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粮食财务挂账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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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粮食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粮食会计账务处理流程粮食会计账务处理流程是指在粮食企业或相关部门中进行粮食收购、入库、销售、出库等各项业务活动时,所涉及的会计账务处理的流程。

以下是这个流程的详细解释:1. 粮食收购粮食收购是指粮食企业从农民手中购买粮食的过程。

在收购过程中,首先需要核实农民提供的粮食信息,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

然后,将收购的粮食进行称重、检验和鉴定,确保粮食的质量符合要求。

在完成这些步骤后,需要生成收购凭证,记录收购的粮食种类、数量、价格等信息,并进行初步的会计核算。

2. 入库入库是指将收购的粮食存放在粮食库房中的过程。

在入库时,首先需要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分类、编号和计量,确保粮食的管理有序。

然后,将粮食进行入库登记,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应的入库凭证。

同时,将粮食库存与财务账簿进行核对,确保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一致。

3. 销售销售是指粮食企业将存储的粮食出售给客户的过程。

在销售时,首先需要与客户进行洽谈,确定销售的粮食种类、数量、价格等细节。

然后,将销售的粮食进行出库操作,包括出库登记、称重等。

同时,生成销售凭证,记录销售的粮食信息,并进行会计核算。

销售收入将计入企业的收入账户,同时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计算销售利润。

4. 出库出库是指从粮食库房中取出粮食的过程,可以是用于销售、加工或其他用途。

在出库时,需要进行出库登记,记录出库的粮食种类、数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应的出库凭证。

同时,粮食库存账簿需要更新,确保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一致。

5. 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会计核算是指对粮食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和计算,包括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等方面。

在粮食会计账务处理流程中,需要根据收购、入库、销售、出库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然后,根据会计核算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总结起来,粮食会计账务处理流程包括粮食收购、入库、销售、出库等环节。

浅谈粮食企业财务挂帐

浅谈粮食企业财务挂帐

浅谈粮食企业财务挂帐徐凤学丁士国 目前,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挂帐问题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笔者拟就此问题,略谈几点浅见。

一、财务挂帐带来的直接后果粮食企业财务挂帐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严重的,多方面的。

后果之一:挂帐使粮食企业陷入了生存和发展的双重危机。

现在,粮食企业不论老企业还是新企业,不论大单位还是小单位,几乎都有挂帐。

据全省粮食工作会议透露,到1996年末,全省粮食企业亏损挂帐累计已达百亿元。

挂帐增加,利息随之增加,企业流动资金随之减少,经营的难度随之增大。

时下,许多企业收购粮食没有资金,销售粮食连运费也难以支付。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血液流通不畅,企业长期在病态中运行,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景令人担忧。

后果之二:挂帐影响了粮食部门的社会形象。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

粮食部门作为粮食流通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在国家计划和政策的指导下,为解决占全世界近1/4人口的吃饭问题,为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曾经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近10年来,粮食企业财务挂帐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以至陷入挂帐的困境难以自拔,这就不能不让人认为,粮食部门没有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躺在国家怀里,靠吃“皇粮”过日子。

昔日的“天之骄子”如今成了包袱和累赘。

这对于粮食部门来讲,不能不说是一种耻辱和悲哀。

后果之三:挂帐给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巨大负担。

由于粮食部门的历史财务挂帐数额巨大,自顾不暇,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影响了财政收入的增加。

金融部门由于粮食企业的财务挂帐多年来有增无减,贷款回笼也相当困难。

从直观上看,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面临的困难,都是粮食企业财务挂帐的连锁反映。

这种连锁反映的直接后果,则是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

二、解决粮食企业财务挂帐的有效途径省政府辽政发(1995)24号《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试运行的通知》要求:“对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查,要严格划清政策性挂帐和经营性挂帐。

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的报告

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的报告

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的报告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账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各地清理粮食财务挂账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对粮食财务挂账实行停息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停息的前提条件。

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将核实后的政策性挂账、企业自补挂账、其他挂账分别转入专户,逐年进行考核。

一是当年不挂新账;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的旧挂账;三是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

