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的具体操作行为。
它是行政管理的具体体现,具有管理、监管、服务和调控的功能。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妥善性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行为的性质首先是强制性的。
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对社会公民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制,确保公民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从而更好地实现管理目标。
但是,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任意滥用。
行政行为的特点还包括终局性和约束性。
终局性意味着一旦行政行为作出,其效力即产生,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行政行为的约束性则指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时,需要依法行使权力,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应用中,行政行为分为许可行政行为、奖励行政行为、处罚行政行为和调整行政行为等。
许可行政行为是指政府依法对某些特定事项给予允许或批准,例如建设项目的许可、经营活动的许可等。
奖励行政行为是政府对履行好社会责任、做出突出贡献或有功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处罚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调整行政行为是指政府在监管和管理过程中对市场、社会和公民行为进行调整和协调,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然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不总能得到充分保证。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合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行政行为可能导致侵权、不公正和不合理的情况。
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监督制度和法律救济机制,加强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对于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确保政府的权力行使符合法治原则和法律要求。
第六章、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提出申请;
书面提出申请(不会书写的代填); 查自身个人信息的要带身份证件。
21 2、行政ຫໍສະໝຸດ 关15日内答复,经批准可延至30日,征求
第三人意见的时间不计; 3、答复的具体方式: (1)应当公开,告知如何获取; (2) 不应公开,告知并说明理由; (3)不由本机关公开 ,告知找其他机关; (4)信息不存在,告知不存在 (5)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补正。 4、申请人可以对公开的方式提出请求,但形式上需 变通的可变通提供 ;
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 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 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 《行政处罚法》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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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公共性之下,要求人民必须成为行政 活动的主人,使得公共性的具体内容得以公开而 且客观化。人民需要了解并且能够充分参与行政 过程。而这前提就在于公开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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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原则与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指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内心 的精神作用公诸于外部的精神活动的自由,表达自 由不仅是保障公民免于国家对表达思想、意见的限 制,它的真正实现需要信息传达者和信息接收者的 相互作用。在国家职能不断增加,大量信息掌握和 集聚于国家之手时,如果这些信息不能公开,不能 够被公民有效的获取和利用,就无法让公民形成自 己的思想和意见,那么对表达自由的保障也就无从 实现。因此公开原则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具有重要的 意义。美国的信息公开运动.doc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社会成员进行治理、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和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着直接的、具体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出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证明文件或决定。
例如,公民需要申请驾驶执照、办理护照等都需要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的合法性,许可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被许可人有权依法进行相应的活动。
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不得滥用权力。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拆除等。
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表现,对其给予肯定、奖励和荣誉的行为。
行政奖励既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名誉奖励。
行政奖励可以激发公民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其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奖励时,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确保奖励的公正和合理。
四、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纠纷或争议进行裁断的行为。
行政裁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一般情况下不可再审。
行政裁决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第六章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课件
❖ 4.违法行为应达到依法该受处罚的程度。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 2.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原则。 ❖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T28 ❖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 T29
❖ 第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三)行政处罚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外部相对人/内部工 作人员。
(2)制裁的依据、方法与手段不同。 (3)救济途径不同。即是否可诉。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 (1)种类不同。罚款/罚金的区别。 ❖ (2)制裁权力的归属主体不同。 ❖ (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 ❖ (4)所依程序不同。 ❖ (5)性质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
为。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 惩罚性的措施,针对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 行是执行性、督促性的措施,针对没有按期 履行义务的行为。
❖ (五)执行程序 ❖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涵义
❖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 的法律事实、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 认定和证明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特点
❖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 3.行政确认的内容具有中立性。 ❖ 4.行政确认是一种能影响相对人权利
❖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 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
• 当事人自己履行原则
•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案例3】 1995年5月,农民郑某和某乡政府签订了渔业承包合 同。合同约定:(1)郑某承包百合水库上游水域,从事 渔业养殖,郑某每年向乡政府上交承包费2万元,合同期 限10年。(2)郑某须维护好水库堤坝,保证防洪功能。 之后,郑某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投入3万元资金对水域 进行渔业开发利用。之后郑某的渔业养殖业效益颇丰。 2000年,乡政府新任乡长后提出:为了提高百合水库 的利用效率,应当对水库整体水域进行综合治理开发,以 达到更好的防洪效果。之后,乡政府派人和郑某协商提前 终止合同问题,郑某坚决不同意。2000年7月6日,乡政府 派人将水域强制收回。 问题:乡政府的做法正确吗?
