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特点及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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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稽查案例分析

出口退税稽查案例分析

出口退税稽查案例分析一、骗取出口退税成因(一)巨大经济利益诱惑(基本成因,1998年以来)(二)xx抽检率低(5%)(三)增值税管理存在漏洞(虚开严重,大量现金交易)(四)内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各监管部门缺乏配合)二、骗取出口退税常见作案手段“xx不见”:是指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种交易并无商品,发票和报关单等凭证都是虚假的。

(揭阳服装厂-北京某外贸公司-香港金华公司骗税408万元案。

(一)通过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常见的作案手段1.取得虚假报关单常见的作案手段(1)利用不能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2)无货报关,空箱闯关;(3)以少报多,虚报出口数量;(4)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高报价。

2.取得虚假出口收汇核销单常见的作案手段(1)黑市倒买外汇,汇往境外,再汇入境内外贸公司帐户;(2)将其他收汇视为出口收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3.不按规定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的手段(1)从虚假企业(无车间厂房、无生产设备、无生产产品,专门为骗取出口退税洗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购买虚假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3)虚减货物购进数量、虚抬单价骗取出口退税。

(二)通过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偷税(复合型案件)常见的作案手段1.进项税额不变,虚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2.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正确,虚增进项税额;3.虚增进项税额,虚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同时发生;(“免、抵、退”使得单纯地增计外销收入可能反而多缴税)。

4.与“免、抵、退”有关的偷税作案手段(少转出进项税额)。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一)涉案环节多;(货物购进、报关出口、收汇核销、账务处理、资金流向等)(二)涉案地区广;(供货地、报关地、收汇地和申报退税地)(三)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到案发时间跨度大;(做案到案发时间跨度最长5年)(四)作案手段更加隐蔽;(退税单证“合法化”)(五)专业化、网络化作案;(六)案情复杂。

出口骗税的防范和打击

出口骗税的防范和打击

出口骗税的防范和打击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防止和减少税收的流失,规范出口退税领域的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对“夏都税案”和“南纺专案”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了查处。

在检查办案过程中,通过对骗税案件的手法和特点进行了分析研究,及时总结实际工作经验,针对目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行为。

一、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代理业务,严格退税审核属地管理原则。

1. 外贸出口企业普遍存在“假自营,真代理”问题,是引发骗税的“温床”。

通过对骗税案的查处以及摸底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外贸出口企业普遍不同程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外贸出口企业盲目追求出口业务规模的结果。

外贸出口企业为了扩大出口业务规模,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在财务上体现为做假帐,倒挤销售成本和自营利润;在业务操作上体现为“四自、三不见”。

外贸出口企业选择这种业务模式,其利益出发点是不用花力气开拓海外客户,不用垫付资金,代理利润虽然较薄,但基于自身有限的业务渠道和资金实力,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业务规模和完成出口增长指标。

外贸出口企业重规模轻质量的业务发展模式给了不法骗税分子以可趁之机,他们视之为“安全平台”,通过与外贸出口企业签定代理协议,约定退税直接由外贸出口企业按照1美金折合人民币9.2元至9.5元先支付,从而避开税务部门的审核监管,即使不小心翻船,也可以迅速逃跑,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认为外贸出口企业搞“假自营,真代理”,在财务上做假帐,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在业务操作上搞“四自、三不见”,是产生骗税行为的“温床”,极易引发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代理,规范和加强退税属地管理原则。

我们现在执行的出口退税政策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其立法原意是遵循退税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出口货源生产厂现实的情况是外贸出口企业以“代理”充“自营”,故意混淆两者的本质区别,通过一系列造假手段,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据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而税务机关在电子信息比对正常,基本退税资料合格的情况下,很难用有限的审核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笔对申报出口退税的补充资料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区分自营与代理的关键性补充资料“外销合同”的审核,致使外贸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得以在当地主管退税机关通过审核,取得出口退税。

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

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

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近年来,出口骗税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增多,给国家经济发展和贸易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打击骗税行为,各国税务机关对于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范和打击这种行为。

本文将对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检查方法,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一、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1. 虚假报关:出口骗税案件往往利用虚假报关、记账等手段来掩盖实际的出口商品和交易金额,违法人员会故意低报货物数量或价格,以逃避应纳税款。

