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司法鉴定所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工作程序、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由司法鉴定所负责制定并定期进行修订,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司法鉴定所设立工作机构,包括办公室、技术部、检验部、财务部、人事部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工作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机构内部运转顺畅。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司法鉴定所组织架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设立院长、副院长等领导职务,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条司法鉴定所组织架构应体现科学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的工作程序,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定期进行工作程序的评估和优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公平公正的人员考核制度,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惩罚。
第六章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科学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校准,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加强设备的保密管理,防止设备被非法使用或损坏。
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司法鉴定与鉴定委员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与鉴定委员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保证鉴定工作的准确、公正及时进行,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设的司法鉴定委员会的组织、运行、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委员会是本医院的紧要部门,负责承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委托的司法鉴定任务,以鉴定结果为服务对象解决法律纠纷。
司法鉴定委员会具有专业技术本领和独立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形式由医院依据需要设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包含: 1. 承接司法鉴定任务并定时完成;2. 保障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3. 供应专业建议和看法,参加法律纠纷解决过程;4. 保护鉴定结果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鉴定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六条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由医院领导任命,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第七条主任具体负责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帮助主任开展工作,成员参加鉴定工作并供应专业看法。
鉴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是鉴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鉴定任务的调配和协调、鉴定结果的整理和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鉴定委员会需设立技术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医务人员构成,负责对鉴定工作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讨论和解答。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立附属试验室,并派遣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取证、试验等工作。
第三章任务接受与执行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任务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委托,并依照委托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任务接受后,鉴定委员会应立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任务调配和布置,并订立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鉴定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关工作经验,且不得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鉴定人员应依照鉴定计划进行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鉴定看法和结论。
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应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独立和严密,鉴定人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材料,采取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鉴定结果和鉴定过程。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其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司法鉴定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评价制度,保证鉴定质量。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法医规章制度
法医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医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为公正司法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确保法医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医规章制度。
二、法医鉴定人员的资格和培训1. 法医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并取得法医鉴定资格。
2. 法医鉴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 法医鉴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医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1.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
3.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法医鉴定的组织实施1. 当事人可以向法医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也可以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及时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3.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需要,采取现场鉴定、实验室鉴定等方式进行。
4.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委托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五、法医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和送达1. 法医鉴定意见书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法医鉴定机构印章。
2. 法医鉴定意见书应当详细记录鉴定过程、方法和结果,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3. 法医鉴定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
六、法医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法律责任1.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医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当事人对法医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3. 法医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法医鉴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结束语法医规章制度是保障法医鉴定工作公正、客观、准确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制度
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的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和医疗事故的合法处理,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的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工作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庭有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正当,司法鉴定和证据保全工作的可靠性、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司法鉴定制度第三条医院在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时,应明确鉴定目的、鉴定要求和鉴定范围,并建议医院及时收集鉴定所需的相关证据料子。
第四条凡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医院法医科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法开展鉴定工作。
在开展鉴定时,应确保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鉴定案件登记制度,对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进行记录,并将案件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给侦查机关或法院。
第六条医院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应加强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供应鉴定结论和相关证据料子,为侦查和审判工作供应支持。
第三章证据保全制度第七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确保医疗事故发生后的证据保全工作得以有效进行。
第八条医院的证据保全工作包含现场勘察、拍摄照片、录音录像、保全物品等多种形式,具体工作内容由医院法医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医院法医科在接到案件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证据保全物品登记制度,对保全物品进行登记、存储和保管,确保物证的完整、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帮助他们开展证据提取及保全工作,搭配调查和鉴定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受理证据保全工作的相关流程和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与义务,确保证据保全工作的规范及时进行。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工作监督机制,对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医院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工作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本领。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司法鉴定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是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是司法鉴定所管理和运行的依据,是司法鉴定所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任何人员不得违反本规章。
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规章制度,及时更新、调整。
