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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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协管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交通协管人员的管理,提高交通协管人员素质,确保交通协管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交通协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交通协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交通管理工作;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适应户外工作;4.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服务意识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交通协管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报名;3. 组织面试、体检;4. 体检合格者进行培训;5. 培训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交通协管人员培训内容:1. 交通法律法规、交通管理业务知识;2. 协管技能、应急处置能力;3. 道德品质、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交通协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纪律性;2. 业务能力、工作效率;3. 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交通协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交通协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2. 参加培训、晋升;3. 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交通协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保障交通秩序;3.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热情服务群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秩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福利待遇、离职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注重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后,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依据考核结果、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包括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晋升后应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奖惩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第六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依职配合。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有权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规范交通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大队批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交通民警从事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的人员(各街道办之前自行组织招聘并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协助交通民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从事警务活动。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大队、中队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五条交通协管员招聘工作由大队组织实施,遵循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五)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六)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本市居民优先录用。

第六条由大队对受聘人员进行面试、政审、组织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并报支队协管办备案。

(一)面试大队对应聘对象当面观察、问话,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基本要求;(二)政审对面试合格人员,大队应与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品行标准;(三)体检对政审合格人员要在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第七条对街道办自行组织招聘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大队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交通协管员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XXXXXX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1.警务备勤室仅用于上下班更衣、临时休息。

更衣柜内只准摆放更换衣服、鞋子及工作装备,不得将衣物挂于柜外,不得凉晒衣服及堆砌杂物。

2.警务备勤室内不准抽烟、喝酒、赌博,禁止高声喧哗。

保持备勤室内整洁,每天进行打扫(制作值日表,各中队轮流打扫),做到随手关水、关灯。

3.更衣柜按号一人一只,保持清洁,合理使用,损坏酌情赔偿。

更衣柜钥匙要妥善保管。

4.更衣柜内请勿摆放贵重物品及大额钱款和有价证券,遗失责任自负。

5.严禁将违禁品、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警务备勤室。

XXXXX有限公司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1.车辆在停车区域内行驶,必须低速行驶。

2.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的车辆停放。

3.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4.保持停车区域内的卫生清洁。

5.车辆必须停放在临时指定停车区域内,不得乱停乱放,影响车辆通行,阻碍交通。

6.车辆停妥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的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以免丢失。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1.就餐时间11:00-12:00(非规定时间不得进入餐厅,不得提前就餐)。

2.实行排队就餐制,按先后顺序排队打饭,不得插队。

3.提倡节约,反对浪费,禁止乱倒粮食之行为。

4.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禁止在食堂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

5.严禁衣冠不整、袒胸露背、穿拖鞋进入食堂。

6.不得在餐厅大声喧哗,做到文明就餐。

7.员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8.未经允许,不可带无关人员到食堂就餐。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1.午休时间不得饮酒、打闹。

2.午休时禁止在室内,走廊等地大声喧哗吵闹。

3.午休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不得乱丢、乱放。

4.午休结束以后要做到随手关灯、门窗以及空调。

5.不得乱碰会议室的投影仪以及音响,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在规定的区域内午休,不得进入办公区域。

交通协管员规章制度

交通协管员规章制度

交通协管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协管员,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协管员、路桥协管员等。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应当服从组织的领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管理规定,严守纪律,热爱岗位,恪尽职守。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交通管理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方可上岗。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和环境影响。

第六条交通协管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按照指挥原则,保障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第七条交通协管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保持形象良好。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应当及时了解交通信息,熟悉周边道路和环境,为保障出行提供便利。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交通协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指挥交通、疏导车辆、维护交通秩序、协助警务人员等。

第十条交通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当坚决执行指挥命令,严格执行交通规定,确保安全通行。

第十一条交通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当主动协助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受伤人员及时救治。

第十二条交通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当熟悉相关设备的使用方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时维修故障。

第十三条交通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和危险发生。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交通协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交通协管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离岗,擅自变动岗位。

第十六条交通协管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领导的检查和考核,定期参加培训和练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交通协管员应当保护公共财产,节约资源,不得挪用或浪费。

第十八条交通协管员应当维护组织和同事的团结,不得散布谣言、挑拨离间。

第十九条交通协管员应当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或制止。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交通协管员违反规章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做出以下处罚: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甚至开除。

交警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交警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警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交警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交警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招录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交警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聘交警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三)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环节。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七条交警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三)协助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四)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五)完成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交警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二)参加培训、进修和业务学习;(三)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交警辅助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交警辅助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二)业务能力;(三)工作绩效;(四)遵纪守法;(五)其他。

