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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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结合我省煤炭行业现状,特制定《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2013年5月19日

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新建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的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及内容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建设项目内容、标准、井上下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共设施、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完成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全省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省属煤矿(湘煤集团、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宝电煤业有限公司、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下同)、15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投资的煤矿建设项目(升级改造、瓦斯示范)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9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瓦斯抽采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21万吨/年以上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3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规定事项。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和“六大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 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监测监控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 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 矿井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六) 矿井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七) 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危害源分析;

(八)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申请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10%;

(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瓦斯抽采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审查);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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