第二章司法鉴定所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具有法定的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审查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督导和监督。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行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提升。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招聘、培训、考核和监督司法鉴定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奖惩制度,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对不称职人员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保密制度,保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机密性。
第四章司法鉴定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处理复杂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结果的审查制度,确保鉴定结论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报告的存档和管理制度,方便随时查阅。
第五章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整改问题。
司法鉴定所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所的运营管理,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为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专业的司法鉴定服务。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理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所长、副所长、鉴定人、财务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所长负责司法鉴定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协调鉴定所内部工作。
第八条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工作,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第九条鉴定人负责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按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财务人员负责司法鉴定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障财务状况健康。
第三章鉴定业务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依法开展鉴定业务,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物证、痕迹物证等鉴定项目。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明确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期限等,并向委托方告知。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执业经历,按照鉴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鉴定质量。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持续改进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规范司法鉴定医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化鉴定等。
第三条司法鉴定医院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司法鉴定医院应设立司法鉴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并根据业务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鉴定辅助人员。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业务知识和道德品质,不得有任何影响鉴定公正性的情况。
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八条司法鉴定医院应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接受委托单位的鉴定委托。
第九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在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根据鉴定对象的实际状况,采取活体检查、尸体解剖、实验室检测等方式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应认真分析鉴定材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医院应确保鉴定过程中的资料、样本等安全,防止泄露、损毁或者伪造。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定期对司法鉴定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定期对鉴定设备进行检定、维护,确保设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保密与责任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医院应严格保密鉴定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对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失误、差错或者其他责任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有效实施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本文档制定了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各级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机构以及鉴定中心、鉴定所等鉴定机构。
三、管理原则1.公正、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客观、独立自主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2.管理规范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统一、统筹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管理机构和职责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鉴定标准和技术要求。
2.鉴定机构: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包括鉴定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鉴定过程的记录和整理,鉴定意见的出具等。
3.鉴定人员: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守鉴定秘密,不参与任何与鉴定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五、业务流程1.受理阶段:司法鉴定工作的受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案件登记、鉴定要求的明确等,要确保鉴定机构及时受理并安排鉴定人员。
2.鉴定阶段:鉴定人员应按照相关鉴定方法和标准进行鉴定工作,严密、科学地开展实验和检测,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报告阶段:鉴定人员应当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包括鉴定过程、实验结果和鉴定意见等内容。
鉴定报告必须客观、全面、准确,不得有任何篡改或造假。
4.确认阶段:鉴定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出庭作证,对鉴定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1.质量目标:确定鉴定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制定质量目标和绩效评价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各种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各种规章制度一、机构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置机构设置,包括鉴定部门、管理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等,并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和工作程序。
1.1 鉴定部门鉴定部门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核心部门,负责具体的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鉴定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领导和组织鉴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鉴定人员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1.2 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管理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整体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1.3 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事务处理,包括文件管理、档案管理、机构卫生等。
行政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行政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行政事务处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行政人员负责具体行政工作。
1.4 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
人事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人事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人事人员负责具体人事管理工作。
二、鉴定人员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鉴定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
下面将就鉴定人员管理进行详细介绍。
2.1 鉴定人员的选拔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合理确定鉴定人员的数量和职务岗位,并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拔鉴定人员。
招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遵循能力、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等原则。
2.2 鉴定人员的培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要求,包括法律法规、鉴定技术、职业道德等。
2.3 鉴定人员的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业务水平。
考核内容应当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相匹配,包括工作态度、鉴定质量等。
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及分类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委托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就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为司法机关正确判案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一般可分为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等多个领域。
刑事鉴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依法对被告人的身份、行为、心理、责任等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法院对被告人做出正确裁决提供科学证据。
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案件有争议的事实、行为、物品等进行科学鉴定,为法院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提供专业意见。
行政鉴定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裁量权等进行科学鉴定,为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二、司法鉴定的目的和意义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权益。
