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玫瑰榕园一房二卖
李玉琛、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琛、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玉光韩国华杜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玉琛;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玉琛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玉琛【当事人-公司】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马利东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马利东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传政马利东【代理律所】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玉琛【被告】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0:45:48李玉琛、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7民终2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琛。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民安路与胜利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47U6KXB。
法定代表人:李冉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学。
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东,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玉琛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创置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罗艳红、程源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艳红、程源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添喜【审理法官】郭添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艳红;程源新;程相斌;王海莲【当事人】罗艳红程源新程相斌王海莲【当事人-个人】罗艳红程源新程相斌王海莲【代理律师/律所】邹蔚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蔚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蔚武士军【代理律所】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艳红【被告】程源新;程相斌;王海莲【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罗艳红与程新源、程相斌之间是否存在80万元的借款关系。
王海莲的举证及陈述更符合客观,罗红艳转给程相斌的80万元不足以证明系借款,即不能证明其与程新源、程相斌存在80万元的借款关系。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海莲于2018年7月3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豫0105民初17290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程相斌于2018年11月14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豫0102民初10612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王海莲父亲王金斗曾于2018年起诉王海莲、程相斌,要求王海莲、程相斌归还借款698000元及利息,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豫0103民初8420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海莲、程相斌共同偿还王金斗借款659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李洋、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洋、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3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云贺付学堂赵斌【审理法官】周云贺付学堂赵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洋;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洋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洋【当事人-公司】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献峰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鲁传凯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王剑锋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献峰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鲁传凯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王剑锋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献峰鲁传凯王剑锋【代理律所】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洋;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结合双方诉辩意见,现围绕诉讼焦点分别评述如下:一、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问题。
本案中,因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有效,且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标准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过高情形,故在新乡桦港公司存在逾期交房这一违约情形下,原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判决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
二、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问题。
本案中,原审法院(2019)豫0725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并未写明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再支付,故新乡桦港公司上诉认为调解书后无需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依据。
同时,原审法院认定自委托租赁合同解除之后的2019年4月9日开始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合理,李洋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19【城市进入研究】新乡平原新区市场调研报告
2018.2.06
4月新乡出台了最新的绿化管理条 例, 对新乡的城市绿化进行规定和 要求,如 城市居民居住绿地不能 低于30%,绿 化面积需在购房合 同体现等,绿地需在 小区进行公示 。
2018.4
5月新乡开展扬尘整改,逾期未整 改 到位的,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5 天整 顿,发现两次,在处罚的同时 责令停工 30天整顿,发现三次,在 处罚的同时责 令停工90天整顿。
• 郑济高铁规划有平原新区站点,目前正在修建,预计 2019年10月份平原新区站将全部完工。
区域发展/区域配套
平原区域内配套日益完善, 7所教育学校, 3所规划医院,7个在建大型商业,产业园分 布较多,周边教育、医院等配套资源遍布,打造独特生活圈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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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9
2018.1.01
2月6日,新乡市政府印发《新乡市城镇土 地开 发利用与改革实施方案》,对土地开 发利用进 行大改革。预计2018年消化 利用城镇空闲 土地20%,4年内将空闲 土地全部消化完毕。
2018.4
4月份,新乡公积金发文,对新乡的个人住 房贷 款额度进行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 由原来的 最高可贷55万,降低到最高 可贷30万。
华润置地平原府
凤湖·梧桐湾
2018年 恒大金碧天下三期半城湖:大量高层、洋房 中昂朗悦:小高层、洋房 华润置地平原府:
高层、洋房 凤湖·梧桐湾:小高层
2013年 恒大金碧天下一期: 七大鼎பைடு நூலகம்航 母配套,世界富豪的生活样本, “开创豪
门生活价值里程”
属性转变
2018年 恒大金碧天下三期: 筑造高品质、人性化、 智能化的生活模式, “携双湖湿地胜境,安放万千郑
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王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王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6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赵斌【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赵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王国强【当事人】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王国强【当事人-个人】王国强【当事人-公司】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国强【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案涉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该约定有效;截至2020年7月7日,名都公司代王国强偿还贷款129000元,王国强已长期未偿还贷款且系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此,应当认定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已成就,名都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原审法院(2016)豫0703民初1595号判决:王国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68106元及违约金。
2017年11月6日,新乡县法院(2017)豫0721民初1381号判决:王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段世周102000元购房首付款及利息。