凡是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的,中央财政按规定对挂账实行停息。

二、停息的原则。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理核实后上报的1991粮食年度末挂账数为基础,对政策性挂账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并由各地签订责任书。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属粮食主产区和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账实行全额停息,属非粮食主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账按50%停息。

根据1992年、1993年全国平均人均粮食产量确定,粮食主产省有11个,分别是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根据1992年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确定,经济贫困省、自治区13个,分别是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6个省、直辖市属非粮食生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

对应由企业自补挂账和其他挂账,由各地区别情况,在5年内逐步解决。

三、停息的时间和办法。

从1994年10月1日开始停息,到1999年12月31日结束。

从1994年10月1日到1994年12月31日,实行银行先收利息,中央财政后返还的办法;从1994年1月1日到1995年12月31日,实行直接停息的办法。

银行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四、凡是停息后再新增加粮食财务挂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将从核定的停息基数中相应扣除新增挂账。

采取有力措施 消化粮食财务挂帐

采取有力措施  消化粮食财务挂帐

平抑了菜价。

三、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发挥国有蔬菜企业市场调节作用1.1995年,我市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我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规模为1750万元,共储备大肉2000吨,1997年春节前后,储备蔬菜50万公斤,蛋10万公斤,财政拨补储备费用。

为管好用好风险基金,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和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及补贴标准。

2.充分发挥国有蔬菜副食品企业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调节作用,组织国有企业利用人员、场地、设施等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经营。

6年、年春节期间,市政府要求国合副食品商店所属蔬菜经营网点一律坚持营业时间,适时降低售价,敞开供应鲜菜、水产品、肉制品等。

通过以零售网点为主的连锁经营,扩大了国有企业经营规模和范围,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平抑了菜价,方便了群众。

1996年市财政拿出副食品风险基金补助市蔬菜公司55万元,市食品公司100万元。

一年来,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副食品生产基地仍然投入不足,整体生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市场体系还不够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需进一步增强。

国有蔬菜副食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在“九五”期间,我们将充分利用21世纪国家重点开发大西北的有利时机,为“菜篮子”工程上规模、上档次提供更多的投入,更好地为城乡服务,为“菜篮子”工程建设作出贡献。

△消化粮食财务挂帐采取有力措施四川省财政厅商贸金融处 为了把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62号文、“内蒙会议”精神和财政部与省政府签定的《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要求,省委、省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采取有力措施,促使部门配合,使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

截止1996年12月31日止,全省共消化1992年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12.98亿元,完成中央确定我省1996年度消化挂帐目标任务7.52亿元的1.7倍,超消化5.46亿元。

财商字[1995]140号-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

财商字[1995]140号-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5]140号1996-06-25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的管理,保证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57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已与中央财政签订了《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按责任书的规定给予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预算总会计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存款专户。

从1996年起,中央财政将应拨补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视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调度款,按季直接预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上。

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预算支出指标等有关文件必须抄送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规定动支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时,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第244款之一“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银行。

第五条属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清单,通过同级人民银行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利息补贴款转拨给停息企业开户银行。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比例、超计划提前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所节余的利息补贴款,中央财政不收回,用于归还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本金。

属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的,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的清单直接冲减粮食政策性挂帐贷款;属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的清单,由农业发展银行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拨给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开户银行,抵减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

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探析

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探析

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探析作者:王恒昌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06期摘要:经营性挂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产物,是历史遗留问题。

本文通过对某市粮食经营性挂账的产生、影响及如何解决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试图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挂账的解决寻找出可行的路径,以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安全。

关键词:粮食经营性财务挂账消化一、经营性财务挂账的概念界定挂账一词的出处不详,新华词典并未收录该词,尚没有通用的解释。

根据习惯上的用法可以归纳为:因交易形成的欠账暂记,既包括人欠,也包括欠人,如购买商品、消费服务不付款,通过打欠条或是签单等方式暂时单方挂账或是双方都记录挂账。

财务挂账则既包括因交易形成的欠账由财务人员通过适当的会计科目记录挂账,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也包括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记入损益科目的资金收支,因为受某些情况的影响暂时列入另外的科目,如企业的潜亏、潜盈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挂账。

