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粮食财务挂账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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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
为了处理好粮食财务挂账,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 促进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持国民经济的 快速健康发展,1994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 系列的改革措施,积极有效地解决粮食财务挂账,取得了 明显成效。
一、对1992年3月31日前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
为加强对各地消化挂账本金的力度,凡未实现挂账停息的前提条 件的,中央财政预拨的奖励款如数扣回,并对新增加的各项财务 挂账,从第二年起,中央财政按挂账增加额扣减原核定的当年政 策性挂账停息基数,由此所影响的利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
二、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粮食财务挂 账的处理
为鼓励地方财政和企业积极消化挂账,对地方提前消化政策性挂 账所减少的停息款,中央财政不收回,专项返还地方财政和粮食 企业。地方财政和粮食企业要继续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账,不得 转作他用。同时,对企业按当年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平均库存数量 计算,每斤每年奖励的2分钱,专项用于解决企业挂账,在中央 财政预算上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补贴分开,在地方政府确认企 业按规定消化自补挂账的基础上,中央财政通过粮食主管部门逐 级将奖励款下拨给粮食企业。此外,对粮食企业用于弥补挂账的 经营利润或其他专项收入,可从企业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四章 粮食财务挂账的核算
第一节 粮食财务挂账概述 粮食财务挂账是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 政策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和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经 营性亏损,得不到及时弥补造成的长期挂账。一 般来说,粮食财务挂账可划分为政策性挂账、经 营性挂账及其他挂账。
粮食财务挂账从1987年开始形成以来,从上世纪90年代 初期开始大幅度增长。国有粮食企业经历了三次全国性 的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第一次是1994年,财政部等部门 联合对国有粮食企业1992年3月31日前的全部粮食财务挂 账区分政策性挂账、企业自补挂账及其他财务挂账进行 清理。第二次是1998年,由国家审计署牵头,组织有关 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 新增粮食财务Leabharlann Baidu账和不合理占用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第 三次是2004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由省级人民 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实 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的财务挂账进行清理认定。
按照中发(1993)11号和国发(1994)32号、62号文件精 神, 1995年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 账停息处理办法》,对粮食财务挂账的停息和消化做出了 明确规定:
(一)规定了粮食财务挂账的范围
限定为各地人民政府清理上报,经财政部等部门核复的、 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账。
(二)规定了粮食财务挂账停息的前提条件
即当年不挂新账,5年内按规定比例消化老挂账,粮食企 业实行政企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建立 “两条线”运行机制。
(三)、规定了粮食财务挂账停息的范围和幅度
以财政部财商字[1995]437号核定的1991粮食年度末挂账 数额为基数,对达到停息条件地方的政策性挂账部分,由 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对属于粮食主产区和经济贫困区的辽 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 北、湖南、四川、河北、陕西、内蒙古、河南、广西、贵 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政策 性挂账实行100%停息,对属于非粮食主产区和非经济贫 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和海南的政策性挂 账实行50%停息;对于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自补挂 账,中央财政不予停息;对于尚待分清原因的其他财务挂 账,明确责任后予以消化。
(四)规定了粮食财务挂账停息的时间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凡达到停息条件的地方, 应首先与中央财政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 责任书》,按责任书规定的停息时间和期限予以停息。
(五)规定了粮食财务挂账停息的办法
银行对企业计息不收息,银行减少的利息收入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各地提前消化老挂账的停息款,本着“谁消化、谁受益”的原 则,属于财政部门提前消化的,由中央财政将停息款逐级下拨地 方财政,解决政策性财务挂账;属于企业自行消化的挂账的停息 款,由中央财政逐级下拨到粮食企业,解决企业自补挂账。
(一)明确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 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 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经营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指上述粮食 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自身 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 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有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 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第四章 粮食财务挂账的核算
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食所需资金,包括收购 资金、各项费用开支,基本上由国家银行提供粮 食贷款解决,粮食企业用销售收入和财政部门拨 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 息。如粮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或财政补 贴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就不能如数归还 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此产生的对银行的欠账 称之为"粮食财务挂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 定》(国发[1998]15号)文件精神, 1998年5月,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 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 知》(国办发[1998]21号),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国有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 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不合理 占用贷款进行清理,经审核确认纳入本金消化范围的 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分别 由中央财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筹 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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