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及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其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消费者权益法的适用和效果。
案例一,虚假宣传。
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够祛除痘痘,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效果并不明显。
消费者进行投诉后,消费者权益法出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对于打击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产品质量问题。
某家电公司生产的电视机在购买后不久出现了屏幕故障,消费者联系厂家要求维修,但厂家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法提出维权诉求,法院判决厂家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作用,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
案例三,网络购物纠纷。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成功申请了退货并获得了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不仅适用于传统线下消费,也同样适用于网络购物,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了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法的健全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消费者权益法,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法律消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维权之路的艰辛与胜利。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充电速度慢、屏幕闪烁、电池续航短等。
在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时,商家以“商品已经使用过,无法退换”为由拒绝。
张先生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件经过1. 消费者协会介入接到投诉后,当地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
经核实,张先生所购买的智能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超过三包期限。
消费者协会依法要求商家给予退换货。
2. 商家拒绝退换货商家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通知后,仍然拒绝退换货。
消费者协会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对商家进行调查。
3. 工商部门调查当地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后,立即对商家进行调查。
经调查,商家确实存在拒绝消费者退换货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为张先生办理退换货。
4. 消费者维权成功在工商部门的监督下,商家为张先生办理了退换货。
张先生终于维权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四、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消费者张先生在购买手机过程中,因商家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这充分说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 维权途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采取以下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工商部门投诉:消费者在消费者协会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 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
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
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第25 条第1 款、第2 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作的;(二) 鲜活易腐的;(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 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2008年7月29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35500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18K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带轴是铜而不是18K金的,张某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10倍赔偿,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给予3万元赔偿案例六:新笔记本电脑15天“瘫痪”2008年2月18日,铜仁市松桃自治县正大乡地新村的吴某,在铜仁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R650N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价值5400元),使用15天后电脑就出现白屏现象且无任何声音,还不能正常启动,4月8日、6月5日、7月19日三次向该公司报修,耗去修理时间3个多月,经调解,商家同意无条件更换一台新电脑案例七:耕地机刚用半天就坏掉2008年3月25日,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羊昌村消费者投诉站接到农民王某投诉,称其2007年10月10日在黔南州某公司贵阳销售部购买了一台型号为“TG4-××”的微型耕地机,仅仅使用了半天,耕地机就坏了,经调解,商家为王某更换了一台新耕地机,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80元案例八:带病仔猪低价卖2008年3月17日,从江县消协接到投诉,称往洞乡高传村11户村民向榕江一仔猪商贩购买了12头仔猪,两天后12头仔猪口蹄溃烂、脱壳,并感染其它生猪,导致该村6头70公斤以上的生猪被感染同样症状,经畜牧技术人员鉴定,确认是农业部一级防控的“五号病”口蹄疫情,而携带疫情的仔猪,则是由榕江县忠诚镇仔猪商贩潘某贩运到高传村,且未取得任何检疫证明就以每斤低于市场价6元(市场价1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高传村农户的经调解,潘某除了退还12头仔猪款4426元,还补偿因仔猪带病感染的6头生猪损失费5002元案例九:房开公司说一套做一套2008年8月4日,福泉市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2006年1月初与丈夫在福泉某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时,由于销售员表示,买一楼可以送门前小花园,便购买了御景三期拥翠阁A单元一楼住房,2008年6月当王某准备装修房子入住时却发现,房开公司不仅没有给花园安装栅栏,还称从未答应送花园一事,经调解,房产公司把花园交给王某使用,并为其安装好栅栏案例十:安装热水器不装螺丝固定2008年10月15日,纳雍县消协接到当地消费者张某投诉,反映其2007年8月在雍熙镇某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店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事后由销售店负责安装,2008年10月,热水器突然倒塌、损坏,消协经调查发现,安装热水器的支架没有螺丝固定,水泥老化开裂,导致热水器倒塌,事后经调解,热水器销售店同意赔偿张某一台新太阳能热水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1,消费者向谁提出检举、控告?2000年12月12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粮油作物栽培站销售掺杂假冒油菜种子接到举报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当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调查经查,该站用“中油”牌包装共分装已掺杂“中油”种子30080公斤,但未将中国农业科学院油科作物研究所授权其使用的“中油”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也未在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该站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上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粮油作物栽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8205814元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6条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目前,我国受理商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协、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于服务,则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协和人民法院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受到的损害直接到上述部门、机构投诉、控告2,《消法》对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2002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自己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哎呦,哎呦”,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31元钱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消协组织火锅店老板和严先生调解严某出示了相应的发票及从其下咽部取出的钢丝火锅店老板则承认严某在该店就餐,并受到伤害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礼道歉,报销31元医疗费,免去当晚就餐费元,并且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3经营者有权搜身吗?