参考答案
•
1.省公路局与道路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 行政合同。根据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并结合本 案事实可以得出这一个结论:其一,在合同中, 存在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即省公路局;其二,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 行政管理职能,而不是实现行政主体自身利益; 其三,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是完全 平等的。
【案例1】
1999年9月10日,滴道河乡政府与曲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协 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曲某承包位于某地的荒山一座, 承包期为20年,曲某应在所承包的荒山上植树造林,也可以 种植有经济价值的果树;(2)曲某应保持荒山的生态环境不 被破坏,荒山的林木面积应逐年增长,不能减少;(3)如曲 某违反合同的约定,乡政府有权收回荒山并对曲某进行经济 处罚。2003年,乡政府对曲某承包的荒山进行检查时,乡政 府发现曲某所承包的荒山林木面积有所减少,曲某将荒山土 的部分土地改为耕地,种植了其它农作物。乡政府认为曲某 已违反荒山承包协议约定的条款,对曲某所承包的荒山应依 法收回,于是乡政府在2003年8月作出收回曲某承包荒山的决 定,荒山种植的农作物归曲某所有,并对曲某处以罚款3000 元。曲某对乡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曲 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法院该怎样处理?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二)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向行政相对人征缴一定 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特征: 1.公益性 2.法定性 3.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二、行政征收的分类 (一)普通征收 普通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和费用征收,是一种无偿性的征收。 1.行政征税 2.费用征收 (二)特殊征收 这里的特殊征收是指土地征收,强调的是对土地强制性的取得, 有学者称之为公益(用)征收,它是一种有偿性的征收。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二)土地征收程序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2.审核批准 3.公告登记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给予补偿 5.实施征收 五、行政征收的补偿和救济
第三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用的涵义 (一)行政征用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征用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第三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命令的分类 在西方国家,有学者把行政命令分为四个种类,即执 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但是,西 方国家的行政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 法规的职权,其与我们这里分析的涵义是不同的。我 国大陆行政法学界认为行政命令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 命令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之分。
三、行政命令的功能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三、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一)征收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保护相对人合法财产权原则
第二节 行政征收
四、行政征收的程序 (一)税费征收程序 我国税费征收程序主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办法》(试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作了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事项登记 2.费用核算 3.款项征收
第六章行政行为《行政管理学》PPT课件
6.3 行政强制
第6章 行政行为
6.3.2 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 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 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6.1 行政行为概述
第6章 行政行为
6.1.4 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行政行为能否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需合法,只有具有主体资格 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活动,其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2)职权要件。职权要件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作出该行政行 为的法定职权。 (3)内容要件。内容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内容必须合法。 (4)程序要件。程序是保证行政行为正当、合法的必要条件,行政行为必须按照 法定程序进行才能合法成立。
6.1 行政行为概述
第6章 行政行为
6.1.4 行政行为的效力 3)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
(2)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行 为,发现其违法,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 力,视为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存在。 行政行为的撤销通常需要具备下述理由之一:
6.2 行政处罚
第6章 行政行为
6.2.1 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第6章 行政行为
6.2.1 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2)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2、审查与决定: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 3、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 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 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利 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 与物质利益相关的权益的行为。 1、 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 的权益。 2、 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和组织。 3、 是一种应申请而为的行为。 4、 属于羁束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1、 抚恤金 2、 最低生活保障。 3、 社会保险金。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2、奖励与行为相当原则。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4、公平平等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与稳定性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四:行政奖励的可诉性问题:认为与发放抚恤 金一样有可诉性。
第八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 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为。 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 2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 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在本案中,魏某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显 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县人民政府对魏某 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属于一种行政确 权行为。这种权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的设定。《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 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 现状。”所以,该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魏家与宗家 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所以,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是正确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6第六章-行政行为.ppt
(3)由上级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4)经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和变更。
(5)因发现确有错误,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 体自己变更和撤销。
3.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 立、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对象产生法律上的约 束性,有关对象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将要承 担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这种拘束力主要表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产生法 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行政行为。
七、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
为,它是指行政主体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 根据自身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或消极行 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 申请后才能被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 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 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 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依法 被改变的情况主要是:
(1)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予以撤销。
(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2)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 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 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但需要明确的是:
①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效力,并不等于行政行为都 必须强制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了行政 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就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
行政行为
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要求: 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 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 单方意志性。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 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 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01 概念特征
