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人行金融统计制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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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2•【文号】银发[2008]369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6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在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加快了统计频度,扩大了统计范围,修订了部分统计内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订周报统计制度,细化存款指标,增加部分贷款指标,用以反映主要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及资金头寸(见附件1)。

(二)新增本外币利润统计制度,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损益情况(见附件2)。

(三)增设“实收资本”明细统计指标(见附件3)。

(四)修订人民币“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4)。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新增按[0.7,0.85)倍基准利率执行的当月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统计区间。

3.增设“结构性存款”、“金融控股公司”统计指标。

4.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5.终止原周报统计表单。

6.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五)修订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5)。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增设“结构性存款”统计指标。

3.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4.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二、对村镇银行的报送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村镇银行(机构类代码:7020)开始正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

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本外币利润表季报表》、《本外币利润表年报表》、《实收资本明细表》、《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及《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人民银行2018年支付结算工作会议召开

人民银行2018年支付结算工作会议召开
中国保信 召开 《基于车险经营管理应用的车联 网 数据采集标准 》研讨会
本刊 讯 2月2日,由中国保信主办 、评驾 科技协办的 《基于 车险经营管理应用的车联 网数据采集标准 》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会 议 邀 请 了 中国 汽 车 技术 研 究 中心 、中 国 汽 车维 修 行 业 协 会 、一 汽集 团 、上 汽 集 团 、北 汽 、 东风 、博 世 、百 度 ,以及 人保 财 险 、太 平 洋 财 险 、大 地 财 险 、 国 寿 财 险 、 阳光 财 险 等 车 联 网 产 业 相 关 30家单 位 及 专 家 参 会 。会 议 标 准 的 编 制 背 景 、 目标 、方 法 、主 要 内 容 进行 了详 细 介 绍 ,与会 专家 展 开 了 全 面 而 深 入 的探 讨 ,并 对 标 准 修 订 、 应用 与 推 广 提 出 了 建设 性 意 见 。下 一 步 ,中 国保 信 将 以保 险 行 业 需 求为 导 向 ,以 数据 标准 与 其 享 为 主 线 ,推动 汽车 与 保 险 产 业 在 车联 网应 用 上 实现 数 据 标 准 统一 、数 据 交 互 应用 。
资讯 Inform ation l栏 目编辑 :魏 堵
20பைடு நூலகம் 8年全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工作会议召开
本 刊 讯 1月25-26曰 ,银 监 会 召 开 2O1 8年 全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工作 会 议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党 的十 九 大 精 神 ,总 结 回 顾 2O1 7年 工作 ,研 究分析当前形势 ,安排部署20 1 8年工作 。银监会 党委书 记 、主 席 郭 树 清 出席 会议 并 讲 话 。会 议 强调 ,要 按 照 党 的 十 九 大和 中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部 署 ,打 好 防 范 化 解 金 融 风险 攻 坚 战 ,使 宏 观杠 杆 率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金 融 结 构 适 应 性 提 高 ,金 融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能 力 明显 增 强 ,硬 性 约 束 制 度建 设 全 面 加 强 ,系 统 性 风 险得 到 有 效 防 控 。一 是 着 力 降 低 企 业负 债 率 ,推 动 企 业结 构调 整 和 兼 并 重 组 ;二 是努 力 抑 制 居 民 杠 杆 率 ;三 是 继 续 压 缩 同 业投 资 ;四是 严 格 规 范 交 叉金 融 产 品 ;五 是 大 力整 治违 法 违 规 业 务 ;六是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金 融 活动 ;七 是 清 理 规 范 金 融控 股 集 团 ;八 是 有 序处 置 高 风 险 机 构 ,实 行名 单 制 管 理 ;九 是 继续 遏 制 房 地 产 泡 沫 化 ;十 是 主 动 配 合 地 方 政 府整 顿 隐性 债 务 。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召开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召开
I采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61 7家 ,较 年 来 增 DN210 家 。 20l 7年 , 银 行 人 民 币 f,iJ率 衍 生 品 市 场 累 计成 交 14.4)d亿 元中国普惠金融报告
2月1 1日,人民银行与 世界银行联 合发 布中 普惠金融报 告—— 全球 视野下 的中 国普惠金 融 :实践 、经验 弓挑 战 。 该报 告对 中 国 过 去 1 5 ̄f间 普惠 金 融 的 发 展 方 法 和 模 式 进 行 了深 人 探 泔 和 总 结 , 将 中 国普惠金融 发展进 程 与其他相近 经济体 进行 了比较 ,并分析 _r 中国普 惠金融的要素和关键进展 。
百 行征信注 册资 本为 1o1a元 , 由中国互联 网金融协 会与 芝麻信 用 、腾 讯 征 信 、前 海 征 信 、 鹏 元 征 信 、 中 诚 信 征 信 、 考 拉 征 信 、 1| 智诚征 信以及北京华道征 信等8家征信 公司共同筹建 ,其中 ,中国 白: 联 网金融协 会持股36%,8g征信 公司各持股 8%。据 了解 ,百行i_lE信 的个 人信用 信息以 个人 负债信息 为主 、与负 债密切相 关的其 他信息 为辅 ,旨在作为人 民银行征信 系统 的补 充。
报 告 认为 ,中国 过 太 l 5年 间往推 动 惠 金融 发 展 面取 得 r 显 著的 成就 。中国的 传统金融 服 务提 供商极 大地拓 展 丁 j觇 金融 覆 盖 面 ,其中包括 建立 世界上 最大的银 行 代理 模式 (即 “助农取款 服 务 点 ” ) ;中 国 同 样 也 是 金 融 科 技 革 命 的 领 头 ’ ,技 术 动 的 服 务 提 供 商正在改 变中 国消 费者 的支付 、借 贷、储蓄 、保险以 及投资 行 为 ;中 国 的 账 户 拥 有 率 (普 惠 金 融 的 基 本 衡 量 指 标 ) 并增 长 , L 经 与其 他G20国 家 大致 相 当 。

