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现阶段事实婚姻、解除非法同居案件审理之易难点
最高法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离婚)审判实务问答目录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7个问题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5个问题四、子女抚养问题——7个问题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我国事实婚姻的思考
我国事实婚姻的思考作者:缑敏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缑敏(1988-),女,河南焦作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问题,我国先后制订了不同的法律政策。
现行婚姻法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存在。
本文分析了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产生和现状,指出现今我国婚姻制度有关事实婚姻不完善的地方,最后提出了事实婚姻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效力;补办结婚登记一﹑事实婚姻的概念根据法律关于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和有关婚姻法律理论,婚姻成立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事实婚姻因所欠缺的结婚要件不同分为广义的事实婚姻和狭义的事实婚姻。
广义的事实婚姻有两种形态:一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二是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
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未经登记,以夫妻的名义长久地、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
显而易见,狭义的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地小于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未登记的婚姻,因此,对狭义的事实婚姻和欠缺实质要件的未登记的话婚姻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分析(一)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早在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确定了结婚登记制度,但是我国的事实婚姻一直处于屡禁不止的状态,现阶段我国事实婚姻还显现出广泛性、大量性、长期性的特点。
2004年4月,全国妇联就如何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民众意愿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已婚而未办理登记的人占成年人总数的4.2%,占已婚者的4.6%,而在农村,这种情况占到成年人总数的6.9%,占农村已婚者的7.5%。
11%的人认为结婚没有必要登记,其中城市居民占6.1%,农村则高达15.9%。
在有的地区,事实婚姻还呈现上升蔓延的趋势,在福建省连江县坑园乡,事实婚姻在上世纪50年代为20%,60年代为35%,70年代为50%,80年代为90%,近几年每年的结婚登记率还不足10%。
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做法
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做法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
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
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
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
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
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
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
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
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
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
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
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问题解析
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处理很多相关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基础。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乏力。
事实婚姻不被我国法律承认,但可构成重婚罪的事实。
【关键词】:非法同居;违法;法律后果;事实婚姻从改革开放开始,受国外文化的冲击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我国公民的性观念和性生活观念逐渐发生了巨大改变。
婚前同居和婚外同居的现象不断增加,在一些非法同居的行为被社会接纳的同时,其对婚姻家庭关系及道德观念的冲击与危害暴露无遗。
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何规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立法上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对非法同居的认识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非法同居”一词,来源于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浅析事实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作者:张猛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山东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山东聊城 252000【摘要】由于旧的婚姻习俗影响及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事实婚姻这一婚姻关系形式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而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却相对缺乏,使得人们对事实婚姻的认知不太清晰,在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方面还存在诸多争议,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甚至存有误区。
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及效力问题作以简单评析,以期能有助于人们对事实婚姻的认识。
依我国事实婚姻现状,现阶段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关键词】事实婚姻;婚姻关系;非法同居;法律效力一、事实婚姻的概况婚姻,究其根本,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1]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它在我国存来以久。
这里在谈论事实婚姻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说一下婚姻关系的成立。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婚姻的基本特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应符合一定的社会制度所承认的条件。
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和社会公众心里所承受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结婚条件(实质要件)和结婚程序(形式要件)的规定。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一对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尽夫妻之权利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对这样的婚姻,习惯上我们称其为事实婚姻。
