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第十五六章公务员退休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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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案例】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四包两停(续)
(2)申诉、控告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 公职人员特有的权利和利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即只 限直接侵犯公职人员个人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有关的 那部分权利。
(3)申诉、控告必须有确定的原因和目的。 (4)申诉、控告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5)申诉、控告必须遵守纪律要求。
15.1.2 公职人员申诉、控告的性质
(3)从申诉、控告的功能上看,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公职人员 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 重点则是公职人员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 执行政策申诉、控告的特点
(1)申诉、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公职人员,只有在特殊 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诉和控告。
嘉禾事件引起了社会关注,并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最后受影响的 公职人员全部返回工作岗位,处分也全部撤销。嘉禾县委副书记李志勇在 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四包两停”的政策是不对的,嘉禾县将深刻 反思“拆迁事件”中的“过激”政策,全面整改拆迁过程中的错误行为。
该事件反映出了公共部门申诉、控告制度的重要意义,为了保护公职人员 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公共部门申诉、控告制度。
15.3 中国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申诉、 控告权利的具体化。
国家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权要求 法定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受理 机关变更或撤销处理决定;有权要求原处理机关赔偿损失或 挽回影响;有权要求受理机关对违法失职的责任人员给予惩 处。
第十五章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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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务员控告制度
一、公务员控告和公务员控告制度 二、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三、公务员控告的条件 四、公务员申诉与公务员控告的异同 五、建立公务员控告制度的意义
申请复核
申诉
审查、 裁决 和送达
再申诉
复核
申请复核应于自知道该人率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 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 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复核,在 3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 复核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务员对复核没有 信心或认为没有必要,也可直接提起申诉.
❖ 第二.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 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于 30 日内向上一 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在收到复核申 请 6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此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根据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区别原处理决定的不同情况 做出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撤销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 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于以变更.
察机关
二、公务员申诉的事项
第15章 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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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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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法律责任
15.5.1 申诉人、控告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求重新审查处理
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维护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 时纠正机关的不当处理
公务员对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 以保证其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准 确性与严肃性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
上级机关、有关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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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与控告的相似之处 主体 公务员 客体 国家机关或负责人员 目的 纠正和补偿国家机关对公务员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性质 法律赋予公务员的基本权利
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改变或撤销对本人的原行 政处理决定。
必须是由被行政机关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
必须有涉及公务员个人的已经生效的处理决定
申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接到处理决定的30日内)
必须有明确的申诉理由
必须以法定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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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服行政监察机关行政处分的申诉条件
因为建立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性十分鲜明。
公务员提出申诉与控告之后,有关机关必须依法予以受理和处理。 当发现公务员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确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之后, 该纠正的纠正,该处理(责任人或领导人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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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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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申诉程序
这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直接向行政监察机关 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省级以下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 的,直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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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属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和各区、市属行政机关科、股级以下(含科、股级)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复核、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按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一)行政处分,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二)辞退,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以及《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决定;(三)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五)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某项人事处理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控。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控告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或权益被侵害的本人提出。
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章复核与申诉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复核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家公务员提交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报原处理机关。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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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职。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 任职务。包括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免, 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 都需要办理免职手续。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 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工作、 工作失误等。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 一般是就后一种情形进行的。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辞 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公职。除 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形外,任免机 关应当准许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如果 任免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 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提出复核申 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4)程序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 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 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 关或专门机关。
(5)功能不同: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国家 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 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国家公务员 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 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原处理机关)——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复核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 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 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 径直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申诉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 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3. 二级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再
