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须知
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5.《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具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的受理,其他具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质监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具有实验室设置批准文件;3.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4.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5.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6.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7.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需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一并申报,通用材料只须提交一套。
(一)独立法人实验室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产品质量检验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程序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是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检验的程序,包括质量检验的目的、流程、方法和结果评估等方面。
一、质量检验的目的质量检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可靠性。
通过检验,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产品制造过程中的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同时,质量检验也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
二、质量检验的流程质量检验的流程一般包括取样、测试、评估和记录等步骤。
1. 取样:根据检验标准和要求,从生产线上随机选取代表性样品。
2. 测试:对取样的产品进行相关的物理、化学、机械等测试,以评估其质量和性能。
3. 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和预设的质量标准,判断产品的合格性,并记录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4. 记录:将检验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样品信息、检验结果、检验员等。
三、质量检验的方法产品质量检验可以采用各种方法和工具,下面介绍两种常用的方法:1. 外观检验:通过肉眼观察产品的外观,检查是否有瑕疵、变色、变形等表面缺陷。
2. 功能性检验:根据产品的设计要求,进行相应的功能测试,如电器产品的电流、电压测试,机械产品的运转试验等。
除了以上方法,还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采用其他专业的检验方法,如X射线检测、声波检测、拉力测试等。
四、质量检验结果评估在质量检验中,根据检验结果的合格与否,可以分为合格品和不合格品。
1. 合格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可以正常出货或投入市场。
2. 不合格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如修复、重新制造或报废等。
对于不合格品,企业需要追溯其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质量检验的重要性质量检验在产品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1. 保证产品质量:通过检验,可以发现和排除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缺陷和问题,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
2. 提高客户满意度:优质的产品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提高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和满意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考核评审细则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一、机构与人员
二、质量体系
三、仪器设备
四、检测工作
五、记录与报告
六、设施与环境
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
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3)不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5.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1 —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准则目的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
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适用范围
1、总 则(2/2)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 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 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 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 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
从本质上讲,从事检测活动,是一种带有 诚信性质特征的活动,不能受当事人各方的 影响,因此它必须客观公正。
1、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承诺“遵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 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 会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31880)对检测机构提出了开展检测 活动有关诚信的基本要求,建议检测机构参 考使用。
——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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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 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 用要求》 GB 19489 《检验检测机构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0 15189 《医学检验检测机构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3/8)
资质认定分两级实施,无论是国家认监委 实施的,还是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其 许可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是相同的。
(3)实施主体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查工作细则审查工作细则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信息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13二、审查过程(一)审查环节1、申请资格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3、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流程图见附录1。
(二)经办要求表1:受理审查表2:技术评审表3:许可审查(三)审查方式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1、书面审查(1)适用情况:适用于不涉及能力调整的人员变更、标准变更等,申请机构填写相应的变更审批表,国家认监委进行书面审查。
(2)法定审查内容:机构提交的申请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评判依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补充要求。
(4)审查程序: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审批人员或者指定的技术专家书面审查。
(5)审查期限:自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6)各级审查人责任:同经办要求。
(7)审查意见(结论):批准或者不批准。
(8)收费:不收费。
2、现场评审(1)适用情况: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复查、扩项、地址搬迁确认等情况,国家认监委组织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确认。
(2)法定审查内容:机构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二、细则
三、仪器设备 36*仪器设备数量、性能应满足所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配 备率应不低于98%。 37*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应有专人管理保养。在用仪器设 备的完好率应为100%,并进行正常的维护。 38、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标识,并贴有计量状态标识。
20
二、细则
三、仪器设备
39、有仪器设备一览表,内容包括:名称、惟一性标识、型 号规格、出厂号、制造商名称、技术指标、购置时间、单价、 检定(校准)周期、用途、管理人、使用人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 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内容简介
二o一六年八月四日
1
一、简介 二、细则
目录
2
一(计量认证)的关系
4
一、简介 考核合格证书
5
一、简介
6
一、简介 监督管理
7
二、细则
一、机构与人员
1*有上级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文件。机构为独立法人,非独 立法人的需有法人授权。检测业务独立,独立对外行文,独 立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的财务帐户或单独核算。
11
二、细则
一、机构与人员
13、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了解检验工作目的、 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每个部 门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
14、内审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资格,不少于3人。
15、人员岗位设置合理,并在质量手册中明确岗位职责。应 包括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各 部门负责人、检测人员、内审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 理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试剂及耗材管理员、标准 物质管理员等。
21
二、细则