而在法学界,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存在有诸多争论,要阐述事实婚姻,这里有必要先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
有关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观念、婚姻观念和家庭生活模式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婚姻家庭案件种类繁多,案件复杂,纠纷多,审理难度大。
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本文讨论了新形势下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解决机制前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深层次的情感问题,因此应积极探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度、调解与判决的选择、家庭暴力问题、抚养子女等。
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 缺乏有效的解决方式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解决方式并不太适用,即使是法院判决了,但也无法解决纠纷的根本问题。
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纠纷,比如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等,从而有效地解决纠纷。
2. 法律知识不足在许多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审判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为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然而,由于大多数人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在面对自己的家庭问题时,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审判者必须认真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确保其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证据不足在某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使案件的审理变得非常困难。
其次,由于当事人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这使得他们很难确定真实情况,从而可能造成错误的判断。
4. 社会舆论引导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由于社会媒体的热议或者对于某些人的支持或反对,判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性较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这是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的看法往往会受到媒体报道或舆论压力的影响,这也会导致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影响到案件本身的公正性。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摘要】我国当前农村存在着许多事实婚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安定。
农村事实婚姻的定义及特点是指未经正式登记的同居关系,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
导致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经济压力和教育水平等因素。
这些问题给农村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家庭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为缓解这一问题,可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等措施。
未来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
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严峻,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和教育引导,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定义、特点、原因、影响、措施、发展趋势、评价、建议1. 引言1.1 概述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一种没有正式结婚证书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的现象。
在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现象较为普遍。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变化,也暴露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和风险。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增加,原本固定的社会关系开始变得模糊和不稳定。
农村事实婚姻还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在一些地方,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只有正式结婚才能称之为合法夫妻,造成了事实婚姻现象的出现。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事实婚姻的权益保障不足,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无法提供有效保护。
事实婚姻的稳定性较低,容易造成家庭矛盾和破裂,对子女的成长教育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事实婚姻还可能导致财产纠纷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加剧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解决农村事实婚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教育、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
只有全面深入地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研究
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研究摘要:事实婚姻一般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作为现阶段我国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而我国的婚姻法对此却未规定,因而,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本文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出发,分析了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概况,探索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及事实婚姻所带来的现实弊端,并提出解决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字:婚姻,事实婚姻,婚姻法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分析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婚姻成立须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事实婚姻因欠缺的结婚要件的不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既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具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即不论是否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就构成事实婚姻。