2. 财务操作:骗税行为往往通过虚假的财务操作,比如假发票、假交易等方式来进行,使企业无形中减少应缴的税费。

3. 跨国网络: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骗税行为已经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

犯罪分子通过跨国网络与参与企业进行勾结,从而在多个国家之间转移和逃避税款。

4. 核算不清:出口骗税案件多涉及多层次的交易,复杂的资金流动使案件调查和核算工作困难重重。

二、出口骗税案件的检查方法1. 数据比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比对企业申报的与海关报关单、装船单等相关数据,发现其中是否存在价格、数量、货物种类等方面的差异,从而识别出潜在的出口骗税行为。

2. 风险分析:针对出口企业的经营特点、历史数据、报关行为等进行风险分析,以发现异常的交易行为。

比如,重点关注一些交易金额巨大、与关联方有关的企业,或者是在短时间内连续报关的企业等。

3. 电子监控:通过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识别异常交易行为。

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可以对大量数据进行快速筛查,缩小查案范围。

4. 抽样核查:对出口企业进行定期的抽样核查,选择性地进行查账、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5. 智能化检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智能检查系统,对企业的交易数据进行自动识别和分析。

通过模型检测、数据挖掘等技术,提高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特点及侦查对策

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特点及侦查对策

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特点及侦查对策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涉税案件呈大幅上升之势,涉税犯罪花样翻新,形式更趋狡猾、隐蔽,这其中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表现尤为突出,可以说骗税犯罪是伴随着出口退税制度应运而生的。

作为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犯罪形式,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并使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

为此,笔者就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手段及侦查对策谈几点浅见。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概述(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二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且实际骗得了数额较大的国家出口退税款。

本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方能构成犯罪。

至于行为人实施了采用虚假手段申报退税,如因退税机关的认真核查等原因并未能得逞的情况,一般应界定为犯罪未遂,量刑应比照骗税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无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还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是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4、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骗税犯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论处而非本罪。

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

其二,骗税数额的认定。

《刑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2002年9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再认识与应对之策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再认识与应对之策

彻底 的检查 出来 , 保证 出 口退税 的积极作 用 , 保 证 国家 财政收入 的稳 定, 促进外贸出 口的持续发展 。 对于外 贸企业 相关商务管 理部门 的工作 也要明确 , 管理 的方法 与 手段要不断提高 , 对外贸企业 的出口进行全面 的统计 , 对增长异 常的企 业进行详实的分析 , 必要时可 以与执法部 门进行合作 , 开展对其企业 的 检查 。对于发现 的违法行为 , 及 时进行管理 , 严重 的可 以交给 国家执 法 部 门进行相应 的惩治 。 出口退税 的相关工作人员 的综合素质要不 断提高。工作 人员要有 积极 的工作态度 , 加强对 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的认识 , 通过 学习来 增加 自 身的管理技能 , 并 在实践工作 中, 总结工作 经验教 训。在对出 口货物进 行检查 时要仔 细 , 以不 断提高工作效 率 , 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要进行如 实上报 , 以使骗 取出 口退税 的行 为能够得到法律 的惩治 。外 汇管理工 作人 员要 注重 对外 汇的监 管, 特别是 港澳外 汇的监管要格 外注意 ; 出入 境的工作人 员要对 报检货物 的单 据进行严格 的审查 , 通过技术 进行核 实, 确保单据 的真实性 、 准确性 ; 公安部 门的工作 人员要对 出 口退税T 作内容不断进行学习 , 强化出 口退税工作的思想意识 , 对骗取 出口退税 的手段进行研究 , 不断提高办案的方法 , 彻底的消除各种骗取 出口退说
( 一) 假报 出口
退税行为的产生。 出口退税 的基层管理部 门要积极保证其工作 的完成率 。在 国家出 口 退税政策 的指引下 , 基层管理部 门要完成其 工作 的内容 , 保证 工作 的 效率 , 确保对 出 口退税工作 的全方位 管理 。对外 贸企业进行彻底 的检 查, 并根据实 际情况 , 采取不 同的检查形式 。而检查 的内容主要 包括已 规定好 的检查项 目, 同时也要对 其中未被规定 的项 目进行 适当的检查 , 旦 发现其 中存在 骗税的疑点 , 就要 立刻进行上报 , 从而进行更深层次 的检查 ; 对出 口退税货 物价值不明确的要进行价值的再次评估 ; 对大额 出 口的货物及其 企业进行严格 的检查等 , 确 保骗取出 口退税 的行为被