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消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4,]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约定“责任自负”吗?[典型案例51]快过年了,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经消协调解,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元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是否应与经营者的宣传相符?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1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据许某说,当时买防盗门的时候,是因为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两万元,所以觉得条件还不错,为自己省心谁知2003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心想,“这等到破案,抓住那个盗贼得到啥时候?我买门的时候厂家许诺为我投保,再说了,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我先和厂家联系一下”他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厂方并于2003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内容摘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在不断完善与发展着,但是消费者的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仍然是个不争的事实本文则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显性侵权隐性侵权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与实施是伴随着消费者问题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而逐步展开的,它设立至今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着,确立并矫正了经营者、消费者双方失衡的地位但是在多元化的消费时代,消费者权益时时处处面临着被侵犯的危险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也不断产生,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也体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形式已经不再仅仅是单方面显性的侵犯,隐性侵权行为也逐渐被公众发觉;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例如危害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就此种现象进行探讨,以便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改革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调解机制,疏通消费者维权途径,进而减少甚至制止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概念(一)消费者消费者就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这种说法所包含的深层意思是,消费者既可以自己去购买商品,另一方面,使用他人所购买的商品亦属于消费行为我们必须要明确这里所说的“个人目的”,这种目的一般所指的都是非营利性目的,而不是在购买这些商品之后或在接受服务之后再转售给他人,这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根本区别这里所说的消费者的主体是个人,也包括单位(二)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现状及原因(一)显性侵权本处所指“显性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消费者积极处理,检举揭发并被记录汇总的侵权现象据全国各级消协组织统计汇总,2011年第1季度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8,593件,解决135,55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203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3,529件,加倍赔偿金额211万元,经消费者协会提供案情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罚没款364万元,接待来访和咨询89万人次(附表一为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变化表)表一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变化表投诉问题按性质分:质量问题占%,营销合同问题占%,价格问题占%,安全问题占%,计量问题占%,广告问题占%,假冒问题占%,虚假品质表示问题占%,人格尊严问题占%,其他问题占%;投诉问题按类别分:百货类占%,服务类占%,家用电子电器类占%,家用机械类占%,房屋建材类占%,农用生产资料类占%,其他类占%(二)隐性侵权上述显性侵权行为均是通过消费者主动寻求帮助,运用一些统计学、数学的方法记录汇总而成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不仅局限于此本处所指的“隐性侵权”是指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甘愿”付出高于商品的实际价值的现象,它还包括明知被侵权,却没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与行为,致使此种侵权行为由于未被人举报而“消失”的现象大致有以下几种行为:1.不平等格式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侵权现象普遍存在,如在餐馆吃饭,经常会遇到使用密封包装的消毒餐具要收取1元钱的费用,也许很多人都觉得习以为常,但实质这已经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又如酒店明令禁止自带酒水、打折销售的商品概不退换等一般而言,顾客并不知道他们的权益已经被侵犯,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就无从谈起了2.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部分假冒伪劣产品披着名品的外衣在正常渠道销售,经销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尚未给消费者造成伤害而未被发觉,人为致使侵权行为隐身,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品牌所有者造成财务、名誉等各方面的损失3.通信、汽车、医疗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三)原因分析1.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不会计较小的损失殊不知,如果所有的消费者都不计较,经销商就会抓住“机会”尽一切可能摄取非正常利益,这也必将阻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2.制造商的高超仿造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假冒伪劣技术也越来越高超,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由于没有切合实际的查伪手段,消费者不能正确的分辨商品的真假,便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假冒的产品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它的目的在于,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以此来更好地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但其仅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处,并未涉及到其他行为;而且惩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多商品以及服务自身的价值不高,但不代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危害程度不大,所以一倍的惩罚措施显然是不足为戒的三、建议(一)消费者要正确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学好、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确实遭遇侵权,首先要明白自己哪项权利受到侵犯,弄清权力责任,再与经销商据理力争,若不满意,就去找消协、工商、技监或法院动作要快、决心要果断,不要因优柔寡断错过时效期;要实事求是的准确反映问题,不可随意夸大,降低自己的信誉形象,给问题的解决增加难度;要合理的提出赔偿要求,切不可漫天要价;要准备好所有的文字材料:发票、协议等能够反映问题的有效材料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学好、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隐性侵权”行为毫无藏身之地,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消费信心,增强责任意识,将自身消费与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监督促进生产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二)经销商合法经营经销商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合法经营,做到不欺诈消费者在营业过程中寻找适合自己的营销治理模式,合理利用资源,加强与供货商与消费者沟通与交流,处理好相关的利益关第2/3页系,谨记法律是庄严不可侵犯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培训,为经销商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警钟长鸣;不定期的组织职能部门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将各种侵权行为扼杀在源头(三)消费者协会首先明确消费者协会概念“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生活中,消费者遇事找消协已经逐渐被人们接纳并采用,但是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人们并不知道有消协的存在,或者存在被侵权了,不知道该如何找消协,找了消协人家会不会管,管不管得了等等诸多问题和顾虑,由此导致消协并未真正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有利守护者侵权事件几乎每时每刻都会发生,因此,我建议消协应当主动出击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在城镇,可以以居住小区为单位,分派三至五名专业工作者(如资金短缺可考虑招募志愿者并对其培训相关知识)到居民家中调查居民消费过程中是否遭遇侵权行为调查按时间可划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按调查范围可划分为全面调查和部分调查调查旨在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主动出击,遏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 例
