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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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二○○八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合理准确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河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提取的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

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生产经营成本。

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在同一市场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该种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

第六条 职工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调查情况报告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调查情况报告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调查情况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有关要求,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师市发展改革委对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调查项目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调查。

二、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现有出租车15辆。

经营范围为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网路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保险代理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三、成本调查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窗体顶端(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发改成本〔2021〕1065号)。

(四)《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五)国家发改委《客运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办价格﹝2021﹞2406号);(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七)国家发改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21〕1219号);五、成本调查程序(一)初审:对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按规定转入具体的审核程序。

(二)审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被调查单位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三)实地调查:对被调查单位的原始凭证进行实地取证、审核。

(四)反馈意见:提出成本调查有关意见。

六、成本调查主要内容(一)成本构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

直接成本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发改价格[2015]1347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制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国家能源局配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6月9日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输配电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关于《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关于《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政府价格管理 部门 ;
3“ .监审办法 ” 明确物业服 务定 应
价 成本监审仅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
段。理 由是业主大会成立后 ,业 主大
会有 权 自主决定物业服务的成本构成
和价 格标准 ,自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
的经营行 为 ; 4“ .监审办法 ” 明确物 业服 务定 应 价成 本监审仅适用于普通居住物业小 区( 或政策性 住宅小区 ) 而非所有 类 , 型和性 质的物 业 ,对于公寓 、别墅以
二、必须 明确 的原则性 问睡
基于以上认识 ,我们希望修 改后
的 “ 监审 办法”中必须 明确以下原 则 性 问题 : l“ 。监审办法 ” 制定 的法规政 策依
行 ) 征求意见稿 ,以 下简称 “ 》( 监审
办法” ,协会组织人 员进行 了认真的 ) 研究 , 并于 l 月 8 1 日召开专题研讨会 , 在充分听取了近 l 家具有代表性 的与 0 会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以 及北京市发改 委 √j区办等相关部门意 见的基础 上, 、 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
和 发展趋势 , 简单 照搬 和模仿其他行
业 的成 本监 审办法 ,或者 扩大其适用 范 围 ,不仅 不 利于 遵 循 市场 价 值规
还应 包括 《 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 物 、《
务收费管理办法 以及 物业管理企
业 财务管 理规 定 ( 试行 ) 》等 ; 2“ .监审 办法 ” 应规 定物业服 务定 价成 本监 审仅适用于包干制的物业服 务计 费方式。理 由是只有 实行包干制 的物 业服务费用构成才包括物业服务 成 本 ,而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 资金 包括物业服务支 出和酬金 ,其监督 审 计 的主体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而非
3 我们认为 :物业 服务项 目千差 . 万 别 ,物业 管理 行业不 具有垄 断性 , 物业服 务成 本复杂可变 ,都是我们在 制定 “ 监审办法 ”时应 当充分考虑的 因素 。如果不充分考虑 行业的特殊性