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报告

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报告

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已纳税款来平衡国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基本案情往年8月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一起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的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

办案人员立即向省国税稽查局和市国税局领导汇报,同时提请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迅速组成专案组。

二、案件处理五年期间,"××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000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该市国税局作出对"××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公司"离岸账户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该公司法人代表已由该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案件分析这起骗税案反映了一种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形式,在有真实的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虚构出口货物的价格,以低报高出口。

"××公司"通过国外接单、国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虚抬单价高报出口、压低数量抬高单价虚开专用发票、将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直接高报出口等一系列操作,魔术般的将货值虚抬至三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税务稽查案例——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分析

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针对被查单位账簿资料不全、出口产品及原材料数量已无法一一核实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预案,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经营业务资金流的审核做为查处该案的突破口并采取攻心战术等多种策略,查实涉案企业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检查中的办案措施和具体做法,对类似案件的查办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6月,某市国税局对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口退税经营业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于是暂停对该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供应,并派征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账实不符的问题,于是该市国税局决定组成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是由香港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香港B公司”)投资成立的外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13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何某,主要从事淡水珍珠的加工和出口业务。

该公司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4年、2005年属于免税年度。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A公司领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6本,出口发票76份。

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出口货物1056.2万美元,应免抵税款493.7万元,应退出口退税款588.4万元,已收出口退税款24.6万元,待退税款563.8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方法(一)检查预案专案组成立后,检查人员考虑到A公司当时已停工,继续在其内部调查很难再有新突破。

于是,专案组重新确定了“扫清外围,突破中心”的办案思路,对已调查过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与该公司出口业务相关的银行、海关、民航、货代、报关行等相关单位进行外围取征,待获取足够的证据后,再与企业人员正面接触。

(二)检查具体方法1.外围调查,疑点明显按照检查预案,专案组到银行、报关行、机场海关等10余个单位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下述事实:(1)A公司账务中70%的付款金额、付款形式、付款对象、付款单据等方面与银行原始记录不符;(2)企业取得的93份普通发票、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函调证实都为假发票(企业凭这些发票计算抵扣税款,后又自己做进项转出);(3)企业填开的886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共出现了8名出售人的名字,用了16个身份证号码,经到公安机关查证这些号码都是虚假的;(4)银行相关记录中,汇往异地的“货款”中,没有一笔汇往收购发票上出售人住址(浙江诸暨地区);(5)单笔出口货物价值均在3万至53万美元之间,但企业都是选择运费低廉、需绕道第三地飞往香港的航班。

我国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防范措施研究

我国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防范措施研究

我国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防范措施研究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骗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

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政策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弱化了出口退税的杠杆作用。

如何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已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当前我国出口骗税的原因分析入手,提出了加大惩治力度,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改进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力度,加强部门之间合作等治理出口骗税的对策。

关键词:出口骗税出口退税防范措施引言出口骗税是伴随着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

出口骗税的本意是鼓励是鼓励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

从而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而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

由于税收制度和出口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出口骗税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己严重地阻碍了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发挥,破坏了出口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

出口骗税现象的存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对外贸易管理秩序。

因此,分析和研究我国出口骗税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 出口骗税的概述1.1出口骗税的含义出口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出口骗税是中国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它主要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报关出口等为主要手段的出口偷骗税行为。

1.2出口骗税的主要手段(1)出口企业虚抬进货成本,提高进货价格。

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海关非法虚报出口货物价格,然后以虚高货值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进而达到出口骗税的目的。

(2)接受虚开发票。

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成为骗税分子最佳的选择。

2我国出口骗税的现状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到至今为止,为了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应对通货紧缩趋势,国家多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起涉及9省的出口骗税大案是如何侦破的

一起涉及9省的出口骗税大案是如何侦破的

一起涉及9省的出口骗税大案是如何侦破的出口骗税大案是一起涉及九个省份的重大刑事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大量的贸易企业和个人涉嫌通过虚构出口交易、违规申报等手段骗取税收的行为。

为了揭露这一骗税行为并维护税收秩序,执法部门对该案展开了深入的侦破工作。

以下将详细描述这一出口骗税大案是如何被侦破的。

首先,执法部门通过情报工作获取到有关这起出口骗税的线索,在正式展开侦破工作之前,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情报分析。

