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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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标准范本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标准范本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标准范本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本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确保施工方和业主的利益受到保护。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等。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地震、风灾、水灾、盗窃、恶意破坏等意外事件。

2.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受损的建筑工程进行修复或赔偿。

三、保险费和保险期限1. 保险费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价值、施工周期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取。

2. 保险期限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保险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若保险合同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保险合同随即终止。

五、索赔程序和时间限制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损失清单。

2. 保险公司将根据报案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赔偿。

3. 受损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出索赔申请,逾期将无法获得赔偿。

六、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1.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争议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其他约定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议。

2. 本保险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标准范本,具体内容和数据仅供参考,实际合同的编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保险合同的签订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3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pdf

2023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pdf

2023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1. 引言2. 合同概述2.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建筑工程提供全面的一切险保险保障,以应对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第三方责任。

2.2 受保险方受保险方为合同生效期内,负责指定建筑工程的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主、建筑承包商、设计师等。

2.3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具备承担保险责任的金融机构,依据本合同规定,对受保险方提供一切险保险服务。

2.4 范围和期限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物质损失、人身伤亡、第三方责任等风险。

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 保险责任3.1 建筑工程施工风险根据本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物质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材料损失、设备损坏等。

3.2 人身伤亡风险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工人意外伤害、施工现场意外事件等。

3.3 第三方责任风险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还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中因受保险方行为发生的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风险。

4. 保险费用和赔偿4.1 保险费用受保险方应按照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受保险方的风险评估和建筑工程的特征确定。

4.2 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在接到受保险方索赔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计算。

5. 合同解除和终止5.1 合同解除本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除,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

解除合同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

5.2 合同终止本合同在情况下可终止:•合同期限届满且未续期;•合同约定的赔偿事项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 其他条款6.1 双方权利和义务受保险方和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行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2 争议解决受保险方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本条款适用于道路工程项目).doc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本条款适用于道路工程项目).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本条款适用于道路工程项目)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⑴本条款适用范围⑵定义⑶保险标的⑷保险期间⑸保险金额⑹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三章: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四章: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计算方法⑴保险金额的确定⑵保险价值的确定⑶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维持⑷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调整⑸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第五章: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⑴免赔额⑵绝对免赔额第六章:保险费和缴费⑴保险费的计算方法⑵保险费的缴纳第七章:保险事故的理赔⑴报案和鉴定⑵理赔程序和支付⑶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⑷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第八章:保险期限的延长和终止⑴保险期限的延长⑵保险期限的终止第九章:索赔触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中需要保险保障的各项设备、材料和工程本身的价值。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起止时间。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的风险评估和保障要求确定的保险费用计算比例。

●缴费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等。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或试运行阶段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调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设备更新和价值变化等因素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并进行相应鉴定、评估和核赔的过程。

●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处理程序。

●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处理程序。

附件: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样本⒉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⒊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相关附件获取详细信息。

以上为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的文档范本,供参考使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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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归纳不易,仅供学习参考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局部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假设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工程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X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操作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含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觉察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证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全部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局部。

[标准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标准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标准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1. 引言2. 合同条款2.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承保主体,一般为建筑工程施工方或工程所有人。

2.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选择的保险限额,用于确定保险公司在发生损失时应赔付的最高额度。

2.3 保费保费是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于购买保险合同。

2.4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结束日期。

2.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事故导致的建筑物损坏、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等。

2.6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只有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3. 保险责任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通常涵盖方面:3.1 建筑物损失保险公司将赔偿由于火灾、自然灾害、盗窃、爆炸等原因导致的建筑物损失。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评估报告以支持其损失的真实性。

3.2 第三者责任如果工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索赔证明以支持赔付申请。

3.3 设备及材料损失保险公司将赔偿由于设备故障、盗窃、意外损坏等原因导致的工程设备及材料损失。

3.4 延期工期费用如果工程延期导致额外的人工费用或材料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4. 免责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通常包括情况:4.1 预先知晓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前已经知晓或合理预见到的风险。

4.2 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损失。

4.3 未支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目标性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设计缺陷或使用低质量材料导致的损失。

5. 终止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通常有终止条件:5.1 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工程保险赔偿方案

工程保险赔偿方案

工程保险赔偿方案一、保险合同的约定1、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情况,本公司为甲方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保险金额1000万元。

2、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因建筑工程发生意外损失所引起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投保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每年1月1日零时至次年1月1日零时)。

