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运行监管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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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电管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电管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电管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为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电信行业通信网络运营与维护管理规定

电信行业通信网络运营与维护管理规定

电信行业通信网络运营与维护管理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行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

通信网络作为电信行业的核心基础设施,其稳定、高效的运营与维护对于保障用户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电信行业通信网络的运营与维护管理,提高网络服务水平,确保网络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通信网络运营管理(一)运营规划1、运营商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和自身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通信网络运营规划。

规划应包括网络建设目标、业务发展策略、资源配置计划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在制定运营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网络的容量、覆盖范围、服务质量等因素,以满足用户不断增长的通信需求。

同时,要注重与其他运营商的网络互联互通,促进电信行业的协同发展。

(二)业务开通与受理1、运营商应建立健全业务开通与受理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工作时限。

用户申请办理通信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业务需求,运营商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办理。

2、业务开通后,运营商应及时向用户提供相关的服务信息和使用说明,确保用户能够正常使用通信业务。

对于用户提出的业务变更、暂停、注销等请求,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三)服务质量保障1、运营商应建立服务质量监测体系,对网络性能、业务质量、用户满意度等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监测指标应包括网络接通率、掉话率、网速、业务办理时长、用户投诉率等。

2、针对监测中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运营商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同时,要加强对服务质量的考核和监督,将服务质量与员工绩效挂钩,确保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四)计费与收费管理1、运营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准确、公正地计算用户的通信费用。

计费方式应清晰明确,向用户提供详细的计费清单和发票。

2、对于用户提出的计费争议,运营商应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并向用户解释说明。

严禁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更改计费方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工信部电管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电管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电信网络运营管理规定

电信网络运营管理规定

电信网络运营管理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网络的高效运营和用户的良好体验,电信网络运营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电信网络运营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对网络运营的影响。

一、引言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电信网络已经成为连接全球的重要基础设施。

然而,电信网络的运营和管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电信网络运营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通畅、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权益,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资源管理1. IP地址分配在网络运营中,IP地址分配是重要的一环。

合理合法的IP地址分配能够确保网络的稳定和安全。

电信网络运营管理规定应明确IP地址分配的原则和程序,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2. 带宽管理电信网络的带宽管理是指合理分配带宽资源,满足用户需求的过程。

管理规定应规定带宽资源的分配原则和方式,确保网络的流畅运行和用户体验。

三、网络安全管理1. 用户数据保护在网络运营中,用户数据的保护至关重要。

管理规定应规定网络运营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和隐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2. 信息安全防护网络攻击和病毒传播已经成为网络运营的重要威胁。

电信网络运营管理规定应规定网络运营商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包括网络监测、入侵检测和系统漏洞修补等。

四、服务质量管理1. 业务开通与维护电信网络运营管理规定应规定网络运营商要确保业务的快速开通和稳定运行,及时解决用户的故障和问题,并为用户提供质量保证。

2. 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网络用户作为服务的受益者,有权利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

电信网络运营管理规定应规定网络运营商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回应用户的反馈,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五、合规管理1. 法律法规遵循电信网络运营管理规定应明确网络运营商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通信管理规定、用户权益保护法等,保障网络运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11.13•【文号】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施行日期】2010.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发布:2016-02-06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00-09-25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工信部电管9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电管9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2024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2024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11.13•【文号】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施行日期】2010.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网络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网络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网络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网络监管工作,规范网络行为,保障网络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网络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责任主体网络监管工作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部门:承担对网络环境进行监测、调查、处置等职责,维护网络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安全。

2.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负责提供稳定、安全的互联网服务,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网络监管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违法违规行为。

3. 网络主播、网民、互联网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爱护网络环境,不传播违法有害信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职责分工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网络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1.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维护网络行业的繁荣和稳定。

2.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当确保互联网服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积极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网络监管工作,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调取等协助。

3. 网络主播、网民、互联网用户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违法有害信息,不从事恶意攻击和网络欺凌行为,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举报。

四、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主体,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监督与评估政府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网络监管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如有需要,本办法可进行调整和补充。

该办法为我国网络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处罚措施,有助于维护网络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

各责任主体应加强合作与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网间互联互通采取以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网间关口局应当成对设置。暂不具备成对设置关口局的,应当通过其他具备关口局功能的交换机疏通网间业务。
(二)网间中继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网间业务全阻。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网络运行维护责任
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
汇接局与长途交换局间应当具备两个以上路由。
(二)在条件具备时,端局至长途交换局、汇接局、端局间应当具备双路由或多路由。
(三)局间中继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二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各级网络运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网络运行维护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网络运行维护技能,增强网络运行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电信网络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信网络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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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化 领 域规 划 总体 思 路 及 发 展 目标 研 究 ; 工 业 与通
信 业 自主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战 略 与 对 策研 究 ; 工 业 和 通
信 业 利 用 外 资 和 “ 走 出 去 ” 战 略 及 对 策 研 究 ;工 业 和

息化

域规
划体
系研

:通




总体




展 目 标 、 发 展 重 点 及 对 策研 究 ;信 息 通 讯 技 术 发 展 趋
市场 的 发 展将 在很 大 程 度 上 受到 中国 市场 的推动 。
固话 网 间 结 算费用大降六 成
工 信 部近 日 向 国 内三 大 电信 运 营商下 发 通 知 .
要 求从 今 年 6 月 1
日起 .
将 固定 电话 的 网 间结 算费
用 降低 至 每分 钟
0 06 .