他们分析了涉案企业的背景、经营活动、贸易伙伴等信息,并对可能存在骗税行为的企业进行了初步筛查。

在初步筛查完成后,执法部门决定根据线索进行实地调查。

他们派遣了专门的调查人员前往涉案企业的办公地点,对企业的财务账册、纳税记录等进行详细的检查,以寻找可能存在的骗税迹象。

同时,执法部门还展开了与相关税务机构和海关的合作,用以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

他们请求税务机构提供有关企业申报信息、税务审核记录等资料,这些信息与调查工作密切相关,有助于确认涉案企业是否存在骗税行为。

同时,执法部门与海关部门密切配合,调取了企业的进出口报关单据,并对其中的涉案企业进行仔细审查。

在实地调查和信息搜集的基础上,执法部门开始逐步聚焦调查对象。

他们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模式、交易过程、涉及的贸易伙伴等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通过比对企业的申报记录,执法部门逐步发现了一些迹象,暗示着这些企业可能存在骗税行为。

接下来,执法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深度调查,包括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背景调查、资产追踪等工作。

通过追踪企业的资金流向,他们发现有些企业存在虚构出口交易或通过虚假损失抵扣等手段来骗取税收的行为。

为了获得更加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决定采取秘密调查的手段,派遣卧底或潜伏调查人员混入涉案企业内部。

通过这些卧底人员的努力,执法部门获得了更多的证据,证明了这些企业的骗税行为。

在获得足够的证据之后,执法部门决定采取行动。

他们对涉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抓捕,同时搜查企业的办公场所,收缴涉案证据。

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侦防对策

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侦防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高科技产品有较高的研发强度,[2]属于知识密集型产品,其附加值高,能够有效助力我国经济增长从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向知识密集型产品转型升级,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高科技行业的发展。

然而值得警惕的是,近几年陆续涌现出一些打着高科技产品出口的名义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案件,高科技行业逐渐成为涉税犯罪的高风险行业。

如宁波“6·10”利用软件骗税案、常州“5·13”利用“电子产品”骗税案、绵阳利用“视觉训练仪”“变流器”骗税案、金华利用“高性能导线”“高某真音响线”骗税案、南京利用“溅射靶材”骗税案、福州利用“高性能音频解码器”骗税案等。

高科技产品体积小、价值高、运输方便、出口退税率高,还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项税收优惠,骗税分子利用披着“高科技产品”外衣的道具来骗取国家的巨额出口退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与“买单配票”型骗税犯罪利用已有的增值税“免征不退”的“市场采购”货柜信息为犯罪的逻辑起点不同,[3]利用高科技产品骗税犯罪从科技型企业的成立到软件的研发、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从高科技产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合同签订、出口退税到走私循环骗税,整条产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侦防对策曹毅1,杨友刚2(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18;2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浙江宁波315100)摘要:高科技产品体积小、附加值高、税收优惠多,近年来陆续涌现出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案件,不仅严重侵蚀了国家的税款,还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此类犯罪职业化,团伙成员多来自涉税犯罪高危地区,在仔细钻研相关优惠政策后,设立科技型“企业链”。

上游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软件著作权,骗取软件即征即退优惠并成为虚开发票的源头。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探析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探析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探析□ 王晓英 |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作出了规定。

按照该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但也可能被定性为逃税罪。

所谓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行为的定性有一种例外:行为人在缴纳税款后,若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该行为则依法应被定性为逃税罪;而对于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中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部分,则仍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所谓逃税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则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对于逃税犯罪,依法可以有条件不追究刑事责任,即:行为人虽有逃税犯罪行为,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能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刑法规定意味着,行为人在从事出口贸易过程中采取欺骗方法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的,并不必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可能被定性为逃税犯罪,并因逃税犯罪的特殊处理规定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处理带来更多不确定性,需要结合个案予以谨慎对待。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我们曾经办理的下面这个辩护案例,从司法实务层面来进一步加以分析。

一、案情简介荣某公司长期从事利乐包相关包材和PE条的外贸出口业务。

所谓“利乐包”,实际是一种新型液体无菌包装盒,因该种包装盒由利乐公司最先发明而得名,它通常由“新型液体无菌包装材料”(以下简称:“包材”)和聚乙烯密封条(以下简称:“PE条”)两部分组成,包材为主、PE条为辅。