周振海: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

周振海: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

金融改革发展建言录|周振海: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作者|周振海‘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文章|《中国金融》2018年第6期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解决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归集和使用难等问题。

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前瞻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日趋多元,资金的关联度和风险的隐蔽程度、传染路径更加复杂。

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对金融业务链条进行全程监测,特别是对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产品的统计监测,才能为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其次,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举措。

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有利于各监管部门相互协调统计制度,统一统计标准,从而获得可比较的统计数据。

在此框架下,各监管部门搭建畅通的信息共享渠道,基于统一可比的数据基础,不仅可以弥补监管漏洞,而且易于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或职能互相重叠的领域内达成一致,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

最后,金融业综合统计是监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果、提高服务效率的有效测度体系。

金融统计是金融的量化反映,它不仅反映金融系统内部运行的状态,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济运行乃至社会体系运行的状态。

迫切需要一个全面性、权威性的统计体系,全面把握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在内的金融业整体运行和发展状况,有效监测分析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金融业综合统计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当前,金融业综合统计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金融业综合统计法律依据不足影响工作深入开展。

目前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赋予人民银行采集或直接采集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其他金融机构数据的权力。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
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银发[2003]21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0.27
【实施日期】2003.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3]215号 2003年10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工作,及时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现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同时报送给银监会。

此外,还应将所编印的各种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同时报送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并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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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2018年统计年报及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广州市金融工作局2019年 3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报表表式 (5)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6)一、总说明(一)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反映广州地区金融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和效益,计算金融业增加值和发展速度,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以及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度的性质本报表制度属于地方部门统计调查,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三)填报范围1.统计范围:广州地区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金融业单位业务经营情况。

2.填报单位: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交易平台、典当、控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

(四)调查内容本报表制度调查内容包括利润表、业务管理费用表中的相关指标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支柱调控框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一)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是有效监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提高服务效率的关键信息基础,是前瞻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金融业综合统计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探索,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统计和公布社会融资规模,2017年开始测算宏观杠杆率,对评估经济运行的风险状况提供了支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同时,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统计制度存在割裂,数据标准不统一,统计技术手段单一,数据组织分散,信息归集和使用难,共享机制不完善;交叉性金融活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关键领域统计监测不足,风险预警数据不敏感;宏观风险统计基础较为薄弱,政策效果评估数据不充分;部分金融活动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基础数据不健全等。

上述问题亟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三)新时代要求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仍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

科学研判系统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质量更高、更及时有效的预警监测数据。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新时代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在金融业综合统计的目标、内涵和框架等方面已形成广泛共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06]32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6.09.12【实施日期】2006.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准确、及时、完整、高效地做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实施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