第十一条交警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条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交警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交警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六章保障与待遇第十四条交警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调整。

交通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交通协勤人员的管理,提高交通协勤工作效率,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交通协勤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协勤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工作。

2. 交通协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指挥交通;(2)劝导行人、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3)协助处理交通事故;(4)协助交通警察进行交通执法;(5)完成交通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3)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影响履行职责的疾病;(5)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6)熟悉本地交通情况。

2. 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2)报名及资格审查;(3)笔试、面试;(4)体检;(5)公示;(6)录用。

3. 培训内容:(1)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交通指挥手势;(3)交通事故处理;(4)交通安全宣传教育;(5)其他相关业务知识。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内容:(1)工作态度;(2)业务能力;(3)工作业绩;(4)遵纪守法情况。

2. 考核方式:(1)定期考核;(2)年度考核。

3. 奖惩措施:(1)对表现优秀的交通协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六、监督管理1.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协勤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交通协勤人员应主动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协勤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交通辅警管理管理制度

交通辅警管理管理制度

交通辅警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辅警队伍的管理,促进辅警队伍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保障辅警队伍的正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辅警工作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志愿者等各类交通辅警队伍成员。

第三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服从公安部和上级领导的指挥。

第四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意识,维护公共秩序,服务民众,不得利用职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做到服务优质以及工作态度端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交通辅警队伍实行领导负责制,队伍成员必须服从领导的指挥,听从命令,积极配合领导工作。

第七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定期进行组织训练,提高工作技能,确保辅警队伍成员在执勤过程中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八条交通辅警队伍应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制度,规范队伍行为,提高队伍战斗力。

第九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必须遵守队纪队规,服从队纪队规的统一管理,不得违反队纪队规的规定行为。

第三章工作岗位第十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根据自身特长和喜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快适应岗位并熟练掌握工作技能。

第十一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定期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在执勤过程中,应服从领导指挥,严格执行交通规章,确保交通秩序的畅通。

第十三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在岗位上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德才标准第十四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忠诚拥护党的领导,听从组织的指挥,绝对忠诚。

第十五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格遵守法纪,端正工作态度,积极服务社会。

第十六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具备良好的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执法技能,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关心群众,积极帮助民众解决交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交通辅警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辅警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交通辅警的工作,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社会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交通辅警的基本职责1.参与交通巡逻、疏导交通等工作,协助执勤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参与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和处理工作,协助辅助交警开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3.开展交通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遵守意识。

4.协助交警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交通违法处罚工作。

第三章交通辅警的管理与监督1.交通辅警的管理机构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交通辅警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交通辅警需定期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3.交通辅警需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纪。

4.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严重失职失责的交通辅警,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交通辅警的行为规范1.交通辅警在工作中需穿着统一的制服,佩戴工作证件,不得私自变更或弄虚作假。

2.交通辅警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仪容仪表,不得涂改或损坏制服和工作证件。

3.交通辅警在执行任务时需遵守公安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规定,不得擅自决定或变更任务内容。

4.交通辅警需与公民礼貌交往,不得辱骂、打骂、私闯民宅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交通辅警的奖惩机制1.对于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秀的交通辅警,将给予奖励和嘉奖。

2.对于违法违纪、工作失误严重的交通辅警,将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

3.对于严重失职失责、严重违法犯罪的交通辅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对于本规章制度存在疑问或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3.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交通辅警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广大交通辅警认真遵守,共同努力,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交警大队辅警管理规定

交警大队辅警管理规定

交警大队辅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辅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发挥辅警的积极作用,更好的服从、服务于交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辅警队伍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辅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交通辅警的良好形象,更好的协助公安交警完成维护交通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服务人民群众的任务。

第三条辅警队伍的管理,贯彻从严治警、以制治警方针,按照交通辅警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协同配合的原则,培养有令必行、精诚团结、无私无畏、规范高效的辅警警风。

第二章工作性质第四条交通辅警是协助公安机关交通民警完成非执法类工作的专业人员。

在工作中受分管辅警工作的民警的指挥,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第五条交通辅警不分等级,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辅警班长,协助民警做好辅警队伍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辅警同事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爱护,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七条分管辅警工作的民警下达的命令,辅警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命令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

第三章警容风纪第八条辅警应当按照标准要求着制式服装,保持警容严整。

工作时间必须着制式服装,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

应当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任何标志。

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

第九条辅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

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辅警不得文身。

第十条辅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交通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协勤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交通协勤人员管理,确保交通秩序的顺畅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交通协勤人员的组织、培训、日常管理等方面,包括交通协勤人员的干部和普通协勤人员。

