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服务序言,促进四川省的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过特殊设计,具有单向或双向多车道,专用于快速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的高速公路。
第二章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沿线环境保护原则,避免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前,应进行充分的路线选择和风险评估,防范环境灾害和安全事故。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保障高速公路的规范管理和高质量服务。
第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路况监测和信息发布,保证路况畅通和安全。
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逻和应急抢修力量,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有效的救援和抢修。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设备,提供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推广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违法和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占用应急车道、违规占道施工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收费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最新版2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最新版(2) 2015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最新版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区消防、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价格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期届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与高速公路项目有关的其他权益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接收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前,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在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违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网运行、交通管理等需要,经过科学评估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调整交通标志、标线,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广告牌等非交通标志标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管辖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和涵洞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发现违法堆积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立即劝阻和制止,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承运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承运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道、公路、民航、森林、缉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9年2月2日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管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铁路护路联防专项资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辖区内封闭区域外铁路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高速铁路封闭区域外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双段长”制,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落实具体责任部门;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在村(社)和学校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 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 路。
第三条 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 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 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 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 人签订投资协议,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投标人 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 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额的 0.3%,但最高 不得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 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 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 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 1/3。与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标办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 期限法或者综合评估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 期限法的,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 提下,满足项目准备期、建设期的时限要求,评 标委员会推荐出经评审的最短收费期限中标 候选人。 项目准备期内文件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方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标准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标准,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成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以下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别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9〕35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运营管理单位:《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4日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坚持政府监管、市场参与、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招标、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和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路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养护工程,足额筹措资金,满足维护良好公路技术状况需求。
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决策咨询、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技术推广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2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实施单位,需要招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高公司、成渝公司、藏高公司、蜀道高速、四川路桥,成高股份公司,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4月21日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师第三章检查与评定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运营高速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桥梁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保证桥梁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桥梁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负责全省桥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全省桥梁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养护技术标准等要求,健全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编制桥梁年度养护计划,组织桥梁检查,实施养护工程,强化安全应急管理,科学、规范地开展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和行业管理规定,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用于桥梁检查、监测、评定、养护、安全、应急等工作,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15)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2020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文档
2020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Sichuan Expressway regulations i 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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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xx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运行高效和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运营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高速公路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合理配备,并与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运营同步。
第六条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建设项目法人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对高速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和环境保护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为使用者提供安全、畅通、优质、高效的高速公路服务。
最新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年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有车一族都比较关心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然而近日四川省的高速公路条件草案,却引起了四川的群众的注意。
接下来,律师365就来为你介绍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的最新内容,看看出现了哪些新规,对以前的规定又有哪些变化。
有车一族都比较关心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然而近日四川省的高速公路条件草案,却引起了四川的群众的注意。
接下来,就来为你介绍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的最新内容,看看出现了哪些新规,对以前的规定又有哪些变化。
7月20日,《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下称条例二审稿)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这是继今年5月条例(草案)首次登陆省人大常委会后,高速公路立法带着新的意见和建议再次上会。
高速路上违反规定超车的处罚首次入四川地方法,有此情形的罚款200。
还有一大波新变化来袭,进隧道前开灯也入法,明确提出清障救援不能指定维修场所,否则罚到5000。
一、新规违规超车罚款200元为规范行车,条例(草案)已经在此前把三种违规行为“拉黑”:非急侵占应急车道、货车等占用小型客车道和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要处以200元罚款。
条例二审稿再添新内容,把“违反规定超车”的处罚也首次写入法,同样处以200元的罚款。
需要提示的是,在前车正在超车;前面路段是弯道,分道线是白实线或者黄实线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超出高速公路限速标准行驶等情况下超车,都是违反规定超车的行为。
指定车辆维修厂罚到5000高速路上需要拖车救援或许是难免的,但条例二审稿说,对指定维修场所说不则是绝对的。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修改)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27•【字号】•【施行日期】1994.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国土、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九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川高速 超速罚款标准
四川高速超速罚款标准在四川省内,高速公路是交通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高速上超速行驶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威胁。
