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参考文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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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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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篇一:婚姻法论文婚姻法结课论文新疆财经大学法学赵洪信浅析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甄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得我国婚姻法走向成熟。

尽管这一制度确立时间较早,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于农村偏远地区甚至城市之中。

本文试就我国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构成、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浅析。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审判中的注意事项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构成及存在的问题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效力。

严格来说,无效婚姻并不是特定的概念,它本身不能成为婚姻,在实质上是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2、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才可以宣布婚姻无效。

但实际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明显的:“一刀切”与模糊的地方。

首先,第十条列举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是真心相爱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照顾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另一方,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对此横加阻挠呢?何况在这种普法、重法的社会,尊重人权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若是因为考虑到对后代的影响,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不愿意生育的呢?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另外,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文作者认为立法者对这一立法也是不够严谨,因为既然第三项既然规定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才算是无效的婚姻,也即意味着治愈后的应属于合法的婚姻,为何第四项未有类似之规定呢?作者认为,将第四项更改为“婚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较为妥当,如此以来,即使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后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律对其合法性应予以认可,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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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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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关于家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与相关研究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国外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主要观点以及法律规定等,对目前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提出了一定的质疑,即认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胁迫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身体以及性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

關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概念;质疑;相关研究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主体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中的主体一般为家庭成员,即侵害者以及被侵害者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且具有一定的倾述关系,如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配偶以及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最多,且被侵害者一般为女性。

因此在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的解释也沿用这样的观点。

国外的法律在界定家庭暴力中的主体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注重实际的共同生活,而不仅仅是以亲属关系作为界定的必要因素。

例如英国有关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个人为了支配以及控制与其曾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的某种亲属关系中另一人,而采取的虐待行为或者任何的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就包括了肉体的、情感的、心理的、经济、性的以及语言等。

因此可以看出,英国的有关法律中,家庭暴力的主体就包括了同居者、配偶、前配偶以及前同居者等。

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解释与界定,其民族性很强,国外的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其国家民族的文化和观点非常的符合,但是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道德伦理,怎很难将同居关系以及同性婚姻等,一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

因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中因该将家庭成员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家庭暴力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即性暴力与身体暴力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且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身体暴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也非常的难以割断。

但是针对这三种暴力,除了注重其联系之外,还应该重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从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一、引言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几个经典婚姻法律案例的解析,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二、案例一:婚姻的成立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甲乙双方均认为婚姻基础薄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婚龄,且未违反《婚姻法》的其他规定,婚姻关系合法成立。

结论: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自愿、法定婚龄等。

本案中,甲乙双方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三、案例二:婚姻的效力案例背景:丙丁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丁发现丙曾与他人发生过婚外情,且丁曾与丙共同生活时,丙患有严重疾病,丙未如实告知丁。

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丙在婚姻登记前患有严重疾病,未如实告知丁,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婚姻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本案中,丙未如实告知丁其患有严重疾病,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四、案例三:婚姻的解除案例背景:戊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戊发现己有赌博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对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

法学专业论文资料2(婚姻保护法方面)

法学专业论文资料2(婚姻保护法方面)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方面:《婚姻法》内容虽然经过了多次的修改,也做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逐渐开始对离婚女性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和重视。

但是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离婚妇女在社会中受到权益损害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其中很多内容的规定没有切实有效的对离婚妇女予以法律救济,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和不足逐渐凸显出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不足《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范围规定仅限于身体暴力,这就使得妇女成为了家庭暴力中最大的受害者,而且在遭受精神虐待和性暴力后的妇女,无法有效得到救助,在最后的离婚阶段也得不到对应的损害与赔偿。

众所周知,精神的伤害远比肉体的伤害大的多,而且影响也更为深远,会从妇女身体的影响上逐渐转化成为对心理的创伤。

再加上现行《婚姻法》中的救济措施相对滞后,更多做的是事后补救,措施形式多表现为事后形式的救助,无法在暴力行为发生前将受害者进行隔离,将可能发生的暴力行为遏制,而是使这种家庭暴力的危险持续存在,时刻对妇女的身心产生着威胁,对她们的生活产生了持续困扰。