财务挂账又分为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经营性财务挂账。

政策性财务挂账是指企业因为执行各级政府制订的政策而形成的财务挂账,如应拨未拨的补贴、应补未补的亏损等。

本文所指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则是指企业的财务挂账中按政策经审计核实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

经营性财务挂账通常是指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因经营不善或经营失误形成的资金欠账,或是由银行贷款挂账,或是由各类往来挂账,经营性挂账一旦形成,即意味着企业资金流断裂和企业破产。

本文所指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则是指除政策性挂账外的各类财务挂账,专指没有自有资金可以抵偿的各类资金支出,包括消耗性资金支出和非消耗性资金支出,如资产损失、呆账死账、潜亏、挪用信贷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等支出。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的影响由于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挂账产生的特殊性,到目前,债权银行并未采取强制弥补的措施,但也对企业的改制和经营产生了很多影响,进而也影响到整体粮食安全。

(一)影响企业改制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是伴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政策的重大改革,其成效对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角色转换、发挥主渠道作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内容

粮食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内容

粮食企业财务核算制度一、财务核算的目的与意义计划、控制、监督、评价和决策是财务核算的主要目的,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财务核算的结果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对企业管理者、股东、债权人以及政府等各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粮食企业而言,财务核算尤为重要,因为粮食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非常复杂,企业的经营状况会受到政策、天气、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的财务核算制度,有利于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生存发展。

二、粮食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的具体内容1. 资金管理粮食企业的资金管理非常重要,财务核算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使用资金的范围和标准•资金的来源、用途和流向•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资金的预算、计划、监控和评价2. 成本核算粮食企业经营过程中,要涉及生产和经营成本的核算,以下是相关核算内容:•静态成本核算:并不涉及时间概念,主要是对原材料、人力、机器等成本的核算。

•动态成本核算:通常依据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的区别来区分。

一般用于企业的经营决策流程中。

3. 费用控制粮食企业需要对各项费用进行合理的控制,财务核算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费用预算、授权和审批•费用的安排、交付、报销和分摊•费用分析与评价4. 利润管理粮食企业要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利润管理体系,具体要求如下:•利润预算、计划、监督和分析•利润的分配和使用•利润的风险控制和预防5. 财务报告对外发布的财务报告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的重要体现,以下为相关核算要求:•财务报告编制的要求和流程•财务报告的披露及披露时间•财务报表分析的要求6. 税收管理粮食企业要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对税收管理进行妥善的规划与实施,以下为相关核算要求:•税收计算、预缴和申报•税收汇算制度与结转•税务检查与税务谈判与应对三、总结建立科学的财务核算制度对于粮食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补充财务核算内容,以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流程,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探析

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探析

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探析作者:王恒昌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06期摘要:经营性挂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产物,是历史遗留问题。

本文通过对某市粮食经营性挂账的产生、影响及如何解决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试图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挂账的解决寻找出可行的路径,以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安全。

关键词:粮食经营性财务挂账消化一、经营性财务挂账的概念界定挂账一词的出处不详,新华词典并未收录该词,尚没有通用的解释。

根据习惯上的用法可以归纳为:因交易形成的欠账暂记,既包括人欠,也包括欠人,如购买商品、消费服务不付款,通过打欠条或是签单等方式暂时单方挂账或是双方都记录挂账。

财务挂账则既包括因交易形成的欠账由财务人员通过适当的会计科目记录挂账,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也包括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记入损益科目的资金收支,因为受某些情况的影响暂时列入另外的科目,如企业的潜亏、潜盈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挂账。

财务挂账又分为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经营性财务挂账。

政策性财务挂账是指企业因为执行各级政府制订的政策而形成的财务挂账,如应拨未拨的补贴、应补未补的亏损等。

本文所指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则是指企业的财务挂账中按政策经审计核实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

经营性财务挂账通常是指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因经营不善或经营失误形成的资金欠账,或是由银行贷款挂账,或是由各类往来挂账,经营性挂账一旦形成,即意味着企业资金流断裂和企业破产。