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1-03-1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第九条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3年8月20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2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29日27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8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18日3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3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煤炭工业部1997年2月24日32规范性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3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3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0月28日3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28日36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37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2月8日38规范性文件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8年3月17日3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3月18日40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国家计委1999年2月10日41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国家计委1999年3月5日42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1999年10月8日43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30日4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21日45规范性文件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国家计委2000年3月31日46规范性文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2000年3月15日4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10月24日48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25日49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2月27日5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国家计委2001年3月29日51规范性文件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国家计委2001年6月29日52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3日5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4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5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国家经贸委2001年10月26日56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国家计委2002年4月23日57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29日58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3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农业部2003年3月10日5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国家计委2003年3月12日60规范性文件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11日61规范性文件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23日62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4年1月5日6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月29日64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4月13日6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5月24日66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3日67规范性文件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8日68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11月2日6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8日70规范性文件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7日71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5年8月9日7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2005年8月18日73规范性文件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28日74规范性文件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8日75规范性文件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2日76规范性文件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9日77规范性文件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3日78规范性文件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6日79规范性文件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日80规范性文件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6日81规范性文件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7日82规范性文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20日83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8月28日8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1月13日85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0日86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1日8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4日88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5日89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25日9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3月19日91规范性文件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26日9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7月27日93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8月16日9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9月19日95规范性文件关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9日96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墓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6日97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中央直属猪肉储备冷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8]1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21日98规范性文件《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第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6月10日99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和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管理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月21日100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9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年4月14日10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7日10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9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16日10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9年7月23日104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2010]8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2010年3月15日105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1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5月28日106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告[2010]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6月18日107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19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8月11日108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三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9月25日109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32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12月3日110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1月31日111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五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2月11日112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1年3月24日113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六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7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5月11日11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11年3月30日115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2年3月23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5件)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范性文件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0月19日正文中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原国家计委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0月30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张平2012年12月12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85〕207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10日2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能源办〔1991〕694号)能源部1991年8月15日3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2186号)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1991年12月25日4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能源电规〔1992〕483号)能源部1992年5月14日5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9日6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10日7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7月20日8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172号)电力工业部1993年7月2日9关于化肥行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计市场〔1993〕1277号)国家计委1993年7月23日10关于调整勘测设计费的通知(电建〔1994〕289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0日11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政法〔1994〕665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11月7日12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13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政法〔1995〕29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5月11日14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计价格〔1995〕1818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5年10月31日15关于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242号)国家计委1996年2月8日1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6〕315号)国家计委1996年3月5日17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6〕1569号)国家计委1996年8月20日18关于印发《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电计〔1996〕723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9日19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2月24日20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号)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21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五: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22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61号)国家计委1998年10月31日23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9年6月30日2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59号)国家计委1999年8月28日25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84号)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3日26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12日27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计价格〔2001〕427号)国家计委、铁道部2001年3月28日2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66号)国家计委2001年7月27日2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22号)国家计委2002年2月4日30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91号)国家计委2003年1月17日31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7日3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28日33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5年5月10日3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0日35关于免收出口玉米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日36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6年3月29日37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6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8月17日3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头孢替安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9日39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2007年1月23日40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9年12月11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价农字〔1990〕297号)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1990年5月8日2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管〔1996〕648号)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6年4月2日3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1345号)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1997年8月4日4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8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10月8日5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75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1999年6月30日6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533号)国家计委2000年5月9日7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2年8月8日8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4日9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14日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使用和发布工作的函(发改办价格〔2005〕20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9月27日11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2日12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4月15日附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章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办法》第35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6]1329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实施日期】2016.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成本监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与新形势下政府价格管理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还有差距,成本监审制度有待完善,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适应新要求,现就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重要方向,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坚持成本监审原则,依成本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或调整价格原则上都要进行成本监审。

要围绕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依法监审、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加强力量、提升质量,充分发挥服务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机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到2017年,成本监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本监审深入开展。

到2020年,成本监审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成本监审职能定位清晰准确,制度规则健全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成本公开规范有序,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成本监审制度(一)明确成本监审项目。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通过发布目录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内容和具体形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05•【文号】发改价格[2007]121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

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修订)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和机制。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

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修订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管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重要商品或者服务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和价格干预措施制定与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实施成本监审的品种,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并监督指导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也可以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实施成本监审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物价局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价格鉴证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价格鉴证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价格鉴证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市场比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收益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成本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 专家咨询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发改价格〔2017〕1171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和建议,2017年12月30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附件: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6月20日附件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

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燃气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应由政府严格监管。

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二、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改办价格[2006]2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规定,我们起草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我委(价格司),同时将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gjjw0069@或chengbenchu@)。

本通知附件电子文档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全国成本调查网()下载。

联系人:万劲松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时,对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服务小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0•【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印发两个办法的背景。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应的原水价格。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现行《水价办法》2003年印发,《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印发,两个办法的实施对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出的新要求,现行两个办法在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等方面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

问:《水价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此次修订,主要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价格监管机制,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水价办法》主要明确了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准许收入的确定、定调价程序等。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定价原则,充分考虑了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合理回报。

河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下发《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下发《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下发《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
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豫价调字[2007]1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发布日期】2007.07.25
【实施日期】2007.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下发《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豫价调字[2007]14号河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各省辖市价格成本调查队(监测所):
为了规范我省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行为,推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全面、健康开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委托成本监审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现发给你们,要求在定价监审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
一、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是指河南省各级成本调查机构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委托下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成本监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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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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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47期
本报讯(记者唐碧)11月7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与2006年发布的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三是严格定价成本审核;四是完善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促进成本监审规范化。

此外,新《办法》还新增了借助第三方力量、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等加强成本监审管理机制建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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