《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原则判定,表面是性别中立、严格公正的,但是受到社会男女分工模式和性别定位的固有思维限制,使得两性的平等保护法律,更会造成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会直接影响离婚过程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使得她们在离婚中成为受损害最大的一方。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一方面重婚、同居这样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才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太过狭窄。

其中仅第三者的概念界定,学术界人云亦云很难形成清晰而同一标准,目前较为适用的认识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恋爱或关系暧昧而发生性关系行为,而导致对方离婚的,即为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

”其实第三者形式的介入,不仅仅表现为重婚、同居,还有通奸等形式。

近些年,随着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加,迫使大量妇女无奈只能选择离婚,使得离婚率居高不下。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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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婚姻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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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范文篇一:婚姻法论文2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

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

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xx年经过修改。

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xx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

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

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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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婚姻法毕业论文- 副本婚姻的契约本质和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

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

也有关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

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

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

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

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受到禁锢,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

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

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实际分割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价值500万元。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但在实际分割过程中,被告李某拒绝支付200万元现金补偿,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半归原告张某所有。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四)照顾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的原则;(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该约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分割财产;……”本案中,房产价值500万元,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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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行的,距今已近20年了。

2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伦理道德、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结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显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现实,其局限性和缺陷日益显露出来,因此迫切要求修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从此,制定一部新的《婚姻家庭法》提上了我国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几年来,围绕《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鉴于婚姻家庭立法涉及众多方面,非本文所能全部包容,因而笔者仅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所裨益。

一、修改婚姻法:客观现实的需要法律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的反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也应不断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然而,1980年《婚姻法》颁行至今一直未加修改,其不足和滞后性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名称与其调整对象名不符实。

法律名称的界定,一般均采用法律名称涵盖其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命名原则。

而我国1980年《婚姻法》在规定调整婚姻关系的同时,也规定了调整家庭关系的条款。

显然,名为《婚姻法》的1980年法律不只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而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法律。

其法律名称与其调整对象名不符实,很不科学。

2.现行《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制度、家庭关系制度的规定缺陷较多,既不全面也不完善。

在婚姻关系制度方面的缺陷有:(1 )关于结婚制度,除缺少无效婚姻等制度外,关于禁婚要件的规定也很不全面,结婚审查制度规定得不够严格明确。

(2)关于夫妻关系制度,夫妻人身关系规定得很不完备,没有明确提出配偶权并加以具体规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并缺少有关约定财产制和夫妻财产制种类的系统规定。

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_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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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_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一):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研究论文摘要:婚姻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我国千家万户的利益,和每一个人都有着紧密的关系。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于婚姻法的理论研究,更有助于在实践上促进完美婚姻家庭的建设,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建设。

关键词:婚姻法学;社会正义价值;研究一、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的概念所谓婚姻法是指有效协调和规范人们婚姻生活全过程的法律的总称,包括了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以及其他家庭人员在婚姻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

其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正义正是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所在,通过婚姻法保证婚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性,同时,保护婚姻双方中的弱势群体和受害者的利益并通过对婚姻过错人施以一定的有效惩罚来维护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婚姻法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其最高的价值追求和最核心的价值诉求,也正是因为婚姻法的正义价值,其作为维护和规范人们的婚姻生活的最主要的法律才能被长久地执行下去。

二、婚姻法的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婚姻家庭关系是最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婚姻法作为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具体法律,其切实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因此,婚姻法从维护社会正义的具体内涵来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1.切实通过维护婚姻关系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而现代婚姻家庭正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的伦理关系基础上的,婚姻法通过规范婚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严格维护婚姻生活中的一夫一妻制度。

人类从一夫多妻制度和一妻多夫制度最终演化到一夫一妻制度并最终确立,标志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开始,它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最初的那种乱混、群婚的混乱状态,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更加明确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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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_浅论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一):浅论婚姻法中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论文夫妻家务劳动因其为"私"的劳动,其价值往往为社会所忽略。

在夫妻之间,承担家务劳动的主要是女性。

在目前家务劳动尚不可能全部社会化或现代化,家务劳动分工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认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成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必要且可行的选择。

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是值得我们认可的,特别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确定了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的确是对传统婚姻家庭法的突破。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

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就不能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2、夫妻一方在共同家庭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是启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原因条件。