三、仪器设备 42、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内 容包括:开机时间、关机时间、样品编号(或试剂、标准物 质)、开机(关机)状态、环境因素(如果需要)、使用人 等。 43、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 44*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或校验合格证书和检定或 校验周期表,并有专人负责检定(校准)或送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 .总则 1 . 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 .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 /T15481 -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 . 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 . 4 为保持与GB /T15481 -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 1 . 3 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 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 .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 . 5 JJF1001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 . 6 GB /T15483 . 1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1 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 .7 GB /T15483 . 2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2 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 .定义 3 . 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 . 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关于发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检难站审查认可细则》的规定,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已执行多年,在规范我国质检机构的管理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适应目前国内和国际形热发展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减少对实验室的重复评审,提高工作的有效性,需要统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标准。
依据“关于发送《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和质检机构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质技监局认函[2000]209号)文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简称“评审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及时作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评审准则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届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细则》中的评审方法和评定规则及评定表,不再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的依据.二、“评审准则”在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对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三、为统一评审尺度,配合宣贯工作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依据“评审准则"的要求,尽快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制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标志式样和编号方法、评审用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证书的格式及式样;负责国家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审批、授权及与评审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 .总则1 . 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 .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 /T15481 -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 . 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 .4 为保持与GB /T15481 -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 .3 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 .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 . 5 JJF1001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 .6 GB /T15483 .1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1 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 .7 GB /T15483 .2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2 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3 .定义3 . 1 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 . 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4新版)
2024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确保科学、统一、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3.本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实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而实施的考核认定活动。
4.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精确、统一规范和避开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二、参考文件GB/T27025-2025《检测和校准试验室实力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三、术语和定义本准则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和GB/T27025-2025《检测和校准试验室实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四、资质认定条件1.组织1.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或者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取得所属法人授权。
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2.行为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推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2.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3]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客户满意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2. 管理标准2.1 质量检验部门的职责 -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制定质量检验方案、检验标准和操作规程,并进行质量检验。
-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记录并分析质量检验数据,提供持续改进意见。
-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培训相关员工,提高质量意识。
2.2 质量检验方案 - 每个产品都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方案,包括检验任务、检验对象、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工具等。
- 质量检验方案应经质量检验部门审核,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3 检验标准 - 检验标准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客户要求制定,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检验标准应具体明确,包括产品的尺寸、外观、性能等指标。
2.4 检验方法 - 检验方法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检验标准选择合适的方法,包括手工检验、仪器检验等。
- 检验方法应经过科学验证和严格评估,并定期进行复核。
2.5 检验工具 - 检验工具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 检验工具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和记录,确保其可靠性和准确性。
2.6 检验记录 - 所有质量检验工作应记录并归档,包括检验方案、检验记录、检验结果等。
- 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保存一定周期,以备查阅和审计。
3. 考核标准3.1 质量检验工作考核指标 - 按照质量检验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包括任务完成率、准确度、时效性等。
- 按照质量检验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考核。
3.2 质量检验工作考核流程 - 设立专门的考核小组,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 考核周期为每季度,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进行评分,并记录在案。
- 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进行奖惩。
4. 管理改进措施4.1 检验工作评估和改进 - 定期对质量检验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工具等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一、引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是为了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和能力,提高检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步骤。
二、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评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其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可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提高检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程序概述1. 申请资料准备检验检测机构首先需要准备申请资料,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人员组织结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等。