数据集中后,人民银行的数据采集、数据修订、数据处理、信息发布和数据共享等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将发生较大变化。

现就数据集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人民银行总行设置金融统计服务器,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的金融统计数据库,采集和处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金融统计报表和数据,并实现金融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共享。

二、机构范围及工作模式(一)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适用的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工作模式。

1.人民银行总行设置统一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服务器,采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各种处理,产生各层次统计报表,并可直接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的金融统计数据。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不再配置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服务器,而是通过内联网登录总行服务器完成数据采集、报表处理等相关工作。

3.人民银行县支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原则上由所属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完成。

条件不具备的地市中心支行,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采集相关机构金融统计数据,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后,再由地市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可以通过网络登陆人民银行数据采集服务器进行数据上报;没有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则将数据传送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内联网传送到人民银行总行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发[2001]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发[2001]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2001年9月15日银发[2001]3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所监管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情况和成果,促进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总行决定建立金融监管统计报告制度,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按时上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

为做好《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表》的内容和统计范围《统计表》的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附件1)、行政处罚违规金融机构登记表(附件2)、行政处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登记表(附件3)、典型案例报告(附件6)。

统计范围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附表4、附件5)。

二、《统计表》的填报(一)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附件1)1.填表说明原始表为每个被查机构填一张,原始汇总表和汇总表为某类金融机构的汇总。

金融机构类别(附件5),原始表中金融机构类别项为被查金融机构全名,原始汇总表和汇总表中该项为金融机构类别。

项目中的其他检查项目包括与其他部委组织的联合检查。

累计检查工作量=检查人数×检查天数。

被检查的机构数一列中:合计项不是1-5项之和;原始表中合计项填1,若1-5项对应的检查项目有内容,则在对应项中填1;若1-5项对应的检查项目没有内容,则在对应项中填0;原始汇总表和汇总表中,1-6项为所有原始表中对应项之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银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均按照文件的要求开展了数据集中的工作,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按照人民银行的计划进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工作计划,一些金融机构还进行了系统开发的立项及相应准备工作。

现就进一步推进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数据集中系统运行试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数据集中工作的进度安排,2007年4月至6月将进行数据集中系统的试点运行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的各项功能测试、网络流量及并发情况测试等。

商业银行重点完成数据采集的测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除完成数据采集测试外,还要重点进行业务处理和报表生成等功能的测试。

试点单位将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报送数据和测试情况说明。

(一)试点时间安排(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

┌───────────┬──────────────────────────────┐│时间│内容│├───────────┼──────────────────────────────┤│2007年4月2日-13日│试点行培训│├───────────┼──────────────────────────────┤│2007年4月26日│第一次试报,报送2007年3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16日│第二次试报,报送2007年4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22日│第三次试报,报送一期周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26日│第四次试报,报送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6月15日│第五次试报,报送2007年5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6月22日│第六次试报,报送一期周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二)试点单位基本条件与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更好地支持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决策,人民银行决定2014年对现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就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为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发展,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中向中央银行借款、保证金存款等统计指标,新增大额可转让存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资金等统计指标,增设回购业务交易对手,明确租赁保证金、同业表内理财、农合机构系统内往来填报内容及方式(见附件1)。

(二)为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统计中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附加统计指标,不计入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见附件2)。

(三)强化涉农贷款统计,丰富涉农贷款月度统计指标,简化季度统计内容,提高统计指标的适用性(见附件3)。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测,新建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见附件4)。

(五)为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修订“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内容(见附件5)。

