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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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可以分为建筑总面积和建筑净面积。

1.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2.建筑净面积: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3.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

二、容积率计算规定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规定用地面积的比值,用于衡量建筑物的容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定用地面积1.规定用地面积:规定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土地用途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面积。

2.容积率分类:根据具体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容积率要求。

通常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住宅用地容积率标准:在住宅用地规划中,一般根据居住人口密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高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1.0-2.5,低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0.6-1.0。

4.商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商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高,以保证商业活动的发展。

例如,商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1.5-3.0之间。

5.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低,以保证工业生产的需要。

例如,工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0.5-1.5之间。

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控制原则1.合理规划: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合理规划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和容积率。

2.经济适度:保证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合理经济适度,既满足建筑功能和需要,又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3.环境友好:考虑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四、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重要性1.指导建筑规模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可以为建筑规模的控制提供指导,确保建筑物的大小适度。

2.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 (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 临江、临湖的住宅架空层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 高。 (五)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层高不超 过4.5米)。 (六)超高层建筑的无围护结构的避难间(非避难空间除 外)。 (七)出挑宽度大于2.1米的公共建筑悬挑雨篷;出挑宽 度大于2.1米、高度大于6米的公共建筑有柱雨篷。

第七条 部分计入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物 (一)无顶盖且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按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住宅的有柱雨篷,按 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三)临城市道路骑楼按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 计建筑占地面积。




第八条 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物 (一)考虑南昌气候特征,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 应设置顶盖。顶盖应尽可能低矮,为轻巧的玻璃 或结合绿化设置的,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悬挑阳台(不论凹 凸)、平台、过道等,不计算占地面积。 (三)二层出挑建筑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占地面积,高于室外地坪十米以上部位出挑不计 算占地面积。 (四)无柱雨篷不计算占地面积。
第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 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 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 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 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 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 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含覆土)的集中地下室, 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 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 路标高为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是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中常用的指标,用来规定和控制建筑物在土地上的规模和占地比例。

以下是一般的计算规则和定义:
1. 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所占据的地面实际面积,包括各楼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

建筑面积通常以平方米(m²)为单位进行计量。

2. 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FAR):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表示建筑物在垂直方向上的体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越高,表示建筑物的密度越大。

容积率可以用公式进行计算:容积率 = 建筑总面积 / 地块面积。

3.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建筑密度是指用地上允许建设建筑物的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表示用地的利用程度。

建筑密度主要关注建筑物占地的比例和布局,而不考虑建筑物的高度。

建筑密度可以用公式进行计算:建筑密度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规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的建筑项目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考虑到相关规章制度或土地使用规定的限制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规划。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修正:
1.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面上的总面积,包括各层的厨房、卫生间、过道和登记房间等,但不包括外墙的厚度。

2.非正常地形或凹凸不平的地面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建筑面积计算
中扣除。

3.建筑物的挑楼及天井应将其实际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4.设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地下室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对于部分埋地
的地下室,应根据埋地深度,按一定比例计入建筑面积。

5.设有楼梯的建筑物,楼梯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6.设有阳台的建筑物,阳台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但临时、简易阳台
的面积可不计。

第二,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1.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计算公
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建筑面积与容积率的计算基准可以根据地方性的规划标准进行调整,特别是对于特定用途的建筑物,可以具体规定计算规则。

3.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容积率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划标准的限制。

以上是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的修正。

在实际项目中,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要考虑建筑的结构、功能及地域特点等因素,并
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容积率 计算规则

容积率 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总建筑占地面积和总规划用地面积,通过这两个值来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总建筑占地面积/总规划用地面积。

2. 根据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将直接关系到建筑用地的大小。

当小区内总建筑占地面积越大时,容积率就越大,表示小区居住户数越多,人口越密集,所以居住舒适度更低。

相反,当小区内总建筑占地面积越小时,容积率就越小,表示小区住户少,居住舒适度也会比较高。

3. 另外,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联排别墅为,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计算出容积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面积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建筑面积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建筑面积、容积率的计算方法1、建筑密度计算公式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底层面积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

建筑密度一般不会超过40%-50%,用地中还需要留出部分面积用作道路、绿化、广场、停车场等。

2、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1、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4、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5、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多少舒适?1、建筑密度多少合适楼密度是直接指标。

容积率是地块拍卖时的一个指标,但楼密度有明确说明,容积率和楼密度之间有这样的关系:楼密度=容积率/建筑层数。

如今的高层建筑容积率一般在2.8-4.5之间,相关专家认为,楼密度为13%-20%时,小区景观环境较好,根据以上计算公式,可以得出高层的容积率如果是2.8,那么要想小区环境好,还要住得舒适,其层数应高于14层;如果小区的容积率是4.5,那么小区的层高要高于22层,才满足条件。