二、工程保险赔偿责任1、工程一切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公司对于工程发生的意外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按照赔偿申请的金额进行支付。

3、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现场的财产损失、建筑材料的损失、施工人员的伤亡和医疗费用等。

4、保险公司对于工程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以及赔偿金额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执行,不得擅自减损或拒绝支付。

三、工程保险赔偿流程1、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派出理赔专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和估算损失。

2、保险公司应当在受理赔案件后立即启动赔偿程序,对于申请赔偿的项目进行审核和核实,对于合理的赔偿申请应当及时支付。

3、在受理赔案件后,保险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赔偿项目的审核和核实。

对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申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

4、对于赔偿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赔偿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向甲方提供保险专家进行复核,并对于复核后的结果进行赔偿。

四、工程保险赔偿的申请和审批1、甲方申请工程保险赔偿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保险赔偿申请表;(2)工程保险合同;(3)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4)其他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2、甲方提交工程保险赔偿申请后,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甲方受理情况。

3、保险公司对甲方的工程保险赔偿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审批。

对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申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水渍、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担人为破坏、盗窃、恶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与投保人充分沟通确认后确定。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并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自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如有延期情况,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调整。

第四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赔偿限额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公司承担对建筑工程项目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办公用品等物资的损失以及施工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第七条:保险终止和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3. 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4. 发现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向相关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本保险合同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双方可另行约定。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保险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

以下是一份标准的保险条款范本:---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甲方(业主)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110%,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该保险应涵盖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损失、损坏以及由此产生的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

第三方责任保险(Third arty Liaility Insurance)乙方(承包商)需为其施工期间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

保险金额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潜在风险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onstruction ersonnel Accident Insurance)乙方应为其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施工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保险金额应符合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

保险索赔与赔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单的要求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理赔。

---以上保险条款范本仅为示例,实际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可能会根据项目的特点、双方的协商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甲乙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保险责任,确保保险覆盖范围全面,保障额度充足,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争议。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还应留意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选择有良好口碑和高效理赔服务的保险公司,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及时的保险支持。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扩展类条款附加扩展类条款目录K0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K0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K0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K004、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K00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006、空运费扩展条款K00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K008、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K009、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K0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K01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K0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K013、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K014、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K015、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2K016、核燃料组件条款K017、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K018、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K019、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K020、契约责任扩展条款K021、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022、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K023、专业费用特别条款K024、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K025、地下炸弹特别条款K026、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K027、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K028、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K029、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K030、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K031、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K0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简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简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在建筑工程领域,一切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形式。

它旨在为建筑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土地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和承包商共同商议和签订,以确保在整个建筑工程的生命周期中,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1. 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土地准备工程-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机械- 建筑工地及其周围的临时设施和道路- 临时保护措施,如围墙、护面和遮阳措施等- 暂时存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2. 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包括以下保险责任:(1) 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责任范围涵盖整个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

这包括由于火灾、爆炸、气象灾害、盗窃、恶意破坏、工人意外伤亡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将赔偿因以上原因造成的工程物资、设备和建筑结构的损失。

(2) 第三方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也通常包括第三方责任险,以保护第三方在工程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这包括对附近建筑物、道路和行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保险公司将赔付因该工程项目导致的第三方损失。

(3) 竣工期延误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以包含竣工期延误险,以保障施工延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这项险种通常需要明确约定工程完成日期以及每天的赔偿限额和赔偿期限。

3. 免除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会规定一些免除责任的情况,即保险公司不对某些风险进行赔付。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超出合同规定的限额- 保险单中明确列出的风险- 保险公司认为承包商故意或违反建筑安全规范导致的损失- 由于政府政策、法律规定或战争导致的损失等4. 保险金额和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承保双方商议确定。

费率则根据工程的性质、施工环境、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

保险费通常以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方式计算,该百分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 求偿和索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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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设项目的规模不断扩大,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有效控制这些风险,保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合理的保险安排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范本,旨在帮助相关方更好地理解和准备相应的保险措施。

一、保险范围
1. 工程一切险:涵盖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破坏。

2. 第三者责任险:覆盖因施工活动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 施工机具保险:保护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和设备免受损失或破坏。

4. 雇主责任险:为雇员提供工伤事故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金额及期限
- 保险金额应基于工程预算总值合理确定,并可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确保整个施工周期内的风险得到覆盖。