03 内涵 05 生效要件
目录
02 特征 04 责任概念 06 基本原则
07 历史渊源
09 行为分类
目录
08 行为失效 010 告知生效
011 附款生效
013 即时生效
目录
012 受领生效
基本信息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 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 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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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抚恤金: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方式。
一般包括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以及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行政给付的特征⑴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⑵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⑶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⑷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5)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
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
表现为被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如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等。
(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
形式:(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 社会救济、福利金;(4) )自然灾害救灾金及救济物资行政给付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
由于行政给付的标的多为一定的财物,在程序上还要求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和物品登记、交接手续。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⑴主体是为特定主体;⑵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⑶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⑷决定具有多样性;⑸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⑹作为一种法制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行政许可的程序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认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⑴一般程序:申请程序(符合要件: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受理程序(分为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取期补正、不予受理);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内容: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申请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质性审查方式有:核查、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听证核查);听证程序(告知、申请、组织听证、通知有关事项、举行听证、决定);决定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限期作出决定程序);期限(20日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变更和延续。
⑵特别程序:一是招标、拍卖程序(招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
拍卖:拍卖委托程序、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实施阶段);二是认可程序: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考试、考核、核准);三是登记程序:是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一种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申请和审查与决定)。
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特征⑴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⑵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⑶行政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⑷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奖励者某些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⑸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⑴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它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
⑵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行政奖励应以一定的奖励形式表现出来。
⑶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定的奖励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体来授予,行政主体不能超越其权限任意决定授予受奖者某种形式的奖励;⑷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实施行政奖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将影响奖励的效力,且影响到受奖者的法定权益。
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奖励行为赋予受奖励者的权益(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的权益。
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行政奖励的程序⑴奖励的提出:一般有三种方式:自行申请或申报;群众讨论评选、有关单位或个人推荐⑵审查批准;⑶公布、评议;⑷授予奖励。
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认可:又称认证。
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
鉴证:即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
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
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是要式的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⑴主要形式:①确定。
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
②认可。
③证明。
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
④登记。
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⑤批准。
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申请事项或某种法律行为,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认可或同意的行为。
⑥鉴证。
⑦行政鉴定。
⑵基本分类:①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前者是指必须由相对方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进行的确认。
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不待相对方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确认,又称主动的行政确认。
它不必以相对方的申请为必要条件。
②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
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而存在,该行为的完成是他种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他种行政行为的补充,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他种行政行为。
③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这是最重要的分类。
对身份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确认。
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的证明。
对事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某项事实的性质、状态、真伪、等级、数量、质量、规格等的确认。
对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的确认,也可称之为行政确权。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与区别⑴联系:①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②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⑵区别:①对象不同。
行政许可是使相对人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
行政确认则是指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
②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
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联系与区别⑴联系:①行政确认是前提。
②在财产权发生争议时,确认有时通过裁决来表现。
⑵区别:①对象不同。
行政确认的对象可以是合法行为或事实,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和事实;可以是有争议的事项,也可以是没有争议的事项。
行政裁决的对象必须是相对人提起的有争议的事实,行政处罚的对象则严格限定于行政违法行为。
②内容不同。
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行政裁决的内容是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对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法律制裁。
③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确认不创设权利,不增加义务,对相对方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者除外);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则可以直接涉及甚至设定、增减、免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必须接受和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确定的内容,否则,会由此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裁决的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即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 行政裁决程序的启动往往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⑷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5)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即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
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类似民间的活动出现。
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而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区别①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②两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作为申请人的相对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