因此购房者们可以参照这样的关系进行计算自家的小区是否楼密度合适,是否居住舒适。

2、容积率多少合适1、容积率低于0.3,这是非常高档的独栋别墅项目。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摘要: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二、容积率的计算规则三、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正文: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总面积,包括建筑外墙所包围的所有空间。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规则:1.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包括所有建筑外墙所包围的空间,不论其用途如何。

2.建筑物的屋顶、露台、阳台、外廊、室内楼梯等构筑物,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过道、走廊等部分,应按其顶棚和墙面的面积计算。

4.建筑物内的厕所、厨房、浴室等附属设施,应按其独立空间的面积计算。

5.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等部分,应按其净面积计算。

二、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在计算容积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规则:1.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总用地面积。

2.容积率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容积率越高,表示土地利用强度越大。

3.容积率的计算应按照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不应包括公共设施、绿地等部分。

4.容积率应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进行分类计算,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三、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建筑密度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在计算建筑密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规则:1.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 基底总面积/ 总用地面积。

2.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建筑密度越高,表示建筑用地使用强度越大。

3.建筑密度的计算应包括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不论其用途如何。

4.建筑密度应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进行分类计算,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容积率国家标准规范

容积率国家标准规范

容积率国家标准规范篇一:《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摘要: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3.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4.总结
正文: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投影面积之和,是计算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重要依据。

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如下:
1.计算建筑物的外墙轮廓尺寸,包括长、宽和高。

2.根据外墙轮廓尺寸计算建筑物的平面投影面积。

3.将建筑物所有层的平面投影面积相加,得到总建筑面积。

二、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是衡量建筑密度的重要指标。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如下:
1.计算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建筑面积。

2.计算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3.将全部建筑面积除以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得到建筑容积率。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密度是指小区内建筑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是衡量建筑密
集程度的重要指标。

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如下:
1.计算小区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

2.计算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3.将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除以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得到建筑密度。

四、总结
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是衡量建筑工程的重要指标,它们之间的关系密切。

在规划建筑工程时,需要根据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合理布局建筑物,以确保建筑物的合理性和舒适性。

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

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

附件2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算。

二、容积率计算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当3.3米<层高≤5.0米,不论室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时,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居住建筑底层层高可适当提高,其中:低层住宅底层层高不宜超过3.9米,超过3.9米的按照上述居住建筑超高层高计算规则计入容积率;高层住宅底层局部架空的,底层层高不宜超过4.5米,超过4.5米的按照上述居住建筑超高层高计算规则计入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1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当每户1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且户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底层室内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20%时,可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当户内通高部分所占比例超过20%或者起居室(厅)户内通高数量超过1个以及非起居室(厅)通高时,通高部分的建筑面积全部按照居住建筑超高层高计算规则计入容积率。

低层住宅天井视同户内通高,天井和户内通高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该户底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当所占比例超过20%时,户内通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居住建筑超高层高计算规则计入容积率。

住宅的阳台、露台(不包括屋顶露台)、入户平台、外廊、设备平台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该层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超过12%的,上述阳台、露台(不包括屋顶露台)、入户平台、外廊、设备平台等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阳台进深不宜超过2.1米,超过2.1米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入容积率;设备平台的进深不得大于2.1米,每层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应不大于该层所有阳台(含入户平台、外廊、设备平台等)水平投影面积1/3,不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按照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计入容积率指标。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义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 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得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得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就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得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就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得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得其它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得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得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得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得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她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得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得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得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她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得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得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得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楼层平面的总建筑面积,包含了建筑物内部的使用面积以及外部的附属设施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时,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1内部使用面积:内部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各层楼空间的使用面积,包括办公室、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区域。

1.2公共区域面积:公共区域包括走廊、电梯间、楼梯间、大堂、门厅、公共洗手间等。

1.3外部附属设施面积:外部附属设施包括阳台、露台、车库、花园、停车场、游泳池等室外区域。

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按照国家或地区的规范进行,其中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地块上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在计算容积率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2.1建筑总体积:建筑总体积是指建筑物在立面和平面上的投影积累。

建筑总体积的计算是建筑面积乘以建筑高度。

2.2用地面积:用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用地的面积,包括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以及用于附属设施的区域。

2.3地上及地下建筑面积: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规范,地上及地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地上建筑面积是建筑物各层楼面积的总和,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地下楼层的使用面积。

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因国家或地区而异,所以在计算之前需要参考当地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在用地上所占用的面积与整个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密度=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3.1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平面的总建筑面积。

3.2用地面积:用地面积是指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区域。

3.3建筑物高度:建筑物高度是指建筑物从地面或基底到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也因国家或地区而异,因此参考当地的规范与标准是计算建筑密度的前提。