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

3、这是一种主动请求权,即应由夫妻一方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主动提出请求。

如果贡献较大的一方不提出补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补偿,法院无权依照职权予以判决。

法律论文范文8000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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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范文8000字(2)法律论文范文8000字篇3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

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

我国婚姻的法律适用(2篇)

我国婚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婚姻的法律适用,分析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婚姻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法选择配偶,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 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法行为。

3. 女性权益保护原则:我国婚姻法强调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4. 婚姻登记原则: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未经登记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婚姻的成立1. 结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结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3)男女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4)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 结婚程序: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结婚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四、婚姻的效力1. 有效婚姻: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为有效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2. 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婚龄。

3. 可撤销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可以撤销:(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申请;(2)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提出离婚申请。

婚姻法论文参考文献

婚姻法论文参考文献

婚姻法论文参考文献一、中国婚姻法概述[1] 王梦麟:论我国婚姻法中婚姻法律制度,法律科学,2019年第5期该文对我国婚姻法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和阐述,提出了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对于理解婚姻法中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周浩然:我国婚姻法的历史传承与现实发展,法律与社会,2018年第6期该文从我国婚姻法的历史传承和现实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婚姻法的内容和发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通过对婚姻法的历史过程和现实发展进行研究,可以更好的理解婚姻法的本质和目的。

二、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1] 张丽娜:婚姻中的财产权与财产分割,中国妇女,2017年第12期该文从我国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和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系统分析了婚姻中财产分割与财产权问题的存在和解决方案。

本文对于了解婚姻中的财产权和财产分割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 黄鸿斌:婚姻中的赡养义务及其法律适用,民法研究,2016年第8期该文从我国婚姻中的赡养义务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婚姻中的赡养义务及其法律适用。

通过对赡养义务的解析,可以更好的了解婚姻中的义务问题和法律适用。

三、家庭暴力和婚姻维护[1] 陈燕:家庭暴力问题在婚姻维护中的应用,法学研究,2019年第10期该文从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婚姻维护中的应用角度出发,研究了如何在婚姻维护中有效的应用家庭暴力问题。

本文对于了解和应用家庭暴力问题在婚姻维护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乔欣:慈善救助在婚姻维护中的应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年第7期该文从我国婚姻维护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慈善救助在婚姻维护中的应用。

通过对慈善救助的应用和效果进行研究,可以更好的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四、离婚问题和改革[1] 刘岩:离婚纠纷解决途径及其优化,法律聚焦,2019年第3期该文从我国离婚纠纷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离婚纠纷解决的途径及其优化。

通过对离婚纠纷的途径和解决方案进行研究,可以更好的促进离婚纠纷的解决和婚姻的和谐。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夫妻不忠赔偿案段宇离婚案【案情】: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

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

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

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

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

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法律事实:(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婚姻法》在生活中应用之探讨 论文

《婚姻法》在生活中应用之探讨 论文

《婚姻法》在生活中应用之探讨论文关键字:婚姻法离婚子女夫妻规定关系婚姻一方家庭双方论文摘要:《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婚姻法在生活中的运用:一、概述二、《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的科学性及社会性。

三、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四、《婚姻法》与《继承法》内在的联系五、《婚姻法》规定的离婚问题。

六、《婚姻法》有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婚姻法家庭关系婚姻合法性财产处理继承权一、概述《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

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婚姻具有的含义是:第一,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只能存在于男女两性之间,具有异性结合的特点,同性之间不能建立婚姻关系。

第二,婚姻使男女成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结合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通奸和姘居等两性结合不构成合法婚姻。

第三,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它虽然是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但是这种关系必须为其所存在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必须符合这个社会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家庭是婚姻的产物,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成员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形成密切的特殊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这些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既有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缔结,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婚姻法参考书目

婚姻法参考书目

婚姻法参考书目婚姻家庭法学阅读参考文献目录一、必读书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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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2。

15.新婚姻法专家指导丛书,法律出版社2001年:(1)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2)陈苇主编:《结婚与无效婚姻纠纷的处置》;(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4)滕蔓等:《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5)王歌雅:《扶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6)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和处理》;(7)李明舜主编:《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1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

17.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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