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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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城市交通状况、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配置、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出租汽车运力规模预测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贸信息、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维稳、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和城市环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市场调节。

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维稳、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市场调节。

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18.03.11
•【字号】威交发〔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贯彻落实,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威政发〔2017〕1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论证,市局制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3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0日。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时,应当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
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3月11日。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年)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年)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17年3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经2018年12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第一次修改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网约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经信、网信、通信、规划、人行、住建、人社、国土、税务、质监、商务及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

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建立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国家燃油补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8【实施日期】201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 序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同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相关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组织。

凡从事该项服务的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3. 定义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预约,由驾驶员驾驶符合相关标准的出租汽车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活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指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

3.驾驶员:指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上注册并获得资格的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个人。

4.出租汽车: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的载客汽车。

5.乘客:指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预约并使用出租汽车的人。

4. 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手续,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到期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5.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职业司机资格证,并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的认证。

2.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

3.驾驶员不得拒绝合理的乘客出行需求,不得议价或收取任何与出租车费用无关的费用。

4.驾驶员不得在服务中途变更目的地或增加其他乘客,除非经过乘客同意。

6. 出租车管理1.出租车必须经过定期的技术检验,确保运行安全。

2.出租车应当配备相应的车辆标识和计价器,并按照规定设置计价器费率。

3.出租车不得在运营过程中进行非法营运、拒载、议价等行为。

4.出租车应当保持车辆内部整洁,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管理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当具备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廊政办字〔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办字〔2018〕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14日七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9日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处罚依据罚则对应整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处罚依据罚则对应整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处罚依据罚则对应整理一、违规接单行为1.未按规定安装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平台记录的出租汽车运价计价器,或者在运价计价器中使用未经核准的收费标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2.未按规定公示运价,并按照规定的运价收取费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3.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改变行程、途经地点或途经路线,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4.在接到乘客委托时,明知车辆无法按时到达乘客指定地点,不及时告知乘客,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5.在接到乘客委托时,不按照预约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6.拒绝接受乘客委托或逃避接单,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二、驾驶员违规行为1.在行驶过程中,不按规定通行或者逆行,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2.未按规定携带和使用证明身份的工号牌或者被载人的车辆标志,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3.使用过时或虚假的车载导航设备,未按规定导航,或者随意更改规定导航路线,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4.在接到乘客委托后,约定下车地点,却故意绕行或迟迟不停车,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5.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6.在接到乘客委托后,在行驶途中,被处罚或暂扣驾驶证,且被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三、平台运营者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运营数据,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2.提供假冒、伪造、篡改或者无效证照、证明、电子数据等欺骗性服务资料,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8日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区)、冀南新区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网信、通信发展等有关部门及人民银行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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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十堰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是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网约车管理;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不少于4年的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提出延续许可申请。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在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本市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注册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四)车辆的购置价格不低于主流巡游出租车购置价格的1.5倍(以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为准),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五)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不低于道路客运相应标准。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三)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四)非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应当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的权利义务明晰的运输合同及复印件;(五)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六)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单。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每辆网约车只能注册服务于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4年。

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在道路运输行业无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前款第(一)、(二)、(三)项由经营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材料,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由本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申请,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对符合条件且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按照规定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网约车运营安全档案,检查督促网约车开展维护保养,确保网约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通过补贴、发放红包和优惠券等变相低价倾销的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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