狭义的事实婚姻指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多数学者认为,广义的事实婚姻涵盖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通常世界各国都将既无实质要件又缺乏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定性为无效婚姻,而将仅缺乏形式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从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历次的司法解释来看也采取狭义说。
事实婚姻的特征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异性结合并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
男女双方以前是否有配偶或未婚,并不能影响事实婚姻的成立。
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是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
(2)双方共同生活。
只有双方同居生活,才能构成事实婚姻。
而法律婚只有当事人进行了登记,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没有同居生活不影响其婚姻关系的成立。
(3)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法律上也承认其夫妻关系。
事实婚则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重实质轻形式。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概况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之一,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中,除新颁布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摘要]事实婚姻在各国存在已久,但因各国的地理及历史原因,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思想观念和风俗习惯的差别,各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认识不同。
文章以我国广大农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事实婚姻为线索,浅析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与区别、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以及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进一步区分事实婚姻与其它非法同居现象的区别,从而剖析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立法的更迭变迁,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对事实婚姻进行调整的情况,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婚姻关于;事实婚姻;结婚登记;非法同居基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事实婚姻的承认与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经历过多次变化。
对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律按照《婚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时间界线,有条件地接受和承认部分事实婚姻具有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对不具备条件的绝大多数所谓的事实婚姻均以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论处。
因此,在研究事实婚姻问题时既要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要结合现实,更要着远于将来,针对不同情况作具体灵活的分析,有利于在提高法律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特征(一)事实婚姻的概念现有法律关于对事实婚姻的概念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定义,法学界对此也有较大分岐,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事实婚姻是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般指的是狭义上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自愿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从上述事实婚姻的概念分析其特征有:1.主观目的性。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具有结婚并且有共同生活的意愿;2.客观现实性。
男女双方按照当地姻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存在共同的婚姻居所,而且有共同的生产、生活来源、具有长期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并且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婚姻关系的公开性。
论事实婚姻的危害与治理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 -9 -1 10-5 22 0)50 50
了对 方和子女的健康 , 影响了家庭 的幸福感 。 种家庭 往往是不稳定 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 离婚的几率也比较高 , 同时也会大大的降低我国的人 口素质 , 对我 夫一妻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事实婚姻作为 国优 生优育 的国策也 是极大 的挑战 。 2 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易发生各种各样的 民事纠纷 ,有时 . 法律婚姻的衍生物从古罗马的时效婚到 日本的 内缘婚在东西方文化 中均广泛存在, 并延续至今 。从我国的历史渊源及现实状况看。 经过 甚至会 转化 为刑事犯罪 , 对社会 秩序 的稳定构成严 重的威胁。“ 有配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 几千年的演变,仪式婚逐渐成为中国民间的婚俗。尤其是在 民风淳 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朴, 人们法制观念又较薄弱的农村以及 少数民族地 区, 不进行 登记而 直接 以“ 酒宴结婚” 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因此事实婚姻 一直是 我国婚姻制度的焦 点和难 点问题 。 新婚姻法和 2 0 年 婚姻法解释对 01 事实婚姻的规定比以前有 了较大的改观 , 但还存在着立法上的模棱两 可、 事实婚姻 的概念和条件不甚完善 、 形式轻实质等 问题 。 重 事 实婚姻 的现状
一
妻名义 同居生活 , 按重婚罪处理。@ ” 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手续,逃 避法 律 的审 查和监督 ,助 长了早婚 、 包办婚、 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 行为滋 生和蔓延 。 对广大 妇女 的权益造成极大 的威胁 , 同时也不利于合 法婚 姻 的保护 , 已婚妇女被拐卖并不少见 , 对其 男性配偶 的合法权 益也是
事实婚姻的效力分析和法律地位之立法思考
式 却 缺 少 系 统 、 明 确 的 规 范 , 导致 在 事 实 婚 姻 段承认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事实婚姻 的法律 效
的各方面还存在很 多争议 ,尤其是在事 实婚姻 力 ,并 予 以保 护 。1 9 7 9 年2 月2 日最高人 民法 院 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方面 的争议较 为突出。 在 《 关 于贯彻执行 民事政 策法律 的意见 》 ( 以 下简称 《 意见》 )中第一 次 出现 了事实婚姻这
义 同居 生 活 案 件 的 若干 意 见 》 不但 要 求 事 实 姻 关 系无 效 ,不 受法 律保 护 。 ” l 9 9 4 年4 月
婚 姻 要 符 合 结 婚 的实 质 要件 ,而 且 还 对 成立 4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规 定 1 9 9 4 年2 月1 日后形成
事实婚姻起诉 到人 民法院 的,应按 同居 关系对 容 忍 到最 终 无 奈走 向强 硬 的艰 难 路途 。尽 管 待 。至此立法 者在对待事实婚姻 的态度 陡然转 新 法 比 起 以 往 采 取 了 更 为 灵 活 和 宽 容 的 态
事实婚姻 的效力分析和法律地位之立法思考
。解 志山 魏连栋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摘要 :在 我 国,事 实婚 姻 一直 大量 、广泛 、长期 的存在 着 ,我 国立 法对事 实婚
姻 的 态度从 相对 承认 到绝对 的不承认 又到相 对的 不承认 的 变化 ,这 也恰恰从侧 面体