三、保险费用的承担
- 通常由承包商负责支付保险费,费用可包含在工程报价中。

具体支付方式和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保险赔偿
-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业主和承包商应协助完成必要的理赔程序。

五、保险凭证
-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副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已按要求投保。

六、违约责任
- 如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购买或续保,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对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2023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1)—精心整理

2023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1)—精心整理

2023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1)——精心整理引言本文档为2023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精心整理,包含了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

该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建筑工程在施工和维护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类风险和损失,以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成。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合同名称本保险合同名称为2023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合同期限本保险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分别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上承建的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本保险合同对风险和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导致的损失;2. 雷击导致的损失;3. 水渍或泡沫灭火导致的损失; 4. 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 5. 风灾导致的损失; 6.坍塌或崩塌导致的损失; 7. 机械设备损坏或失效导致的损失; 8.运输中的意外损失; 9.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建筑工程维护期间在建筑工程维护期间,本保险合同对风险和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导致的损失;2. 雷击导致的损失;3. 风灾导致的损失;4. 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5. 坍塌或崩塌导致的损失;6. 机械设备损坏或失效导致的损失; 7.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保险费率本保险合同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1.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为每千元工程造价X元; 2. 对于建筑工程维护期间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为每千元工程造价X元。

对于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合理的证明文件和损失评估报告。

保险人将在收到完整的索赔材料后,及时对合法的索赔进行审核并进行赔付。

结论本文档为2023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精心整理,详细阐述了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

通过本保险合同,可以为建筑工程在施工和维护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类风险和损失提供保障,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成。

202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202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定义和范围本保险合同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并生效,旨在对建筑工程的各类风险进行保险和赔偿。

二、保险费和保险金额1.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合同生效日前支付全部保险费,具体金额根据被保险项目的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工程的价值、范围和所处环境等因素确定,保险金额应足够覆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三、保险责任根据本合同,保险人承担责任:1.建筑工程因原因导致的直接物理损失:–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盗窃2.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制造和设备损坏:–临时电力设备故障–施工机械事故–其他意外事故3.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施工材料损坏或质量问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等质量问题四、保险事故处理1.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事故和损失的证明材料。

2.查勘和定损:保险人有权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查勘和损失评估,以确定赔偿金额。

3.赔款支付:在确认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应及时支付赔款给被保险人。

五、保险责任的免除根据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情形: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建筑工程损失的;2.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的;3.被保险人隐瞒重要信息,如未披露与风险相关的事实。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原因,保险合同可以被解除或终止:1.被保险项目完成或交付使用;2.被保险人违约或故意欺诈的;3.保险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决定不再继续保险。

七、其他条款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保险合同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3.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建筑工程的利益和减少风险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及其试运行、维修保养期间,通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等内容,对建筑工程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保险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该保险合同为建筑业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保障。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基本要素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包含以下基本要素:1. 被保险人:即建筑工程的业主,购买保险的一方。

2. 保险人:即承保该险种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赔偿的一方。

3. 保险标的:即建筑工程本身及其附属设备、材料等,以及施工期间发生意外造成的损失。

4. 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天、月、年为单位。

5. 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

6. 保险费: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保险责任:1. 工程意外损失:对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人为疏忽等原因,导致建筑工程的物质损失进行保险赔偿。

2. 第三者责任:对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因施工行为而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 违约责任:对建筑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合同违约等原因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4. 其他特约险别: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针对特定风险进行额外的保险责任约定,如临时设备保险、施工机械损坏保险等。

赔偿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工程的物质损失:即建筑本体、设备、机械等物质的损失。

2. 工程期间的意外费用:包括工程停工时的补偿费用、临时设备的租赁费用等。

3. 第三者责任的赔偿费用: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等。

4. 违约责任的赔偿费用:包括违约方的赔偿金、合同解除后的损失等。

注意事项在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了解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在购买保险前,需详细了解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确保所购买的保险合同符合自身需求。

2023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标准合同

2023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标准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简介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由保险公司与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

该合同的目的是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及维护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损失。

建筑工程的保险合同通常包括工程施工期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维护期保险。

工程施工期保险工程施工期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用于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意外事件。

该保险涵盖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意外事故和盗窃等。

承包商或建设单位需要在工程施工前购买此保险,以确保一旦发生损失,能够获得适当的赔偿。

在购买工程施工期保险时,承包商或建设单位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建筑工程的详细信息,包括工程的规模、施工计划、地理位置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这些信息来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

