里奇案 包括三个内容: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行政机关的 通知;了解行政机关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为自己 辩护的权利。
2.英国这个古老的原则是为了实现程序工作。自 然正义原则不仅适应于法院、行政机关,由于普 通法不区分公私法,因此还适用于影响公民权利 和利益的各种社会团体。 它不仅能够保护公民权利,而且能补充制定法的 不足。 3.自然正义原则有不适用的情况 4.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两种后果:自始无效;可 撤销
第一节 英国宪法的产生、特点和原则
一、产生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于1640年,直到1688 年“光荣革命”。英国宪法既有先进的政治理 念,又保留了浓厚的封建色彩。 1.英国新生贵族愿意与资产阶级合作 2.周边封建国家的围攻使得资产阶级采用这种 方式 3.英国资产阶级为自己发展赢得空间
(一)宪法性文件 1. 1628年《权利请愿书》 达纳尔案:1626年英王强制征收特别税,达纳 尔等5爵士拒绝交纳,依据国王的特别命令被 关押,1628年释放。他们认为这是国王滥用权 力,出狱后即开展工作要求限制国王权力。在 《权利请愿书》中规定,国王未经国会同意不 得强迫征税;不依据法律或未经法庭判决不得 逮捕任何人。 《权利请愿书》并未产生实际作用,但一直被 认为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宪法
下院议员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获得 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其领袖 由女王任命为首相,组建政府。下院第二 大党则成为法定反对党,组成“影子内 阁”。首相可提请女王提前解散议会举行 大选。下院的年均工作日为148天。开会的 法定人数为40人。从2002年4月起议员可获 得约5.5万镑年薪。
1628年《权利请愿书》
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 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 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 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 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 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 其他损害; 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不得根据戒 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
上院的年均工作日为152天。开会的法定人数为3 人,通过法案的法定人数为30人,会议一般允许 传媒自由报道。上院议员没有薪酬,但出席上院 会议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补助。1997年工党 执政后,加大了对上院的改革力度。1999年通过 《上院议员改革法案》,核心是取消世袭贵族的 议席。现世袭贵族的议席从改革前的750多人减至 90人。目前,上院第二阶段改革方案已经出台。 根据该方案,贵族将不再自动成为上院议员,上 院议员将来自社会各阶层。
第一讲 英国宪法
一、限制王权 ——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一)限制王权的渊源
1. 1215年《大宪章》 2. 1628年《权利请愿书》 3.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215年《大宪章》
文件共63条,用拉丁文写成。 多数条款维护贵族和教士的权利。要内容有:保障教 会选举教职人员的自由; 保护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例征收领 地继承税; 未经由贵族、教士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的同 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取消 国王干涉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利; 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任何 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 此外,少数条款涉及城市,如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 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 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 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
外国宪法(英美法德日俄)11
第一章英国宪法(共6课时)学习目标:通过学习和研究英国宪法,了解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了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以及英国的司法体制内容。
教学内容: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公民的基本权利、英王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制度、英国的司法体制知识点: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英国的司法体制的特色关键词:不成文宪法宪法结构国王议会内阁制司法体制练习题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又是最早制定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性法律的国家。
但是,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具有不彻底性、妥协性的特点,因此,英国的宪法也相应地具有其特殊性。
它虽然已有300余年的历史,但至今未制定一部成文法典的宪法。
我们今天所说的英国宪法,是指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300多年间,英国制定出的一系列成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若干宪法惯例。
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学习目标:通过本课时的学习,了解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教学内容:英国宪法的产生和变迁过程英国宪法的渊源知识点: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关键词:不成文宪法宪法结构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一)英国宪法的产生英国的宪法及其所构筑的宪政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宪政制度中的宪法性文件渊源可以追溯到封建时代的一些重要封建性法律文件。
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标志着英国法律发展和政治发展的一个转折,它被看作是英国宪法中最早的组成部分。
英国一些学者认为,《大宪章》是英国民主制度的基石,英国全部的制宪历史都不过是对自由大宪章的注释而已。
当然,被称为自由大宪章的《大宪章》,其重要意义大多是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而赋予的,是从贵族手中接过来用以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