2018年6月27日,原审法院(2018)豫0703民初867号判决:王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坤230000元及利息。
2018年12月24日,本院(2018)豫07民终6043号判决:不得执行位于新乡市××大雅××楼××单元××室房屋。
2011年新乡市学区划分--新乡小学学区划分、新乡中学学区划分、新乡学区房
2011年新乡市学区划分--新乡小学学区划分、新乡中学学区划分、新乡学区房(二)学校学区范围二中宏力大道 [566#--680#、445#—东村二巷院口(原北干道306#-366#、353-405#)]以南、郊委路以东、中原路(中原路110—202#)以北、东海市场西侧以西;邮电局家属院、农行家属院、和平新村中段及一巷(1—22#)、二巷(1—12#)、三巷(1—8#)、四巷(1—8#)、针织厂家属院、和平大道(原和平路)两侧[1#-57#、朝阳饭店-44#(原和平路128#—168#、109#-133#)]。
三中新飞大道以东、卫河以南、牧野路以西、人民东路以北片;中原路以南、新飞大道以西、卫河以北、花园西街以东片;荣校路1#—23#(路南)、33—48#(路北);花园西街7—131#、花园南街、和平大道59#—189#(单号)56#—98#(双号)、新建巷;新区公务员小区。
四中(十中北校区)人民路以北、新飞大道以西、卫河以南、胜利街以东片;平原路以北、胜利街以西、中同大街以南、解放大道以东片。
五中(铁路高级中学西校区)幸福街以东、夕照街以南、西华大道以西、人民路以北;八一路以南,幸福街以西,人民路以北;人民路以南、京广铁路以西片(不含此区内区属学校学区);京广铁路线以东、自由路东侧以西、健康路北侧以北、平原路南侧以南;孟姜路以北、解放大道西侧以西、平原路南侧以南、自由路以东片。
外国语学校胜利街以东、人民路以南、新飞大道以西、金穗大道以北;劳动街以东、金穗大道以南、和平大道以西、人民胜利渠以北片。
七中西华大道以西、卫河以南、八一路以北;京广铁路以西、西华大道以东、中同大街南侧以南、人民路以北片;幸福路以东,八一路以南,西华大道以西、夕照街以北;高村路81-137号单号向北开口住户。
九中(二中西校区)胜利北街以东、建设中路以南、劳动中街以西、卫河以北片;新寺路以东、和平大道以西、建设路以北片;和平大道以东、新飞大道以西、前进路以北片;劳动街以东、建设路以南、和平大道以西、宏力大道以北片;劳动北街以东、中原路以南、花园西街以西、卫河以北片;中原路以北、劳动北街以东、郊委路以西、宏力大道以南;和平大道东侧谊连大市场至共产主义桥段(原和平路2—126#)寺庄顶、小杨庄。
王庆林、邵红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庆林、邵红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6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鑫荣方红陈继红【审理法官】刘鑫荣方红陈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庆林;邵红爱;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庆林邵红爱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庆林邵红爱【当事人-公司】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钢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吕文浩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钢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吕文浩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钢吕文浩【代理律所】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庆林【被告】邵红爱;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前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具体理由将在裁判说理部分进行阐述。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补偿性乃其主要属性。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解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补偿性乃其主要属性。
因此,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害赔偿额之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之规定,当违约金与损失数额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举证情况,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数额,从而与得到证明的损失数额相一致。
金忠民、新乡市惠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忠民、新乡市惠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2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利军李中孝张颜民【审理法官】安利军李中孝张颜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忠民;新乡市惠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金忠民新乡市惠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金忠民【当事人-公司】新乡市惠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库帅召、文健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库帅召、文健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库帅召、文健【代理律所】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金忠民【被告】新乡市惠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惠发物业公司提供的绿茵河畔验房表中载明:“土建地面:顶层南北露台修理顶面:顶层卫生间下水管处渗水顶层南卧室门二层南卫生间顶渗水左上角渗水"。
该公司提供的《绿茵河畔用户须知》“二、装修须知:5、装修前检查房间,发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处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装修开始后塑钢窗玻璃,纱窗不在保修之内。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惠发物业公司提供的《绿茵河畔验房表》、《绿茵河畔小区一期东组团入住手续办理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金忠民与惠发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惠发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物业服务,金忠民亦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新乡房地产典型项目个案
智慧城户型配比及推售情况
总体规划套数
套数占比
388
31.91%
194
15.95%
388
31.91%
246
20.23%
1216
100.00%
推出套数 232 116 232 116 696
去化套数 220 96 205 106 627
已推去化率 94.83% 82.76% 88.36% 91.38% 90.09%
01 115㎡ 三室两厅一卫 02/03 87㎡ 两室两厅一卫
04 127㎡ 三室两厅两卫
01 137㎡ 三室两厅两卫 02/03 136㎡ 三室两厅两卫
04 133㎡ 三室两厅两卫
01 166㎡ 四室两厅两卫 02 166㎡ 四室两厅两卫
竞品分析-恒大御府 恒大御府(区域标杆)
客户基本属性:意向客户多为南区地缘性客户及郊县改善人群,少部分来自中心城区和老城区;客 户年龄大多在25-55岁,刚需、首改客户为主,职业大多为私营个体、企业职员等。
高层130.75㎡三室两厅两卫
高层139.34㎡三室两厅两卫
竞品分析-正商金域世家 正商金域世家(周边项目)
客户基本属性:意向客户来源大部分为新乡市及周边县城改善人群,也有小部分周围城市人群。客 户年龄大多在25-55岁,职业大多为私营个体、中层管理者等。
客户需求及关注点:客户关注品牌、环境、交通、配套、产品较多。
备注:数据来源于调研数据。
竞品分析-正商金域世家
正商金域世家(周边项目)
主力户型:2室2厅2卫91㎡,3室2厅2卫130㎡,3室2厅2卫 139㎡ 优势:均为两开间朝南,客厅连接阳台、主卧带飘窗,采光较好;边户南北通透; 劣势:边户两卧朝北,动静不分离;中间户无连廊设计,单向采光通风。
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王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王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1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宪赵斌付学堂【审理法官】赵明宪赵斌付学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王丽【当事人】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王丽【当事人-个人】王丽【当事人-公司】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晁颖浩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晁颖浩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晁颖浩【代理律所】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王丽【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上诉的焦点为:王丽已向御景公司交纳的购房款、维修基金、偿还贷款,御景公司应否向王丽返还;一审法院认定王丽违约并按房屋购房价格计算10%违约金有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约定的如王丽违约,王丽向御景公司交付的房款等御景公司不予返还条款为格式条款,应为无效,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理由与一审法院判决论理相同,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上诉的焦点为:王丽已向御景公司交纳的购房款、维修基金、偿还贷款,御景公司应否向王丽返还;一审法院认定王丽违约并按房屋购房价格计算10%违约金有无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约定的如王丽违约,王丽向御景公司交付的房款等御景公司不予返还条款为格式条款,应为无效,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理由与一审法院判决论理相同,不再赘述。