因此,为了规范高速公路上的交通秩序,四川省对超速行驶进行了明确的罚款标准。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发布的《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超速行驶的处罚标准如下:1. 超速行驶20%以下的,罚款200元,并记3分;2. 超速行驶20%以上但未达50%的,罚款200元,并记6分;3. 超速行驶50%以上的,罚款200元,并记12分,吊销驾驶证。
这些罚款标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超速行驶不仅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还会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因此对于超速行驶必须严加处罚。
同时,四川省公安厅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合理控制车速,做到安全驾驶。
超速行驶不仅会带来罚款和记分的处罚,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除了罚款和记分外,超速行驶还会对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产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个人交通违法记录,并纳入全国交通违法信息数据库。
一旦个人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2分,将被吊销驾驶证,严重影响日常出行和工作。
因此,驾驶人员在行驶四川高速公路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合理控制车速,杜绝超速行驶的行为。
只有做到安全驾驶,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记分。
四川省公安厅将继续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于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严格处罚,希望广大驾驶人员共同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doc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二)发售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六)中标候选人公示;(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
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9.10.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投资人: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3日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0月1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
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
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1];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19(000)003
【摘要】川办发[2019]6号各市(州)⼈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2014年12⽉10⽇印发的《四川省⾼速公路BOT项⽬管理办法》同时废⽌。
【总页数】5页(P.22-26)
【关键词】项⽬管理;省政府;办法;⾼速公路;有关;四川省;运营
【作者】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1];
【作者单位】;
【正⽂语种】英⽂
【中图分类】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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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二)发售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六)中标候选人公示;(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人应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时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形成投资人招标工作报告并将招标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投标人。
1.项目里程低于100公里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10亿元人民币以上;2.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3.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与项目估算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公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4.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
(二)联合体投标人。
1.联合体总成员一般不得超过3家;2.联合体主办方及成员方的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等均应满足独立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3.联合体主办方应为项目公司的控股方,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51%;4.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额的0.3%,但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标办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期限法,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满足项目准备期、建设期的时限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出经评审的最短收费期限中标候选人。
项目准备期内要及时完成项目公司组建、特许权协议签订、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
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
项目收费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因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准备期或建设期延长的,相应扣减项目收费期限。
第十六条中标投资人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前,应向招标人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
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10%。
投资人履约担保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全部退还或撤销。
第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投资人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投资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招标人应在与中标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十八条中标投资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资协议的约定依法组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第三章职责第十九条项目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项目出资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二)依法组建项目公司,并督促项目公司遵守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
全面管控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等;(三)负责筹措项目资金,严格按投资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等资金,严禁抽逃、转移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四)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五)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当项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特许权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项目投资人代项目公司履行。
除上述职责外,项目投资人还应履行法律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特许权协议;(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政府监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三)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部工作;(四)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协议规定的服务水平等级;(五)委托并配合项目沿线政府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含社保)等相关费用;(六)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七)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权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八)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
若特许权协议基于法律及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即提前终止),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在特许权协议解除后的10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交回项目。
除上述职责外,项目公司还应履行法律及有关规定或特许权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二)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招标;(三)依法监管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四)依法监管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在项目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履约情况;(五)依法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六)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七)依法监管项目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厅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及项目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和移交等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三)根据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四)负责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目标计划的制定和考核工作;(五)监督检查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和移交等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被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应参照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审计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依法组织项目建设,采用自建或代建等建设管理方式,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监理控制、施工负责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优质工程和平安工地建设目标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不得擅自延长或随意压缩。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得进入项目决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公司应依法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不得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等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项目完工后,应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试收费。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转入正式收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开工缓慢、建设管理不力等情形,市(州)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有关规定对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进行违约处理。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运营、养护、安全与应急管理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依法组织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做好养护、收费、通信、监控和综合服务等运营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六条交通安全和路政管理职责分别由公安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使,项目公司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满足现场管理必需的工作场所、生活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营安全与应急处理机制,按规定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清排障和车辆救援服务。
第三十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服务标准,建立运营服务质量与收费相挂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