总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是在设计和规划建筑项目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参数。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区别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区别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区分一、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区分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是根据容积率大小用公式计算出来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面积包含计容积率和不计容积率面积两部分,计容面积不计算地下室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面积总和,计容面积要小于建筑面积,最大等于建筑面积。

所谓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就是计算容积率面积。

二、建筑面积包含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非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计容积率建筑面积通常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积,公用设施面积及用于公用交通活动场所部分建筑面积.(如地下停车场;配电房;水泵房;骑楼下架空层等)。

四、计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小区内全部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和1. 所谓计容面积,就是计算容积率面积,通常情况下:计算容积率面积= 计划条件容积率X计划建筑用地面积。

注:计划建筑用地面积应等于或小于总地图用地面积,建成后项目容积率也只能等于或小于计划条件容积率。

2.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车库或停车位等)3.地上建筑面积= 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

4. 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底层架空绿化公共服务空间)+ 特殊多倍计容积率面积(层高超高建筑面积)。

通常情况下能够出售总建筑面积指就是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还包含能够申报产权部分地下建筑面积(车库或停车位)。

建筑面积:是地产名词,和使用面积及使用率计算有直接关系。

建筑面积通常大于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是建设工程领域一个关键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关键指标之一。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保温层厚度面积,是以平方米为单位,反应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实物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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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层如仅用作停车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如作为办公、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等用途时,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地下层
定义计算细则
满足条件功能剖面图平面图层
数建筑
面积
容积

h1≥1/2H
且h2≤1.0米停车、不


单列
计算
不计
h1≥1/2H
且h2≤1.0米办公、
商场、
其他营
业性公
共场所
等功能



单列
计算
计容
注释:
地下层——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
1/2者,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米。

H ——建筑室内净高,即室内地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H=h1+h2)
h1——建筑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
h2——建筑室外地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
(三)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停车时,则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如作为办公、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等用途时,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平地建筑半地下层
定义计算细则
满足条件功能剖面图平面图层
数建筑
面积
容积

1/3 H≤h1<1/2H
且h2≤米停车计

单列
计算
不计
1/3 H≤h1<1/2H
且h2≤米办公、
商场、
其他营
业性公
共场所
等功能


单列
计算
计容
注释:
平地建筑半地下层——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的1/3但小于1/2者,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5米。

H ——建筑室内净高,即室内地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H=h1+h2)
h1——建筑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
h2——建筑室外地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
坡地建筑半地下层
定义计算细则
满足条件功能剖面图平面图层建筑容
数面积积

l1≥1/2L公共停
车、公共
设备用
房、人防
用途计

单列
计算


l1≥1/2L商业、办
公等功
能,且出
入口、外
墙位于
地面以
上计

单列
计算


l1≥1/2L停车及
设备用
房与半
地下商
业、办公
等区域
有明确
分隔计

Sa单
列计

Sb单
列计

Sa


Sb


一幢建筑物(结构相连)只能选取室内地坪标高最低且与地面覆土交界的楼层计半地下层,其余作为地上层。



SA单
列计

SB单
列计

SA







SB


注释:
坡地建筑半地下层——坡地建筑楼层有1~2面位于地面以上(指建筑具有覆土深度小于建筑净高的1/3的外墙,且其长度之和小于周长一半,其余外墙覆土深度大于等于1/2建筑净高),其余面墙的室内地面至该墙连接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

H ——建筑室内净高,即室内地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H=h1+h2)
h1——建筑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
h2——建筑室外地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
L ——外墙周长,即建筑该层各边外墙之和
l1——该层建筑覆土深度超过建筑净高一半(即h1≥1/2H)的外墙墙面长度之和
(四)建筑底层如为架空层,其电梯井、楼梯、门厅等使用空间须按实际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住宅建筑的阳台(含入户有顶花园、空中花园)沿外墙进深小于等于2.4米的部分计算1/2面积;大于2.4米的部分,其沿外墙进深大于2.4米部分的面积应计算全面积,且计半部分面积不得超出套内建筑面积的15%。

阳台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六)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得大于3.3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小于等于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倍的基础上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层计算,依此类推。

当户型设计(如跃层式住宅)有特殊需要时,住宅中的公共部位如起居室、餐厅可适当调整层高,形成户内挑高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型建筑面积的20%。

(七)小型办公建筑层高一般不得大于4.5米,当其层高大于4.5米小于等于6.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计算;当其层高大于6.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倍的基础上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层计算,依此类推。

当局部设置(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的门厅、中庭等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八)小型商业用房层高一般不得大于5.0米,当其层高大于5.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倍的基础上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层计算,依此类推。

当单层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其建筑面积按国家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第七条其他说明
(一)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应按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分别注明可建建筑面积(各部分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和计容建筑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弄虚作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四)梧州市属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八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12年1月1日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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