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逐渐成为推动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执法执行和法律教育三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1. 司法腐败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公正性,甚至有时候冤假错案也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2. 判决不准确或不合理。
由于判决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导致判决结果偏离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待遇。
3. 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一些执行机构能力不足以及行政干预等原因导致部分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加剧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问责,严惩司法腐败行为;同时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价体系,提高判决质量。
2. 推进法院审判信息公开。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发布渠道,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参与到案件监督中来。
3. 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对执行机构的培训和资金支持,完善执行程序,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二、执法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1. 执法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现象。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导致对待被执行对象不公平甚至违背了法律原则。
2. 执法秩序混乱。
由于执法标准和执法手段不统一,有些地区或部门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教育治理上存在缺失。
3. 执行效率低下。
执法部门内部协同配合不足、系统运作不畅等问题使得执法工作不能高效进行,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便。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在职权滥用等情况下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公平性。
2. 统一执法标准和手段。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标准和操作指南,确保各地区、部门之间在执法中能有更大的统一性与协作性。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司法体制问题
司法体制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在逐步的完善起来。
要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必须有完善健全的司法体制,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机制中,还仍然存在着一些影响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影响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公正仍有不满而需改进的问题,这些都将是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一,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体制中存在哪些问题呢,改革又有哪些障碍呢?首先,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司法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难以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其次,我国存在着一种司法权从属于地方的现象,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这种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了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权威;再次,法院、检察院的管理趋于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导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最后,监督机构多而且职责不明,要确保司法公正,仅靠法官的自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
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可谓形式多样,但在具体的权责分工上,却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有许多监督空白或监管重复的地方。
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对司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但在改革过程中我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对制度性问题的改革力度不够,多关注于技术层面,而司法体制改革最大的体制性问题是司法独立,对于司法独立,如果只关心技术层面,则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还存在着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之间的矛盾问题,以及司法的公信力不断下降问题,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达到高潮等。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仍然时有发生。
建议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法官的培训,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提高。
建议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
第三,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判决不公。
建议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一些地方的法院设施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加强对法院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和管理,确保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对司法独立、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正和司法资源分配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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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一、审判权力过于集中
当前司法体制下,审判权力过于集中,过多的审判权力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手中,导致基层法院审判权力受限,难以有效地解决基层纠纷。
因此,应该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加强基层司法能力,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
司法公正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司法公正性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存在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不良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因此,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案件审理时间的监管,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
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难题。
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充足,而一些地方则资源匮乏,导致司法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应该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基层司法服务能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建议: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建议:
1. 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
2.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3. 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不稳定、执行难、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探讨改进方向。