本文所指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则是指除政策性挂账外的各类财务挂账,专指没有自有资金可以抵偿的各类资金支出,包括消耗性资金支出和非消耗性资金支出,如资产损失、呆账死账、潜亏、挪用信贷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等支出。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的影响由于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挂账产生的特殊性,到目前,债权银行并未采取强制弥补的措施,但也对企业的改制和经营产生了很多影响,进而也影响到整体粮食安全。

(一)影响企业改制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是伴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政策的重大改革,其成效对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角色转换、发挥主渠道作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6.25•【文号】财商字[1996]14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财务制度正文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1996年6月25日财商字(1996)14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的管理,保证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年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5]57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已与中央财政签订了《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按责任书的规定给予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预算总会计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存款专户。

从1996年起,中央财政将应拨补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视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调度款,按季直接预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上。

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预算支出指标等有关文件必须抄送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规定动支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时,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第244款之一“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要及时归还银行。

第五条属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清单,通过同级人民银行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利息补贴款转拨给停息企业开户银行。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27•【文号】财经字[1999]484号•【施行日期】199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1999年7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将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目前多数地方财政和粮食企业十分困难,难以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决定给地方政府和粮食企业一个过渡期。

过渡期限暂定为1999--2003年。

在过渡期内,除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省(市)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消化本金并归还利息外,其他省(区、市)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暂不统一要求消化,实行本金挂账。

但有条件的地方,应从现在起积极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的有关规定,下列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1)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2)尚未摊入损益的费用开支占用贷款;(3)经营性亏损;(4)政策性补贴未补挂账;(5)老政策性挂账停息前正常利息开支;(6)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7)上述6项挂账在1998年6月的利息支出。

粮食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范本

粮食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范本

粮食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粮食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是为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核算水平,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以及为企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标准。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要求,完善相关工作流程,保障财务合规性、稳健性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粮食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和农业科研等各项经营活动。

三、会计核算准则粮食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必要时可在其中结合企业业务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会计核算流程1. 记账流程(1)凭证制作:企业会计人员在财务系统中,制作各项业务的会计凭证。

(2)凭证审核:凭证审核人员对凭证的金额、摘要、科目、时间等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凭证录入:会计人员在财务系统中按照凭证要求进行及时录入,并进行相关凭证处理。

(4)凭证复核:财务主管对凭证信息进行复核,确保凭证信息准确无误。

(5)凭证入账:凭证审核、录入、复核后,系统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将凭证入账并记录在总账中。

2. 会计报表编制(1)生成科目余额表、明细账。

(2)编制日报表、月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3)组织编制财务报告,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五、财务预算制度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年度或多年预算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管理和考核体系,以为后续决策提供合理、可靠、科学的数据基础。

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

(2)实行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对出入库、转移、报废、财务确认、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

(3)编制固定资产折旧年度预算,按照实际折旧情况进行折旧核算,清理报废资产。

七、资金管理制度(1)建立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做到预算合理、管理严格、执行细致、监督有效。

(2)强化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保障银行存款安全和发挥存款资金效益,建立银行往来账户管理制度。

粮食购销挂账清理方案

粮食购销挂账清理方案

粮食购销挂账清理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粮食市场的改革,粮食购销活动日益复杂化和规模化。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挂账现象,即粮食购销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未及时结算的账目。

为了保障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各方利益,有必要对这些挂账进行清理。

本方案旨在提出一套粮食购销挂账的清理方案,以确保该过程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进行。

二、方案内容1. 挂账的定义挂账是指粮食购销过程中产生的未结算账目,包括采购商未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未向采购商退款等情况。

2. 挂账清理的原则(1)公平公正:清理过程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各方利益。

(2)透明公开:清理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公示清理方案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依法依规:清理过程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和解协商:挂账之间的纠纷必须优先进行和解协商,采取合理方式解决争议。

