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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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四)《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所在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四、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五、申请材料
(一)农村特困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户口住址栏、索引及个人户口单页),用于确认家庭成员户籍、家庭人口信息;
(三)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承诺个人如实申报,授权并委托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四)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市)民政局全面审查镇(街)调查材
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