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工程的价值和风险等级而定。

工程施工期保险的保险金额应覆盖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材料、劳动力和设备。

保险期限通常与工程施工的计划期限相一致,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保障工程质量的保险。

它通常由建设单位购买,以确保工程在竣工后一定期限内不会出现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保险通常覆盖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设计、材料和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与工程造价有关。

建设单位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工程的技术参数、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详细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方案。

与工程施工期保险不同,工程质量保险在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有效。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工程维护期保险工程维护期保险是保障建筑工程在竣工后的维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的一种保险。

建设单位通常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维护期限,并购买相应的保险。

工程维护期保险通常覆盖的风险包括设备故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

购买工程维护期保险时,建设单位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建筑工程的相应信息,包括竣工时间、维护计划和设备清单等。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成立本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签订,并经保险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成立后,须及时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单。

第二节合同效力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从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一节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承担因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1.施工过程中因原材料破损、损坏等造成的损失。

2.设备安装不当导致的财产损失。

3.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非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第二节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负责任:________1.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2.投保人未履行安全责任导致的损失。

3.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第一节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要求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节保险费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处理第一节报告与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节查勘与鉴定保险人有权进行查勘和鉴定被保险事故。

第三节理赔与赔偿保险人在接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第一节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如实提供保险申请信息,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二节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安全,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安全要求。

附件:________1.保险单2.保险事故报告表3.赔偿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意外事故:________指未被投保人预见,不能预测,且非投保人所能主观控制的突发事件。

2.第三者:________指与保险合同无关的个人或单位。

3.赔偿责任:________指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金额。

通用范文(正式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标准范本

通用范文(正式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标准范本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标准范本1. 引言本文档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标准范本,旨在规范建筑工程保险合同的制定和执行,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合同条款和保险责任。

本范本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制定,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 合同信息合同编号[合同编号]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3. 定义3.1 建筑工程指有关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以及其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线缆工程等。

3.2 保险金额指建筑工程所确定的投保金额,包括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款、临时设施费用、拆除费、设计变更费用等。

4. 保险责任4.1 建筑工程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暴风、风暴、洪水、地震、盗窃等意外因素,导致建筑工程财产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4.2 第三方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 其他特定责任除上述保险责任外,本合同还包括特定责任:•设备故障导致的损失•工期延误导致的经济损失•建筑工程装修造成的损失•其他约定的特定责任5. 除外责任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意外事故前已经存在的损失•意外事故发生时未经修复或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其他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6.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6.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6.2 保险费支付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支付。

如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7. 保险赔偿7.1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的理赔申请资料。

7.2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查和评估。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及免赔额)2010-07-22 15:17:20| 分类:工程保险|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工程保险中保险金额,分为物质损失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两者确定方式不同。

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一般是指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

不同的承包方式,工程总价有所不同:TURNKEY交钥匙方式工程总价值=项目决策+设计+试运营整个过程的总承包价;项目营造的EPC总承包方式,工程总价值=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价;PC总承包方式,工程总价值=采购+施工总承包价;GC总承包方式,工程总价值=施工+安装的总承包价;物质损失的实际保险金额有以下特点:1、增长性,施工的过程就是不断的消耗原材料,累积保险金额的过程,所以工程保险的保险价值会随着工程的进度不断提高,达到交付使用时,就是工程保险实际保险价值的最高点。

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相对固定的。

也就是说虽然一个工程保险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是工程总造价,但在施工前期和中期,实际需要保障的保险标的并没有这么多。

2、波动性,由于工程的工期一般比较长,原材料,人力成本等,容易受市场原因波动较大,往往一个工程,投保时的总造价,往往与最终实际造价不同,在实务中,一般要求被保险人,每隔一定时期(半年或一年)重新申报一下工程进度及工程预算使用情况,以及时调整保险金额,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工程保险的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是以赔偿限额的形式体现在保单上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确认方式: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再制定分限额;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无分项无累积;3、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基础上,规定保险期间内的总赔偿额(累计);4、累计赔偿限额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相同;不同的方式下,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及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适当选择。

在实务中,一般保险公司会尽量降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减少巨灾发生时的保险赔偿责任。

是从保险人角度来看,工程保险上的免赔额跟我们熟悉的货运险的免赔额一样,是一种有效控制风险,降低保险赔偿额度的措施,从被保险人角度看,也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保险费率的下降,降低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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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五条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条 明。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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