但无论如何,《大宪章》提出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并体现了一个现代宪法的精神,即王权的有限性原则和社会的法治精神。
如《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民未经同等贵族的依法审判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伤害。
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文献
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文献
一、《马歇尔宪法》
《马歇尔宪法》是英国的国家宪法,是根据历史演变而来的一种政治制度,是英国最基本的政治宪法,是英格兰从王权共和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发展的重要中心。
它是由政府和议会,两个最重要的构成部分,组成的复合宪政制度,也有被称为“英国变革时期的政治根本原则”,是英国政治体制变革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
二、《大宪章》
《大宪章》,又称《权力宪章》、《君主宪章》,是英国内阁制的根本法。
1688年11月,由英王查尔斯二世签署,将普选制使入英国政治,确立英王及议会的体制,要求英王放弃外交政策的行使专制权力,将政权分割为英王和议会的共和制,确定了英王及议会之间的权力划分。
三、《威廉及玛丽条约》
《威廉及玛丽条约》(1689)是查理二世拥立威廉三世为英国君主和他娶玛丽女王为皇后的宪章。
它是一部改革性的宪法,使英国从王权建制转变为君主立宪制,它的精神强调了政权的共享,平等的权利,普遍的自由,政府的地方自治,宗
教的自由。
它承认保护英国公民的基本法律,如拒绝无缘无故逮捕,宣布议会和国王共同管理英国,约定国王不得改变该条约,以保证英国宪法的安定性。
大宪章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
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建立宪法政治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历史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底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
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
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
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
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
《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
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
它们的理论基础都是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
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
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的契约。
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一位英国的宪法权威人士曾说上下两院如果作出决定
▪发展: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阅读 “小密室的演变” ,了解英国责任内 阁制的形成和完善的经过。
1、“光荣革命”前,国王有一个最高的咨询机 构——枢密院。 2、“光荣革命”后,内阁逐渐取代了枢密院, 成了国王直辖的最高行政机关。 3、乔治一世不出席内阁会议,内阁会议无人主 持。 4、1721年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成了实际上 的首相,创下院多数党领袖任首相并组建内阁 的先例,并逐渐形成一些惯例。 5、18世纪中叶,责任内阁制形成并得以完善, 议会取得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控制权。
甲侧重于革命形式,认为只有轰轰烈烈的革命才值得称道, 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资产阶级与旧势力相妥协的产物,是 软弱和不彻底的表现,是非革命的,不值得称道。乙侧重于革命 后果, “光荣革命”迅速结束了詹姆士二世的统治,用政变方 式解决了复辟王朝,避免社会动荡,符合英国国情,是明智之举。
谢 谢!
开化县华埠中学 傅德良
特点:1、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三者融为一体2、君 主保留,但议会掌权;3、以议会为核心;4、国王临朝 不理政,代表国家,是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 征。 作用
①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 治理国家的权力。
②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 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⒊英国内阁的第一位首相是
A.克伦威尔 B.沃波尔 C.乔治一世 D.威廉三世
⒋下列关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下院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
B.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
C.上院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D.国王“统而不治”,只是最高权力的象征
关于英国1688年大“光荣革命”,同学们有不同看法。甲说“光荣 革命”是宫廷政变,是妥协,不值得称道。乙说“光荣革命”虽然 是宫廷政变,但它结束了詹姆士二世的统治,又未流血,应该肯定。 请写出你对甲、乙两种说法的理解。
英国宪法解释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
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
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
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
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
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
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英国宪法是由多个文件和习惯法构成的非成文宪法,其产生有以下几个特点:1.渐进发展:英国宪法的形成是一个经历了数个世纪的渐进过程。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基本法和司法判例的发展,包括《大宪章》(1215年)、《权利法案》(1689年)等重要文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宪法不断演变和完善。
2.非成文性:英国宪法没有明确的单一宪法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的起草或修订程序。
它是由一系列的文件、法律和习惯法组成的,其中一些文件具有宪法的性质。
英国宪法的非成文性使得其更具灵活性和可适应性。
3.对习惯法的依赖:英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习惯法的广泛运用。
习惯法是指长期以来的社会习惯所形成的法律原则,而非具体的法律文件。