三、组织架构1.设立交通协勤人员管理组,负责交通协勤人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交通协勤人员管理组由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和绩效考核等事项。

四、培训流程1.选拔:交通协勤人员管理组将根据需要,选拔合适的协勤人员参加培训。

2.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交通法规、协勤人员的职责和技巧、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3.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实操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培训的实效性。

4.综合评估:培训结束后,对协勤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具备执勤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五、日常管理1.值勤安排:交通协勤人员根据值勤表进行轮流值班,确保交通协勤人员的持久性和可靠性。

2.着装要求:交通协勤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制服,并佩戴警示标识,保持整洁和统一形象。

3.工作纪律:交通协勤人员必须遵守交通纪律,服从指挥,严禁借肩靠背随意停留、玩手机、吸烟等行为。

4.交班制度:交通协勤人员在交班时应按规定进行记录,并将交接班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汇报。

5.心理辅导:交通协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管理组应加强心理辅导,提供及时帮助。

六、绩效考核1.绩效评价指标:对交通协勤人员的评价包括执勤态度、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

2.评价方式:绩效评价可以采取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3.奖惩措施:对于表现优秀的交通协勤人员,可以给予物质奖励或荣誉称号;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交通协勤人员,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监督检查1.内部监督:交通协勤人员管理组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交通协勤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指导。

2.外部监督: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对交通协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交警大队队伍管理制度模板

交警大队队伍管理制度模板

交警大队队伍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警大队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警大队全体民辅警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交通秩序良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交警大队队伍管理应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加强监督考核,确保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交警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辅警等职务,各职务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大队长负责交警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大队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下属工作。

第六条教导员负责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队伍教育培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队伍稳定。

第七条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负责业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导中队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中队长负责所辖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交通秩序整治,指导副中队长和辅警开展工作。

第九条副中队长协助中队长工作,负责所辖区域交通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导辅警开展工作。

第十条辅警负责协助民警开展交通管理工作,执行交通秩序维护、事故处理、宣传教育等任务。

三、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值班备勤制度(一)交警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全天候响应交通管理任务。

(二)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处理各类警情。

第十二条外出请假制度(一)交警大队民辅警因私外出应提前向上级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应对紧急任务。

第十三条内务卫生制度(一)交警大队内务卫生应保持整洁,办公环境有序。

(二)民辅警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训练制度(一)交警大队定期组织民辅警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提高队伍素质。

(二)民辅警应积极参加训练,提高业务水平。

公安交警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公安交警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交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交警人员,包括民警、协警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交警人员的行为,强化纪律意识,提高服务意识,确保执法公正、文明、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部门设立交警大队,下设各中队,负责具体执法工作。

第五条交警大队职责:1. 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 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和调查;3. 负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4. 负责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设施的管理;5. 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中队职责:1. 负责具体路段、时段的交通指挥和疏导;2. 负责辖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3. 负责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4. 负责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5. 完成交警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交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交警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九条交警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警徽、警帽,保持警容严整。

第十条交警人员必须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态度蛮横,侮辱群众。

第十一条交警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交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带头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章执法规范**第十三条交警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交警人员执法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交警人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六条交警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交警人员应当尊重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协勤管理制度

协勤管理制度

协勤管理制度第一篇:协勤管理制度玉溪派出所协警管理制度为加强协警队伍管理,规范协警行为,确保协警队伍更好发挥职能作用,避免发生问题,玉溪派出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协警管理制度如下:一、仪容仪表及作风管理制度:(一)执勤时要注意遵守社会公德,文明执勤。

(二)上班时间,留短发,穿制服和黑色皮鞋(雨天除外);严禁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不准警便混穿。

(三)不得违反“五条禁令”各项条款;1、严禁滥用警械、具或打人、骂人;2、严禁着协警服装在外饮酒;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5、严禁参与赌博。

(四)严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严禁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充当保护伞。

(五)不准随意使用手铐等警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不准随意扣押证件及其他物品;严禁非法搜查他人住所。

二、内务管理制度:(一)要爱护公共财物,妥善保管好公用物品,严禁损坏或借他人使用。

(二)协警必须接受值班民警检查,服从内务安排。

三、交接班制度:(一)值班协警要做好交接班工作,下班协警要向当班协警阐明其当班时的情况,及时想接好未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二)交接班要有记录,交接双方协警要签字认可,队长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交接班记录情况,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四、赃款、赃物及违禁品收缴登记制度:(一)协警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看的坚决不看,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二)协警如因工作失误或者主观原因造成泄密的要严肃查处;(三)如发现协警有问题必须如实向领导反映,或将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反映。