一、审判质量不稳定司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应当是公正合理的,但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审判质量的稳定性存在问题。
有些案件中,相同的事实情况下,不同法庭的裁判结果却不一致,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了困惑和不信任。
改进方向: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
2. 完善司法制度,明确司法标准和程序,减少人为干预和主观意识的影响。
3. 加强案例指导和评估,形成一定的导向和规范,提高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执行难问题司法判决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但在一些案件中,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
改进方向:1. 完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
2. 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协调和监督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的统一度和协调性。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和改进,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三、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司法决策要基于法律和事实,以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导致决策结果不理性和不公正。
改进方向:1.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专业性,减少外界干扰和压力,确保司法决策的纯粹性和公正性。
2. 完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减少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3. 强化司法透明度,加大对司法决策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四、司法服务效率低下司法服务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但现实中我们也面临着司法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些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毕,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改进方向:1. 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设施和技术设备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司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司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行政工作在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司法行政工作亦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司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内容将围绕2023年展开,以期展望未来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
一、问题1.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衡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着大量的繁重工作,导致审判周期较长,办案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则相对工作较为轻松,存在闲置现象。
这种不均衡的分配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
1.2 司法改革进展缓慢司法改革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2023年,司法改革的进展依然相对缓慢。
一方面,司法机构的体制机制仍然存在问题,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司法流程和审判制度改革的步伐也相对较慢,依然存在着审判周期长、程序繁琐等问题。
1.3 司法行政信息化程度低信息化是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在司法行政工作中,信息化程度依然较低。
许多法院和检察院的办公和管理仍然依赖于传统的纸质文件,信息沟通和共享存在困难。
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也限制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挑战2.1 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于法制的认知和意识逐渐提高,对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人们对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性提出了更高的期望。
这对于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需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培养,提升工作质量和效能。
2.2 新兴科技的应用在2023年,新兴科技的发展将对司法行政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将深刻改变司法行政工作的方式和效率。
然而,如何合理应用这些新技术,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同时确保公正和正义,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引言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来改善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性。
问题一:司法流程繁琐司法流程繁琐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传统的司法系统中存在大量的文书、证据、庭审等环节,使得整个流程冗长而漫长。
这不仅浪费了时间和资源,还使得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一:简化司法流程为了解决司法流程繁琐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简化司法流程。
可以通过引入电子文书、在线庭审等技术手段来简化和加快司法流程。
此外,还可以考虑合并某些重复环节,减少庭审次数,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问题二:司法资源不足司法资源不足是导致司法系统效率低下和质量下降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在许多地区和国家,法院人员和设施相对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审判周期过长。
建议二:增加司法资源投入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政府应该增加对司法系统的投入。
可以增加法官和法院人员的数量,改善法院设施和设备条件,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
问题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司法公正性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但在现实中,司法公正性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
司法裁判缺乏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容易受到个人偏见和外部干扰的影响。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还降低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建议三: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我们应该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
政府应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官任命机制,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评审,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问题四: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许多司法机构仍然依赖传统的纸质文书和庭审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脱节,无法充分利用科技的便利性。
建议四: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为了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和便利性,我们应该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同名13891)
法机关可不就像其普通的职能部门一样吗。
再从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司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甚至成为司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司法机关都开展了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法官和检察官都清楚地知道,这些等级只是个虚名和摆设,搞搞形式而已,副科、正处等行政级别对他们才更有意义,权利、劳保,甚至连人配坐什么车辆,有无专职秘书等都由司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