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报送2013年末“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数据。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李 东荣 会 长代 表 协会 全 体 干部 职 工 向 人 民银 行 党 委及 周 小 川行 长 对协 会 的 信任 和 支持 表 示 衷 心 感谢 ,并指 出,2018年 是 互联 网金 融 风 险专 项 整 治 转 向常 态化 监 管 的 关键 一 年。 协 会将 继 续 在 人 民银 行 党 委领 导 下 , 在 相 关 监 管部 门支 持 下 , 紧密 团结 广 大会 员机 构 , 以党 的建 设 为 引 领 , 以 引导 行 业规 范发 展 和 防 范化 解 风 险 为 目标 ,进 一 步加 强标 准 、科技 、研 究支 撑 ,切 实发 挥 好 行 业 自律 管理 作用 ,不 辜 负 人 民银行 党委 和 社会 各 界 的殷切 期望 。日
会议 提 出 了 2018年 工 作 的主 要 任 务 :一 是 保 持 货 币政策 稳健 中性。综 合运 用 多种货 币政 策工 具 , 保 持 银 行体 系流动 性 合理 稳 定 ,促进 货 币信 贷和 社 会 融资 规模 合理 增 长 。进 一 步 支持供 给侧 结构 性 改 革 ,引 导金 融机 构 加 大对 国民经 济 重 点领 域和 薄 弱 环 节 的 支持 力度 ,做好 军 民融合 发 展 、 乡村振 兴 等 国 家战 略 的金 融服 务 , 大力推 进 深 度 贫 困地 区金 融 精准 扶 贫工 作 。二 是切 实 防范 化解 金 融风 险 。加 强 金 融风 险研 判 及 重点领 域 风 险 防控 , 完善 金 融风 险 监 测 、评 估 、预 警 和处 置 体 系。 进 一 步完 善 宏观 审 慎 政 策 框架 ,加 强影 子银 行 、房 地 产 金 融等 的 宏观 审慎 管 理。 三 是稳 妥 推进 重要领 域 和 关键 环 节 金 融 改 革。 深 化利 率 市场 化 改革 ,继 续 探 索利 率 走廊 机 制 ,增 强利率调 控 能力 。加 大市 场决 定 汇率 的力度 , 保 持人 民 币汇 率在 合 理 均衡 水平 上 的基本 稳定 。加 强金 融基础设施 统筹监管和 互联互通 。 四是持 续推动 金 融市场 平稳健康 发展。推 动公 司信 用类债券 发行准 入和 信 息披露 的分 类统 一 ,完善债 券违 约处 置机 制。 扩 大债 券市场双 向开放。 完善住房金 融体 系,建立健 全住房 租赁金 融支持体 系。建立 完善 互联 网金 融监管 和风 险 防范长 效机 制。 五是稳 步推 进人 民 币国 际化。 六是深度 参 与国际金融合作 和全球 经济金 融治理。七 是进 一步推动 外汇管理体制 改革 。八是全 面提 高金 融 服务 与管理水平 。九是持续 加强 内部 管理 。四

中国银行关于1999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1999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1999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12.31•【文号】中银管[1998]154号•【施行日期】1998.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银行关于1999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中银管〔1998〕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中国银行的统计制度,准确、全面地反映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1998〕591号文)的要求,现将中国银行1999年本、外币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行接此通知后,速传辖属,遵照执行。

一、关于本、外币金融统计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1999年的本、外币金融统计制度在1998年现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部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中银统92表。