司法鉴定能够客观、科学地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鉴定,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证据,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意见,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保障司法公正和裁判权威。
3. 促进司法效率。
通过合理运用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4. 促进科学发展。
司法鉴定制度能够推动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司法活动的科学化、法治化发展。
三、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1. 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其设置和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基础。
相关规章制度应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等内容。
2. 司法鉴定专家资格认定制度。
司法鉴定专家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资格认定制度应统一规范司法鉴定专家的资格标准、认定程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司法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信誉。
3. 司法鉴定技术和方法规范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与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制度与鉴定程序一、司法鉴定制度在中国,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进行鉴定工作的具体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所、公安鉴定所、医学鉴定所等。
司法鉴定所是法院的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为法院提供技术鉴定服务。
2.鉴定人员: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是进行实际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士。
鉴定人员通常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接受相关鉴定培训和考核。
3.鉴定范围:司法鉴定的范围涉及各个领域,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特殊案件。
鉴定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4.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报告、询问、听证和复核等环节。
其中,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法院。
5.鉴定费用:司法鉴定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包括鉴定费、鉴定材料费和鉴定诉讼费等。
支付费用的责任和方式由法律规定或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确定。
二、鉴定程序1.申请:当事人或者法院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
鉴定申请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证据,并提供鉴定机构所需的材料。
3.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包括现场勘查、检验、分析和实验等。
鉴定过程中应当确保鉴定人员的独立、客观和专业。
4.报告: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编制鉴定报告,并提交给申请人或法院。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人员的姓名、职务、鉴定方法和依据、鉴定结论以及鉴定意见等内容。
5.询问和听证:鉴定结果有争议时,申请人或被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提出询问或请求听证。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询问和听证,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鉴定报告。
6.复核:当事人或法院对鉴定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鉴定机构或上级机构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
以上是司法鉴定制度以及其中的鉴定程序的基本介绍,司法鉴定制度的存在保证了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鉴定制度和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鉴定机构的独立性、鉴定人员的专业性和鉴定过程的公正性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强监督和改进。
司法鉴定科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科规章制度一、总则司法鉴定科是法院的专门机构,负责承担法院委托的鉴定工作。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科的工作,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司法鉴定科设有正科级领导一名,副科级领导一名,主要包括办公室、技术鉴定部、资料管理部、综合保障部等部门。
1. 办公室负责协调鉴定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制度,做好与其他科室的协调工作,负责接待工作。
2. 技术鉴定部负责办理法院委托的鉴定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
3. 资料管理部负责整理和保管鉴定相关资料和档案,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4. 综合保障部负责司法鉴定科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设备的维护、保洁等。
三、工作流程1. 接受委托:法院将需要鉴定的案件委托给司法鉴定科,司法鉴定科收到委托后及时安排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2. 鉴定操作:鉴定人员根据委托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及时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鉴定的过程、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4. 备案归档: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确认无误后,归档备案,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四、鉴定标准司法鉴定科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准确、严谨、可信。
1. 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经验,熟悉鉴定规程和程序,做到公正客观。
2. 鉴定工作要严谨细致,绝对不能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鉴定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五、工作要求1.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档案归档和资料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3.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信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鉴定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司法鉴定取证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取证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取证行为,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司法鉴定取证的原则1. 依法取证原则:司法鉴定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工作。
2. 科学性原则:司法鉴定人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取证,确保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保密性原则: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4. 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司法鉴定取证的范围1.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取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事实、犯罪工具、犯罪现场等进行鉴定取证。
2.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取证:包括对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标的物、损失等进行鉴定取证。
3.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取证:包括对行政案件中的证据、行为、损害等进行鉴定取证。
四、司法鉴定取证的程序1. 委托鉴定: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指定鉴定人。
3. 鉴定人送达: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人的资质、鉴定范围等材料送达委托方。
4. 收集证据:鉴定人根据鉴定需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5. 鉴定分析:鉴定人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比对,形成鉴定意见。
6. 制作鉴定报告:鉴定人根据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报告,并签名或者盖章。
7. 出具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8. 送达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送达委托方。
五、司法鉴定取证的要求1.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
2. 鉴定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公正和专业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承办司法鉴定业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开展工作,不得泄露相关鉴定信息。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公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失误和差错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司法鉴定水平。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结构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鉴定人员队伍,按照专业领域和业务类型划分,明确鉴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维护司法鉴定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法律顾问部门,负责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合规性。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尊重事实和数据,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分析,不得随意篡改鉴定结论,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业务管理。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审查鉴定能力。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维护司法鉴定的声誉和权威,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业务秘密,禁止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和鉴定结果。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鉴定资格,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鉴定业务进行策划、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岗位职业资格及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鉴定结果机制,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鉴定资格,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受他人干扰,保障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司法鉴定业务流程管理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业务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规范和可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岗位职责规章制度1. 前言为了规范公司司法鉴定岗位的工作流程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订立本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
