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伊岭区宏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认定办法修订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_笔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书籍简介 (3)1.2 编写背景与目的 (3)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概述 (5)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 (6)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7)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意义 (8)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 (9)3.1 组织结构 (10)3.2 组织成员 (12)3.3 组织决策机制 (13)3.4 财务管理 (14)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16)4.2 项目管理 (19)4.3 合同管理 (20)4.4 风险控制 (21)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 (23)5.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4)5.2 资产保护 (25)5.3 劳动力保障 (26)5.4 知识产权保护 (27)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28)6.1 法律责任 (29)6.2 行政监管 (30)6.3 社会监督 (31)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来发展 (33)7.1 信息化建设 (34)7.3 可持续发展 (37)八、结语 (38)8.1 读书体会 (40)8.2 建议与展望 (41)一、内容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是一本全面介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书籍,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运作机制和实践应用。
总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宗旨、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与登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和登记机关,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成员与股权管理:详细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的加入、退出和转让等机制,以及股权的设置、管理、收益分配等事项。
组织机构与治理: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和选任方式。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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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结束——。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新政办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尊重历史。
确认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
确认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样本(2篇)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样本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标精神,按照《山西省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古交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____》和《马兰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人口情况全村现有总户数户,总人数人。
(二)资源情况用地总面积亩。
其中。
有纯林地亩,灌木林地亩,经济林亩,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亩。
其中。
包括退耕还林亩,宜林荒山荒地亩。
(三)改革范围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经营的林业用地。
参与林改面积亩。
不参与林改面积亩。
二、组织机构村林改领导小组(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成员:三、改革遵循的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收益权。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
3、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客观实际确地改革形式。
四、改革形式1、非集体林地的处理方法(1)对于合同完善、群众没有异议的,依法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或授权的村林改领导小组确认后直接确权发证。
(2)对于合同不完善、群众单调不大的,合同主要条款不变,可以通过调整承包费缴纳比例的办法对合同进行完善。
(3)对暗箱操作,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群众意见较大的,有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依法进行纠正。
(4)对承包的宜林地没有按要求完成绿化任务的,一是限期绿化,二是作为合同违约处理,按照程序收回,归集体所有,列入这次改革范围。
2、集体林地的改革方法按“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均股利方式落实产权,由农户承包同意经营管理,村民以均股利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3、参加林改人口的确定不管人在与不在,凡是年月日前出生,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都是参与改革均股利的对象。
4、合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林改承包期为____年。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范文____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第一章引言集体林权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国家所有的林地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和使用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不明晰、权属不清的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权属界定不清、识别难度大等。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发展,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
第二章现状分析2.1 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2.1.1 权属界定不清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村集体林地的权属界定不明确,导致林地利用和保护难以有序进行。
2.1.2 识别难度大由于农村集体林地众多且分散,识别难度大,导致集体林权的确权难度大,部分农户难以享受到集体林地带来的利益。
2.1.3 利益分配不合理目前,农村集体林地的利益分配主要以经营收益为主,忽视了林地生态和社会公益价值的体现,导致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
2.2 国内外经验借鉴借鉴国内外的集体林权改革经验,可以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2.2.1 日本的林业合作社制度日本的林业合作社制度通过建立林业合作社,将集体林地的管理和利益分配等事务纳入组织,有效解决了权属界定不清和利益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2.2.2 印度的村民自治制度印度的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了农村居民的自治能力,将集体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委托给村民委员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章改革目标和原则3.1 改革目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界定明确、利益分配合理、生态保护有力的目标,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3.2 改革原则3.2.1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集体林权改革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通过民主参与、平等协商的方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权。
3.2.2 强化生态保护导向集体林权改革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注重保护集体林地的生态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新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施方案
新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施方案一、改革背景和目的新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旨在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加快农村改革和发展。
通过确立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增强农民的产权保护和经营主权,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活力的激发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提升。
二、改革原则和基本思路1. 坚持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2.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经营主体作用。
3. 坚持市场导向,加快发展农村产业经济。
4. 坚持法治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5. 坚持科学规划,注重程序规范和可操作性。
三、改革重点任务1. 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登记制度,确立产权确定、权益保护和退出机制。
- 推行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鼓励成立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济组织。
2. 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 鼓励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经营权,支持农户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化交易。
-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3. 激发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 加大技术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农业生产能力。
-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合作社等新型经济形式。
4. 健全政策支持,为农村改革提供保障。
-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增强民众对改革的认同和支持。
-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农村集体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四、改革措施和保障措施1. 组织领导机制改革。