3. 清理方案(1)梳理清单:由粮食购销监管部门建立挂账清单,包括挂账方、挂账金额、挂账原因等信息,对数量大、金额大、争议多的挂账进行重点清理。

(2)公示公告:将挂账清单进行公示,提醒相关方尽快与监管部门联系,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沟通。

(3)协商解决:监管部门将与相关方进行协商,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协商的结果应得到相关方的认可和签字确认。

(4)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协商、拖延时间的挂账方,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欠款。

(5)结案公告:监管部门将对每起挂账进行结案公告,公示清理结果和相关处罚,以保证清理工作的公开透明。

4. 相关措施(1)加强监管:粮食购销监管部门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监管,加强对挂账行为的预警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挂账问题。

(2)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挂账清理方案和注意事项,引导各方积极参与清理工作。

(3)设立专门机构:建立挂账清理专门机构,负责挂账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确保清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粮食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范本

粮食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范本

粮食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粮食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粮食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粮食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方法包括:(一)预算管理:企业应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预算编制、执行、监控和评价。

(二)成本管理:企业应建立成本管理制度,对产品生产成本进行有效控制,提高成本效益。

(三)资金管理: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优化资金结构,确保资金安全流动。

(四)资产管理:企业应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

(五)财务分析: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问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章财务核算管理第六条财务核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财务核算应真实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不得虚报、漏报、谎报。

(二)合规性原则:财务核算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及时性原则:财务核算应按时完成,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四)准确性原则:财务核算应准确无误,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财务核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认经济业务:企业应确认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性。

谈粮食财务挂账会计核算科目的具体应用

谈粮食财务挂账会计核算科目的具体应用

作者: 马中玉
作者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出版物刊名: 商业会计:上半月
页码: 40-41页
主题词: 粮食财务挂账 会计核算科目 应用 《规定》 认定工作 国家粮食局 会计处理 财政部
摘要:2006年6月国家粮食局商财政部制定并下发的《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全国各省市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工作基本接近尾声,《规定》的出台对规范1992年以来粮食财务挂账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笔者结合我区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工作,谈一谈财务挂账的会计核算。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财建[2004]187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7日财建[2004]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是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

挂账本金消化和利息负担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政策作如下调整: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地方从2004年开始按规定的年限消化本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粮食企业财务巨额挂账严重制约了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加剧了信贷资金的供求矛盾,不利于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制止新挂账,解决老挂账,促使粮食企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现将处理粮食财务挂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处理粮食财务挂账的总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共识,上下左右齐心协力,按照“自力更生、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核实数额,分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分期处理,力争从九三年起,用五年的时间处理完全省粮食财务历史挂账。

二、认真清理核实,划分挂账性质,明确责任界限(一)各级政府要组织财办、财政、银行、审计、粮食主管部门的人员,成立专门班子,对粮食商业企业的财务挂账认真地进行清理核实(不包括粮油工业、饲料、运输企业),分清责任界限。

1、政策性因素和各级政府行为导致的粮食财务挂账。

包括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粮食收购执行保护价造成的挂账,完不成定购任务用议转平抵补的差价;地方政府批准平价粮油减购增销造成粮食企业增加的价差支出;为了解决“两难”问题,计划内所建的仓棚、货位,所造成挂账。

2、粮食企业行为造成的挂账。

包括粮食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呆账损失、经营性亏损、库存材料、包装物及商品亏库损失;各项专用基金超支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检查查出的其他违纪金额。

3、地方财政应补未补形成的挂账。

包括财政应补未补的粮食价差补贴、价外补贴、亏损补贴、调拨经营费提高标准后增支财政应补部分,一九九一年“专转平”地方财政应负担的价差等。

国有粮食财务核算制度范本

国有粮食财务核算制度范本

国有粮食财务核算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粮食财务核算管理,规范国有粮食财务核算行为,提高粮食财务核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粮食财务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调拨、加工、储备粮轮换等业务活动,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粮食政策规定和业务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调拨、加工、储备粮轮换等业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得混淆。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反映各项业务成本。