通过对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 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 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1、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 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 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 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 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 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 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 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 理费用。
2、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 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 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 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 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 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 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 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 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1. 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手机,但使用不久后就出现了频繁死机的问题。
消费者联系了手机厂商,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厂商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经过调查后认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协助消费者与厂商协商解决。
最终,厂商同意退款给消费者。
2.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袋牛肉干,但在食用后出现了严重的食物中毒症状。
消费者将牛肉干送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牛肉干中检出有害物质超标。
消费者随后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要求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预订了一家旅行社的旅游套餐,但在旅行过程中遇到了多项服务质量问题,如酒店脏乱、导游服务差等。
消费者向旅行社投诉,但旅行社以合同规定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旅行社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整改,并对旅行社进行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4. 健康产品虚假宣传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完全没有效果。
消费者查询该产品的宣传资料后发现,厂商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要求厂商停止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对厂商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5. 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不符,质量存在问题。
消费者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卖家以不接受退货或维修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平台调解后要求卖家退款给消费者,并对卖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6. 物流服务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家具,但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损坏。
消费者联系物流公司要求赔偿,但物流公司以配送过程中无责任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物流公司对损坏的家具进行赔偿,并对物流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本案例以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为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专业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5月,原告在被告开设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
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该笔记本电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经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拒绝退货。
原告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被告承担退货责任。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退货责任的规定;3.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已构成不符合质量要求。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退货责任的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退货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规定了退货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即消费者在主张退货权利时,应当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证据。
(三)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保留购物凭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妥善保管购物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
消费者权益法简短案例
消费者权益法简短案例
消费者权益法(简称“消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下面是一些简短的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1. 张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款电动车,但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他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向商家要求退货并索赔。
最终商家同意退款,并赔偿了相关损失。
2. 李女士在购买某品牌手机时,被告知购买即享受一年的免费维修保修服务。
但当手机出现故障时,品牌商却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维修。
李女士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向品牌商提出维修要求,并最终获得了免费维修服务。
3. 王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桶食用油,但发现油质有问题。
他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向超市提出了投诉,并获得了退货和赔偿。
这些案例都体现了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
消费者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遇到问题时有勇气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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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的重要手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许多经典案例可以进行分析。
下面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起案例是“3·15”晚会曝光的“医院假药案”。
该案曝光了多家医院涉嫌出售假药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根据这个法律基础,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医院退还购药款,并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起案例是“1987年5月宜宾防空导弹弹丸命中餐馆爆炸引发事件”。