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解除及解除时间正确,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对已经履行部分的后果,例如当事人可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等,予以释明,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李玉平、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平、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58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郭中伟【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郭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玉平;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玉平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玉平【当事人-公司】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绍江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苗俊峰、刘冰洁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绍江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苗俊峰、刘冰洁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绍江苗俊峰、刘冰洁【代理律所】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玉平【被告】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李玉平主张的原审程序违法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明大公司与李玉平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由李玉平购买明大拉菲国际小区9号楼1单元13层11301号房屋,优惠后房屋总价491000元。
2016年7月1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135670元,贷款491000元等。
其他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玉平主张的原审程序违法问题。
原审判决未将李玉平的举证情况列明,属于裁判文书的写作方式,不属于程序违法问题,李玉平以此主张原审程序违法没有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房屋总价款的问题。
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李玉平对己方该项主张,提供了认购协议,该协议载明的房屋价款数额为491000元,明大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反证予以推翻,结合李玉平提供的录音、涉案认购协议、合同形成的时间、合同所约定的贷款金额以及涉案合同形成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李玉平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为进行贷款所为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采纳。
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王兵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王兵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2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郭中伟【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郭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王兵文;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王兵文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兵文【当事人-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长庚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徐小淦、王欢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长庚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徐小淦、王欢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长庚徐小淦、王欢欢【代理律所】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被告】王兵文;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物证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中,原审判决作出后,王兵文、天隆公司未提出上诉,市农科院提出上诉。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二审围绕市农科院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魏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魏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19)豫07民终57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云贺郭中伟赵斌【审理法官】周云贺郭中伟赵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魏红【当事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魏红【当事人-个人】魏红【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莉莉【代理律所】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魏红【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7-22 04:05:3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核工业二○八大队地勘四处与张明会口头约定由张明会为核工业二○八大队地勘四处在托里县齐求3号金矿、托里县齐求IV东金矿及外围找矿进行钻探,张明会2012年5月至6月进行钻探施工。
2012年7月2日,核工业二○八大队地勘四处确认张明会完成钻探工作量合计6129.07米。
2012年9月6日,核工业二○八大队地勘四处技术人员杨贵宝认为钻探工作量计算有误,确定结算以钻孔质量验收书为准。
2017年3月20日,核工业二○八大队地勘四处托里县项目负责人连荣华与张明会再次对账后确认张明会钻探工作量为6311.45米。
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朱贵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朱贵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1【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5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宏勋王燕燕陈涛【审理法官】谢宏勋王燕燕陈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朱贵生【当事人】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朱贵生【当事人-个人】朱贵生【当事人-公司】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满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何云峰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满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何云峰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满何云峰【代理律所】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朱贵生【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朱贵生提交的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天鹅城公司主张的让与担保。
本案中朱贵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与天鹅城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成立,朱贵生提交的相应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第三人书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训诫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天鹅城公司主张的让与担保。
本案中,朱贵生主张与天鹅城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交了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屋价款、以及案涉房屋验收交接等相应证据,以及双方在先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而出具的委托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朱贵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与天鹅城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成立,朱贵生提交的相应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王怀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王怀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豫07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智勇随伟谢田霞【审理法官】夏智勇随伟谢田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王怀茂【当事人】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王怀茂【当事人-个人】王怀茂【当事人-公司】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金勇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张亚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金勇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张亚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金勇张亚东【代理律所】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被告】王怀茂【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怀茂与上诉人牧野区城建局就案涉房屋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王怀茂即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其要求牧野区城建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规划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怀茂与上诉人牧野区城建局就案涉房屋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王怀茂即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其要求牧野区城建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牧野区城建局主张案涉协议无效、案涉房屋产权归新乡市水泵厂所有,但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承担。
