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组织自行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企事业单位等,对所拥有的楼宇、物业共有的设施设备、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同财产实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以及组织和协调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业主自治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协调业主、建筑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平等、合法的权益,促进业主自治和集体共有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主要表现为:(一)参与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二)选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评定其工作业绩;(三)参加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和建议;(五)审核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业主的物业管理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二)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共同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组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执业地(以下简称物业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二)有符合物业管理业务要求的专用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定比例设置业主代表或代表机构,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四)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山东物业费收取标准
山东物业费收取标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山东省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物业费的计算方式。
山东省规定,物业费的计算应当以建筑面积为基础,按照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不同类型的物业,其物业费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住宅类物业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而商业、办公类物业的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高。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物业费的调整机制,一般情况下,物业费的调整需要提前向业主进行通知,并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决定。
其次,物业费的项目内容。
山东省明确规定了物业费所包含的项目内容,一般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设施维护费、保洁费、绿化费等。
其中,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最基本的费用项目,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基本管理服务,包括保安、门卫、清洁、绿化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用于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洁费用用于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绿化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内的绿化环境。
这些费用项目的明确规定,有利于业主了解物业费的具体用途,也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合理开支,提高服务质量。
再次,物业费的支付方式。
山东省规定,物业费的支付方式一般为按月支付,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物业费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山东省也允许业主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季度或年度支付的方式,以减轻业主的经济压力。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的收据,并做好相关的账目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最后,物业费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规定,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物业费的滥用、挪用等行为,山东省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山东省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计算方式、项目内容、支付方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山东 物业费收取标准
山东物业费收取标准山东省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商将物业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费用标准。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公平合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山东省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物业费项目。
山东省物业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保洁费、绿化费、电梯费、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等。
具体项目可以根据物业管理范围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项目。
二、物业费收取标准。
1. 保洁费,根据小区面积和保洁工作量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2. 绿化费,根据小区绿化面积和绿化维护情况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3. 电梯费,根据电梯数量和使用情况确定,一般按每部电梯每月收取一定的费用。
4. 供暖费,根据小区供暖面积和采暖方式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5. 水费、电费、燃气费,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收取,费用由供应商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司不得私自增加费用。
6. 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小区规模、设施设备、服务内容等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7. 维修基金,根据小区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状况等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三、物业费调整。
物业费的调整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委托的业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的原因必须合理充分,不得擅自调整或者频繁调整物业费收取标准。
四、物业费使用。
物业费必须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洁、绿化、安保等相关管理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物业费收取方式。
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用月度、季度或者年度收取,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改变收取方式,必须经过业主同意后执行。
六、物业费收取管理。
物业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物业费收取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公平、公正、透明。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鲁价综发[2011]185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办公楼宇、工贸企业园区、物流仓储中心、旅游景区等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关系到日常生活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有序、公开透明、服务便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工贸企业园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物流仓储中心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景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景区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业主权益,提供安全、便利、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业主投诉、建议等信息及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及时处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营能力;(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清晰真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隐私,不得泄露业主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共有权益,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 205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 局、城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 格[2003]186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过去各地出台的办法凡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 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 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 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 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 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 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 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 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 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 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范 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 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 服务费用。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权益,实现物业服务费的公平、合理和透明,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从背景、适用范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程序等方面介绍本办法。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部分物业公司因为收费不规范、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行为,山东省制定了该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所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三、收费标准1.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础收费项目和附加收费项目。
基础收费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和两卡一簿费用等。
附加收费项目包括竞买费、停车费、绿化费等。
2.收费原则收费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操作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透明和自愿原则。
操作原则包括先服务后收费原则、提前通知原则和实行标准化收费原则等。
3.收费基础收费基础是指物业服务的面积或数量等计量单位。
应明确每种收费项目的收费基础,并由相关物业公司按规定测算和计费。
4.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前完成,并报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面积、市场价格等因素,并按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
四、收费程序1.收费通知物业公司应在每年底前向业主提供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收费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并提醒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2.收费核查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核查。
物业公司应提供完整的收费依据和明细账单,接受业主的核查要求。
3.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预缴、分期缴纳或月度缴纳等合理方式。
但物业公司应提供至少两种以上的支付方式供业主选择。
4.收费监督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物业服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物业管理费;(二)维修基金;(三)公共能耗费;(四)停车服务费;(五)特约服务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费用。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四章费用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有疑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维护小区物业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为目标,通过对房地产物业的管理和服务提供,维护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的正常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尊重业主的自主选择权,推行市场化经营。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形成社会共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提升物业使用人生活品质的原则,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监督,形成多元化、多主体化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委托或者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二)具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三)具备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服务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要求,制定并公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个省市都有具体的规定。
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在实践中,收取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循哪些标准?【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价格政府指导《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小区停车费】小区停车费将分三大类《办法》对小区停车费、车位费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
小区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看管费并不是一回事儿,在小区内道路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可按有关程序单独核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看管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本小区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除为本小区业主或物业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收费面积】物业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收费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平、合理、透明、便民的原则,并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确保收费合法、公正、有序。
第四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定价政策。
第五条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采取按月或按季度等固定时间段收费的方式,并提供相关明细和票据给业主。
第六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保安费、保洁费、绿化费、电梯维保费等。
第二章收费主体第七条收费主体物业服务收费主体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包括自建物业管理服务组织、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等。
第八条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依据应当具体明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内容。
第九条收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违规增加或乱收费用。
收费时应当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收据或票据。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条收费通知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收费计费周期开始前向业主提前发出收费通知,并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缴费方式第十二条缴费期限物业服务费的缴费期限一般为每月5日至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催缴措施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逾期未缴费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催缴,并可依法采取合法措施进行追缴。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收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对严重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投诉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并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申请调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规收费处理对于乱收费、违规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并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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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及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不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以及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合同期限、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第十条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做相应调整。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业主或者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交纳。
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三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四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下同)计收。
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标准计收。
第十五条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
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收取。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包括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约定。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费用。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第二十条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其他服务收费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抵扣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第一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及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管理费不得超过收益资金的20%,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件。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免费出入证件之外更为便利的通行设备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或者装修人员收取室内装修保证金和建筑垃圾清运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机动车看管、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及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等级、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及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
第三十四条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普通住宅销售前未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三)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四)未按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六)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七)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八)不配合价格行政执法的;(九)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