该案引起了大量媒体关注,并引起大规模的民众抗议。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而在这个案件中,导弹击中餐馆后,餐馆的顾客遭受了重大伤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益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案成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的重要导火索。
第三起案例是“2024年6月30日长沙地铁5号线故障案”。
该案是因为地铁5号线网关站发生电梯事故,多名乘客受伤。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而在这个案件中,地铁公司未能保障地铁设施的安全,导致多名乘客受伤。
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以上三个案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解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际应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强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权,同时也要求销售者和服务提供商提供高质量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在实践中,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业监管机构以及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
消法第二十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在某电子产品商行购买了一部新款智能手机。
购买时,商行承诺该手机具有两年质保期,并附带原厂充电器和数据线。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手机存在电池鼓包、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等问题。
张某认为商行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商行承担更换手机、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
争议焦点:1. 商行是否应当承担更换手机、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
案例分析:一、商行是否应当承担更换手机、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电池鼓包、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等问题,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商行承担更换手机、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益。
在本案中,该条款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质量保证: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商行承诺手机具有两年质保期,但实际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商品质量保证的要求。
2. 消费者权益救济: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据该条款要求商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追究: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商行若不履行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义务,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追究商行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商行提供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起因超市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旨在探讨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洗发水。
使用过程中,甲发现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头发出现严重脱发。
甲遂向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或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洗发水。
然而,超市以“商品已开封,无法证明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甲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超市表示愿意为甲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洗发水,但拒绝退货。
甲表示接受更换,但要求超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调解未果。
无奈之下,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 商品质量问题是否属实;2. 超市是否存在侵权行为;3. 甲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所购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定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2. 超市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商品质量,其在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时,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3. 甲因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导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超市退还甲购物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案中,甲在遭受侵权后,依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获得赔偿,充分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消费者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市XX超市购买了1瓶标注为“保质期至2021年5月31日”的某品牌矿泉水。
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该矿泉水瓶盖内有细小的霉斑,怀疑食品已过期。
于是,李某立即联系了XX超市的客服,要求退货并赔偿。
XX超市在确认情况后,表示愿意退货,但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XX超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XX超市销售的矿泉水是否已过期?2. XX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关于矿泉水是否已过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消费者李某购买的矿泉水已超过保质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矿泉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关于XX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
”本案中,XX超市销售的矿泉水已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XX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XX超市同意退还消费者李某购买矿泉水的货款,并赔偿李某1000元人民币。
同时,XX超市承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案例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仔细查看保质期等信息,确保食品质量。
2.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标准。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通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XX超市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勇敢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消费者权益法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消费者权益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
小明在购买一款护肤品时,被商家的虚假宣传所误导,导致购买了并不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法》,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
小明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商家退货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二,商品质量问题。
小红购买了一台新的洗衣机,但使用不久就出现了故障。
根据《消费者权益法》,消费者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有权要求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维修或者更换,如果商家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相应赔偿。
案例三,服务质量问题。
小李在一家餐厅消费时,遇到了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消费体验大打折扣。
根据《消费者权益法》,消费者在服务质量问题上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合理的赔偿。
小李可以与餐厅协商,要求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折扣。
案例四,网络购物纠纷。
小张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商品后发现与网页描述不符。
根据《消费者权益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同样享有权利保护。
