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发展,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预防、控制、修复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作为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建设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文化遗产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合理回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影响,并依法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监测和报告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过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建设。
第四条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要求,不得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范围进行建设。
第五条技术措施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测机构,并对环境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七条环境污染控制建设项目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
第八条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应保护生态环境,保留生态系统完整性,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罚,罚款、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将予以采取。
第十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予以吊销相关执照,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以上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面
临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愈发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为建设项目开
展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同时保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规范性和
实效性。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合
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引入环保技术、确保环保设施运行完好,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环境监测和管理等环保工作。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施工方
案和应急预案,实行绿色施工,加强现场管理,防止施工对环境造
成损害。
三、监理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和检查,确保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符合要求,发现环保问题及时报告,最终管理和控制环境风险。
四、项目环保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前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应当在开工前
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施工中,实施环保技术措施、科
学管理建设现场和污染物排放,及时处理环保问题;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出具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五、处罚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若未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给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实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
位应当共同落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条款改变后,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以符合最新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1. 绪论1.1 编制目的和依据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编制目的是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保证项目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建筑工程、交通运输项目、能源项目等。
2. 三同时管理原则2.1 时间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得超过批准工期。
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与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相一致。
2.2 空间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布局,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必须与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2.3 条件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设备的使用情况。
同时,还要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3. 管理要求3.1 时间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得超过批准的工期。
在工期内,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3.2 空间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土壤、水源和空气污染。
3.3 条件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配备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
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
4. 监督检查4.1 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能力和资质。
4.2 监督范围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包括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等环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布日期】 19860326【实施日期】 1986032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建设项目数量日益增多。
建设项目的开展往往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破坏等。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目标和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推动建设项目在开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制定和实施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确保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实施的协调和平衡。
预防为主原则: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法律法规至上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管理措施3.1 环境影响评价(EIA)建设项目在启动之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可能导致的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应该覆盖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前期调研、设计、施工和运营等。
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审批和环境保护决策的重要依据。
3.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应建立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废气处理设备等。
这些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造和运维,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各类污染物。
3.3 环境监测和报告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环境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监测内容包括大气、水质、土壤等方面的指标。
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3.4 环境管理和整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
如发现环境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应承担的对环境的保护责任。
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监督检查与处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评估。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查、评估,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前,项目单位应申请项目立项,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告。
第六条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分析、项目的规模和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七条项目立项报告应经过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批。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工程建设方案、环境影响分析等。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经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给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结果应予以公示,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第四章施工与监督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结果和相关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和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并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章违法和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的基本建设项目,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示范》附件2: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编号:(2022)第69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2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责任主体明确、监管有力、处罚严厉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加强与其他相关管理的衔接。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规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明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科学、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价。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送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全面、真实地评价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核和审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审核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核和审批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管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确定监测指标,并定期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测。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4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资源利用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强调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分清主体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各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评价,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第十条建设项目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设立污染治理设施,并加强其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适时修复,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污染。
第四章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排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投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的行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监测等内容。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经过环评单位审查后,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环保设计,并将环保设计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应当按照环评和环保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环保施工措施,保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公开。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宣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年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第六条查的建设项目凡没有取得第七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第八条措施第九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定第十条对建设项第十一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要编制环境影响报第十三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第十四条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按照证书第十五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附件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对环境的有害本提要由于建设项目的行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阐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气象情况监测布点原则扼要简述下列问题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月日填表说明随表附送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总平面图各一份本表一式份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分送有关部门而定表三所要求的环境影响分析表三的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指可在本表中补充表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违反环保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环保规定的,环保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罚款、责令改正、暂停建设等。
信用惩戒
对严重违反环保规定的建设单位,可纳入环保失信名单,实施联合 惩戒。
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环保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影响情况:检查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是 否存在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失等情况。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运行管理 制定运行规程:明确设施运行的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应急预案等。
定期检查: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 记录管理:详细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包括运行时间、运行 状态、故障处理等。
环保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应保障环保资金投入,确 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环保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环保手续审查
环保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环保手续 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
家和地方环保政策法规。
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 环保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和 运营过程中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排放达标。
信息公开与报告
02
建设项目环保前期管理
环保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内容
重要性
环保前期工作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基础,确保项目在设计 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
内容
包括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计、环保措施制 定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01
02
03
目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预防和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维护生态平衡和人民健康,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旨在推动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项目启动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和分析的过程。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并按照评价结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1. 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方案,明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振动、扬尘、废气、废水等方面的控制措施。
2. 建设现场需设立环保监测设施,配备专业环境监测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3.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的管理,确保其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尾气排放。
4.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噪音,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5. 建设单位应制定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壤质量。
6. 建设单位应合理规划施工进度,避免同时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和噪音干扰过大。
四、环境监测与评估1.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3. 环境监测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编制,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4. 对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生态恢复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五、处罚与奖励1. 建设单位如果违反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等。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停工、复工到拆除等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或者建造、改造、扩建的各类生产、经营、民生等用途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声、振动、辐射等各种资源和因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等;(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方法:包括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及预测、环境影响预测等;(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计划,以及对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和要求等;(四)公众参预情况:包括公众参预的程序、结果和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真审查并进行环境影响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实施办法引言一、管理范围1. 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能源、水利、旅游等各个领域的项目。
2. 环境保护要求《实施办法》强调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对大气、水体、土壤、噪音等的保护。
二、环境影响评价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求。
建设项目在进行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实施办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和批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还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环境保护措施1.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建设单位必须合理选择和配置环境保护设施,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满足。
2. 排污管理建设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污标准进行排放,并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监测和检查,确保项目的排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环境监测与评估1. 环境监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监测,及时掌握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环境质量情况。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2. 环境评估如果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需要进行环境评估。
《实施办法》对环境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处罚与监督1. 违法行为处罚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处罚的种类和程度,以及处罚程序的规定。
2. 监督与检查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引言环境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环境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有效保护和治理环境,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保护部所属管理单位、各级环保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管理和监督。
3. 项目环评要求3.1 任何基本建设项目在启动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
3.2 环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评价技术规范和要求。
3.3 环评报告必须详细描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4. 项目审批程序4.1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环评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审批。
4.2 环境保护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符合环保要求。
4.3 任何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都不得开工建设。
5. 施工监督和验收5.1 基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环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5.3 完工后,基本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机构应根据环评报告的要求,对项目的环境保护状况进行评估。
6. 环境风险评估6.1 环境风险评估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6.2 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应在环评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内容应包括项目对生态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影响。
6.3 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环境保护部门应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和风险防控措施。
7. 执法和追责7.1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进行执法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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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86]国环字第003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7月8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8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6.03.26
【实施日期】1986.03.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年3月2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86]国环字第00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
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