1.修改、新增以下项目指标:┌─┬───┬───────┬─────┬───────────┬──┐│序│中国银│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会计科目归属│备注││号│行项目││ 银行编码│││├─┼───┼───────┼─────┼───────────┼──┤│1 │71E3│代中央银行买卖│1111E3000 │增加“942中央银行外币│修改││││外汇人民币资金││人民币资金往来”(借方)││├─┼───┼───────┼─────┼───────────┼──┤│2 │71E6│中央银行外币人│1111E6000 │取消“942”科目归属│修改││││民币资金││││├─┼───┼───────┼─────┼───────────┼──┤│││││增加“802国外同业活期│││3 │70985 │活存透支│111198500 │存款”(借方)“810外事│修改││││││企业活期存款”(借方)││├─┼───┼───────┼─────┼───────────┼──┤│4 │71F22 │预缴税金│1111F2200 │取消“772预缴税金”│修改│├─┼───┼───────┼─────┼───────────┼──┤│5 │81922 │其他暂收款│113192200 │(减)772预缴税金│修改│├─┼───┼───────┼─────┼───────────┼──┤│││││增加“942”中央银行外│││6 │81A3│代中央银行买卖│1131A3000 │币人民币资金往来”(贷│修改││││外汇人民币资金││方)││├─┼───┼───────┼─────┼───────────┼──┤│7 │81A6│中央银行外币人│1131A6000 │取消“942”科目归属│修改││││民币资金││││├─┼───┼───────┼─────┼───────────┼──┤│8 │8221│中长期金融债券│113221000 │“859已发行债券”(长期│修改││││││)││├─┼───┼───────┼─────┼───────────┼──┤│││││“849待摊发行债券溢价│││9 │8223│其他中长期债券│113223000 │及购买债券折价(减)751 │修改││││││待摊发行债券折价”││├─┼───┼───────┼─────┼───────────┼──┤│10│711-1 │其中:现金借方│111111000 │“701现金、703运送中现│新增││││发生额││金”两科目贷方发生额││├─┼───┼───────┼─────┼───────────┼──┤│11│711-2 │其中:现金贷方│111111200 │“701现金、703运送中现│新增││││发生额││金”两科目贷方发生额”││├─┼───┼───────┼─────┼───────────┼──┤│12│74-1│附报项目:逾期│__│“740逾期款项”│新增││││贷款││││├─┼───┼───────┼─────┼───────────┼──┤│13│74-2│附报项目:呆滞│__│“730呆账款项”│新增││││贷款││││├─┼───┼───────┼─────┼───────────┼──┤│14│74-3│附报项目:呆账││“739呆账款项”│新增││││贷款│__│││├─┼───┼───────┼─────┼───────────┼──┤│15│74-4│附报项目:一般│__│“7301呆滞贷款、7391一│新增││││性不良贷款││般呆账贷款、7403逾期其│││││││他贷款”││├─┼───┼───────┼─────┼───────────┼──┤│16│71781 │其中:港澳及国│__│“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2│外联行││来”(借贷轧差后的借方│新增││││││余额)││├─┼───┼───────┼─────┼───────────┼──┤│17│7216F │其中:承兑汇票│__│“7303银行承兑汇票呆滞│新增│││-1│垫款││垫款、7396银行承兑汇票│││││││垫款、7401逾期应收承兑│││││││汇票款”││├─┼───┼───────┼─────┼───────────┼──┤│18│814331│新股申购冻结资│113143310 │暂无会计科目归属│新增││││金││││├─┼───┼───────┼─────┼───────────┼──┤│19│81681 │其中:港澳及国│__│“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新增│││-2│外联行││来”(借贷轧差后的贷方│││││││余额)││├─┼───┼───────┼─────┼───────────┼──┤│20│82111 │其中:单位定活│__│8351单位定活两便存款│新增│││-2│两便存款││││├─┼───┼───────┼─────┼───────────┼──┤│21│82141 │其中:个人定活│__│8352个人定活两便存款│新增│││-1│两便存款││││└─┴───┴───────┴─────┴───────────┴──┘2.说明:1999年92表制度中增加了现金借、贷方发生额两项指标,该两项指标按月报送,旬报免报;其归属为“701现金、703运送中现金”两科目的当月借、贷方发生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06•【文号】银发[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扎实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增强金融统计信息的系统性与协调性,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现就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与管理(一)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高级管理层应确立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建立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机构数据标准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二)成立由行长或分管副行长任组长的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落实小组,组成部门与人员应涵盖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各环节主管部门,并明确标准落实工作牵头实施部门。

(三)授权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机制和流程,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落实工作。

二、落实与应用(四)金融机构应基于统计标准,逐步推进信息整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监测和评估,提高本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金融机构应全面执行已正式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执行内容包括:在信息交换与披露中执行标准、在经营管理中执行标准和在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系统中执行标准。

(六)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人民银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本机构的标准,并作为全机构的强制性标准。

金融机构标准和人民银行标准只能是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映射关系,不能一对多或多对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哈银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哈银发〔2008〕19号)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哈尔滨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哈尔滨市中融信托投资公司,大庆中油财务公司,大庆市商业银行,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虎林农村合作银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工作,在新旧统计系统双轨并行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加强和提高金融统计工作质量。

2008年人民银行要加大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统计分析报告的考核力度。

统计分析报告要针对各行上报统计数据的异常变化加以详细说明,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文件名要标明机构名称和日期,并于月后6日内上报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超过6日视为迟报。

各金融机构上报材料以超级终端方式传送,电话:0451-82311544;人民银行系统的上报材料要传送到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X.25网“/dtc/统计数字情况反映/2008年情况反映/”目录中,不得随意更改或新建目录。

哈尔滨中心支行将根据各行统计数据及文字材料上报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计入年终考评。