英国宪法中的许多规则和原则都是通过司法判例和惯例的累积形成的,这些惯例构成了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分散性权力:英国宪法体现了分散性权力的原则。
英国没有正式的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被视为对宪法问题具有最终解释权的机构。
此外,议会和政府的权力也相对分散,没有明确的宪法制衡机制。
这种权力的分散性使得英国宪法灵活适应不同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5.继承性:英国宪法有着深厚的历史和传统,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古老的制度和权力结构。
许多宪法原则和规则都是源于以前的文件和法律,不断演变和调整。
这种继承性使得英国宪法具有独特的特点和稳定性。
6.未写明的权利保障:与许多其他国家宪法不同,英国宪法没有明确写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宪法强调的是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但并没有详细列出宪法中明确保障的权利。
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主要是依靠过去的法律和司法实践。
综上所述,英国宪法的特点包括渐进发展、非成文性、习惯法的依赖、分散性权力、继承性以及未写明的权利保障。
这些特点使得英国宪法成为一种灵活性强、适应性广的宪法体系。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
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历史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第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第大部份的土地。
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
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
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
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
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是一种可信赖的政治制度,法律渊源久远,影响深远,在
欧洲权力分立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英国提供庞大的护城河。
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涵盖宪法解释、君主和政府的职能、宪法修改、政府结构和管辖范围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作为君主立宪制系统的基本规定,它独一无二。
英国的宪法解释是一套复杂的构成,范围从确保单一政策的常见法以及英国司
法系统之外的普遍规定和先例宣誓,甚至涵盖序列英格兰法和威尔士法一致性,也包括一些较新的法律条款,如《人权法案1998》。
英国的君主的职能因其分裂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统治家的是法律的最终解释者,虽然它拥有审计会计总监、有罪否定、特权颁布法案、财政投票、军队的招募兵力的特权,但是,这些权力都受到本非法的法律限制,而且只有在外交领域才能发挥全力。
英国的宪法修改不需要君主的认可,只要国会通过相应的法律,它就可以修改
宪法。
在法律上,宪法修改必须经过连续修正;而通过引入具体的宪法原则,法院也可以修改宪法,确保宪法的合法性。
英国政府的结构包括三个独立的决策层次:司法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
三
大权力都是独立互不干涉的,三个行政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它们权力的界限也有严格的界定,确保每个行政部门只承担自己应有的职责。
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还特厚定隶属关系,分立政府在社会识别层面上发挥着巨
大作用,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确保了英国政府在权力分立框架中的稳定运行,使得政治有序集治于一身。
因此,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既确保了政府独立和权力分立,又促进了政治秩序的稳定,从而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
英国宪法 pdf
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是指英国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是英国的最高法律权威。
英国宪法没有以一部明确的宪法文件为基础,而是由多个法律文件、传统法和惯例组成的混合体。
英国宪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议会主权、君主立宪制和法治。
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决策权。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但国家的实际管理权掌握在选举产生的政府手中。
法治是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
英国宪法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大宪章》(1215年)、《权利法案》(1689年)、《合同法案》(法律制定中)和欧洲人权公约。
此外,英国的一些法律原则和权利也有非法律文件的形式,如普通法和英国传统习惯。
英国宪法的特点是灵活和演变。
由于没有一部明确的宪法文件,英国宪法可以根据时代和需要进行修改和演变,以适应社会和政治的变化。
这也意味着英国宪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可以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解决争议和问题。
英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议会主权:议会具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决策权,可以通过法律来制定和修改国家政策。
2. 君主立宪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是国家元首,但国家的实际管理权掌握在选举产生的政府手中。
君主的角色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一些形式的权力,例如签署法律和国家元首的责任。
3. 法治:英国的宪政制度建立在法治原则上,意味着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确保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受法律约束。
4. 传统法和普通法:英国宪法的一部分是通过传统法和普通法来确立的。
传统法是基于历史上的惯例和习俗,而普通法是基于法院判决案例的决策。
5. 人权保护:英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个人隐私、财产权和受虐待和歧视的保护等。
人权保护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和欧洲人权公约来确保。
6. 非正式宪政惯例:英国的宪法还包括一些非正式的宪政惯例,如政府的集体负责制和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等。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向学生展示英国立宪政治发展过程的特点,以及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性。