建立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协调和沟通,推动改革有序进行。
2.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修订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法规,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力度。
3.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开展广泛宣传,增加农民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4. 建立监管机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
组织 发动
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制定工作方案及召开动员会议 宣传培训以及外出考察学习
清产 核资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 资金以及债权债务合同 的清查核定
成员 认定
根据村子实际情况制定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 定办法
财务清理
实物盘查
资源详查 登记造册
产权界定
公
示
资产处置
制定方案
公
示
确
认
股份 合作制
改革
对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 或份额形式进行量化
股权设置 股权管理 颁发股权证书
运营 机制
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资产运营 收益分配
理事会 监事会
资料 归档 备案
对改革中形成的有关重 要资料整理归档备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乌政办[2012]281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8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区(县)领导小组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农牧区初始登记成果、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权结果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内政办发[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要求,我区已基本完成对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为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加快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集体林地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和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中已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截至2012年3月底,我区3.27亿亩集体林地已勘界确权面积3.15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6.33%,其中,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1.87亿亩,仍有40%以上已确权的集体林地未能及时登记发证,严重制约了广大农牧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区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事业的顺利推进。
2024年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
2024年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为了推进村集体林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提高农民群众的经济收益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____年至2029年,本村将实施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旨在建立村集体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机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的绿色发展。
任务1:进行林权确权登记在____年上半年,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村集体林权的确权登记工作。
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所有村集体林地,明确归属和使用权。
任务2:建立集体林资源管理机构在____年下半年,根据林权确权登记结果,建立村集体林资源管理机构,并选聘专职人员负责集体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
任务3:制定村集体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____年底前,制定村集体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林地的开发方向和重点。
规划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兼顾农民的经济利益。
任务4:推进村集体林资源开发项目从2025年开始,根据林地规划,推进村集体林资源的开发项目。
可以发展林木种植、生态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等,同时鼓励农民发展适合当地条件的特色产业。
第三章:实施步骤步骤1:开展宣传教育在____年年初,开展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向村民解释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措施,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步骤2:林权确权登记在____年上半年,组织专业力量对村集体林地进行确权登记工作。
确权登记包括界址标定、权属辨明、登记备案等步骤,确保权属清晰。
步骤3:建立集体林资源管理机构在____年下半年,根据林权确权登记结果,建立村集体林资源管理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同时,选聘专职人员负责集体林地的管理工作。
步骤4:制定开发利用规划在____年底前,制定村集体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规划要明确开发方向和重点,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兼顾农民的经济利益。
步骤5:推进开发项目从2025年开始,根据林地规划,推进村集体林资源的开发项目。
2024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4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____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我国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提高村级集体林权管理效能,我国决定在____年进行全面的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本方案旨在推动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优化村级集体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机制,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
二、改革原则和基本思路1. 坚持保护为主,改革创新为辅。
保护村级集体林资源是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同时也要通过创新改革,提升村级集体林资源的价值。
2.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改革过程中,要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改革举措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考虑到不同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异,制定具体改革举措时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4. 坚持公众参与,民主决策。
改革中应广泛征求村民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通过民主决策方式确保改革举措的合法合理性。
三、改革内容与举措1. 林权确权登记制度改革(1)完善一级划定、二级认定、三级登记的林权确权登记制度,确保林权确权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加强政府的组织和统筹,落实林权确权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3)建立林权确权登记信息库,及时更新、监督和管理林权信息,保护林权的合法权益。
2. 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1)建立村级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林权流转,促进集体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2)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鼓励村民参与林权流转交易,并确保流转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3)加强监管和管理,防止林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和非法操作。
3. 林权权责清晰化改革(1)明确村级集体林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边界,确保权责清晰、权益明确。
(2)完善集体林权管理机构和运营体系,提高村级集体林权管理的效能。
(3)鼓励村民参与集体林资源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营运的效益。
4. 林权保护和监管机制改革(1)加强林权保护和监管机制建设,完善集体林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村级集体产权改革方案
村级集体产权改革方案1. 背景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发展对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农民收入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村级集体产权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权益不清、流转难、经营效益低等,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村级集体产权改革迫在眉睫。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村级集体产权改革,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村产业升级。
3. 主要内容3.1 产权确权登记为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需要进行产权确权登记。
具体步骤如下:•调查摸底: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调查,并摸清其产权状况,包括土地、房屋、自然资源等。
•产权登记:根据调查结果,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进行登记,确权归属,并提供产权证书。
•法律保护: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保障产权的合法性,防止权益侵害。
3.2 权益分配机制为了实现村级集体产权改革的目标,需要建立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
具体措施如下:•利益共享: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合理分配给村民,鼓励村民积极参与产业发展。
•股权激励: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资产转化为股权,鼓励村民持股参与经营管理。
•优势互补:鼓励村民通过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合作共赢。