荣某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荣某公司先与国内上游企业签订内贸合同采购PE条和包材,再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出口销售PE条和包材盈利,上下游的合同有些是关于PE条和包材单独的采购或销售合同,有些则是同时包括了PE条和包材的利乐包整套价格约定。

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特点及侦查对策

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特点及侦查对策

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特点及侦查对策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涉税案件呈大幅上升之势,涉税犯罪花样翻新,形式更趋狡猾、隐蔽,这其中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表现尤为突出,可以说骗税犯罪是伴随着出口退税制度应运而生的。

作为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犯罪形式,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并使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

为此,笔者就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手段及侦查对策谈几点浅见。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概述(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二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且实际骗得了数额较大的国家出口退税款。

本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方能构成犯罪。

至于行为人实施了采用虚假手段申报退税,如因退税机关的认真核查等原因并未能得逞的情况,一般应界定为犯罪未遂,量刑应比照骗税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无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还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是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4、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骗税犯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论处而非本罪。

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

其二,骗税数额的认定。

《刑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2002年9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及处罚特点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及处罚特点

骗取出⼝退税罪的量刑及处罚特点骗取出⼝退税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拥有出⼝权的公司,或者有委托出⼝业务的公司,故意采取某些⽅式骗取国家的出⼝退税款。

接下来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骗取出⼝退税罪在刑事处罚上有什么特点,希望对⼤家能有所帮助!骗取出⼝退税罪的量刑及处罚特点根据相关法律:1、⾃然⼈犯骗取出⼝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骗取出⼝退税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处罚特点骗取出⼝退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款⼤量流失,同时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量其他犯罪,危害极其严重。

为适应打击骗取出⼝退税犯罪需要,1992年9⽉4⽇,第七届全国⼈⼤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专门设定了“骗取出⼝退税罪”。

1997年3⽉14⽇,第⼋届全国⼈⼤第五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对“骗取出⼝退税罪”进⾏了补充完善。

2002年9⽉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对骗取出⼝退税的⼿段、量刑标准等问题进⾏了具体解释。

1、骗取出⼝退税罪的主体。

骗取出⼝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然⼈。

由于中国实⾏统⼀的外贸管理体制,只有经国家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赋予出⼝经营权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出⼝退税。

因此,在退税环节,实施犯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有出⼝经营权的企业。

在其他环节实施本罪的主体,通常是有出⼝经营权以外的单位和个⼈。

2、骗取出⼝退税罪的客观⽅⾯。

骗取出⼝退税罪在客观⽅⾯表现为⾏为⼈以假报出⼝或者其他欺骗⼿段骗取国家出⼝退税款的⾏为。

财税实务: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

财税实务: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

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 基层国税机关在日常稽查中,发现出口企业骗取退税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案企业以生产企业居多,隐蔽性和检查难度加大。

由于涉案企业多为生产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有部分真实业务做掩护,具有一定隐蔽性:一是易于忽视,疏于防范;二是检查中如何区分真假业务有一定难度;三是波及人员就业问题,存在社会稳定隐患,政府压力较大。

二是作案手段日益复杂和专业化。

各环节既有联系、合作,又分工明确、独立作业,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形成松散的、不固定的犯罪团伙共同作案、交叉作案,面广涉案人员较多,涉及报关、倒汇和虚开等多环节,各有“专业”人员负责,但并不固定和某人或某个团伙合作。

 三是犯罪分子警惕性高,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和手段,使查办成本大大提高。

如部分案件,公安部门传唤个别涉案人员的很短时间内,其他犯罪分子将很快得到信息,立即采取措施藏身匿迹,在外租房居住,甚至连其家人都不知道其出入地址。

在审讯中,案犯只是供述所查办案件的情况,对其他情况则避而不谈。

另外,涉案犯罪分子主要集中在部分敏感地区,抓捕难度和成本较高,致使查办时间大大延长。

 基层在查处出口骗税案件中,总结出以下行之有效的的检查方法: 一是查前分析,确定检查疑点。

在检查前,至少要调取企业近三年的出口情况,首先对出口收入进行分析,对比分析出口收入的变化情况,检查企业出口收入有无突然大幅度增减的情况,如果企业有出口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年度,则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很大,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其次对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口岸进行分类分析,尤其是对企业从敏感口岸出口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企业大量的货物自敏感口岸出口,则列为重点怀疑对象进行检查。