申请资料的准备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是对申请资料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初审包括对机构基本信息的核实、人员组织结构的审查、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检查等。
3.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评审团将对机构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人员组织结构、实验室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4. 技术能力评估技术能力评估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和验证。
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室的测试方法和标准、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培训情况等。
5. 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机构的管理水平、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的完备性、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培训情况等。
6. 认定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是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和检验检测机构的选择。
公示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认定级别、认定时间等。
四、注意事项1. 申请资料的准备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现场评审和技术能力评估需要有专业的评审团队和评估方法,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综合评价需要综合考虑各项评审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认定结果公示需要及时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023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2023年第21号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30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农业部产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注: 1、每一条在相应的评审意见栏中打“√”;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通过”,报请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 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
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报材料确认或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3)不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 ;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
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及步骤
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及步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知识一、合格评定、认证、认可合格评定一词最早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使用,即1985年ISO理事会将其所设立的认证委员会改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但没有给出合格评定的定义。
1993年关贸总协定在其修订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给出了合格评审程序的定义,ISO采用此定义,对合格评定定义如下:与直接或间接确定相关要求被满足的任何有关的活动。
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述的合格评定主要包括认证和认可两类。
(1) 认证: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
(2) 认可:一个权威团体依据程序对某一团体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
比较认证和认可两个定义,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认证是由第三方进行的,认可是权威团体进行的。
第三方是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的一方,同第一方和第二方在行政上无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无利害关系。
认证工作应由具有第三方地位的团体进行,以确保认证结果的公正性;权威团体(或称官方团体)是由政府部门授权组建的一个组织,强调认可应由这样的组织进行是为了确保认可的权威性。
(2)认证是书面保证,认可是正式承认。
保证的含意是确信,书面保证是通过由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使有关方面确信经认证的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规定要求。
正式承认意味着经批准准予从事某项活动,例如,一个经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的机构是一个依据程序规定经批准准予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其认证的结果将得到国家的承认。
(3)认证是证明符合性,认可是证明具备能力。
经认证的产品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符合特定产品标准的规定,经认证的质量体系是自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该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
经认可的认证机构表明该机构具有从事特定任务(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产品检验)的能力;经认可的审核员(注册审核员)则表明该审核员具有从事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能力。
二、质量认证(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质量认证可分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检验中心规章制度
产品检验中心规章制度
以下是产品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
1. 准入制度:检验中心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才能从事产品检验工作。
检验中心应当对进入检验中心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检验标准:检验中心必须按照相关检验标准进行产品检验。
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并且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3. 检验程序:检验中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
检验程序应当包括取样、样品检测、实验分析、数据处理等环节,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验记录:检验中心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
检验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并且保留相应的时间段。
5. 保密制度:检验中心必须严守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的信息进行保密。
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保密培训。
6. 质量控制:检验中心必须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验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质量控制包括仪器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实验室环境的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
7. 不合格处理:检验中心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必须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检验中心应当保留相关的检验记录和样品,以备需要时进行核查和追溯。
8. 诚信守则: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持诚信和公正。
严禁接受贿赂和非法利益,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准确的检验态度和行为。
以上是产品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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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
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含省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级产品质检所)的验收工作。
五、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省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受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验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认监委领导批准。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七、收费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附件一、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二、申请书
附件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包括申请、受理、验收、审批等,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国家认监委受理部门(认监委实验室部)。
二、受理申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在5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组织验收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委托评审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验收“三合一”评审,确定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相关要求,并提出报告。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进行验收,确定申请单位符合验收条件。
评审和验收的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审查批准
验收活动结束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验收结论,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并颁发《验收证书》。
五、验收复查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的国家质检中心可提前半年提出复查的申请,复查合格的继续批准验收。
复查也按上述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