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98)概要

合集下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do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9 年 6 月 1 日目录1总则 (2)2术语 (2)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2)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5系统设计 (4)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 (8)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3)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5)9系统供电 (17)10布线 (17)1总则1.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1 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4 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do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9 年 6 月 1 日目录1总则 (2)2术语 (2)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2)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5系统设计 (4)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 (8)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3)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5)9系统供电 (17)10布线 (17)1总则1.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1 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4 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A1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v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98是由XXX主编,XXX批准的标准。

该标准于1999年6月1日开始施行。

目录:1.总则2.术语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5.系统设计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总则:该标准是为了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以提高火灾预警和报警的效率,减少火灾损失。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术语:该标准定义了一系列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的术语,以便于标准的理解和实施。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该标准将系统保护对象分为三级,分别是A、B、C级。

对于不同级别的保护对象,需要设置不同类型和数量的火灾探测器。

同时,该标准也规定了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以保证火灾的早期探测和报警。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该标准规定了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方法,以便于对火灾的报警和定位。

同时,该标准也规定了探测区域的最大面积和报警区域的最大周长,以保证火灾的及时报警和处理。

系统设计:该标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系统的基本原理、组成部分、系统结构、信号传输、电源备份等内容。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灵敏度等指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该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位置、设备、功能和操作要求,以便于对火灾的监控和控制。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的方式和流程,以保证火灾的及时处理和控制。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该标准对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响应时间、误报率等指标进行了规定,以便于选择适合的火灾探测器。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要求和维护要求,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该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位置、数量和要求,以便于进行火灾探测和报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 50116-981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2本规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的规定。

2术语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6月1日施行。

为下面讨论方便起见,简称为“新规范”,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下面简称为“原规范”。

新规范共分十章共108条和五附录。

原规范有八章共84条和四个附录。

下面分章节进行学习和讨论:第一章总则,原规范和新规范均为四条,第1.0.1条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这一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处文字。

使条文更简洁,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

本规范不仅为广大工程设计人员,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1.0.2条和第1.0.3条,新规范与原规范在先后次序上作了对换。

更符合规范条文的逻辑关系。

第1.0.2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有爆炸危险的”几个字。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的制订主要是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涉及其他对象和场合,例如船舶、飞机,火车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这是因为生产和贮存上述产品的场所均属于有爆炸危险的特殊场所,这种场合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其特殊要求,应由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第1.0.3条新规范仅删去原规范中表述不够严格的“使用方便”四字。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是火灾自动报警设计中一条重要原则。

设计人员应认真分析对象的具体特点,根据规范的原则规定和基本精神,提出具体而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必要时还应通过调查研究,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同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1 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略)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 报警区域的划分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面积不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一个探测区域。

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98)概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98)概要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24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

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目次1总则2术语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2探测区域的划分5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4火灾应急广播5.5火灾警报装置5.6消防专用电话5.7系统接地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6.1一般规定6.2消防控制室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1一般规定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9系统供电10布线10.1一般规定10.2屋内布线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附录B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附录C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D.1特级保护对象D.2一级保护对象D.3二级保护对象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1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实用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实用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P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P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P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发布时间:2004-9-19 阅读次数:3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99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 08.1.0.1 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 08.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08.1.0.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 08.1.0.4 条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 08.2.0.1 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 08.2.0.2 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 ( 套 ) 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m2 ;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m2 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 08.2.0.3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间,总面积不超过 400m2 ,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间,总面积不超过 1000m2 ,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 08.2.0.4 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08.3.1.1 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o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o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99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三章系统设计第四章消防控制室第五章设备的选择第六章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第七章系统供电第八章布线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四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表 08.4.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2.0.1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2.0.4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24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

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目次1总则2术语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2探测区域的划分5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4火灾应急广播5.5火灾警报装置5.6消防专用电话5.7系统接地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6.1一般规定6.2消防控制室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1一般规定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9系统供电10布线10.1一般规定10.2屋内布线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附录B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附录C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D.1特级保护对象D.2一级保护对象D.3二级保护对象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报警区域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探测区域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保护面积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安装间距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保护半径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区域报警系统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集中报警系统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探测区域的划分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5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5.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5.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4.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火灾应急广播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4.2.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

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

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4.2.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5.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5.4.3.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火灾警报装置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消防专用电话5.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6.3.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

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