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商商贸发[2009]36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9〕21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9〕21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第一督查组督查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时反馈的关于个别项目建筑塔式起重机存在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程序未完全履行、顶升附着后未按规定验收等问题,督促项目参建各方履行对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防止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省住建厅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州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市州进行抽查的方式,从产权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检验检测及使用登记,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建立、安装(拆卸)单位资质、操作人员资格、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行为等情况及主要受力部位、基础、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等方面进行了检查。
共抽查1677台建筑塔式起重机、下发整改通知、停机通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共321份,详见“全省各市州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从市州检查总体来看,各市州能够按省住建厅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并按要求上报专项检查情况,企业内部检查频次明显增加,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排除了安全隐患,减少和遏制了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甘建工〔2018〕36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8〕363号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住建部、省安委会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五一”节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8〕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18〕54号)的具体要求,省建设厅开展了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为督促各地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省建设厅从5月10日起对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为期半个月的督查,现将督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督查,省建设厅抽调了30多名住建系统各个专业的专家,成立了4个督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确定督查项目(单位),不打招呼、直奔现场。
督查范围覆盖全省14个市州、兰州新区、矿区。
督查内容包括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房屋使用安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治理、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方面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督查中,共随机抽查92个项目(包含棚户区改造、商品用房、公共设施等政府投资和民生工程),共发现问题隐患1749条,下发整改通知书55份、执法建议书29份。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表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表序号01序号02分类烧结普通砖加气砼烧结多孔砖普通砼小型砌块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分类水泥试验检测项目抗压强度吸水率冻融试验泛霜试验石灰爆裂试验饱和系数体积密度抗压强度体积密度干燥收缩抗冻强度吸水率冻融试验泛霜试验石灰爆裂试验抗压强度抗折含水率吸水率密度和空心率冻融试验抗压强度冻融试验泛霜试验石灰爆裂试验饱和系数密度试验检测项目密度细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单位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组单位项项项项收费标准(元)13025675100451005070401006756525675100452004030606751306751004510050收费标准(元)30402050备注按新标准方法试验 10 块15 次循环5 块15 次循环15 次循环两个方向共 10 块15 次循环备注砌墙材料0304 序号粉煤灰普通混凝土用砂分类普通混凝土用石体积安定性抗压、抗折强度比表现积测定胶砂流动度MgOSO3碱含量烧失量不溶物强度比细度需水比烧失量SO3密度体积密度吸水率含水率含泥量轻物质含量SO3坚固性级配筛分泥块含量氯盐物含量硫化物与硫酸盐含量试验检测项目碱骨料反应抗磨去母含量密度体积密度吸水率含水率含泥量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单位项项项项项项项项6015010030451508030402005015060603020402030301501606015200250收费标准(元)1200240603020201530水泥强度测定以两个龄期为准,增加一组龄期增加 20 元筛分后级配不合格需进行调整者,每调整一次增加 10 元备注砂石砂石04 序号05 05轻骨料泥块含量级配筛分针片状含量有机物含量坚固性轻物质含量SO3碱骨料反应压碎指标抗磨松散容重筒压强度吸水率颗粒容重含泥量坚固性抗冻性试验级配筛分煮沸分量损失有机物含量强度标号100×100抗压强度150×150试验检测项目100×100150×150200×200100×100×400150×150×600100×100×100150×150×150抗冻性试验抗渗性试验握衷力普通砼配合比设计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组组组项项项项项项项组组组单位组组组组组组组组/次组组组20604530160308012001002401020201520100353020201802530收费标准(元)253540506030353020042300筛分后级配不合格需进行调整者,每调整一次增加 10 元备注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0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维护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0年8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二0一0年十二月四日附件: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维护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提倡和鼓励生产企业向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对生产、运输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五条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现场核查并备案。
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外新建分厂(站)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申办资质。
第六条生产企业内部应设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部门和专项试验室,专项试验室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原材料,并对原材料实行进场检验。
外加剂的品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选择,经强制性监督检测合格后,通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按专项试验室出具、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配合比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并对配合比确定、执行以及结果负责。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通报-甘建督〔2018〕10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通报甘建督〔2018〕105号天水、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平凉、陇南市和甘南州建设局,白银、庆阳、酒泉、定西市和临夏州规划局,兰州市城管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用五年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工作要求,2016年11月,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安排部署并全面推进我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现将全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机制1、制定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后,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确定了我省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方法、实施步骤、保障措施以及治理工作目标,要求2016年治理违法建设总量的10%,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全省各市(州)相继出台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2、成立违法建设治理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成立了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杨咏中担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州)成立了以分管市(州)长为组长的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城市人民政府违法建设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了违法建设治理体制机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甘发改收费〔2015〕131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5〕1312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甘建函〔2015〕34号)收悉。
为使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更好地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行为,根据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在调查研究、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了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属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下浮执行,下浮幅度在20%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要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要求,分别承担不同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并按相应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要按照规定和委托方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并保证质量,做到质价相符。
四、本批复中未涉及的试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试验检测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表,具体按甘发改收费〔2015〕268号规定执行。
六、本批复此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3年,执行期间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2月16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20〕1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2019年度工程结算中存在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2019 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2019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月2日附件2019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一、建筑与装饰工程1、《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十章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中“金属结构涂刷防火涂料工程量按质量以t计算”,质量是指金属结构的质量还是防火涂料的质量?金属结构的质量。
2、实际施工中内、外墙抹灰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是否调整?3、人工挖井桩定额是否包括钢套筒?未包括。
钢套筒留置井内时,以t按实计算;成桩后钢套筒拔出重复使用的,在此工程内摊销计算。
4、后浇带施工中采用的密目钢板网,是否另行计算?应另行计算。
5、计算建筑面积时,如图纸中未画出室内楼梯,仅以洞口符号表示,计算建筑面积时是否扣除该洞口面积?不扣除。
6、地下部分剪力墙不包括对拉止水螺栓,发生时可另行计算,定额是否也未包括制作及切割止水螺杆的费用?不包括。