3.3 流转市场化村级集体产权改革需要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流转。
具体方法如下:•流转挂牌:将村级集体产权挂牌上市,允许村民自主选择流转对象。
•交易撮合:设立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撮合服务,促进产权的流转。
•流转保障:建立流转合同和交易机制,保障产权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4. 推进措施为了保证村级集体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采取以下推进措施:•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村级集体产权改革,鼓励村民参与。
•宣传教育: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村民对产权改革的认识和理解。
•培训指导:组织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培训村民参与产权改革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产权改革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贵港市、玉林市
荔浦县、梧州市万秀区、北海市银海区、扶绥县
重庆
——
万州区、黔江区、九龙坡区、渝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綦江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
四川
广元市、遂宁市、巴中市
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德阳市旌阳区、什邡市、江油市、绵阳市游仙区、内江市市中区、犍为县、雅安市雨城区
黑龙江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
克山县、龙江县、甘南县、桦川县、桦南县、鸡东县、铁力市
江苏
整省试点
浙江
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
杭州市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温州市鹿城区、永嘉县、绍兴市越城区、诸暨市、义乌市、浦江县、龙游县、台州市黄岩区、玉环市、遂昌县
安徽
滁州市、宣城市
肥东县、蒙城县、泗县、界首市、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当涂县、铜陵市义安区、青阳县、安庆市大观区、黟县
甘肃
定西市、嘉峪关市、张掖市
民勤县、庄浪县、天水市秦州区、康县、永靖县、金昌市金川区、榆中县
青海
西宁市
——
宁夏
石嘴山市
灵武市、隆德县
新疆
——
特克斯县、阿克苏市
贵州
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云南
玉溪市
富民县、曲靖市沾益区、禄丰县、开远市、建水县、丽江市古城区
西藏
——
林芝市巴宜区
陕西
西安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韩城市
陇县、岐山县、淳化县、铜川市印台区、合阳县、白水县、延安市宝塔区、吴起县、府谷县、城固县、岚皋县、丹凤县
福建
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
泉州市泉港区、永春县、永安市、仙游县、邵武市、建瓯市、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市永定区、宁德市蕉城区、福鼎市
2024年集体林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方案
2024年集体林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方案____年集体林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当前我国的林地所有权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责不清:由于林业管理部门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权责不清,决策难以形成共识,进而影响了林地的保护和经营管理。
2.生态环保保障不足:在某些地区,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和管理,一些集体林地遭受砍伐和非法占用,导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3.集体林地利益分配不均:一些地区存在集体林地利益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一部分农民收益较高,而一部分农民则面临收益较低的困境。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本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制度,确保林地的保护和经营管理,并实现集体林地的公平利益分配。
三、改革措施1.明确集体林地所有权在改革后,集体林地所有权将由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为法定代表人。
这将有助于明确权责关系,便于决策形成共识。
2.完善权责制度建立健全的权责制度,明确林业管理部门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合理划分工作职责,确保林地的保护和经营管理。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集体林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集体林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4.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集体林地经营收益合理分配,给予劳动力和资金投入者合理回报。
5.加强农民权益保障加强农民权益保障,提高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社等形式,实现农民自主管理和收益。
6.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砍伐和非法占用集体林地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集体林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7.完善政策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集体林地的管理办法和承包经营的权限和义务,为集体林地的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四、实施步骤1.制定改革方案成立改革工作组,制定详细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
2.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向农民普及新的林地所有权制度,提高农民的认知和参与度。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黑农厅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对《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三章交易主体与范围第四章交易程序与方式第五章行为与规范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政府主导、服务三农”方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构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交易平台。
第五条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相关规定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第六条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保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畅通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渠道,不得搞区域分割和市场封锁。
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扎实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
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扎实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作者:王朋玲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14期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农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为切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针对一些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建设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财务公开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到位、记账不及时等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严格"三资"管理工作规范的粗浅建议。
一、阿什河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情况阿什河街所辖9个行政村,79个村民小组,2017年7月,我街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培育村集体经济组织。
1、健全机构。
成立了以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涉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在农经中心下设办公室。
各村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在全街上下形成了机构,分工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
2、制定改革方案。
及时根据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了《阿什河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阿什河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推进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
3、大力宣传营造改革氛围。
及时发放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宣传册》、《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并发放到村、组,加强政策宣传、指导改革工作。
各村也利用召开村干部会、村民会议,及时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宣传,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努力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4、加强培训指导。
组织各站办负责人及各村工作人员开展农村产权制度工作培训。
同时,对业务骨干、各村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进行业务培训。
制定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帮助各村扎实开展清产核资、成员界定、选举监理事会机构等程序步骤。
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取得成效
工作研究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2年第1期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取得成效刘要仙1,李耀祯2,张俊梅2,敖特更达赖3,赵汗春2,康锦艳3,刘 雄2,苏 荣3,张丽芬2,李怀平3,刘子廷3,王泽平2(1.伊金霍洛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蒙古伊金霍洛旗 017200; 2.伊金霍洛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伊金霍洛旗 017200; 3.伊金霍洛旗农牧事业发展中心,内蒙古伊金霍洛旗 017200)摘要: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央部署的一项管全局、管长远、管根本的重大改革任务。
