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职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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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组织船舶应急训练和演习,并对演习情况进行评估。
1.11.2. 审核并签署“应变部署表”和“溢油应变部署表”。
1.11.3. 船舶发生应急情况,指挥船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必要时立即向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
或分中心或主管机关求助,并按规定发放求救信号请求第三方援助。
2.
2.1. 2.1.1.
1.10.2. 督促 GMDSS 操作员备妥主管机关要求的各种文件和报表,及时办理抵离港手续。
1.10.3. 执行船舶调度通信的规定。
1.10.4. 做好防火、防爆、防冻、防工伤、治安等各项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1.10.5. 负责保管船章、重要文件。
1.10.6. 承办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1.11. 船舶应急
引航员的引航工作。保证引航员登、离船时的安全。
1.3.11. 夜间航行,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其他重要布置明确记入“船长命令簿”。
1.3.12. 收到他船的求救信号或发现附近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本船自身安全的
情况下,应当尽量救助遇难人员。
1.3.13. 履行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未配备三副的船舶)。
经掌握。
1.3.
航行
1.3.1. 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下达开航命令,督促各部门负责人做好开航准
备工作。
1.3.2. 航行中,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偏离原计划航线,应在行动前设计出修改的航线,并及时
上报。
1.3.3. 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保证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符合法规要求,防止疲
劳操作。
1.6.3. 有权拒绝装运违反法规及租船合同的货物。
1.6.4. 装卸危险品、重大件或贵重货物,应责成大副监督装卸,必要时亲临现场监督。
1.6.5. 督促大副按要求对所载货物妥善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发现
货损,应组织船员抢救。
1.7.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版本 1.0
南安市延平海运有限公司
二、
1.
1.1. 1.1.1. 1.1.2.
1.1.3. 1.1.4.
1.1.5.
船长和甲板部
船长
责任与权力 船长是船舶、货物和船员安全的最高负责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需要时由大副替代 其职责。 有责任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有权根据其专业知识及经验 判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有绝对权力采取决定性行动,保证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 员伤亡,避免对环境(尤其是水上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害。 领导全体船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决定和命令,安全优质 地完成运输生产和其他各项任务。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充分理解有关的法规、标准和指南等。严格贯彻执行 船舶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督促船员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船舶良好的生产、 生活秩序。 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各项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制度、维修保养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 行情况,确保船舶处于适航、适货状态,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4)
负责船员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培训,确认规定的要求得到遵守;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向公司报告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措施建议。
1.2.
开航前应当:
1.2.1. 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
状态;检查本航次所需的燃、润油、物料、淡水、伙食等是否按计划备足。
2.1.4. 负责船舶压载水管理和船舶垃圾管理。
2.1.5. 负责船舶伙食管理工作。
2.1.6. 负责全船卫生管理工作。
2.1.7. 负责管理淡水的储量和消耗。
2.2.
值班
2.2.1. 值班期间是船长的代表,履行值班、联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和
文件规定。
2.2.2. 按照体系文件规定履行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
2.3.
货物运输
2.3.1. 装货前,负责清舱验舱工作。
2.3.2. 根据船长指示,合理配载,配载计划需经船长审阅同意。
2.3.3. 合理编制货物配载图,并明确分隔、衬垫和绑扎的要求及装卸注意事项,经船长审批
后布置各驾驶员熟悉和执行。
2.3.4. 监督并指导值班驾驶员按照货物配载图装卸货物,妥善处理装卸中出现的问题。
1.4.4. 督促各部门确保各项作业的安全,保持船上秩序正常。
1.5.
防污染
1.5.1. 熟悉并严格遵守我国及港口当地有关防污染的要求。
1.5.2. 督促并组织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舶垃圾计划》等防污染措施。
1.5.3. 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填写《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等文件,审核并逐页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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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按照体系文件控制要求,保持体系文件齐全有效。
1.7.2. 按体系要求向公司报告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组织实施纠正措施,并将纠
正情况及时反馈公司。
1.7.3. 负责体系文件要求的各种记录的保管、存档。
1.7.4. 负责船员在船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1.3.4. 保证航行安全,督促和检查全体船员执行值班与联系制度。任何时间值班驾驶员唤请
时,应尽快到达现场进行指导。
1.3.5. 遵守航行区域、水域船舶报告制度,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报告所要求的项目。
1.3.6. 如遇到危险的冰、漂浮物或其他任何对航行的直接危险等情况时,按要求发布危险通
报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1.8.
证书管理
1.8.1. 保管并经常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包括“符合证明”副本和“安全管理证书”)、船检证
书及其他文件,保证其齐全有效。
1.8.2. 除了“安全管理证书”审核申请由公司进行外,及时联系公司申请办理检验或更换,
各类检验报告、记录、证明保管、存档。
1.9.