7、建筑物底层无围护设施但有柱的室外走廊(有地面结构)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其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8、有结构层的设备层、管道层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及检修马道的,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甘建工〔2018〕414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甘建工〔2018〕414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检测工作质量,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甘建函〔2018〕477号)工作安排,决定自9月初开始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是否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或挂靠资质从事检测业务的行为;(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三)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已取得检测资质对应检测业务开展工作的要求,检测设备的维护、使用与管理是否到位;(四)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覆盖委托、收样、试验、审核和批准等检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五)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配备的专业技术及检测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存在检测人员未取得检测岗位证书而从事检测工作和签署检测报告的现象;(六)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七)是否严格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上传检测报告;(八)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准确,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要求。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以及与质量检测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对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可由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1、2。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检测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中的具体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及其它相关资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甘建工〔2018〕508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甘建工〔2018〕508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响应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继续深入开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写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以下简称防治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同时就宣传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以贯彻实施防治手册为契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防治手册积极响应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进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工程质量提升行动,以贯彻落实防治手册为契机,继续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
二、统筹学习宣贯,同步贯彻实施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一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
防治手册针对常见问题所表现出的现象、形成的原因、防治的措施进行了专业而详实的阐述,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组织相关施工技术人员,认真学习防治手册,全面掌握防治手册的内容,同时,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统筹安排宣贯实施工作,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作为指导文件,防治手册作为实施细则,同步学习,同步贯彻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科〔2017〕37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科〔2017〕373号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规建局,甘肃矿区建委: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我厅制定了《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联系,电话:************。
附件:《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24日附件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到2020年,累计完成10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培育、支持和发展3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积极争创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城市。
建立适应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技术保障体系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培育3-5个能覆盖全产业链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集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甘建工[2012]599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甘建工〔2012〕599号)兰州、定西、白银、酒泉市建设局:按照《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湖北省武汉市“9.13”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的通知》(甘建工〔2012〕5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甘建工〔2012〕554号)安排,全省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11月19日-11月24日省建设厅将对兰州、定西、白银、酒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15日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方案一、检查内容(一)主管部门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湖北省武汉市“9.13”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的通知》(甘建工[2012]5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甘建工〔2012〕554号)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情况。
(二)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1.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
2.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3.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实施情况。
5.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情况。
6.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是否落实。
8.起重机械有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9.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资料。
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作者------------------------------------------日期关于印发《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0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维护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并经 年 月 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二 一 年十二月四日附件: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维护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生产企业向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对生产、运输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五条 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现场核查并备案。
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外新建分厂(站)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申办资质。
第六条 生产企业内部应设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部门和专项试验室,专项试验室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甘建价〔2018〕436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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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甘建价〔2018〕436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由于市场多种因素影响,各地建筑钢材、水泥、砂、石等建筑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影响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各方应做好价格风险应对及防控措施,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和质量安全,严禁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1、新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要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风险,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合理确定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在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的通知”等规定,积极协商,补充和完善材料价格调整合同条款或协议,对价格进行调整。
3、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和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4日
——结束——。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甘建价〔2018〕57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甘建价〔2018〕575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建设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转变、大提升、优服务、严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调研,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取消核定,统一按照《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中规定的费率标准(表4-6)计取。
二、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按实际缴纳数额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取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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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核准的公告(2015年第六批)
甘建公告〔2015〕39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设〔2005〕402号文)及《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甘建工〔2010〕620号文)的相关规定,经我厅审核,并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24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同意核准甘肃建苑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检测机构及酒泉市华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现将资质核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结果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核准结
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5日
- 1 -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结果
- 2 -
附件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核准结果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