现 了解 决事 实婚 姻 问题路径之 艰难 。 因此 ,笔者从我 国事 实婚 立法思考 是社会 和谐 稳 定的需要 ,也符合
2 O 0 1 年修 正后的新 《 婚 姻 法 》第 8 条 规 定: “ 未 办理 结婚登记的 ,应 当补 办登记 ”。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定是什么
事实婚姻与⾮法同居的界定是什么什么叫事实婚姻?什么⼜叫⾮法同居?事实婚姻和⾮法同居有⼀个相同点那就是男⼥双⽅没有进⾏结婚登记,都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和⾮法同居的界定⼜是什么?下⾯店铺⼩编将针对这⼀问题来为⼤家详细介绍⼀下。
事实婚姻—概念: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未进⾏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农村⼈⼝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男⼥双⽅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了“事实婚姻”这⼀概念。
⾮法同居—概念:⾮法同居是指男⼥双⽅未办结婚登记⼿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种同居⾏为。
现在已经没有⾮法同居这个说法了。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另⼀⽅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导致离婚的,⽆过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事实婚姻与⾮法同居的界定: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较容易混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要求男⼥双⽅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活,双⽅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续。
⽽同居⽆此要求。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双⽅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两者的⾝份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双⽅视同夫妻关系,所⽣⼦⼥视为婚⽣⼦⼥。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认定与法律效力
2019年06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认定与法律效力孙洁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临沂276200摘要:在我国现如今的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事实婚姻的现象,事实婚姻长期广泛的存在着,尤其在广大的偏远地区的农村,确实仍然存在此种现象,而非婚同居也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特点。
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同属于非法律婚姻形式,地位上的相似及称谓上的混淆使得二者常作为相互的替代词而使用。
实际上二者存在一些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本文从二者的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此对二者有更深的了解与认知。
关键词:事实婚姻;非婚同居;区别与联系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30-01作者简介:孙洁(1997-),女,山东临沂人,临沂大学法学院。
首先,从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概念方面分析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非婚同居,是指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的双方同居在一起的现象。
从概念上来看,二者的共同点是均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的事实,但是具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同居在一起的事实,从概念上的字面意思来看,他们也是存在区别的,事实婚姻强调了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有意图结为夫妻,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且群众也是认可他们这种关系的,但是非婚同居并没有说明是否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有无结为夫妻的意图,是否是群众认可的关系,这也许潜在的说明非婚同居可能是第三者与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同居生活的状态事实。
同时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在法律法规方面也是存在一些区别的。
我国的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定义、产生原因、特征等方面做了新的解释说明,新《婚姻法》认为事实婚姻不仅在内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对外部的形式上还应该让外部的群众所承认,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对彼此承认是夫妻、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共同生活,彼此照顾,对外也要承认彼此是夫妻的事实,并且要做出一些事情或者不能做一些事情让群众承认双方当事人是夫妻的事实。
浅析事实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摘要】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然而在社会实践中,仍然充斥着大量的事实婚姻,即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三十,国外甚至更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正如94年修改婚姻法时,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的那样,一些事实婚姻的形成是由于乱收费或者登记部门的失误。
但是造成事实婚姻比例如此之高的根本原因还是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漠然。
本文将立足于司法实践角度,对事实婚姻进行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事实婚姻;登记婚姻一、事实婚姻的含义(一)什么叫事实婚姻我国学界对事实婚姻的看法不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①即只有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仅未具备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才能构成事实婚。
而广义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
”②即不问实质要件是否具备,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已经构成事实婚。
目前,普遍采用第一种观点,即狭义事实婚的观点,本人也赞同该观点。
(二)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应当满足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第三人干涉;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未婚;第二种是丧偶(原配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第三种是离婚。
形式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人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事实婚与登记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是否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从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的角度出发,双方在主观上都是想要与对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而客观上,双方实际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