主要内容包括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英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以及英国的司法体制。
要求掌握英国宪法的发展过程,分析英国宪法的内在结构,了解英国宪政体制构造元素的变迁历程。
二、教学方法历史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归类法三、本章的重点、难点提示1. 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宪法结构2. 英王制度3.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4.英国司法体制的特色四、预设课时: 7学时五、教学内容: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是最早制定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性法律的国家。
但英国至今未制定一部成文法典的宪法。
英国是世界上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议会内阁制的典型国家。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一)英国史略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面积24.42万平方公里,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组成。
1.罗马人占领时期:公元前55年~公元410年大约3000BC左右,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来到大不列颠群岛,这是英国人最早的祖先。
700BC-100BC间,居住在欧洲西部的凯尔特人进入不列颠,此时他们已知道使用铁器。
54BC,罗马的恺撒军队征服了不列颠,把它变成罗马的一个省,407AD,罗马对英国的统治结束。
在罗马统治英国的400年间,由于罗马并未采取移民措施,英国人反抗占领的斗争又始终连绵不断,因此,罗马政权没有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制度留下什么重要的影响。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与丹麦统治时期:公元449年~1066年到5AD,民族大迁徙之时,日尔曼民族的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乘罗马帝国衰落之际,自北欧进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王国。
这些小王国彼此争雄达200年之久,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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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1、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
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
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
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
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
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③规范英国与自治领关系的法律: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等。
2、判例法: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
3、习惯法:大多数是在立宪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
如关于国王的“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关于首相自行组阁等宪法的惯例。
英国是世界保守主义的发源地。
虽然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义的影响,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有像英国那样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
同样,英国也是世界宪法的母国。
英国的宪法不但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极其独特,更重要的是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
数百年来英国的宪政更是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发展态势,从未有过中断。
应该看到英国良好的宪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义思想作为支撑。
而也只有在保守主义的语境下才能恰当的解释英国宪法这种独一无二的现象。
英国宪法简介到今天为止,英国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它是700年来习惯法的总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
习称《大宪章》。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约翰王在兰尼米德草原签署的文件。
文件共63条,用拉丁文写成。
多数条款维护贵族和教士的权利。
要内容有:保障教会选举教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例征收领地继承税;未经由贵族、教士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取消国王干涉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利;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任何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
此外,少数条款涉及城市,如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
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
自由大宪章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据之一。
编辑本段保守主义的信念保守主义思想在英国可谓源远流长,它几乎是伴随着英国国家的产生出现。
但是直到18世纪后期作为对法国大革命的一种近乎本能的反应,才真正的由英国人埃德蒙。
柏克把保守主义思想理论化。
但即使在此之前保守主义就不断的对英国宪法不断施加着影响。
只是这种影响是一种自发的和无意识的过程,是作为英国人民族性格的一种体现。
而真正的把保守主义与有英国宪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是因为两方面的因素的出现。
其一、保守党的诞生,这是保守主义政治上成熟的标志。
保守主义因而能够直接对英国宪法施加影响,左右英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其二、柏克的保守主义理论的出现,反映了保守主义在理论上的成熟。
保守主义为英国人的文化传统,为充满保守主义性格的英国宪法的运行和维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保守党是英国宪法保守主义特性的直接动因。
保守党是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前后由托利党转变而来的新型政党。
