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共6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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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 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 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 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 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 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 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 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 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 门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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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格 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297mm),左侧装 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求 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 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 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 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 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 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 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 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 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 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 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 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 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附件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公文处理知识培训公文处理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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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文处理的任务 公文处理,包括办理、 管理、整理〔立卷〕、归 档等一系列互相关联、衔 接有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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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文处理的原那么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 求是,精简、高效的原那 么,做到及时、准确、平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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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文处理与保密 公文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 保密法律、法规。重要公文 一旦被泄露,会给党和国家 及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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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 事务,应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 行文。需经党委或政府审批的事 项,经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行文, 文中可注明经党委或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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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业务主管部门职权 范围内的具体问题, 应当直 接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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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 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 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 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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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凡送负责人签发的公文,由办
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
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
行文规那么和拟写公文的要公文签发手续。 (1)以 “教育局党委〞名义制
发的公文,由教育局党委书记或教育局党委主持工作
的负责人签发。
(2)以教育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教育局局长或主持 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五、公文办理标准
1.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 收发室文件管理员应当进行审 核。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 合行文 规那么;内容是否符 合国家的法律、法 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涉及其他科室职 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已协商、 会签;文 种、格式是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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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
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负 责人批
❖ “紧急程度〞上移至第 1 行。
❖ 现行“紧急程度〞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进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率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实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照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照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转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实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毛病,转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形。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应情形,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要求指导、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1993年11月21日修订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行政总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课用 精品

行政总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课用 精品
➢ 主要阐述公文处理的定义 ➢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办理、公文管理、 公文整理(立卷)、公文归档等
一系列工作。 ➢ 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 ➢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 记、分发
等程序;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 办等程序。 ➢ 公文管理包括翻印管理、公开发布管理、复印管理、 销毁管理、密 电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公文管理制度等。 ➢ 公文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衔接有序,每一 个环节都不是孤立的。因此公文处理要运用系统思想、系统方法。
➢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 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的公文处理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
办法。

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目的是使行政机关的公文 处理工作 实现“三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 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一项工作都符合统一规定的标 准,包括公文的语言文字规范、文种使用规范、公文格式 规范、公文办理程序规范,符合本《办法》统一规定的 标准。 ➢ 制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大家共同遵守的明 确规定 ,而且制度完善、配套。 ➢ 科学化,一是指公文运转机制符合客观规律,二是指公文 处理手段先进,办公自动化水平高,公文办理业务实现数 字化 和网络化,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和通用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下)6 《国家行政机关公处理办法》讲座(下)第四讲行规则行规则,是制发、办理公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规定的“行规则”,共11条。

主要是从行原则、行方向和行要求三个方面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公的行规则。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则,以利提高行效用,把握行权限,规范行体式。

一、坚持行原则,提高行效用“行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办法》第十三条)这是行的基本原则,也是行的出发点。

确定行一定要首先明确行的目的和作用,要有的放矢,有针对性,使发出的公产生预期的效用。

坚持这一点,就能有效地控制公总量,从头上治理多年困扰我们的“”问题,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议大事,抓落实。

要注意纠正“发越多、的规格越高,工作就越重视”的误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行。

行的必要性是上行、平行、下行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上行中,如果要制发请求解决问题的,要研究问题的本身是不是属于上级应当解决的;还要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行性。