 二是突击调账,取得有效资料。

在查前分析的基础上,要全面调取企业的账簿资料等。

为了确保效果,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调账。

在调取账簿搜集证据过程中,除了要调取财务部门的有关资料,要重点调取储运部、销售部门、仓库等重点部门的资料。

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一、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
1.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入门的“门槛”降低,一些地方的出口企业数量激增且良莠不齐,出口规模和退税规模增长异常。

2.出口骗税犯罪呈现专业化、网络化、团伙化和智能化趋势,作案手段隐蔽,骗税单证“合法”化。

以常规的方法审核、核查难以发现骗税线索,对涉嫌骗税企业检查存在取证难、定性难和处罚难等问题。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进项抵扣凭证的违法行为如得不到有效打击、遏制,势必危及出口退税管理的安全。

二、对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的认定管理,开展首笔出口退税业务实地核查,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出口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2.把出口退税管理绩效考核作为一项重要的部门内控措施,强化内部日常监控,规范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程序,以考核促规范,以规范降低执法风险。

3.深化出口退税预警分析,提高出口退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防范能力。

落实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税收函调制度,重点核实出口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供货企业生产能力及纳税等情况。

4.加强内外部门协作,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联动,与海关、外管等部门的配合,密切注视骗税新动向、新线索,严防和严厉打击骗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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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项目总结报告: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侦查

实训项目总结报告: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侦查

实训项目总结报告: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侦查Summary report of training project: investigation docu ments of cheating export tax refund cases实训项目总结报告: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侦查小泰温馨提示:工作总结是将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并分析不足。

通过总结,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指引下一步工作顺利展开。

本文档根据工作总结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自我性、回顾性、客观性和经验性的特点全面复盘,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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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目的与要求】通过案例,掌握骗税案件犯罪构成要件及骗税手法,针对性选择侦查途径开展侦查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侦查措施,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调查取证。

【实训对象】经侦专业【实训时间地点】XX年9月25日 1205教室【基本案情】XX年4月8日,江苏某代理公司申报出口货物“服务器用储存单元”(俗称硬盘)共30件,计2160只,每只单价为120美元,海关人员对该货物进行现场开箱搜检,发现实际货物为硬盘托架,而此物国内市场价格最高不超过20元人民币,出口货物明显申报不实。

4月17日,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公司)进行调查,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4月18日,xx海关缉私局将此案移交xx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

江苏省公安厅对此案高度重视,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4月21日晚10时许,江苏警方将企图潜逃出境的多元公司负责人xx抓获。

今年28岁的xx,家境优裕,但学习成绩不佳,高中毕业后,进了一家民办大专学院学习,但不久就中途退学,在其家人的支持下开始经商做生意,从事电脑及配件的销售业务,经常出差到上海、广东、深圳等地,结识不少台湾、香港和上海、广东等地的商人,年收入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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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特点及侦查对策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涉税案件呈大幅上升之势,涉税犯罪花样翻新,形式更趋狡猾、隐蔽,这其中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表现尤为突出,可以说骗税犯罪是伴随着出口退税制度应运而生的。

作为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犯罪形式,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并使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

为此,笔者就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手段及侦查对策谈几点浅见。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概述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二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且实际骗得了数额较大的国家出口退税款。

本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方能构成犯罪。

至于行为人实施了采用虚假手段申报退税,如因退税机关的认真核查等原因并未能得逞的情况,一般应界定为犯罪未遂,量刑应比照骗税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无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还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是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4、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骗税犯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论处而非本罪。

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

其二,骗税数额的认定。

《刑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2002年9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 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 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 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主要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要经过一系列环节。

犯罪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之下,更是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客观上也就促使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不一而足。

但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两类。

一)假报出口“假报出口”具体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单据、凭证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二)其他欺骗手段“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的欺骗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全国许多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案率更高。

这类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情节极为复杂等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向在骗取出口退税各个环节中,需要犯罪分子之间必须密切衔接,仅靠一两个犯罪分子难以完成骗税,因而需要罗织同党,结成有犯罪团伙。

团伙成员中有的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负责提供外汇收汇单证,还有的负责办理报关出口手续。