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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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给国家、集体或公民ຫໍສະໝຸດ 成损失的,采取补救措施;十二、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
立案 调查 审理 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执行
(五)执行
上述机关或人员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决定”或采
纳“建议”的情况通报控告的受理机关。
十三、申诉人和控告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一、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含义
公务员申诉是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 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 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它属于非司法上的申诉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认为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
八、 我国公务员的三种申诉程序
2、 径直申诉程序(提出申诉—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绝对不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
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 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与一般申诉程序相同是的,径直申诉 程序也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并且也适用于所有申诉事由。 与一般申诉程序相异的是,径直申诉程序减少了申请复核的步骤, 这为公务员行使申诉权提供了一个便捷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公务 员认为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
立案 调查 审理 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执行
(三)审理
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办人,负责对违法违
纪的事实和证据、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同被调查
者核对事实,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最后将审阅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提交 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承办人据此草拟审理报告,审 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相关材料呈报受理机关主管领导。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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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公务员申诉与控告是指公务员对违法、失职、渎职等不当行为提起申诉和控告的行为。
作为一种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促进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在维护法制秩序、促进公务员形象提升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公务员申诉的概念与形式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提出的对组织决策、领导指示和工作规定等不满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的行为。
公务员申诉通常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可以向上级领导、组织机构或有关申诉机构提出。
通过申诉,公务员能够实现诉求,解决合理问题,改进工作环境和制度,提升工作效率。
二、公务员控告的含义与途径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向有关机关对其他公务员或非公务员的侵害、违纪行为提起诉讼或纪律处分的行为。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官员,必须维护法制和维护公平正义。
通过控告,可以保障公务员个人的权益,维护国家民众利益,促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重要性1. 促进公正裁决: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可以推动公共权力的透明化和监督机制的建立,防止腐败、违法行为发生。
公正裁决有助于建立健全的行政体制和公共服务机制。
2. 维护合法权益:公务员通过申诉和控告,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职业声誉和权威地位。
只有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环境中,公务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3.提升公务员形象:积极推进申诉与控告,使得公务员能够及时纠正问题,维护工作形象,增强公众对公务员队伍的信任。
四、申诉与控告的合法程序公务员在进行申诉与控告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一定的程序。
首先,要保证申诉与控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利用此机会进行陷害。
其次,应当选择合适的申诉与控告途径,确保信息传达到相关领导和机构。
最后,要按照组织程序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接受相应的审查和裁决。
五、申诉与控告的注意事项1. 提供充分证据:在申诉与控告时,公务员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申诉或控告的合理性。
2. 把握适当时机:公务员申诉与控告要选择合适的时机,不宜随意提起。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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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告须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员。
(4)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2、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
(1)实施了侵权行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2)行政监察机关
3.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1
2
改 前非。4月份,“一把手”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
任 职。新上任的“一把手”为整顿工作作风,自行决定
辞 退王某。王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关不予受理。)
5
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原
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行政监
察机关)
2、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
确定机关的 考虑
主要方面:
该机关有权改变或 撤销原处理机关作 出的处理决定,或 者有权向原处理机 关提出改变或撤销 原处理决定的意见 。
次要方面: 受理机关的行政 层次应尽量与原 处理机关靠近。 (及时有效处理 )
提出控 立案
告
3
调查
4
作出处 理决定
5
执行处 理决定
四、申诉控告制度中相关机关 及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时 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不允许捏造事 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2、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公务员机关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3、如果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1)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公务员; (2)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控告的目的是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 及其领导人员。
(公务员管理)16.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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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务员复核与申诉比较表
名称 复核 申诉
受理机关 原处理机关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一级政府 或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提出时限 接到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 接到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 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 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接到复核 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审理时限 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决定 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60日内,案 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90日
案例:公务员控告如何规定
• 公务员张某,2001年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 职等次,接到考核不称职的通知书后,张 不服,向所在的市人事局提出申诉,人事 局经过认真调查处理后,做出维持原处理 决定的 申诉决定。张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 认为人事局与原单位是官官相护,没有秉 公办案,向人事局的上级人事部门提出控 告。 • 对张某的控告案件应如何处理?
目的 依据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4
16.1.3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
公务员申诉
目的
公务员控告
不仅要求合法权益得到 恢复和补偿,还要求有 关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 害的机关或人员所承担 的法律责任
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公务 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以便恢复 其合法权益,并使已受到的损 失得到补偿
范围
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 关其个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人事 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 处理决定不正确或不适当,对 人进行处理 已发生效力的人事处理决定不 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一级人 行政监察机关和上级国 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 家行政机关 机关
受理 机关
处理 程序
复核、申诉、再申诉、备案
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5Fra bibliotek16.1.4建立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的 意义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7d0fb33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5d.png)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随着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意识不断提高,公务员申诉控告的频率也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行为,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性和权威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这一暂行规定旨在明确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范围、条件、程序、处理和审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正常开展公务员申诉控告提供了有效保障。
下面我们就针对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
首先,该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范围。
具体来说,公务员申诉控告指公务员因工作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严重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和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违法或违纪行为。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准确把握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避免“恶意举报”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该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条件。