粮食收购成本包括收购价格、收购费用等;粮食销售成本包括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等;粮食储存成本包括仓储费用、损耗等;粮食调拨成本包括调拨价格、调拨费用等;粮食加工成本包括加工费用、原料成本等;储备粮轮换成本包括轮换费用、储备粮损失等。

第九条企业应当准确核算粮食库存,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粮食库存核算应当依据实际库存数量和质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计算缴纳税费。

税费核算应当准确、及时,确保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第十二条企业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和粮食行业财务报告编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问题报告

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问题报告

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问题报告根据我县审计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蓝田县支行蓝审字[]20号《关于蓝田县粮食企业年6月1日至年5月31日政策性财务挂账结果的报告》和西安市审计局、财政局、粮食局、省发行营业部市审发[]54号《关于核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通知》批复我县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总额2081万元,其中:年定购粮亏损挂账292万元,其他政策性挂账1789万元。

但因年5月底以前还节余库存粮食14245吨,直至年底才陆续销售完;年企业改制分流人员挤占农发行资金等,造成财政应挂未挂金额2353万元,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历年节余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情况年5月底我县节余定购和保护价粮食共计14245吨,价值1649万元。

由于当时市场粮价持续走低,难以销售,企业销售时采取送货方式,销售收入中产生了装卸费、包装费、运输费、利息、保管费、人员工资及各种管理费用,致使这部分粮食销售后形成了直接价差亏损和间接价差亏损289万元,挤占了农发行收购资金,应列入粮食企业财务挂账。

二、企业改制分流人员挤占农发行贷款我县粮食购销企业从年开始进行改制分流职工,共支出补偿金等费用2497万元,财政实际拨补到账补贴434万元,分流人员挤占农发行贷款2063万元,应列入粮食企业财务挂账。

以上两项共挤占农发行资金2352万元,利息880万元,合计3232万元,应列入企业财务挂账范围。

三、建议综上所述,因我县粮食企业基础差、底子薄,严重资不抵债,负债率高达158.6%,加之县财政十分困难,无法解决粮食企业消化财务挂账挤占农发行贷款。

因此,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我县粮食企业因节余保护价粮销售及分流职工形成的3232万元亏损予以解决,以促进粮食企业改制工作彻底到位,扶持粮食企业轻装上阵,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粮食购销挂账清理方案

粮食购销挂账清理方案

粮食购销挂账清理方案一、背景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粮食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而在粮食销售过程中,存在很多挂账现象。

这些挂账主要是由于买卖双方之间缺乏信任、统计信息不准确以及现金流不充分等因素导致的。

这不仅影响了粮食市场的正常运转,也给农民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粮食购销挂账进行清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理对象粮食购销挂账清理主要针对的是粮食种植户、经销商、粮库等相关当事人。

三、清理原则1.以真实情况为基础。

挂账清理应以真实情况为基础,避免因过于严苛或宽松而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公平原则。

粮食购销挂账清理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不因个人关系或人情因素而偏袒某一方。

3.现金优先原则。

在对挂账进行清理时,应优先考虑现金支付,降低无形债务的风险。

4.合法原则。

挂账清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5.多方协商原则。

在对挂账进行清理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避免片面决定。

四、清理方法1.建立清账工作组。

根据相关程序,由粮食收购站、粮库等相关单位建立清账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挂账信息。

2.盘点账目。

清账工作组应当在收集整合挂账信息后,逐一核实账目数量和金额,以确保账目准确无误。

3.逐一征询当事人意见。

清理过程中,应当逐一与各当事人进行沟通,主动了解他们的意见和看法,确保不偏不倚。

4.制定清账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清账方案,并征求各方意见,以达成一致。

5.公示清账结果。

清理完成后,应当对清账结果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公开,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五、优化措施1.提高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对信用黑名单的管理,建立农产品收购监管系统,规范市场规则,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效率。

2.加强市场监督。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对不合法商家的惩罚力度,使其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市场秩序。