六、安全制度:安全制度特指协警自身安全问题和队伍内安全管理,协警一定要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加一理念,在现场处置各类问题时,要提高警惕、确保自身安全并提高处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篇:交警大队协勤人员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协勤人员的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越权执法等各类影响公安形象的问题,经大队研究决定,特制定此制度:一、协勤人员工作职权大队因工作需要招聘的临时工作人员,需填写《聘用协议书》,享受临时工待遇。

交通辅警岗位日常管理制度

交通辅警岗位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辅警队伍的管理,提高交通辅警队伍的素质,确保交通秩序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辅警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交通辅警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单位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为维护交通秩序、服务人民群众作出贡献。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交通辅警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2. 负责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协助警察处理交通事故;3. 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4. 负责协助交警进行交通管制,确保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安全;5. 负责协助交警处理其他与交通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交通辅警的分工:1. 车流疏导:负责对交通高峰时段的车流进行疏导,确保道路畅通;2. 违法查处:负责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警察处理交通事故;3. 交通安全宣传:负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4. 交通管制:负责协助交警进行交通管制,确保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安全;5. 综合保障:负责协助交警处理其他与交通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交通辅警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报告。

第七条交通辅警应着装整齐,佩戴警帽、警徽,保持仪容整洁,不得随意脱帽、摘徽。

第八条交通辅警在岗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串岗、闲聊、玩手机等。

第九条交通辅警应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对群众进行辱骂、殴打等行为。

第十条交通辅警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交通辅警应积极参与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交通辅警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驾驶无牌、无证、报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第十三条交通辅警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占用交通设施。

规章制度交警

规章制度交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警部门队伍建设,规范交警执法行为,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交警部门全体民警、文职人员和协勤人员。

第三条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交警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交警部门负责人对下属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七条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二)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文明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索取贿赂;(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着装整齐,佩戴警徽、警衔、警号;(二)持证上岗,出示执法证件;(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告、罚款、扣分等处罚时,应当依法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四)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扣留、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出示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九条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及时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十二条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内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串岗。

第十三条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广州市交通协管员执勤管理规程

广州市交通协管员执勤管理规程

广州市交通协管员执勤管理规程
广州市交通协管员执勤管理规程是广州市交管局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交通协管员的执勤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根据我的了解,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程内容:
1. 执勤时间和地点:规定了交通协管员执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确保他们在繁忙路段和高峰时段进行巡视和引导交通。

2. 执勤装备和标识:规定了交通协管员应配备的标准执勤装备和标识,如制式制服、警示标志等,以便公众能够识别他们的职务身份。

3. 执勤行为准则:包括了交通协管员在执勤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如要求他们礼貌待人、文明执勤、遵守交通法规等,同时也要求他们不得索要或接受财物、不得涉足违规行为等。

4. 执勤纪律和考核:规定了执勤纪律要求,如不得私自泄露工作信息、不得与他人串通违规等,并设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以保证协管员的执勤质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性的介绍,具体的规程内容可能还包括其他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如有需要,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广州市交管局或相关部门了解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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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协勤人员的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越权执法等各类
影响公安形象的问题,经大队研究决定,特制定此制度:一、协勤人员工作
职权大队因工作需要招聘的临时工作人员,需填写《聘用协议书》,享受临时
工待遇。

1、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在正式民警带领下维护交
通和治安秩序,保证道路畅通。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用语文明规
范。

3、协助正式民警检查、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协勤人员纪律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坚定,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法律
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参加有关会议,保守公安秘密,始终保持忠
于党、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

2、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严格遵
守大队管理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
职尽责,恪尽职守,不弄虚作假,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

3、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工作规范。

工作时间不准嬉
笑打闹,时刻保持举止端正。

4、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严禁利用工
作之便吃拿卡要,严禁刁难群众,严禁发生冷硬横推现象 5、严格执行公
安部“五条禁令”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
车,严禁参与赌博。

6、积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铭记自己是交警支队
的一员,不作违法违纪的事,不作有损交警支队形象的事。

7、爱护公共
财务,保管好协勤装备器材,并认真做好保养维护工作,使之经常处于良好
的状态,严禁发生责任事故。

8、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做与自己岗位无
关的事,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警用车辆。

9、严格请销假制度。


三、着装 1、按照《协勤人员服装配发规定》为协勤人员配发协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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