而且司法职级是与行政职级相对应的,不少地级司法机关都规定,只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级者才能担任助理审判员或助理检察员,只有正科行政职级者才能被提请使命为审判员或检察员。
如此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了司法的效率,既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司法机关在运作的过程中也体现了非常强烈的行政化色彩,最典型的体现就是案件请求汇报制度。
制度的初衷虽然是为了减少错案,但他却影响了司法独立,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官的独立司法权。
另一个表现是办理案件的司法又不直接参与办案,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有学者指出:行政讲究的是高效,需要的是统一集中的领导,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要求是独立,行政与司法是截然不同的,当司法活动行政化后,还能正常运行吗?还能确保司法公正吗?三、司法官职业大众化是一门,法官是一个职业,说白了,不是什么人都能当法官的,一支职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是司法机关完成宪法赋予的司法职责的前提,但司法官职业化状况令人担忧:一方面对现有司法官中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消化,另一方面,目前仍有一些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进入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被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在各行业中,外行人最容易进入的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设有被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问题一:腐败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腐败现象严重,包括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策建议:1.建立健全反腐败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2.提高执法司法工作者的待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洁意识。
3.加强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察体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实行全程监管。
问题二:司法独立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独立不够,法官、检察官受到政治、经济等干扰,难以独立行使审判、公诉权。
•对策建议:1.完善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机制,明确司法权的独立性。
2.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程序,避免政治因素的影响。
3.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司法决策公正合法。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严重影响公民的平等权益,导致公正的司法判决难以实现。
•对策建议:1.建立透明、公开的司法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提高司法透明度。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人群获得公平的司法服务。
3.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进程和结果。
问题四:司法效率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审判期限长、执行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对策建议:1.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2.推动司法流程改革,简化程序,加快审判速度。
3.建立健全司法协助制度,加强对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进行处理。
问题五:司法公信力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低,对司法判决结果产生怀疑。
•对策建议:1.加大司法公信力建设力度,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2.改善司法沟通渠道,增加与公众的互动,听取公众意见,改进司法工作。
3.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绩评价,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上是对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简要概述,只是一些基本意见,实际的解决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1.法律执行不彻底:尽管中国有许多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
一些法律被认为缺乏执行力度,或者被执行的不够严格。
例如,一些环境保护法规不能得到充分执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2. 法律适用不公:在中国,法律适用不同的群体可能存在差异。
即使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人身上得到的适用也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3. 司法独立不足:中国的司法独立仍有待提高,一些司法机构可能会受到政治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可能导致司法结果受到影响,或者使人们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降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具体来说,中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得到充分执行。
此外,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他们更加积极地执行法律。
2. 加强司法独立:政府应该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能。
此外,要完善法官任命和晋升制度,确保合适的人才能够进入司法系统,提高司法质量。
3. 促进法律适用公正: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适用公正。
此外,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提高法律的普及度。
通过这些措施,中国可以加强法治建设,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环境,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审判不公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审判过程可能受到不当干扰,导致审判不公。
这可能涉及到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审判程序的透明度等问题。
对策建议:1.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官能够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涉,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2. 提高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3. 建立健全的上诉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上诉机会,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二、执行难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难以执行,导致司法权威受损。
这可能涉及到执行机制和执行力度等问题。
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者的打击力度,提高执行效率。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律师执业环境问题:律师执业环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存在问题等。
对策建议:1. 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2.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建设,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3. 加强与律师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四、司法效率问题:司法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对策建议:1. 优化司法资源分配,提高司法效率。
2. 推广数字化技术应用,提高司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3. 加强法官和律师的素质和能力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拖延办案的法官和律师进行问责处理。