王睿、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睿、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23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云贺郭中伟赵斌【审理法官】周云贺郭中伟赵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睿;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睿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睿【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莉莉【代理律所】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睿【被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王睿在本院二审中称其认为是显失公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交房协议书。
天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故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交房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应予撤销。
本院对此评述如下:该协议书写明:乙方(王睿)对延期交房一事不再追究,并保证以后也不再向甲方(天翔公司)主张权利。
吴树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树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5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荣军孙莉环付国强【审理法官】李荣军孙莉环付国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树增【当事人】吴树增【当事人-个人】吴树增【代理律师/律所】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连义【代理律所】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树增【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吴树增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上诉人吴树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4:01:11吴树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7民终5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树增。
被上诉(原审原告):赵江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树增因与被上诉人赵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7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树增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上诉人吴树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荣军审判员孙莉环审判员付国强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日书记员张桢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杨新增、河南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新增、河南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7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爱萍【审理法官】常爱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新增;河南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杨新增河南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新增【当事人-公司】河南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新增【被告】河南省大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杨新增与被上诉人大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新增与被上诉人大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大富公司付清购房款,按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取得该商品房初始登记后240日内,取得买受人该房屋所有权证,并及时通知买受人领取。
该房屋于2017年12月21日取得不动产权证,被上诉人就应按约定将该不动产权证及时交付给杨新增。
虽然被上诉人未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直接交付给上诉人,而是委托物业公司发放,但由于双方对未按时通知上诉人领取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没有约定,所以,上诉人要求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其支付延迟交付房产证的违约金证据不足,故原审对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杨新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红丽、河南同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红丽、河南同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5【案件字号】(2022)豫01民终26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审理法官】崔航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红丽;河南同晟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吴红丽河南同晟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红丽【当事人-公司】河南同晟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靖波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王宁源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王辉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王傲立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靖波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王宁源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王辉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王傲立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靖波王宁源王辉王傲立【代理律所】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红丽【被告】河南同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杨平、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平、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0【案件字号】(2022)豫09民终1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循利李彦敏李瑞玲【审理法官】郭循利李彦敏李瑞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平;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平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平【当事人-公司】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樊海红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樊海红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文阁樊海红【代理律所】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平【被告】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杨平与东盟置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杨平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杨平与东盟置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理由如下:首先,杨平与东盟置业公司虽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东盟置业公司并未向杨平出具房款收据,而是向案外人赵某出具的房款收据,不能证明杨平实际支付了涉案房屋的房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杨平与东盟置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杨平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关于杨平与东盟置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问题。
本院认为,杨平与东盟置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理由如下:首先,杨平与东盟置业公司虽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东盟置业公司并未向杨平出具房款收据,而是向案外人赵某出具的房款收据,不能证明杨平实际支付了涉案房屋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