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度重视,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总体要求,用近3年的时间扎实开展了以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与管理、资产量化、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初步建立了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使农村集体经济有了一本“明白账”、拓宽了农牧民增收渠道、规范了集体资产管理。
下一步将以改革的新成效助推乡村振兴取得新的突破,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助推乡村振兴,增加农牧民收入,确保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改革;做法1 伊金霍洛旗概况伊金霍洛位于鄂尔多斯市中南部,总面积5 600 km2,辖7个镇、138个行政村,常住人口25万,其中少数民族1.4万人。
煤炭资源量多、质好、易采,已查明煤炭资源储量约560亿 t,保有储量325亿 t,年产煤炭2亿 t,是全国第三大产煤县和国家重要的能源战略基地之一,也是内蒙古重要的清洁能源输出基地。
地处呼包鄂榆城市群腹地,是鄂尔多斯市城市核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总里程达4 259 km,铁路运营里程达238 km,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和鄂尔多斯火车站坐落境内,可直达北京、上海、广州、西安等大中型城市,是呼包鄂榆及周边地区重要的立体化交通枢纽。
某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某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XX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加快统筹城乡进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预期目标(一)基本原则1.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
2.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必须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农民各项合法权益,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3.积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积极稳妥推进。
4.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基本单位是村级组织和广大农民,必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破解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顺利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二)预期目标2021年,全面完成试点村(兴民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含农民开垦的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荒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到2021年,实现农村土地资产在权属上更加清晰、管理上更加规范、保障上更加有力,基本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和配套机制。
二、工作重点(一)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对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按照国家政策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各涉农部门依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向农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是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机关、学校、医院、村部、企业等使用的集体土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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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伊岭区宏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认
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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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伊岭区宏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度本办法。
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
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四项原则,做到以保护我村每个农民权益为目的,全面统计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宜宽认定”为标准,经全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实行三满公示、村民签字确认工作流程,达到成员认定目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也就是一个人只能具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因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要做到既不能重,也不能漏。
二、成员认定流程
1、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我村成员认定办法,并公布认定时间、认定范围及计划公示时间,并请示上级部门进行批复。
2、成员认定时间以2017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3、统计2017年户籍簿底,拉出成员初步认定名单;
4、根据初步认定名单,进行走访调查,在通过老支书、老党员了解确认,形成我村认定名单。
5、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我村成员认定名单进行分析,无异议后进行第一次公示,并及时收集意见。
6、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第一次公示结果进行整理,并对村民反映的意见及成员增减进行研究解决,举手表决通过,并进行第二次公示。
7、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第二次公示结果进行修改,举手表决通过,并进行第三次公示。
8、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总结我村成员认定
成绩,并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签字。
签字确认后存档
并上报上级部门。
三、成员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
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是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三是申请取得。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
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出具的证明);(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出具的证明);
四是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五是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按照上述成员认定原则和资格取得方式,下列情形一般可直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2.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把户口迁出本村,且没有在现户口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3.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人员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4.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的政策性移民家庭的农业人口;
5.通过合法婚姻关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给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6.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日为在校大中专学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
7.截止改革时日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士官(二级以下)、服刑人员;8.
转居转工人员中把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及家庭人口;
9.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且户籍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生子女。
10.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可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其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集体资产份额,有权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参与集体净资产的处置。
这些人员的范围包括:
1.办理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全家转为小城镇(非设区市)的劳动力;
2.持有合作社时期老股金,目前已经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其他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享有集体资产权益的人员。
四、成员资格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从实践看,对于因以下六类情形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一般可视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结,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行丧失。
2.已经取得了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3.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籍。
我们框定设区市的理由是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在城镇尚未普遍建立,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不一定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
而设区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全部建立,所以在其
取得了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时,即应丧失其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4.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或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应丧失其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但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因其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自愿放弃。
原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