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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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文物市场与文物进出口
【发文字号】扬府规[2014]4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已于2014年7月31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城乡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地下文物,是指地下和水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其他地下文物遗迹等。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地下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地下文物。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下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文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地下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文物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国土、规
划、建设等部门,经过勘查核实后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国土部门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在实施出让商业、住宅类用地前,会同规划部门初步核对拟出让地块是否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对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的地块,出让前国土部门应当先函告文物部门。
文物部门收到国土部门函告后,应当在5日内复函,提出是否需要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意见。
对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的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告知文物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5日内答复,提出是否需要对拟建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