小张可以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货或者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虚假宣传等问题时,都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合理的赔偿或者解决方案。
同时,商家也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法,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商家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和商家双方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消费者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法律经典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加深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电视机。
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电视机画面出现闪烁,声音不稳定。
经过多次与商场协商,商场表示愿意为李某更换一台同型号的电视机。
然而,在更换过程中,李某发现新电视机同样存在相同问题。
无奈之下,李某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退还购买电视机的费用并赔偿其损失。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电视机质量问题的处理?四、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本案中,李某在商场购买电视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中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购买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财产受损,有权要求商场赔偿损失。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买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商场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商场退还李某购买电视机的费用5000元,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1000元。
五、案例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3. 公众应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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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旅游消费的十大陷阱及对策【文章导读】爱旅游是生活品质的升华,然而旅游的前后事务准备却有不少的陷阱等着你跳进去。
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附加律师的支招,为您解答旅游之始终,有何种的陷阱,而消费者应该做好怎样的预防和维权措施。
【关键词】陷阱、强制消费、山寨、责任、欺诈随着人们出游次数的增加和旅游经历的不断丰富,旅游服务质量成为网民关注焦点。
消费者从旅行预订开始需要注意防范各类山寨、欺诈行为,提高警惕,以下10种为常见陷阱,提醒大家注意。
旅游中被要求强制消费去年9月初,翁女士参团去新疆旅游。
途中一个游玩项目是自费游览王母庙,当时只有翁女士老公一人去了。
谁料,导游让游客们分别进入不同的房间,里面有“道长”算命,然后强制让游客交400元购买香烛。
律师支招:随着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这样的情况已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如果还有类似情况出现,消费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当事旅行社。
已预订酒店无法按时入住去年10月22日,武汉姜先生在携程网上订了一家重庆酒店,准备10月26日入住。
入住当天,姜先生却发现酒店误订成10月22日的房间。
对于已经交付的1650元,酒店和携程却互相推诿。
律师支招:《旅游法》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是网上预订,应该保留电子订单、短信确认等相关依据,这些均可作为将来打官司的法律依据。
“游托儿”使坏骑马价格翻几倍明明谈好的骑马收费为30元,但骑完之后却被要求给200元,李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陷阱,他认为这都是路边揽客的“游托儿”惹的祸。
律师支招:遇到自费项目时,一方面可咨询旅行社,起码有相关的归属责任,并让对方出具合法经营的凭证,否则,别上“游托儿”的当。
不要相信任何空头承诺王女士在某旅行社给父母报团台湾游,团价是每人4000多元。
但她后来得知最低参团价格仅3000元,且之前旅行社工作人员承诺订贵了可以退差价,后来却不肯承认了。
律师支招:在和旅行社签署合同前,如果遇到价格浮动问题,可以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有关价格浮动的处理办法,作为将来处理纠纷的依据。
景区收费价格随意变廖女士带父母去周边某景区玩,之前了解到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优惠购票。
但到了景区才发现,60岁以上的老人不仅没优惠,而且游船票还多了30元。
律师支招:《旅游法》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
但参加类似优惠活动,需特别留意活动时间和限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直飞航班并非“直飞”去年,刘女士参加了一条直飞欧洲的深度游线路。
但直到出发前才知道,这条线路不仅不会直飞目的地,沿途还要经停好几个地方。
律师支招:一些线路上,旅行社会标注出“直飞”字样,但乘客真正乘机之时,才发现航班经停了好几个地方。
因此,在报团前,一定要认真注意航班的航线及其宣传的直飞含义。
入住酒店意外遇险,店方推责李女士一行16人,通过港乔国际旅行社从沈阳到重庆旅游,入住九龙坡区谢家湾格林豪泰酒店。
去年10月23日凌晨1点左右,其中一名游客在酒店被老鼠咬出血,李女士向酒店反映此事却无回应。
律师支招:《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旅行社半途加价,否则丢你在半路去年9月20日,杨先生一行29人在一家旅行社参团赴张家界旅游。
出发前,旅行社工作人员却通知杨先生一行还需每人缴纳398元,被拒绝。
结果旅途中,导游突然让司机停车,称每人必须缴纳398元才能继续旅游,不然就把杨先生一行丢在路上。
律师支招:《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如果出现这样的行为,可以直接收集相关证据,走法律渠道。
旅行社单方终止自费游周先生和家人报了一个旅游团参加欧洲5国15日游。
经过和旅行社的协商,所有游客都同意参加自费游项目,并签订了协议。
可是到国外后旅游社以《旅游法》规定为名,说不能自费游,单方面终止了游客自费游。
律师支招:《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出境旅游遭“阴阳”合同马先生和爱人第一次出国旅游,由于不太了解旅游合同的签署方式,先后和某国际社签了两份。
结果,行程上明明标注了“无强制消费”,但抵达境外目的地后,却仍然遭遇到了不少强制进店消费等待遇。
律师支招:一些旅行社为了规避法律,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
由于第二份合同可能不在国内签署,不受到《旅游法》的约束,旅行社便可大肆地向游客推荐自费项目,设置陷阱。
(文章和图片来自互联网)新法速递|“新消法”六大亮点【文章导读】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该法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笔者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通过案例的形式对该法进行解读,认为其具有以下六大亮点。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反悔权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网购欺诈赔偿亮点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无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化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2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订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年来,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
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
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反悔权仅适用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3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
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
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
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
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
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
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亮点4 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责任:……(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
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
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
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
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
【解读】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
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5 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