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及其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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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及其觉醒
[摘要]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是近年来当代大学生呈现出的显著特点。大学生在高校中的法律地位由过去的义务主体转向权利主体,这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文章对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现状、变化及其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意识觉醒
权利意识是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以及对他人主张、要求和维护权利的行为及观点的社会评价。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意识普遍提高,尤其是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被唤醒,其重要标志是自我意识的觉醒。考察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现状,分析他们权利意识觉醒的必然规律,对于我们加强依法治校、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现状
(一)权利意识整体有所增强
一是权利主体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的权利意识氛围有了明显的改善,大学生对自身的利益和自由也更加重视。他们通过积极地学习,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与掌握,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加明晰,对“权利”的内涵也有了更科学的认识。二是权利实现意识和求助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权利主体意识的增强,大学生注重法定权利的现实化。在现实中,家庭和学校都容易把大学生当做被教育的对象,注重对他们行为的约束而忽视尊重他们的权利,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当法定权利不能实现时,大学生不再沉默,而是积极地寻求帮助,并且愿望日渐强烈,主要表现在寻求权利实现的主动性增强、寻求权利实现的范围日渐扩展和诉讼观念发生了变化。
(二)对权利的渴望与对权利的认知存在矛盾
权利的发展“意味着权利主体资格的提升、利益的安全、能力的增长或主张的强化,并因此意味着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严的强化和个人自由的增进”。
因此,权利被社会日益尊重和关注,也成为大学生渴望的对象。他们希望重视个人利益,渴望平等权利的实现,但是,很多大学生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应该和实际享有哪些权利、自由并不清楚,权利认知比较模糊,他们的权利意识多源于从众心理。
(三)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不协调
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都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既赋予了当代大学生法定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方面,国家法律赋予了他们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人身权、参政议政权、身心自由权和社会经济权等。此外,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还享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特殊权利。调查显示,大学生对自身权利的关注远远超过对自身义务的重视。他们重视自身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获得学位证、毕业证的权利等,却不履行“努力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等义务,也不考虑自己在行使权利时是否侵害了学校和他人的利益,是否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往往会导致大学生个人主义急剧膨胀、社会责任感淡化。
(四)权力和权利的价值取向不协调
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变化使人们的权力观念逐渐淡化,但是,由于我国是传统的集权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等现象,一定程度上,使大学生对“权力”产生了迷恋,影响了对法律的信任。大学生对“权利”和“权力”的科学内涵和关系认识不足,往往表现出重“权力”而轻“权利”的现象。一方面,痛恨“以权谋私”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要求对权力予以制约;另一方面,又对权力产生渴望,希望自己成为权力的执行者。
(五)对自身权利的关注不均衡
我国公民的权利从性质上可以分为社会性权利和政治性权利,社会性权利包括平等权、财产所有权、消费者权益、婚姻自由权等,政治性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和出版自由、建议批评等,它们都是公民不可忽视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但是种种现象表明,当代大学生对自身社会性权利的重视程度超出了对政治性权利的重视。
(六)权利意识呈现出不同的层次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由于法制教育水平、成长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大学生权利意识水平参差不齐。总的来讲,呈现出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对公民的法定权利、义务有着科学与系统的认知,能够积极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并能积极探索公民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变。第二,对权利持有积极的心态,但缺乏对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科学认知,表现出片面强调权利而忽视、贬低义务。第三,对权利
持有消极的心态,由于个人认识的局限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部分大学生对权利表现出淡漠情绪和消极态度。
二、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特别是高教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权利意识逐渐增强。
(一)利益实现方式的改变,为权利意识的觉醒创造了客观条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生享受国家政策的特殊保护,从教育费用的政府供给到日常生活的经济补贴,从课程专业的硬性设置到毕业的统一分配,几乎所有的利益都通过国家政策与法令保证实现,个人努力的作用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自身权利的关注自然很少,权利意识难以提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大学生的生存状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免费教育转为收费教育,毕业就业由统一分配转向双向选择。市场经济所遵循的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原则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大学生的利益实现上。因此,大学生迫切要求高校和社会各界关心对他们的教育与培养,切实尊重与维护他们在接受教育方面的各项权利。正是我国经济体制及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带来的利益实现方式的改变,为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萌生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学生主体地位的提高,为权利意识的觉醒创造了主观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生存和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以行政拨款的方式来满足教育教学的资金需求。招生与就业状况的好坏,对高校生存及发展意义并不大。由于大学生接受的是免费教育,处于被供养的状态,国家相关政策主要通过高校来贯彻落实,所以,他们对所在学校的依赖性较大,这直接导致了高校与大学生在权利方面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某些个性化的要求和个人权利得不到尊重与保护。尽管高校从来没有放松对大学生主体意识的培养,不断激发他们的主人翁精神,但往往收效甚微。追根溯源,恰恰是过去教育体制所造成的大学生主体地位的缺失制约了他们主体意识的增强与权利意识的萌生。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自费上学制度的全面展开,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大学生由免费教育的接受者向教育服务的消费者转变。对他们而言,高等教育已不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缴费之后应得到的特殊服务,高校也不再是他们各方面利益的决定者,而是收取费用后的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因此,他们对所在学校的依赖性大大降低。同时,教育体制改革不仅扩大了高校办学的自主权,也改变了完全由国家拨款来维持高等教育正常运转的办学模式。高校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多地取决于招生、教育、就业的良性循环,高校对大学生的依赖明显增强,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及存在价值逐渐为高校管理者所重视。伴随着身份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