事实婚姻诸问题研究
理两个价值 目标 中所做 的极端选择 , 都有失偏 颇。因此 。 有必要 去探 究事实婚姻面纱下深层
次 的社 会 根 源 和 文化 语 境 。
承认 以及相对承认 , 映了立法者对事实婚姻 反 这 一社 会 现 象的 不 同价 值 认 识 和 取舍 。 我国事实婚姻 的立法概况
一
、
第一 , 传统文化和 民族风俗的影响。在我 国古代存在“ 六礼 ” 婚姻 , 在近代 , 买卖婚姻 、 包
的 , 方 向 人 民法 院起 诉 , 起 诉 时 双 方 均 符 一 如
二、 事实婚姻存在的社会基础 据统计 , 我 国, 实婚姻的 比例 达到 了 在 事 3 % 在 国外甚至更 高。事 实婚姻 作为一种社 0, 会现 象, 必然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和相应的文
化背景 , 对的承认和绝时的否认 , 绝 无疑 都 太 过 极 端 , 在 个人 的 婚姻 自由和 国 家的 婚 姻 管 是
及力的方式承认事 实婚姻 的法律 效力 。此 外 并无事实婚 姻的直接 立法规 定。从 而将事 实 婚 姻 这 一 难题 留待 司法 解 释 和 行 政 法 规 去 规 范。 我 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于 事 实婚 姻 的 法 规 调 整 , 大致 可 以
分 为 三 个 阶段 :
事 实婚姻 即行夫妻之 家, 无夫妻之名 。它 是指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 以夫妻名义 便 同居 生活 , 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关系的 两性 结合。事 实 婚姻作为法律婚姻 的衍 生物 , 从古 罗马的时效婚到 日本 的 内缘婚 存在 于东西方 文化 中, 并延续至今。我 国立法者在对待 事实
合 结婚 的法定条件 , 可认 定为事实婚 姻 关系; 如 起 诉 时 一 方 或 双 方 不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件 ,
[法律资料]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
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只需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的声明,让公民得到了充分的婚姻自由自主权,尊重了公民的隐私。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不少不法之徒利用婚姻登记过于简单进行重婚和骗婚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而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其真伪。
如吴根青诈骗案中,吴根青利用假身份证在福建、浙江等地进行结婚登记七次,骗取聘金,居然无一登记机关审查到其用了假身份证。
二是利用登记机关无法查明其婚姻状况,多次与他人登记结婚。
如左小琴诈骗案中,其与他人多次登记结婚,重婚。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婚姻家庭秩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建设和谐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管理业务分散。
确认婚姻状况的婚姻登记由民政机关负责,户籍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结婚登记与户籍管理未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多数公民登记结婚后不知或不愿再到公安机关申报婚姻状况的变更,而民政局一般只在户口簿上加盖结或离婚章,即使发送婚姻登记资料到户籍管理备案的,其发送范围过于狭窄,有的只在本县内发送,未能达到全国联网。
导致当事人婚姻状况不明。
二是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种种瑕疵,婚姻登记过程中,常常出现婚姻当事人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对异地的另一方的婚育情况不了解,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甚至有无此人都难以审查,导致非本人登记和假证件登记时有发生。
三是法律法规不严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公安部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中均认可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
使得婚姻登记部门对其婚姻状况的审查形同虚设。
四是有的民政部门办公条件还停留在纸质材料阶段,未能实现信息化管理。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应解决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的协调工作,实现民政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婚姻登记与户籍部门共建网络信息化管理档案,婚育情况及时在信息化档案中记载,加快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以网上记载的婚姻状况为标准。
事实婚姻的解除该如何操作【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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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
事实婚姻在我国可以说是历史的产物,虽然现在还有一些事实婚姻的存在,但新的事实婚姻已经没有再产生了。
根据相关规定,男女之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了同居关系的,并且日后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实践中事实婚姻也是有被解除的可能,那此时事实婚姻的解除该如何操作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事实婚姻的解除该如何操作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
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二、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有些同居者构成了事实婚姻,但是彼此的感情在多年共同⽣活期间也消磨的差不多了,⼀⽅提出分⼿,要求另⼀⽅搬出⾃⼰的房⼦,但是另⼀⽅却怎么样都不肯搬⾛。
那么,婚姻事实怎么解除⼀⽅不愿意⾛?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如果是94年2⽉以前同居的,才可能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之后的同居关系,我国不予承认,都定性为⾮法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之前的事实婚姻,其解除⽅式与登记婚姻⼀样,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解决。
⼆、男⼥有婚姻事实能结婚吗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双⽅必须亲⾃到婚姻登记机关进⾏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续是法律上确定婚姻关系成⽴的依据。
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续较之以前有很⼤简化,不再是⼀件⿇烦事。
虽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办理结婚登记的⼿续有⼀定的差异,但是总体来说,都是要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程序。
申请是要结婚的男⼥双⽅要亲⾃到⼀⽅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
结婚申请必须双⽅当事⼈亲⾃到场,不能由⼀⽅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代理申请。
申请时,应当带上户⼝本、居民⾝份证等证件,在当地有强制婚检规定时,还应当带上婚前体检证明。
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或复婚时,还应带上离婚证或已经发⽣法律效⼒的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然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的结婚深情和提交的材料进⾏审查,如果全部符合结婚条件,就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会被告知理由。