这 与之

前 的 收 费标 准 相 比
的发 达 国家 美国和 日本在这 方 面 。
将 处 于领 先地 位 。
然而
L TE

在新兴 市场 的发展速
度 将 比 发 达 市 场 快 3 0 % :到 2 0 1 4 年 , 新 兴 市 场 的 用
户 量 占据 L T E 总 体 市 场 的 比 例 将 从 2 0 10 年 的 5 %
增 长到 43%。 由 于 有厂 商 时 分 双 工 (T D D )模 式 的 支持 , 新 兴
务经

者 的 网 间 电 话 通 信 全 阻 持 续 超 过 5 小 时 等事故 属 于
特别 重 大 事故 。 此 类事故 一
旦 发 生 基础 电信 业 务经 ,
营者 总部及 其省级 机 构 应 立 即向 工 信 部 电信 管理 局
和 相 关省 、 区 、 市通 信 管理 局 做 出 口 头 报 告 , 并在 4
势研 究 ;通 信 业 标 准 化 战 略 与 对 策 研 究 ;工 业 、 通 信
业 和 信 息化 领 域人 才培 养战略 研 究 : 通 信 业 网络 与
信 息安 全 保 障战略 及 对 策研 究 : 无 线 电 管理 和 无 线
电技 术发展 战略 研 究 : 信 息化 领 域规 划 总体 思 路 及
下 降了 60%。
由 于 多张 通 信 网 络 的 发 展 目标 研 究 : 推进 信 息化 和 工 业 化 融 合 的 战略 研
究等。

得注
意的是


为近


家 支持 重


中小

业 的成长也 被 列入 了专项 研 究课 题 。
研 究机 构 称 LT E 用 户 数 4 年 即可 达 到 1 亿
据 国 外 媒 体 报 道 , 电 信 调 研 机 构 P~ a m id R e s e a r c h 发 布 最新报 告 显 示 , 在 2 0 10 年 至 2 0 14 年
高传 输 容 量 等方 式转 移 至 终 端 用 户 。
表 ” L o c k e
示 。
“ 迄 今 为止 。全 球 有 27 家移 动 运 营商 已公 开 宣
布将致

于部署
L TE


计其

12
家会 在 2 0 10

推 出商业 服 务 , 其 它 几 家将 于 2 0 1 1 年 至 2 0 12 年 期

即口
头上 报 。
按 照 新 办 法 电 信 网 络 运 行 中可 能 发 生 的 事故 .
依 严 重 程 度 不 同 被 划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重 、 大 事 故 、
较 大 事故 和 一
般 事故
4
种 ,
其 中通 信 中断 影 响 超 过
50
万 户且 持续超 过
1




同基 础
电信

间推
出 。
称 ” L o c k e

P yr a m id R e s e a r c h 预 计 L T E 将 比 先 前所 有 的 移


准更






L

o
c
k
e
解释 说


H
S
P
A
用户
数达到
1 亿 用 了近
6
年时间


我们预

L TE
只需
4 年 多时 间 即可 达 到 同样 的成 绩。

L

TE
(3G PP
长期 演进 ) 的 用 户数 量将 以
4 04 % 的
年 复合 增 长 率增 长 , 该 速 度 比 先前 包括 3G 在 内的
任 何 移 动标 准的 用 户增 长率都快 。
P ~ a m id R e s e a r c h 分 析 师 兼 该 报 告 作 者 D a n ie l
L o c ke

出 .



多数
主要
参与 者、 运
营商和


等首 次 共 同 支持 同一 种 移 动 标 准 。
“ 通 过 使 用 L T E 更 高效 和 更 加 节约 成 本 的 平 坦
IP
架构

移动运
营 商将


更低
的接入
价格
更快的

数据 速度 及 更广泛 地 采用移动数 据服 务所需的更 .
小 时 内做 出 简要 书 面 报 告 。
此 外 重 大 事故 和 较 大 事故 的 口 头 报 告 和 简要 ,
书面报 告 时限都为 4
小 时和 24
小时 一 .
般 事故 则 需
每 月 汇 总 并 向相 关 通 信 管理 局 报 送 。
工 业 和 信 息化 领 域 “ 十 二 五 ” 规 划 重 点 研 究课 题 公 布
2009 年 第 6 期

电信 网 络 运 行 监 管办 法 出 台
近 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正 式 发 布 《电 信 网 络 运 行 ,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以 替代 原 有 的 《电 信 运 营 业 重 大 事 故
报 告 规 定 ( 试 行 ) 》。





特别



事故



相关部 门应立
5 月 25 日 工 信 部发 布 了关 于公 布工 业 和信 息 .
化 领域“十二
五 ” 规 划 重 点 研 究课 题 的通 知





信 业 发展环 境研
究等 45
项研
究课 题 入
选 。
这 45 项课题 中 .
涉及 信 息及 通 信 业 的 主 要 有 :
我 国 工 业 、 通 信 业 发 展 环 境 研 究 ;工 业 、 通 信 业 和 信



从 “

2 0 10
年 到 2 0 14 年 . 全 球 L T E 用 户数 量 将 以 4 0 4 % 的 年 复
合 增 长 率增 长 , 并在 2 0 14
年末达 到
1 13 6
亿 。

L o c k e 表 示 , 早 期 的 大 部 分 L T E 用 户将 来 自多
数 率先部署 L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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