二、各中小金融机构数据上报工作仍按2004年的要求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公布日期】1996.02.01
•【字号】深人银发字[1996]第47号
•【施行日期】1996.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银发字[1996]第47号1996年2月1日)
市各国内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统计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我们进行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规定,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大力开展《统计规定》宣传活动。

要将《统计规定》印发到各基层行处,并组织统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悉每条规定的内容。

二、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规定》,严格按规定办法和要求操作。

三、各单位要做好对所属基层行处的统计工作、统计质量以及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今年下半年,我行将组织一次对全市金融系统执行《统计规定》
情况的大检查。

四、在贯彻执行《统计规定》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行调统处反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8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8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作联动人行重庆营管部负责统筹我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牵头建立重庆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小组,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为成员单位。

由人行重庆营管部牵头,明确有关单位各阶段目标任务,定期组织召开重庆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碰头会,通报进展情况,部署具体任务,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制定有效工作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工作底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近期和中期各阶段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摸底调查,为金融业综合统计各项制度的具体实施做好准备;密切跟踪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实施进展,及时反馈制度执行中的问题、意见及建议;积极参与、主动支持人行重庆营管部组织开展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地方金融组织、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他新型金融机构统计框架调查研究。

三、开展创新探索,完善统计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人行重庆营管部统一安排协调下,加强对新机构、新业态、新工具等金融领域的统计探索。