离婚的男⼥双⽅⾃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先注销其离婚证,再颁发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时起,两个⼈的婚姻关系正式确⽴。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不愿意⾛?如果不是94年之前的同居关系已经不算是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分开后⼀⽅不愿意搬⾛,另⼀⽅强硬点也可以⽤法律途径来解决。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处理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处理一、概念1、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大家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3)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二、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三、法律处理(一)事实婚姻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
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
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
(1)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2)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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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现阶段事实婚姻、解除非法同居案件审理之易难点
谈谈现阶段事实婚姻、解除非法同居案件审理之易难点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但《意见》第6条提出“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对调解和好的事实婚姻,在审判实践中不存有矛盾。
对调解不能和好的事实婚姻,却很难操作。
现从二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根据《意见》第1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从年龄结构上来讲,现行起诉到法院的,如年龄已在35岁以上,不存在非法同居关系,都
是事实婚姻关系,对这类案件,比较容易操作。
这类事实婚姻关系案件,诉讼到法院来的年龄较大,其子女基本上都已成家立业,或与父母分开居住生活。
法院处理的重点在解决双方的矛盾,完全可以参照《婚姻法》来处理。
法院调解、判决很少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
正因如此,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容易形成共识,矛盾较少,法院易于作出裁决。
这类事实婚姻关系形成,双方在一起生活在15年以上较长的时间,在群众中、亲友中都认为他们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即使双方产生了比较大的矛盾,经村干部、亲友、邻居做工作后,又能重归于好一起生活,避免了家庭破裂。
但这类案件,一旦诉讼到法院,依据《意见》第6条规定,调解不能和好的,则要调离或判离,没有回旋余地,就往往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
如:我们在审理罗某诉郭某“离婚”一案中,双方年龄均在六十岁以上,矛盾的根源主要在于罗某经常晚上外出整夜不归,和别人通奸。
周围群众都知道这件事,对罗某不顾家、违反道德的行为很有意见,但谁也不好讲。
郭某知道后,苦劝罗某改邪归正。
罗某不但不听,反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为此多次做罗某工作,进行宣传教育,但罗某执意要求“离婚”。
法院在调查了解、征求村干部和子女意见时,都希望法院判决他们不准离婚。
但由于罗某与郭某“结婚”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故只能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受《意见》第6条限制,法院不得不判离。
群众对此很有意见,认为明明是罗某的过错,法院还支持她“离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意见》序言中指出,“……在一定时间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是符合实际的”。
195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11633号)给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复涵第1条指出:“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已达婚龄,其婚姻关系应予承认,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是给法院在审理这类事实婚姻关系案件时,行为灵活掌握的原则。
但《意见》第6条规定,事实婚姻,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离或判离。
笔者认为,这与序言的精神相矛盾,不应有这种绝对条款,这样不利于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如前面案例,法院完全有理由不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才能达到
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根据《意见》第1条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下起诉到法院,有二种情况:一是事实婚姻关系;二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但不管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在实体处理上相当困难,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分割问题。
这主要是婚后与父母未分家,对房产问题很难协商解决。
一种情况,婚前原先没有房屋,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超过8年;二是在一起生活后与父母共同建造的房屋。
依据有关法规,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因此,不把房产问题首先解决好,案件就很难处理下去。
是否先中止“离婚”诉讼,等析产后再恢复“离婚”案件审理?那么,由谁提出诉讼,先要求析产?2、子女由谁抚育问题。
前面所述,这类“离婚”案件年龄在35岁以下占多数,一旦“离婚”必将考虑重新组合家庭问题,小孩带在身边就形成负担,故法院在实体处理时,往往出现双方都不要子女。
有的一方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故意不要小孩,有的知道这类案件非判离不可,机时坚持不要子女。
子女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法院就不可能轻易下判,而导致案件审限拖长。
3、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小孩确定由谁抚育,抚育费如何给付,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这主要基于一旦“离婚”后,一方很可能外出打工,没有具体地址,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抚育费就落不到实处,当事人很明白这点,法官心中也有数。
所以一方往往要求另一方一次性给付抚育费,而另一方一是确实无能为力,二是也不同意一次性兑现。
调解也好,判决也好,很难保证一方能按期履行,给付抚育费。
即使当事人申请执行,也会由于出现种种原因,导致抚育费落实难,当事人对法院很有意见。
现在有人提出对小孩抚育费,要有担保人,一方当事人无法查找或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
从法律角度讲,是否可行,有待探讨。
4、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要求“离婚”,另一方不配合问题。
在审理案件中,这是笔者常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方外打工,有了新的交往,有了新的情况,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不闻不问,自己在外享受。
这些人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 态度往往都很坚决,是无法调解好的,法院最终不是调离就是判离。
因此,另一方对抗情绪比较大,不愿到
庭参加诉讼,不配合法庭的审理。
有很多案件,法院虽发现起诉方有很大的过错,却又无能为力,只能在其他方面对受诉方给予照顾。
但由于这类案件当事人长期在外多,地址不详多,常变换地方多,往往也落不到实处。
即使执行,也因找不到当事人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