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沈阳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各类运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乘客提供预约派车和交通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四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五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年满18周岁,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三)身体健康,无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四)无犯罪记录;(五)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车辆运营要求第六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登记地在本市;(二)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排放标准;(三)车辆年限在8年以内;(四)车辆配备有效的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标志和多媒体信息系统设备。
第七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投保交通运输车辆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章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妥善处理问题。
第九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同时,对乘客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不得拒载、议价、诱导消费等。
第十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第五章行业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运营者和从业人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对于本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车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业态,属于出租车运营和管理范畴,应当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运用大数据模型分析,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在综合考虑本市人口、经济、城市交通、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多方因素基础上,合理把握网预约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有序控制规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条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监管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的条件和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稳定运营资金和合法租赁场地,同时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经营主体还应当指定经营负责人,并配备合格的运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第三章规定了驾驶员的条件和责任。
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和一定的驾驶经验。
驾驶员还需要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驾驶员在服务期间需要佩戴统一标识,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车辆的标准和要求。
车辆应当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合法机动车辆,具备良好的车辆状况和出租车服务设施。
车辆所有人需要办理相关车辆运营证明和商业险,并定期进行年检和监测。
车辆还需要配备定位和导航设备,方便监管和用户查询。
第五章阐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要求。
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和行为规范。
经营主体还需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客户服务中心,并定期向政府部门和用户公开运营数据和服务信息。
第六章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全程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监控和数据监测手段,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违规行为。
经营主体也应当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并向政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七章明确了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涉及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和细则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可能面临经营许可的取消和经济处罚等严厉的制裁。
同时,驾驶员还需要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优惠政策。
政府部门将通过减免税费、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第九章详细阐述了数据管理和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
经营主体应当合法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鹤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鹤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局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第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与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同步备份系统,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分为八大章节,包括总则、许可申请及核发、经营许可证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车辆运维管理、数据管理、运营监测与处罚、附则。
总则部分对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定义做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要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倡导绿色、便捷、安全的出行方式。
许可申请及核发章节主要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包括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等。
该章节在细则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运营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和证明文件。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和变更等事项。
经营许可证管理章节主要规定了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年检和续展等。
这一章节的要求包括:经营者需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申请手续,经理范围要按市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的规定进行。
车辆运维管理章节主要规定了出租车车辆的运维要求,包括车辆的年限限制、安全设备配备、保险规定、维修保养等内容。
这一章节还特别强调了对车辆环保要求,要求出租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数据管理章节明确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和存储乘客信息的规范,以及数据安全和保密要求等。
该章节还要求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运营数据,并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数据监测和审核。
运营监测与处罚章节明确规定了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测和处罚措施,包括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营者进行扣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在严重违规情况下暂停、吊销相关许可证。
附则部分则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包括对网约车平台的监测、管理和处罚措施的规定。
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出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交通运输部门需严格执行该细则,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细则的有效执行。
滁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滁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宣办令2016 年第6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滁州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网约车发展规模由市场调节。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不享受国家对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宣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应经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宣、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
线下服务能力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市区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三)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人为个人的,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 经营。
第十五条 网约车的运营区域分为市区、南雄市、乐昌市、 始兴县、仁化县、乳源县、翁源县、新丰县。申请办理《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运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交如下材料:
韶关市网络预约实出施租细汽则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 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 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 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具有预约出租汽 车专用标识的车辆,通过互联网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预约要求 提供非巡游的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 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一)车辆注册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外观照片(照 片及电子相片,大小 256K 以内);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以及技术等级评定证明; (三)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报警装置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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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经营区域为市中心城区的网约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县(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经营区域为本县(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行政许可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而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
本细则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经营者条件、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定义、目标和原则。
其中定义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范围,包括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行为。
目标是要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提高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原则包括法律法规合规、安全可靠、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
第二章经营者条件本章主要规定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经营主体的条件。
经营者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济实力,具备合适的管理团队和服务能力。
此外,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具备的信用等级要求和司机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车辆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车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有完备的保险和安全设施,具备合适的车辆年限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要求,以及对车辆的安全事故处理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和良好的驾驶技能。
同时,还规定了驾驶员的从业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方式。
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管。
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细则的实施可以提高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同时,也能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城市交通运输的现代化。
汕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汕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汕尾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市城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办公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细则》坚持“公平、透明、便捷、安全”的原则,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北京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涉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乘客。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管理(一)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定期更新信息。
(二)平台公司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三)平台公司应确保驾驶员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驾驶员信息管理制度。
(四)平台公司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合理规范运营费率,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三、驾驶员管理(一)驾驶员应具备在北京市有效驾驶证和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资格证,没有犯罪记录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记录。
(二)驾驶员应经过平台公司的严格审核和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三)驾驶员不得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不得私自改装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车型经营。
(四)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安全的出行服务。
不得拒载或者议价。
四、乘客权益保障(一)平台公司应提供安全、舒适的车辆选择给乘客,确保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二)平台公司应提供明确的费用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并确保费用公开透明。
(三)乘客有权选择合适的车辆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四)乘客在乘车过程中有权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车安全。
五、管理和监督(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
(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员的考核和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消费者协会、旅游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四)乘客和驾驶员有权通过投诉渠道对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综上所述,《细则》明确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要求,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规范行业发展,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黑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督、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黑河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证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黑河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出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文将从运营主体、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这一经营服务管理细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运营主体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所在地营业场所、车辆和驾驶员等。
经营者要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遏制无资质和无序经营的现象,保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和经济利益。