托利党产生于光荣革命前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政党之一。
托利党从诞生伊始就是作为维护国王和土地贵族即得利益的政党。
因此,这个政党便天然的带有浓厚的保守性。
但是托利党只能说是一个保守的政党,和近现代意义上的保守主义政党不同。
保守主义理论的创始人柏克是辉格党人,但是他的保守主义思想却被一部分托利党人接受并加以发挥。
因而保守党一方面很自然的继承了托利党的保守性,另一方面又抛弃了托利党单纯保守的态度,转而实行积极灵活的政策,使得保守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保守主义政党。
在近现代政治实践中,政党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通过自己的政治活动,把自己的意志反映在宪法之中,从而影响宪法的制定和运行。
英国保守党可以说是世界上力量最强大的保守主义政党,同时也是英国力量最强大的政党。
从英国开始政党政治以来,保守党就一直左右着英国政局的发展。
它的执政时间几乎占有三分之二。
尤其在二十世纪以来,保守党的优势更加明显 .长期的执政的优势使得保守党可以使英国宪法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发展,就是在处于在野党地位时,也是影响英国宪政发展的重要力量。
英国的宪政改革,正是在保守党的直接作用下而得以进行。
第二、公民的保守主义信念是英国宪法保守主义特性的主要保障。
法律、只有被人们所理解时,人们才会自觉的遵守并维护它。
英国宪法沿着保守主义的道路已经走了数百年,至今仍然充满了旺盛的生命力,这仅依靠保守党的力量远远不够。
究其原因,整个英国都是一个保守的国度,保守性是英国人民的民族性。
保守主义理论家休。
塞西尔就指出“如果说这种情绪(守旧的情绪)甚至现在仍然是强烈的,那么它在中世纪就是压倒一切的了。
……守旧思想好像尼罗河那样发源于一个无法确定其面积大小的浩瀚的湖泊,谁的眼睛都无法看到它的边缘。
” 正是在这样一个保守的国度里,充满了保守主义特性的英国宪法才能够长盛不衰。
当某些事件或者个人有可能改变保守性的宪法的时候,英国人便会自发的起来维护自己的宪法。
如同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维护本国的传统制度,抵制激进主义便成为大多数英国人的共识。
编辑本段尊重传统“传统”,《辞海》上解作“历史流传下来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
”传统是历史的产物,但是传统又不同于历史。
传统不仅仅只是揭示人们过去行为的一贯方式,更重要的是,传统会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有强烈的影响和控制作用。
保守主义是在与激进主义者论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保守一词仅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对传统的尊重和保持。
保守主义尽管在理论上有较大分歧,但是在对传统的尊重这一点上总是能够达成一致。
就像有学者所说“不管其形成的方式如何,……对保守主义来说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维护既成的‘传统’,这就足够了。
” 保守主义者对人的理性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恐惧。
出于对理性的不信任,他们认为仅仅依靠人的理性,无论构想得是多么的完美,都是不可靠的。
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在历史进程中不断纠错与改进以臻至完善的过程。
保守主义的鼻祖柏克就认为:“个人是愚蠢的,群众当未经审慎考虑而行事,一时也是愚蠢的;但人类是聪明的,而且,倘能给他们以时日,人类作为一个物种一向是正确行事的。
” 在国家制度上尤为如此。
在他们看来,国家不是依靠个人理性设计出来的,国家制度是一个成长的过程。
政治体制的权威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存在,它是一个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积累的过程。
权威只能在历史中被逐步赋予。
如同柏克所说:“我国的政体是约定俗成的体制;这种体制的唯一权威性就在于它的存在源远流长。
……约定俗成是一切权柄中最坚实的,不仅对财产是如此,而且对保障该财产的权利,对政府,也是如此。
”尊重传统,一方面是英国宪法的效力源泉。
英国的宪法并不具有至上性,英国有的只是议会至上。
英国宪法是一部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
这些以普通法律,政治习惯等方式表达出来的宪法与普通的法律和政治习惯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并没有区别,但是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却有相当大的差异。
英国宪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宪法性效力。
它们高度稳定,一些著名的宪法性法律,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历经数百年还一直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其神圣性远非普通的法律可比,甚至连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也望尘莫及。
而这种独特的状况恰恰是来自于对传统极端尊重的信念。
首先、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保守主义。
英国宪法采用的是柔性修改方式。
因此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在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无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会变动频繁。
实际上英国的宪法性法律有相当高的稳定性,要对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修改的难度并不在那些规定了严格修宪程序的刚性宪法国家之下。
1832年英国的第一次议会改革,辉格党首相罗素三次提交改革议案,并且一度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才通过了一部改革力度有限的《议会法》。
尽管如此,托利党人仍不满意,断言它“将推翻等级制度和财产的所有天赋权利。
” 这种修改的困难性并不是因为这些法律本身是宪法性的而不能随便修改。
英国人把这些法律看作是历史事件的结果。
每一部宪法性法律都是一个时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议会的作用只是把历史事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记录而已。
这些事件是来自于历史选择的结果,它的意义也正在它的历史性。
在保守主义者看来,正因为它是历史的,所以它也不容改变的。
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的不同点就在于此:普通法律的权威是因为它是由议会制定的有强制力文件,而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是来自于文件所确认的事实本身,不仅仅是因为它是议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就像著名英国宪法学家詹宁斯所说“使威廉和玛丽而非詹姆士二世或自命为詹姆士三世的那个人成为君主的,是经革命承认的事实,而不是先前存在的一纸法则。
”其次、保守主义信念保证了英国宪法惯例的效力。
宪法惯例作为宪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是在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中都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