五、司法监督问题:司法监督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足等。
这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出现。
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和纪律处分等方式实现,外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实现。
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司法是一个社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然而,司法系统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对社会治理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削弱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系列的整改措施正在不断推进。
一、司法问题的存在1. 司法滞后与效率低下司法的滞后和效率低下是当前司法问题的一个主要方面。
司法程序冗长,审判周期长,在一些案件中造成了公正的延迟。
法官的工作负荷过重,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无法按时处理案件。
2. 廉洁问题司法系统中廉洁问题的存在也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贪污和腐败的诱惑,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损害了人民的权益。
3. 司法资源不均衡在一些地区,司法资源不均衡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线城市司法资源丰富,具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另一些农村和贫困地区缺乏司法资源,导致人民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服务。
二、司法改革的整改措施1. 提高司法效率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可以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可以建立更加高效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推行现代化的审判管理手段,减少审理周期和办案成本。
可以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确保司法系统正常运转。
2.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了解决司法滞后和廉洁问题,需要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建设。
可以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确保法官和检察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
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廉洁机制,依法处理廉洁问题,保证司法公正。
3. 推进司法资源均衡配置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均衡问题,需要推进司法资源的均衡配置。
可以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司法资源投入,提高基层法院的设施和人员配备。
可以鼓励跨地区合作,分享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服务的覆盖范围。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司法是社会稳定与公平的基石,解决司法存在的问题是当务之急。
在我看来,重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也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第一篇: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1.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
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习惯将司法机关简单地等同于“专政工具”,称之为“刀把子”。
由于历史原因所致,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主要存在三大弊端:(1)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
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伴随着人民政权的产生、发展而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并完全隶属于人民政府。
到1954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相应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而使我国的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已不再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司法机关。
文革结束后,1982年我国又颁布了新宪法,该宪法重述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性。
但是,我国自1980年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以“分灶吃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
这种财政体制虽然调动并刺激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在强化地方政府自治能力的同时,在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此同时,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导致了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好坏又取决于地方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状况和纳税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司法公正是法的公平与正义的一般概念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表现为一整套被社会伦理所普遍认同的司法制度和被司法活动参与者个别认同的司法程序。
[1]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
司法公正要求诉讼结果公正,要准确的认定事实,并且正确的适用相应的法律,同时也要求诉讼程序也公正,每一个案件都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做到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立法不够完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尚不够完善,规定不清楚。
例如,刑讯逼供的问题依然存在;又如,法律文书中所说的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
那么,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或是什么才算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些问题法律尚未告诉我们,而这个度就只能落到法官在判案中的自由裁量上了。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含专业素质,也包含个人的道德素养。
我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选拔的,法院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考过司法证书。
但在实践中却不是如此,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招考的时候一般都不限专业,引来大量非专业人员来报名考试,只要能考过,就能进入司法部门工作。
然而,大批从专业司法学校毕业的学生就无法进入司法部门工作。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和检察院的情况要好很多,在公安部门就显得很严重,公安部门一般都有大量的协警和退伍军人,他们很多都不懂法,更不用说什么专业知识,他们往往会因为不懂法而采取暴力执法,这些行为就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监督不到位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太小。
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监督权,但真正的监督力度是很小的;其次,法院的自我监督不到位。
法院的自我监督也就是内部监督,只要是依靠审级监督来实现的。
从逻辑上讲,案件经过的法官数量和审理次数越多,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小。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我国司法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良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司法独立性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独立性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改良对策: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