其次,车辆和驾驶员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车辆,并且要按照规定的年限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要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此举有助于提高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也提升了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再次,服务质量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必须遵守行业准则和服务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和乘客合理要求,提供礼貌、热情和安全的服务。
乘客可以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进行投诉和评价,对服务不满意的驾驶员或车辆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乘客的权益,增加了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最后,安全保障方面,南通市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如行车记录仪、导航系统等,同时还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驾驶行为监管,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及时报告相关安全问题和事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减少交通事故和犯罪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份管理细则,旨在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下面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服务范围该细则规定了苏州市范围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及周边地区。
二、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需要取得苏州市交通局的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才能从事相关服务。
三、车辆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苏州市的相关标准,包括车型、排放标准、车龄等要求。
同时,车辆需要接受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员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获得相应驾驶证,并通过培训和考核。
驾驶员需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态度,不得有违反交通规则和违法犯罪记录。
五、平台公司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需要取得苏州市交通局的备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公司要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乘客投诉处理、司机资格审核等。
平台公司不得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价格垄断、强行接单等不正当行为。
六、价格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应按照市场调节原则,并通过政府定期发布的价格指导价进行参考。
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不正当的优惠促销活动。
七、乘客权益保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乘客享有合法权益保护。
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尊重乘客,提供安全、舒适、文明的服务。
乘客有权在乘车过程中对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
八、安全保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平台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背景核查及在线监控,确保驾驶员的身份和行驶路线。
车辆应安装车载终端设备,实时传递车辆信息。
九、数据管理平台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平台公司不得随意使用、泄露乘客和驾驶员的个人信息。
十、执法监管苏州市交通局将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执法监管,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联合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发改、公安、网信、经信、人社、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通信、人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根据本市城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第六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二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五在本市的相应管理人员信息.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4年.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报备.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四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五首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6年.六采用燃油或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的,具体条件为:⒈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950毫升,或者排量不低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以发动机和电动机的功率合并计算不低于110千瓦.⒉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采用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具体条件为:⒈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⒉纯电动车型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千米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⒊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八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第十二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未挂牌车辆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还需提供能证明电动机功率的材料.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协议中需说明已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型号和数据接入方式,拟安装的需承诺在正式投入运营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六车辆彩色照片.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上注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和证件有效期,证件有效期与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接入协议期限挂钩,最长不超过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审核不通过或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第十五条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第二、三、五、六项材料,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的协议,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机关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公告证件失效.网约车车辆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供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证明材料.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到期后拟继续合作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新签订的接入协议,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含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满6个月以上.二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未列入交通、公安部门不良记录.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六无暴力犯罪记录.七承诺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八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八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及其复印件.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材料.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五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承诺材料.六驾驶员彩色照片.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员出具的委托书.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条网约车驾驶员上岗服务的,应当报备注册.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注销.第二十一条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便民工作机制,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承诺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具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最近3年诚信考核等级在AAA 级以上,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可以申请直接增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经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二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三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五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六确保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七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平台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八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九按照规定及时将平台上车辆、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十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十一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实时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监管要求的数据.十二公开服务质量承诺,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十三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十四加强市场监测,掌握行业动态信息,按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行业统计资料.第二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二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四不得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七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八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第二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四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三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合乘出行信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具体合乘时间、行驶路线以及费用分摊等.二为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三合乘费用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等直接费用.计费方式按行驶里程计费,不得收取起步费或按时间计费.四与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记录合乘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六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交通部门监管平台.七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等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八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交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各种违法行为.第三十条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第三十一条交通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交通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四条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依法组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商事登记与监管;配合交通等部门依法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通过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给予公示.第三十六条发改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七条税务部门应当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第三十八条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计量计程方式的调查研究和计量监管.第三十九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市网约车行业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民事互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关合乘服务质量、收费纠纷、安全事故等根据各方签订的合乘协议,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第四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标准计收乘车费用.第四十二条网约车应参照社会车辆,严格遵守本市限号、限行等相关道路交通限制通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1日印发。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市区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三)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道路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消费习惯、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网约车发展规划和投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以及中心城区(龙沙、铁锋、建华)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县(市)及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省级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证,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备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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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经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核算能力,具备本地应税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的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经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
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
在主城区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提交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在前述时限范围内。
第十一条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
营区域为许可区域、经营期限为四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在经营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细则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三年;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且车辆应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00千米。
第十七条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其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且承诺本人驾驶。
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对应配备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制度。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人承诺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驾驶员承诺书;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其复印件、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书;
(五)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六)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其合格证明。
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五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载明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经营区域为许可经营区域,经营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八年。
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网约车终止营运的;
(二)网约车经营有效期届满的;
(三)网约车车辆报废、转让的;
(四)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所有的网约车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