具体来说,公务员申诉控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诚信性。
相应地,申诉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正确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行为和态度,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真实的申诉控告环境。
第三,该暂行规定明确了申诉控告的程序。
具体来说,申诉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书,并按规定附上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处理,如有转办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控告书转交有权处理机关。
如有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在30日内完成。
调查核实完毕后,有权处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诉人。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申诉控告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减少处理过程中的繁琐和延误,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四,该暂行规定明确了申诉控告的处理和审查。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违纪申诉控告,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正当申诉控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申诉人和其他有关方面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b37b517fe4733687e21aa85.png)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纪律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第十二章回避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十五章退休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返回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公务员制度》(第四版)重要内容和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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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概论一、学习要求掌握公务员及公务员制度的概念;了解公务员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把握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了解几个典型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和发展,把握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内容提要(一)公务员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界定公务员的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二)公务员制度(1)公务员制度的概念(2)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意义(3)与原来人事制度相比的特点(4)与外国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三)公务员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1.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公务员制度的建立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四)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1.公开竞争的原则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列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4.分类管理的原则5.党管干部的原则(五)公务员制度在国外的建立和发展1.国外公务员制度概况2.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3.国外公务员制度的特点第 2 章公务员的管理一、学习要求掌握公务员管理的理论和法律依据;把握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务员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了解国外公务员管理体系。
二、内容提要公务员管理是指由各级公务员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令及公务员法规,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或职级任免、职务或职级升降、奖励、监督与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与控告、职位聘任等方面实施工作进行的各项管理活动(一)公务员管理的理论和法律依据1.公务员管理的理论依据2.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依据(二)公务员管理体系公务员管理体系是指公务员的管理原则、公务员管理机构设置、公务员管理权力的配置与划分以及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
1.公务员的管理原则(1)公开公平原则(2)竞争择优原则(3)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5)分类管理的原则2.公务员的管理机构(1)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含义(2)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3)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4)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三)国外公务员管理体系第 3 章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利一、学习要求把握公务员职责和权利的概念;理解明确公务员职责和权利的意义;掌握公务员职责和权利的内容;了解国外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利。
公务员申诉控告公务员申诉控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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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控告公务员申诉控告现状公务员申诉制度之初探申诉是指公民或者社会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享有的权益受到受到侵害时,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民间组织有关机关或者社团组织说明和陈述,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强烈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后重新重新予以处理。
一、公费申诉制度的特点㈠主体具有特殊性公务员人事的主体仅限于对涉及本人的具体申诉处理不服的公务员。
㈡客体具有内部性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行为,属于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行为。
㈢对象具有特殊性公务员申诉的对象是对自己在行政上有隶属和管理文官关系的党政机关。
二、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性质㈠保障性建立公务员公务员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合法权利等受侵犯。
因为,公务员管理工作纷繁复杂,机关对公务员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情况容易发生,向公务员提供救济的渠道是保护其的必要条件,公务员申诉,在客观上也有纠正机关错误或不当人事处理行为的作用。
因此,申诉制度建设对公务员、对机关来说在性质上都有保障性。
㈡监督性公务员依法提出申诉前,有关的机关必须依法予以受理和处理,而在这一系列活动中会,焦点始终集中在机关或其领导人员的有关行为是否基层单位合法、合理和适当。
合法、合理和适当的,就应当予以维护,反之就应当不作纠正。
因此,公务员控诉制度是一种税制纠错制度,是一种监督制度。
㈢预防性申诉制度的确立,可以促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谨慎调查,再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自卫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蓄意打击报复等不良行为,造成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践踏。
㈣程序性公务员的申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申诉制度主要是程序性规定,程序公正是申诉案件得以片面、公正处理的重要可以保证。
没有程序的公正性,实体的公正就得不到保障。
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致使很多案件缺少信服力和可操作性。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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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1)行政处分;(2)辞退;(3)降职;(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八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
原处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五条中除了第(4)项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其中,对属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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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这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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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 区别
基本情况; (3)控告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控告的日期。
条件
公务员 申诉
公务员 控告
主体是国家公 务员法律确定 的国家公务员
特点 程序
申诉和控 告的特点
两者的 区别
条件
客体是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中侵犯国家公 务员特有的权利和利 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对象是行政 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
国家公务 员的申诉 属于行政 申诉范畴
公务员申诉及 控告制度
公务员申诉制 度
公务员控告 制度
第十一小组
小组成员 与分工
1 讲解:陈维
2 课件制作:陈丽颖 资料收集:陈兰,陈
3
坤旭
内容概要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的涵义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程序 公务员提出控告的条件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特点
国家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 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
国家公务员申 诉制度
公务员
申诉
(1)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公务员
且侵害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
控告
(2)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者被控告
人员;
(3)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
特点告Leabharlann 机关管辖。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递交控告书。
控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程序
(1)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 他基本情况;
(2)被控告机关或领导人员的名称等
特点
程序
两者的 区别
条件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 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 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 理的制度。
公务员 申诉
公务员 控告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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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实行廉政公积金制度,能达到廉政 的目的吗?
该制度有何利处和不利之处?