在贯彻落实各阶段目标任务过程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主管部门应全力配合人行重庆营管部,探索开展新金融统计指标体系构建,完善社会融资规模创新业务统计,全面反映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围绕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统计框架开展先行先试,为深入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积累经验、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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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全部金融机构,将原“(二十二) 股权及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项下特定目 的载体份额投资调整为在增设的“(二 十七)特定目的载体份额投资”项下反 映,并在项下按产品增设分为“银行表 外理财”、“信托公司资管产品”、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产品”、“基 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期货公 司及子公司资管产品”、“保险公司资 管产品”、“公募基金”、“私募机构 私募基金”和“其他特定目的载体”。
一、修订债券投资业务统计指标
增设指 标 现行指 标
资产方 (二十)债券资产 交易性债券 (按债券发行人细分) 政府债券投资 可供出售债券 (按债券发行人细分) 政府债券投资 持有至到期债券
为适应《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23号和24号的实施, 资产方 对施行2017准则的金融机构, (二十五)债券资产(2017准则) 增设“(二十五)债券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债券 (2017准则)”,并在其项 下“以摊余成本计量债券”、 (按债券发行人细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券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券”、 (按债券发行人细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债券”分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债券 对于采用原准则的金融机 构,仍填报“(二十)债券 资产”。
资产方
(十七)融资租赁 境内融资租赁 境内个人融资租赁 境内单位融资租赁 境外融资租赁 应收租赁款 未实现租赁收益(减)
对“(十七)融资租赁”指标项
下分类进行调整,分列“境内融资 租赁”和“境外融资租赁”,其中 “境内融资租赁”项下分列“境内 单位融资租赁”和“境内个人融资 租赁”。
增设
同时,终止融资租赁项目下原有 的统计指标。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十七)所有者权益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公益金 5.留存利润 6.本年利润 7.减:所得税 8.年度损益调整 9.一般准备金
增设指 标
10.实收资本折算差额 11.其他综合收益
七、增设理财与信托业务相关附报指标
月报附报指标中,将“理财资产余额” 更名为“表外理财资产余额” ,并 增设“表外理财资金余额”和“信托资金余额(信托公司专用)”指标。 表外理财资金余额:是指表外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余额。 信托资金余额(信托公司专用):是指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余额。 增设指 标 更名
指标解释
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专户:基金管理公司或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客 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根据有关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 求及限制,经营运作客户资产,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 包括但不限于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 期货公司及子公司资管产品: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客户募 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根据有关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 限制,经营运作客户资产,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 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根据有关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经 营运作客户资产,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股权投资计划 等。
报表归属调整
《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银行业存 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三、股权及其他投资”项目归属=原有归属+“(二十六)股权投资(2017准 则)”+“(二十七)特定目的载体份额投资”。
三、调整融资租赁统计分类
2018年金融统计制度
信息科技部
二○一七年十二月
一、2018年金融统计制度介绍
内容提要
二、金融统计注意事项
2018年统计制度目录 Contents
1.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指标修订内容
2.贷款按实际投向、贷款按行业等专项 统计修订内容 3.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制度修订 内容
目录 Contents
报表归属调整
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 “二、债券投资”项目归属=原有归属+“(二十五)债券资产(2017准则)”-“中央银行 债券”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 “其中:境外债券”项目归属=原有归属+“境外债券”。 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 “二、债券投资”项目归属=原有归属+“(二十五)债券资产(2017准则)” -“中央银行债 券”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 “其中:境外债券”项目归属=原有归属+“境外债券”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二、债券投资”项目归属=原有归属+“(二十五)债券资产(2017准则)”。
长期计 范围
资产方 (二十二)股权投资 交易性股权投资 (按股权发行人细分类) 可供出售股权投资 (按股权发行人细分类) 长期股权投资 (按股权发行人细分类)
(二十七)特定目的载体份额投资
二、修订股权投资业务统计指标
增设指 标
资产方 (二十七)特定目的载体份额投资 银行表外理财 信托公司资管产品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专户产品 期货公司及子公司资管产品 保险公司资管产品 公募基金 私募机构私募基金
(按债券发行人细分)
中央和地 方政府
(按债券发行人细分) 政府债券投资 应收类债券
(按债券发行人细分) 政府债券投资
指标解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是指企业管理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合同条款规定,在特 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 融资产。 微观审慎监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是指企业管理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 目标,且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 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是指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
负债方
增设指 标 增设指 标
(十六)各项准备 表内资产减值准备 其中:贷款减值准备
表外资产减值准备
六、增加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统计内容
在“(十七)所有者权益”项下增设子 项“11.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金融机构根据规定 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校验关系:“(十七)所有者权 益”(12MTQ/22MTQ)=“1.实收资本” (12MU2/22MU2)+“2.资本公积”(12MU3/22MU3) +“3.盈余公积”(12MU4/22MU4)+“4.公益金” (12MU5/22MU5)+“5.留存利润”(12MU6/22MU6) +“6.本年利润”(12MU7/22MU7)-“7.减:所得 税”(12MU8/22MU8)+“8.年度损益调整” (12MU9/22MU9)+“9.一般准备金” (12MUA/22MUA)+“11.其他综合收益”(/)。
终止
应收转租赁款
租赁资产
待转租赁资产(减)
四、增加同业存放子项统计指标
为反映货币市场基金的同业 存放情况,在“(四)同业存放 款项” 子项“1.同业存放活期 款项” 和“2.同业存放定期款 项” 的“境内特殊目的载体存 放”下,增加“其中:货币市场 基金存放”细项。 为反映证券公司承销债券时 形成的验资户存款,在“其中: 境内证券公司存放” 指标项下, 增设“验资专户存款”指标。 增设 指标
负债方 (四)同业存放款项 1.同业存放活期款项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存放 其中:境内证券公司存放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 自有资金专用存款 自有资金其他存款 验资专户存款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存放 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存放 2.同业存放定期款项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公司存放 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存放
五、修订各项准备统计内容
月报附报指标 表外理财资金余额 表外理财资产余额 信托资金余额(信托公司专用) 信托资产余额(信托公司专用)
增设指 标
目录 Contents
贷款按实际投向、贷款按行业等专项统计 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
为及时、全面反映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准确掌握银行信贷资金在国民
经济各行业中的分布情况,自报送2018年1月1日数据开始,中长期贷款按 实际投向统计指标及统计口径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执行,终止原有统计指标,增设符合新分类标准的统计指标和校验关系。 自报送2018年1月1日数据开始,贷款按行业分类、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中涉及行业分类的指标口径按《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并依据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指标的 修订调整部分校验关系。
为适应《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3号、24号的实施,扩大“(十六)各项准 备”的统计内容,在其项下增设“表内资产减值准备”和“表外资产减值准备”, 并将“其中:贷款减值准备”调整为“表内资产减值准备”的其中项。 表外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表外资产可能 发生的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的范围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和 承诺等表外资产。
微观审慎监管
指标解释
公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 作为资产管理人,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 以实现预定投资目的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 私募机构私募基金:不具有金融牌照但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机构管理的私募投 微观审慎监管 资基金。 其他特定目的载体: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 公司、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机构 以外的机构,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创立的准实体,拥有资产和权益,具有独立建账、 核算、管理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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