2.司法公正问题。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改良对策: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问题。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改良对策: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司法为民问题。
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司法离民、司法不为民的现象。
改良对策: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5.法治宣传教育问题。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目前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
改良对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改良对策1.完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性。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化水平,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深化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在说到我国的司法制度时,很多人脑海里浮现的,可能是那些法庭上的严肃场景。
大家知道,法官、律师、被告,还有那一堆厚厚的法律书,感觉就像是一场打仗一样,紧张又严肃。
但是,司法制度这东西,其实离我们每个人都不远。
你说,生活中难免有些事情让人不满意,甚至心里窝火。
可是一想到走进法庭,心里又开始打鼓,唉,真是让人不知所措。
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司法制度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是有不少问题让人揪心。
咱们得提到的就是司法公正的问题。
现在的社会,大家都知道,关系网那是一个复杂的东西。
你看,有时候某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总会让人觉得哪里不对劲,仿佛就像是看了一出戏,最后却不明白导演想表达什么。
这样的感觉真的是挺无奈的。
明明证据确凿,可是结果却让人跌破眼镜。
这不,很多人心里就会疑问,这司法到底公不公平?难道金钱和关系就能决定一切吗?这就让人想起一句老话,“人情世故”,有些事儿你不想牵扯进去,可它偏偏就和你有关系。
想要让司法公正,得从源头上入手,培养法官的独立性,让他们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不被外界的影响所干扰。
咱们再说说司法效率的问题。
别说,有些案件拖得比乌龟走路还慢。
有时候你甚至能等到法官换了一茬人,但案子还没结束。
就像我们等公交车一样,明明已经等得不耐烦了,但那车偏偏不来。
这种事情的确让人感到无奈。
拖延的结果就是当事人心里着急,最后又往往要再费一番功夫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实在是个麻烦事。
要想提高效率,不妨借鉴一下先进的经验,比如引入更多的信息技术,利用大数据来处理案件,简化程序,毕竟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谁还愿意和慢动作对着干呢?再说到法律的透明度,哎,许多人对法律的了解,就像是对天书的理解,望而却步。
你问他们,法律是什么,他们可能只能给你一个无奈的笑。
这就像是有一个门,里面的世界五光十色,但门锁得紧紧的,外面的人根本进不去。
想让大家都了解法律,普及法律知识是个不错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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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背景下司法体制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法律改革背景下司法体制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1. 简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改革成为了司法体制中的重要议题。
然而,在法律改革背景下,司法体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解决这些困难。
2. 面临的困难问题2.1 司法独立性受到挑战在法律改革过程中,司法独立性受到了一些挑战。
政府干预司法决策、司法腐败以及法官的不公正行为等问题,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了损害。
2.2 司法资源不足由于司法资源的不足,导致司法机构无法及时处理大量的案件。
长时间的审判周期和滞后的执行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2.3 法官专业能力不足一些法官的专业能力存在不足,无法胜任复杂的案件审理。
缺乏系统的培训和进修机制,使得法官无法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2.4 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导致司法体制面临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不公正的司法裁决,以及对案件审理过程的不透明性,使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大幅下降。
3. 意见建议3.1 加强司法独立性保障政府应当尊重司法独立,制定相关法律和制度,以保障司法独立性。
加大对司法机构的财政支持,减少政府干预,严惩司法腐败行为,确保法官的独立和公正。
3.2 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增加司法资源投入,提高法院设施和人员配置,缩短审判周期。
同时,借鉴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电子立案、电子审判等新模式的引入,提高司法效率。
3.3 加强法官培训与提升建立完善的法官培训体系,包括日常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
加强对法官专业能力的考核和评估,提供更多机会和资源,帮助法官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3.4 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加司法透明度,加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和公开。
建立有效的司法评价体系,及时纠正不公正的司法裁决。
加强司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4. 总结在法律改革背景下,司法体制面临着一系列困难问题。
然而,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保障,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加强法官培训与提升,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可以逐步克服这些困难,建立起更加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导致我国司法权的地方化;2.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3.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4.法官素质不理想;5.审判方式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6.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
上述情况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不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文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方法和对策:一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二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三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四要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五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六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1」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影响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法官、检察官通常是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考察推荐,由本级人大选举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级司法机关虽然也可以参与一定意见,但是最终还是由地方党政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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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此举在葫芦岛市广大人民群众中引起了不小的争论。
群众说:“法检两院有什么特殊的,为什么要退出行风评议,是不是今年的工作做的不好心虚,害怕参加行风评议后得个倒数,不敢参加了?”有关业内人士说:“只要法检两院的人权、财权仍旧控制在政府手中,法检两院是否退出行风评议都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
”而一些法律专家说:“葫芦岛市法检两院退出当地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将产生积极影响。
”(1)葫芦岛市法检两院集体退出行风评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机关对自身宪法地位的觉醒,也反映了很多人头脑中司法权力地方化是那么的自然而然。