3.提高信息化水平。

加大对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为农民提供市场动态和粮价信息,增加农民对市场的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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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粮食财务挂账的核算
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食所需资金,包括收购 资金、各项费用开支,基本上由国家银行提供粮 食贷款解决,粮食企业用销售收入和财政部门拨 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 息。如粮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或财政补 贴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就不能如数归还 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此产生的对银行的欠账 称之为"粮食财务挂账".
按照中发(1993)11号和国发(1994)32号、62号文件精 神, 1995年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 账停息处理办法》,对粮食财务挂账的停息和消化做出了 明确规定:
(一)规பைடு நூலகம்了粮食财务挂账的范围
限定为各地人民政府清理上报,经财政部等部门核复的、 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账。
第二节 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
为了处理好粮食财务挂账,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 促进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持国民经济的 快速健康发展,1994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 系列的改革措施,积极有效地解决粮食财务挂账,取得了 明显成效。
一、对1992年3月31日前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 定》(国发[1998]15号)文件精神, 1998年5月,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 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 知》(国办发[1998]21号),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国有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 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不合理 占用贷款进行清理,经审核确认纳入本金消化范围的 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分别 由中央财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筹 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为鼓励地方财政和企业积极消化挂账,对地方提前消化政策性挂 账所减少的停息款,中央财政不收回,专项返还地方财政和粮食 企业。地方财政和粮食企业要继续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账,不得 转作他用。同时,对企业按当年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平均库存数量 计算,每斤每年奖励的2分钱,专项用于解决企业挂账,在中央 财政预算上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补贴分开,在地方政府确认企 业按规定消化自补挂账的基础上,中央财政通过粮食主管部门逐 级将奖励款下拨给粮食企业。此外,对粮食企业用于弥补挂账的 经营利润或其他专项收入,可从企业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规定了粮食财务挂账停息的时间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凡达到停息条件的地方, 应首先与中央财政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 责任书》,按责任书规定的停息时间和期限予以停息。
(五)规定了粮食财务挂账停息的办法
银行对企业计息不收息,银行减少的利息收入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各地提前消化老挂账的停息款,本着“谁消化、谁受益”的原 则,属于财政部门提前消化的,由中央财政将停息款逐级下拨地 方财政,解决政策性财务挂账;属于企业自行消化的挂账的停息 款,由中央财政逐级下拨到粮食企业,解决企业自补挂账。
为加强对各地消化挂账本金的力度,凡未实现挂账停息的前提条 件的,中央财政预拨的奖励款如数扣回,并对新增加的各项财务 挂账,从第二年起,中央财政按挂账增加额扣减原核定的当年政 策性挂账停息基数,由此所影响的利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
二、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粮食财务挂 账的处理
(二)规定了粮食财务挂账停息的前提条件
即当年不挂新账,5年内按规定比例消化老挂账,粮食企 业实行政企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建立 “两条线”运行机制。
(三)、规定了粮食财务挂账停息的范围和幅度
以财政部财商字[1995]437号核定的1991粮食年度末挂账 数额为基数,对达到停息条件地方的政策性挂账部分,由 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对属于粮食主产区和经济贫困区的辽 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 北、湖南、四川、河北、陕西、内蒙古、河南、广西、贵 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政策 性挂账实行100%停息,对属于非粮食主产区和非经济贫 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和海南的政策性挂 账实行50%停息;对于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自补挂 账,中央财政不予停息;对于尚待分清原因的其他财务挂 账,明确责任后予以消化。
(一)明确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 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 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经营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指上述粮食 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自身 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 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有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 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第四章 粮食财务挂账的核算
第一节 粮食财务挂账概述 粮食财务挂账是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 政策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和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经 营性亏损,得不到及时弥补造成的长期挂账。一 般来说,粮食财务挂账可划分为政策性挂账、经 营性挂账及其他挂账。
粮食财务挂账从1987年开始形成以来,从上世纪90年代 初期开始大幅度增长。国有粮食企业经历了三次全国性 的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第一次是1994年,财政部等部门 联合对国有粮食企业1992年3月31日前的全部粮食财务挂 账区分政策性挂账、企业自补挂账及其他财务挂账进行 清理。第二次是1998年,由国家审计署牵头,组织有关 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 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第 三次是2004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由省级人民 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实 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的财务挂账进行清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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