2. 职责概述司法鉴定是为了解决法律问题,供应科学鉴定看法的专业工作。
司法鉴定岗位负责公司相关的司法鉴定工作,重要职责包含:•参加司法案件的鉴定工作,供应相关鉴定看法;•审查与分析案件相关料子,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行性;•运用专业技术和方法进行试验、检测和分析,收集相关数据;•准备鉴定报告和鉴定看法书,提交相关部门和法院;•参加相关会议和法庭审理,供应专业鉴定看法;•向其他部门或个人供应相关咨询和引导。
3. 具体职责3.1 司法案件鉴定工作1.参加公司承接的司法案件的鉴定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门要求,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2.审查案件相关料子,包含诉讼料子、证据料子等,确保鉴定料子完整、准确。
3.分析案件的鉴定需求和关键问题,订立合理的鉴定方案。
4.运用专业技术和方法进行试验、检测和分析,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撰写鉴定报告和鉴定看法书,认真叙述鉴定过程、结果和结论。
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并依照相关流程提交给相关部门和法院。
3.2 专业技术和方法应用1.连续学习和掌握司法鉴定领域的最新知识和技术,提高专业水平。
2.熟识和使用各种先进的鉴定仪器和设备,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试验室安全规定,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3.3 报告和沟通1.撰写鉴定报告和鉴定看法书时,要言简意赅,逻辑清楚,准确转达鉴定结果和结论。
2.参加相关会议和法庭审理时,自动供应专业鉴定看法,与各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和沟通。
3.向其他部门或个人供应司法鉴定相关的咨询和引导,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4. 工作流程司法鉴定岗位的工作流程如下:1.受理案件:接收案件委托,登记案件信息,布置鉴定工作。
1.xx司法鉴定中心章程
XXXX司法鉴定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合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
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本机构的名称是:XXXX鉴定评估机构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合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机构统一接受,依法收取费用。
司法鉴定人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合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物。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司法鉴定人(不含临时专聘司法鉴定人)组成,行驶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五)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六)审议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或三分之一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细则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细则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细则是指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科学、严谨,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细则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鉴定任务管理:规定鉴定机构如何接受、分配和安排鉴定任务,包括鉴定申请的受
理和登记、鉴定人员的安排和调度等。
2. 鉴定程序管理:明确司法鉴定的程序要求,包括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方法的选择
和应用、鉴定材料的收集和分析、鉴定结论的形成等。
3. 鉴定质量管理:规定鉴定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鉴定
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等。
4. 鉴定费用管理:规定鉴定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办法,包括鉴定费用的计算和收费标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报销程序等。
5. 鉴定报告管理:规定鉴定报告的编制和提交要求,包括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报
告的签署和归档等。
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比如鉴定机构的组织结
构和管理职责、鉴定设备和设施的管理、鉴定人员的纪律规定等。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充分考虑实际
情况和工作需要,并经过专业人士的论证和审批。
同时,鉴定机构应及时修订和完善
管理细则,以适应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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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规章制度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时间:2010-04-21 23:45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 次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获得合法报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对鉴定意见负责;3、依法回避;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三、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五、不泄露国家机密、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坏、丢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鉴定资料及材料。
六、依法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回避条件和程序自行回避,按时完成鉴定事项,按时出庭作证。
六、鉴定委托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鉴定时需持有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被鉴定人送鉴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4、补充鉴定材料未及时送达或者已送鉴定材料经审查达不到鉴定要求,通知委托单位后、15 日后未领取,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材料退回委托单位。
5、本鉴定机构依据委托机关委托事项根据鉴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正规的发票。
6、须填写受理登记表。
鉴定单位与被鉴定人签订鉴定协议。
7、委托人可以根据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批可自主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8、鉴定一般两周内完成,特殊鉴定一月内完成。
需急用鉴定的,应根据标准收取加急费。
9、在鉴定未发出前应积极配合鉴定机关做好各项检查。
不能无理推托。
10、有权要求公正科学做出鉴定,但鉴定结论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无理取闹,否则,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为责任。
11、如需专家会诊的,应按要求缴纳会诊费。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 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13、应客观反映损伤经过,不可弄虚作假。
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1. 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
2. 接受委托时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篇二: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管理大纲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十二、附则一、管理大纲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 号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1、受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司法鉴定各项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送鉴材料不全、无法补充鉴定材料、不合理鉴定要求、技术条件不足或其它无法完成正常鉴定的),办公室主任应写明拒绝受案原因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回复委托单位。
2、受理案件时应告知委托单位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依法中止、退鉴的情况,并声明常规鉴定时限及延期鉴定的条件。
3、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 条之规定,对专家鉴定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受案时应事先询问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或辅助检查机构。
4、在受理、审查、登记送检材料时,不得轻易委托非鉴定人员办理,严格登记送鉴材料的交接记录,以确保鉴定材料的客观准确性。
5、鉴定室每一名成员都有义务为所鉴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6、对于送检文证材料客观性不确切的,应要求委托人对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签名担保,必要时亲自复查,复查过程以委托人陪同为宜。
如遇有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拒绝鉴定或在办案人及当事人共同对送鉴材料签名担保后,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
7、对符合受案条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鉴定要求的,由办案委托人删除并签名,并要求委托办案人标明鉴定适用标准。
8、办公室在接到委托后,七日之内决定案件是否受理,鉴定时限自鉴定材料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如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机构办公室沟通,请示机构相关领导。
总之,在鉴定受理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好鉴定警示、声明、提示等事项。
(依据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三、办公室在接到收费通知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1、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各鉴定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
2、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继续完成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机构,申请依法终止鉴定,不允许私自委托其它鉴定机构代为鉴定。
申请终止鉴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鉴定时限的2/3 期限内提出,遇到特殊情况的,申请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一般鉴定时限的4/5 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上报机构领导。
3、司法鉴定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需要补充的意见,或发现有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鉴定结论不确切,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单位,申请撤销原鉴定,或进行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