那么在我国宪法中法检两院与政府之间实质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又是什么样子;司法权力地方化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我国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如宪法中规定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
这也就是说: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在这种国家权力结构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是平行的,在宪政制度中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能说谁在谁之上,或谁领导谁。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正如有的业内人士讨论的那样,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样,法检两院与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的关系与宪法中的规定就相去甚远了。
不是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关系了,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法检两院越来越像同级政府的两个工作部门,与卫生局、审计局、民政局等政府工作部门越来越接近了,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一)宪法权威受到挑战。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与政府平起平坐,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关系,到了日常生活中却变成了法检两院越来越像政府手下的两个工作部门;如某地政府在城市拆迁改造中,一遇抗拒拆迁的钉子户,动不动就命令公检法出动强制拆迁。
公安机关还好说,它本身就是政府下属的一个工作部门,听命于政府是它本身职责应有之意,那法检两院呢?明知按宪法规定政府根本无权命令自己干这干那,但由于自己的人权、财权牢牢地控制在政府手中,明知是违宪之事,却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听命于政府指挥。
(二)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
司法受制于地方的一大恶果,就是令司法在不正常的司法环境下被动地背斥了尊严的法律,造成就国家而言,司法官只知道有地方,不知有中国;只知服从地方利益的大局。
在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官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分级任命,这种任命方式,削弱了司法官对国家整体的认同感和使命感,造成了司法官只是地方的司法官,却不是国家的司法官。
效忠于地方也就成了绝大多数司法官的最高理论和行为准则。
(三)使老百姓陷入一种告状无门的两难境地。
国家设置法检两院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其对行政权力进行一种监督、制约,防止行政权力在失去监督、制约的情况下无限膨胀,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
而司法权力地方化后,法检两院实际上是在同级地方的领导下,许多政府行为都是通过法检两院的参与来完成的,但这又引发出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在这种有法检两院参与的政府行为中,如果行政相对方认为其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他该到哪里告状呢?是不是造成到法院告法官的现状?显然,对老百姓来说,告状毫无意义。
(四)法检两院不能正常行使宪法,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
法检两院与政府之间在宪法与政府之间在宪法中的这种平行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被政府实际领导指挥法检两院的现状打破之后,法检两院在发挥自身职能中困难重重。
法检两院与政府的关系成了媳婆关系。
如某地一县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该地一乡长依法犯罪案件中,由于该乡长与县里主要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该县检察院在查处该案的工作中受到县主要领导的非法干预,使该案的查处工作在本已查实该乡长已有具体犯罪事实的大好形势下,被中途干预掉了。
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想查办案件,自己刚一行动,检察长却先丢了官。
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行使宪法,法律赋予他的职权,却受到同级政府的非法干预,本身却还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谈何法检两院正常行使自身职能呢?(五)使地方保护主义肆无忌惮地盛行。
我们常说: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软。
作为法检两院来说,一个单位里上百口子人衣食住行,生活福利都在院领导班子肩上,当本地的领导包括行政领导、党的领导、人大的领导认为案件应该做出对本地的当事人有利的判决时,法检两院就很难抵制,因为现在的体制决定了你的福利,你的经济命脉把握在同级地方政府手里。
如某县唯一的一家啤酒厂为了将外地啤酒排挤出本地市场,就促请本县政府颁布了一条土政策:本县商业部门只能经销本地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并严禁外地啤酒进入本地市场。
这条土政策保护了本地啤酒厂的眼前利益,增加了本县地方财政收入,但这种受到保护的本地啤酒质次价高,本地群众意见很大,外地啤酒生产厂家对此也是怨声载道。
有一家外地啤酒厂就举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旗,控告该啤酒厂在政府的庇护下搞不正当竞争,官司打到当地基层法院,政府立即指示法院,只能判本地啤酒厂胜诉。
这一指示使事情的黑白顿时颠倒了过来,本来按法律规定,当地啤酒厂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先,败诉已成定局。
(3)但由于有了当地政府的庇护却成为胜诉方。
由此可见,缺少了国家审判机关对当地政府行为的法定制约作用,会使本地政府原有的地方保护主义火上加油、愈演愈烈。
(六)使政府腐败,行政权力的滥用达到了一种失控的状态。
由于国家设置法检两院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要对政府行为进行制约,使行政权力在宪法、法律的轨道内正确运行,而在法检两院听命或受制于政府之后,行政权力就失去监督制约,这就必然导致腐败。
这是无数个腐败现象一再证明的事实。
二、司法活动行政化司法机关的工作本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当地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对司法机关而言,党委组织的下乡扶贫要支持,计划生育要抽调,文明机关创建要参加,招商引资任务要完成,与检察审判有关无关的各种活动使得司法机关疲于应付。
而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对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毫不避讳,硬生生地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入到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全无有违宪的察觉。
这也难怪,在地方财政的眼中,由他们供给地方司法机关可不就像其普通的职能部门一样吗。
再从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司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甚至成为司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司法机关都开展了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法官和检察官都清楚地知道,这些等级只是个虚名和摆设,搞搞形式而已,副科、正处等行政级别对他们才更有意义,权利、劳保,甚至连人配坐什么车辆,有无专职秘书等都由司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
而且司法职级是与行政职级相对应的,不少地级司法机关都规定,只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级者才能担任助理审判员或助理检察员,只有正科行政职级者才能被提请使命为审判员或检察员。
如此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既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司法机关在运作的过程中也体现了非常强烈的行政化色彩,最典型的体现就是案件请求汇报制度。
制度的初衷虽然是为了减少错案,但他却影响了司法独立,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官的独立司法权。
另一个表现是办理案件的司法又不直接参与办案,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有学者指出:行政讲究的是高效,需要的是统一集中的领导,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要求是独立,行政与司法是截然不同的,当司法活动行政化后,还能正常运行吗?还能确保司法公正吗?三、司法官职业大众化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官是一个职业,说白了,不是什么人都能当法官的,一支职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是司法机关完成宪法赋予的司法职责的前提,但目前司法官职业化状况令人担忧:一方面对现有司法官中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消化,另一方面,目前仍有一些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进入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