如何要实行该制度,应该如何在制度设计 上保证廉政公积金制度的施行效果?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
通过对近十年间我国典型社会安全事件 或重大责任事故的梳理我们发现,许多在 事件发生后因行政问责而去职的“问题官 员”,在较短时期内就改换门庭重新任职 了,甚至个别官员出现了“反复复出”的 情况。
第十七章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制度
重点问题
公务员退休的种类和条件 退休公务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重点问题一:公务员退休的种类和 条件
种类:自愿退休(可以提前退休)/强制退休 (应当退休)
条件:同时达到法定年龄和工作年限/同时符合 关于退休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险年数/身体状况/类 别不同的处理/以退休年龄或工龄为主,外加选择 性退休条件。
有的委员建议应该对退休年龄加以规定。如果不能同龄 退休,导致女公务员待遇不平等,女性被缩短了5年的参 政时间,影响了女性公务员的政治参与和事业发展,减少 了女公务员进入领导岗位的机遇和可能性,影响了对女性 公务员的培养。
考虑到男女同龄退休是退休制度改革的方向,要积极创 造条件,逐步实现。但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对公务员 的退休年龄作出改变,目前客观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公务 员法维持了草案的规定。
3、从申诉、控告的功能上看,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国家公 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国家公务员对行 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
重点问题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详细整理内容:
第十八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重点问题
国家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重点问题一:国家公务员申诉与控 告的区别
1、从申诉、控告的目的来看,申诉的目的是使处理机关 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规定/控告的目的则还要求有关 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法律责任。
2、从导致申诉、控告行为的原因上看,引起申诉的原因 是国家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 查处理/引起控告的原因,是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官员问责体现的是官员任免机制上的完 善性和科学性,让有能力的“问题官员” 复出,则更多地体现出政治理念与制度的 理性 。
随着我国官员问责制不断规范和完善 ,而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 ,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 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需要尽快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重点问题二:退休公务员可以享受 哪些待遇
(1)政治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 。 (2)养老保险待遇. (3)其他待遇:津贴/福利待遇
1993年的暂行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应当退休。国务院提出的草案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 定的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草案对 公务员退休的具体年龄未作规定。如何规定退休年龄,一 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有不同的意见。
应该把官员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区分开 来。官员要勇于承担政治责任,当其执政 能力或者工作方式受到质疑时,应当主动 辞职。 对于敢于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要 给复出的机会。但是,在任用的程序上, 整个过程要公开、透明,最终应当经过人 民代表大会的程序批准后再任命。
官员复出的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应 该遵循一定的制度,什么情况的人可以复 出,复出的原因是什么,都应明明白白地 公之于众。因为这些人被免或者辞职的时 候,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 点,那么,在他们复出的时候,也同样需 要有个对公众告知的程序。
不能盖棺定论。应当建立健全跟踪、考核、 评选机制,对其辞职后的工作保持关注, 确实优秀的人才,在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 下,还应允许其恢复公职或就任其他领导 职务。再有,在复出制度的设立、实施过 程中应充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尊重群众的 权利。在广泛吸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 合理内容制订到制度中去;
在制度的实施上,应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公 开官员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对 官员复出的决定由群众行使一部分的参与 权和决定权;官员复出制度的实施应当接 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公开解答群众的质询 。
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复出官 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 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如果没有科学的 制度支撑,官员复出缺乏严格的程序性, 会令官员问责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损 害。
公务员法对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但对这些 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 以复出、相关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等关键性 和敏感性问题上,公务员法却只字未提。
让德才表现突出却因突发事故引咎辞职 的官员适时、以适当方式复出,用人之长 、给人出路,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视为 一种政治理性。问责官员体现的是官员任 免机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学性,而让有能力 的被问责官员合理复出,也是一种政治理
首先,在官员的处分上,应当保持审慎的态 度,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和党纪党规执行, 在尚未确定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不 能被媒体舆论所左右,更不能为了息事宁 人就随意免除官员的职务或强迫官员‘引 咎辞职’。其次,在官员的复出上,对下 马的官员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对待,
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十七八章)
热点关注:深圳将建廉政公积金制 廉政公务员退休可获百万元
广东本地报纸《信息时报》 4月1日报道,“为加大防治 腐败工作力度,深圳市监察局局长张伟雄表示,深圳市将 探索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信息时报》还透露,“该 市已对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探索,有望 今年内开展前期工作。如果公务员在任职期内未出现任何 违规违纪行为,退休时将根据级别不同有望拿到100万~ 200万元的廉政公积金。如果任职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将酌情扣发廉政公积金,直至全部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