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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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区域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
二、维修基金筹集
1.动迁房维修基金筹集,按规定由房租收入的60%中提取,并专项管理。
2.商品房维修基金筹集,按规定由开发商和业主在办理产权证时交入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帐户或业委会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
3.按规定,维修基金利息及停车管理净收益应归入维修基金专户。
4.维修基金不足时,可由管理处编制筹集方案报业委会,由业委会征集。
三、维修基金使用
1.维修基金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准许挪作他用。
2.日常维修费的使用应按规定报业委会批准后再报公司审批,经总经理或授权代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3.对于电梯、污水处理、空调系统等比较大的维修项目,应签订合同,并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4.中修、大修或更新项目在年度计划中立项,应编制项目预算书,选定施工单位,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报公司审批,同时报业主委员会审批。经公司、业主会批准同意后,应由业委会与施工单位订立工程合同。若由物业公
司与施工单位订立工程合同,应由业委会出具委托书,并写明工程的支付约定,按合同规定经业委会正、副主任签字和公司总经理签字认可后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四、维修基金核算
1.按规定维修基金应按幢、按门牌号立账,按单元立分户账。
2.维修费用由管理处或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分摊到户,如政府机关部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则由管理处进行分摊,并报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核算。
3.维修基金收、支、积余情况按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4.管理处应将每年的维修基金筹集、使用及分摊情况年终结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