笔者曾看到这样一份“请示”,要求上级政府为其解决几十万元农业救灾款,单位是一个综合经济实力较强,农业生产条很好,农业人口比例很低的市。

尽管他那里确实有几个农村遭受了风灾,导致农产品减产,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

但依这个市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靠自身解决这一问题。

上级当然也不会考虑的。

对于向上级的“报告”也要注意研究所报告的事情有无必要。

有些单位,搞了一次机关职工体活动也要给上级行一份‘服告”,似乎是想说明他们机关工作搞得好,关心职工。

岂不知这样的到上级机关,秘部门就有责任按“废纸”处理,根本到不了领导同志手中。

行这种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有时还会带副作用。

制发平行,要注意明确职权,防止推倭扯皮,搞公旅行。

对下行,一定要符合实际,有针对性。

这一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照抄照转上级,以贯彻,要注意纠正。

二、明确行方向,把握行权限行方向和行权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一)明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课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课用
Ø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Ø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
请示和报告。 Ø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
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Ø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Ø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 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 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 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课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 作,模范 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
检查。
Ø 主要阐述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的职 责。
Ø 《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 (包括政府领导同志和政府 部门领导同志)提出的要求是:一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 工作”,二要“模范遵守本办法”,三要“加强对本机关 公 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公文是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务活动包括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 布置和商洽工作 ,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等等。 Ø 这里概括了公文的四个作用,即传达政令, 指导工作,公务联系,记载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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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 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 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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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文种类
Ø (五) 通知 Ø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的公
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任免人员。 Ø (六) 通报 Ø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Ø (七) 议案 Ø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Ø (八) 报告 Ø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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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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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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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下)文秘《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下)第四讲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行文规则”,共11条。

主要是从行文原则、行文方向和行文要求三个方面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则,以利提高行文效用,把握行文权限,规范行文体式。

一、坚持行文原则,提高行文效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办法》第十三条)这是行文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文的出发点。

确定行文一定要首先明确行文的目的和作用,要有的放矢,有针对性,使发出的公文产生预期的效用。

坚持这一点,就能有效地控制公文总量,从源头上治理多年困扰我们的“文山”问题,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有的时间深入基层,议大事,抓落实。

要注意纠正“发文越多、文件的规格越高,工作就越重视”的误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行文。

行文的必要性是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上行文中,如果要制发请求解决问题的文件,要研究问题的本身是不是属于上级应当解决的;还要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行性。

笔者曾看到这样一份“请示”,要求上级政府为其解决几十万元农业救灾款,来文单位是一个综合经济实力较强,农业生产条件很好,农业人口比例很低的市。

尽管他那里确实有几个农村遭受了风灾,导致农产品减产,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

但依这个市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靠自身解决这一问题。

上级当然也不会考虑的。

对于向上级的“报告”也要注意研究所报告的事情有无必要。

有些单位,搞了一次机关职工文体活动也要给上级行一份‘服告”,似乎是想说明他们机关工作搞得好,关心职工。

岂不知这样的文件到上级机关,文秘部门就有责任按“废纸”处理,根本到不了领导同志手中。

行这种文件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有时还会带来副作用。

制发平行文件,要注意明确职权,防止推倭扯皮,搞公文旅行。

对下行文,一定要符合实际,有针对性。

公文处理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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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办
承办部门(个人) 承办部门(个人)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安 排处理。紧急公文按时限要求急办, 排处理。紧急公文按时限要求急办,确 有困难的应当说明。 有困难的应当说明。 根据批示意见或贯例,属牵头办理的, 根据批示意见或贯例,属牵头办理的, 提出意见后与协办部门会商会签, 提出意见后与协办部门会商会签,再由 牵头部门归纳意见,填写承办单, 牵头部门归纳意见,填写承办单,然后 报领导审批。 报领导审批。 承办人员对已办结的文件要“注办” 承办人员对已办结的文件要“注办”, 如果是行文答复的,要注明行文文号。 如果是行文答复的,要注明行文文号。
(定稿与正本)
会商会稿
收 文 收 文 收 文 文 文 文
印制、用印 办结文件处置 登记 发出 归 档 清 退 暂 存 销 毁
注办
三、公文处理的基本内容
签收与拆封 拟办的程序 阅文送呈的方法 请办 传阅 承办 催办 办复 发文处理办法 签发
公文制发程序中存在 的问题 公文的日常管理及存 档
(一)公文的签收与拆封
拟办意见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必须办理的,拟办意见要肯定。 对于必须办理的,拟办意见要肯定。如: 阅办” 办理” “请× ×阅办”、“请× ×办理”、 批示” 审示” “请× ×批示”、“请× ×审示”等。 对于非必须办理的,属阅知性的, 对于非必须办理的,属阅知性的,语气 不必肯定。 审阅” 不必肯定。如:“请× ×审阅”、“请 阅酌” × ×阅”、“请× ×阅酌”、“请× 研究” 阅处” ×研究”、“请×× 阅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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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送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应由文 秘部门进行校核(核稿)。校核 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 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 则和拟写公文的要求,格式是否 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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