船舶维修、维护和保养
1.9.1. 审批各部门制定的维修、维护、保养方面工作计划和报告,督促按计划实施。
2.3.5. 做好货物的保管(包括合理通风、监测温度和湿度等),避免货损。
2.3.6. 载运危险货物时,应遵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船舶适装证书的规定。
2.3.7. 同港方保持沟通和配合,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审阅并正确签署货物交接单据。
2.3.8. 最终的货物积载图和航次状态计算结果递交船长审阅。
(2) 制定并监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修船准备。
(3) 组织并督促做好自修、监修和验收,妥善保存各种测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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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压载水管理:经船长同意后,指示水手长、值班轮机员进行压载水舱、淡水舱的注入、
航线。
1.3.9. 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位,通过危险航道、狭窄水道和船舶密集水域,航经冰
区、礁区以及遭遇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和其他任何必要情况下,上驾驶台指导,必
要时亲自指挥。
1.3.10. 引航员引航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应保持同引航员良好的沟通与协
调,监督引航员的引领操作,如引航员操作不当,应立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终止
法规。
2.4.6. 定期组织甲板部的安全自查,报告存在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2.4.7. 负责甲板部人员的考核。
2.5.
维修保养
2.5.1. 制定甲板部维修保养计划,经船长审批后,组织甲板部船员按计划实施。
2.5.2. 在修船时应当:
(1) 负责编制和汇总甲板修理工程单,递交船长审批后上报。
排出和移注工作,并保持记录。
2.7.
船舶垃圾管理
2.7.1. 主管船舶垃圾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2.7.2. 按规定填写“船舶垃圾记录簿”,送船长签阅。
1.2.2. 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所需海图和各种航海资料,制定出安全航线;召开驾驶员会议,
部署航行计划,说明航线特点和注意事项。
1.2.3. 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
全;船员是否全部到船;是否办妥离港手续。
1.2.4. 检查新聘船员的开航前指令执行情况,凡需在开航前熟悉的重要指令新聘船员是否已
2.4.
管理和船上培训
2.4.1. 负责甲板部人员的值班安排。
2.4.2. 督促甲板部新上岗人员熟悉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体系有关文件。
2.4.3. 负责本部门在船培训的实施,指导其他驾驶员。
2.4.4. 负责甲板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
2.4.5. 督促甲板部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和安全操作要求及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
1.1.8. 按要求履行报告制度,与公司保持畅通、有效的联络。
1.1.9. 坚持安全活动日制度,主持全船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簿。
1.1.10. 根据 NSM 的规定,船长应:
(1)
负责保持船上安全管理体系,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监督及激励各岗位人员遵守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
(3)
以简明方式发布指令;
1.3.7. 掌握潮汐、海流、风向、风力的变化及其对安全航行的影响,掌握助航仪器的误差,
经常检查和监督驾驶员正确测定船位,及时修改航向,使船舶经常保持在计划航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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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
1.3.8. 密切注意气象变化,及早采取防避恶劣天气和海况的安全措施,正确选择安全经济的
署。
1.5.4. 如发生危险货物、有害物质泄漏等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应遵守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船舶报告制度,及时向最近的海事主管机关报告。
1.6.
货物运输
1.6.1. 参照航次指令装货,不得超载,并充分考虑航行水域及港口的水尺限制。
1.6.2. 审核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确保船舶稳性、强度、吃水等符合规范要求。
大副
责任与权力 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主管货物运输,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 船长不在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接替船长指挥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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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遵守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规定。
2.1.3. 负责船体保养,以及甲板部、生活区所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1.4.
停泊
1.4.1. 港内系泊和锚泊时,应根据水深、底质和周围环境以及水文、气象等情况布置值班注
意事项,督促检查值班驾驶员认真执行锚泊和系泊值班的规定。
1.4.2. 确保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及留船人员。必要时,有权调整值班安排,决定增加留船值班
人员或临时取消船员登岸。
1.4.3. 督促船员遵守港口当地的特殊规定。
1.9.2. 审批各部门的修理计划,商定自修项目,并上报公司。按公司指示,督促各部门做好
修船准备。
1.9.3. 在修船时应当:
(1)
代表船方与厂方签订安全防火有关协议,明确各方责任。部署并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
安全措施。
(2)
督促各部门人员完成自修、监修和验收。
1.10. 其他工作
1.10.1. 审核并签署《航海日志》,监督《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正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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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 2.
3.
4.
5. 6. 7. 8. 9.
总则
船舶设甲板部、轮机部二个部门。 职责说明 维护保养职责按照《船舶及设备维护保养须知》中的“船舶及设备检修养护分工明细 表”分工。 船长执行船公司命令、指示,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船舶行政管理工作,严格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代表船公司组织实施船舶经营管理及成本 核算,安全准班,实现船舶运输效率最大化。 轮机长在船长的领导下,对全船机械、动力、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由甲板部 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的操作和维护负总责,确保全船机电设备、设施处于正常适航 状态。 全体船员应当保持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并做到: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并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熟悉船舶设备和船舶特性,确保安全生产。 树立服务和服从意识,艰苦奋斗,爱岗敬业,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生命、财产和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严重后果。 在船舶应急时,按照应急程序要求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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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船长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公司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以履行安全和防污染职
பைடு நூலகம்
责。
1.1.7. 当人命或船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时,船长有权背离有关安全规
定,事后必须向公司报告事件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