从外汇核销、海关报关、提供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包括伪造外销合同、商品出入库单、出口帐目等环节均有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形成了一张跨地区、跨行业的犯罪网络。

(二)利用虚假外汇循环骗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不法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通过外贸公司将货物出口到境外的同时,外贸公司自然要收回外汇。

但是,仅靠假货的循环是无法收到外汇的。

这样,为了应付外贸公司同时掩盖其虚假货物循环的不法事实,使其货物的出口更为便利,骗税团伙就专门通过非法渠道,联系和获取外汇。

实施过程中常表现为先从国内各地收集外汇,炒到手后汇入香港、澳门的中资银行,再以外商的名义从中资银行开出外汇本票,支付给内地从事外汇业务的公司,如此一来,内地的外汇经港、澳银行一转,就变成了“创汇”。

实际上,虽然外汇额增加了几倍、几十倍,但外汇绝对值并没增多。

这不但扰乱了外汇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库的虚假丰盈,还使国家应收的外汇不能正常入帐。

(三)骗税犯罪与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密不可分在骗税案件中,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是一些虚假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在没有实际资金和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则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所出具的外汇核销单往往是先通过外汇“黑购买外汇,再设法运往境外,将外汇作为货款从境外打入境内出口企业账 从而取得所谓的“外汇收入”并核销的。

四)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大开方便之门处于国家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千方百计想要攻克的“堡。

为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得逞,这些人员不惜重金,拉拢一些公务人员为他 们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犯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的侦查对策 一)加强多部门协作,广辟线索来源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其间涉及外贸、海关、银行、 税务等多个具体承办单位,也正因如此,这些部门具备发现嫌疑线索的条件。

加强与这些部门之间的办案协作可以为及时、准确立案,进而迅捷、有效打击 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保障。

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的时期,公安机关可与外贸、海关、银 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骗税的专项斗争。

还可根据需要与相关单位 密切配合,对出口退税的各个操作环节进行突击检查。

目前,实战部门多采取 在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络室的方式,指派专门联络员来负责与这些部 门开展协作,沟通信息,为及时、准确收集涉税犯罪线索开辟了捷径。

在整个 检查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骗税犯罪线索,应及时初查,构成犯罪的,应迅速立 案侦查。

二)加强敏感区域的阵地控制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发案地点相对集中,涉及的大宗货物便于查控,牵扯到 的部门单位比较固定,公安机关可通过阵地控制防控此类犯罪。

在阵地控制 中,应重点查控下列问题:在敏感口岸,敏感产品大量进出口;外汇流入情况 异常;境外接收货物的下家存在疑点;交易不符合贸易常规;产品价格与实际 价格相差过大等。

(三)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财务帐册以及控制涉案人员,查获犯罪嫌疑 人 1、搜查、扣押有关凭证和帐簿,掌握犯罪证据。

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在传 讯、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应立即着手组织搜查。

对搜查中发现能够反映犯 罪嫌疑人骗税情况的凭证、帐簿要予以扣押。

如外贸合同、内贸合同、申报及 已完成出口退税的资料、相关银行帐户资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出口货物的出入库单据等。

2、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要及时与银行、邮电部门取得联要求上述单位提供协助。

侦查中应适时采取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 汇款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逃避追缴税款。

3、加大追缴税款力度,挽回经济损失。

为了弥补国家流失的税款,挽回经 济损失,在做好案件侦办工作的同时应加强资金款项的追缴。

具体操作过程中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足以抵税,应对 其所属的房产、财物加以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在查封、扣押房产时,要到房 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扣押手续。

( 2)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 扣押的财物金额应仅限于市”户,垒”项)系, 款、骗税金额。

(3)对于维持单位正常运行的生活资料、职工的生活物资不宜扣押。

4、有效控制涉案人员,迅速缉捕犯罪嫌疑人。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及毁证灭迹,应根据具体案情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对策。

对骗税案件的主犯要快速反应,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对已经逃逸的,要从速了解其主要社会关系和潜逃方向,即时采取布控、追逃措施,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

骗取出口退税多为团伙犯罪,主犯通常隐藏在幕后进行组织、策划,惟有将主犯抓捕归案,才能真正使侦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案实施抓捕:(1)一方面控制已知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抓紧侦控主犯;(2)运用技侦或外线侦查手段,掌握已知犯罪嫌疑人与主犯之间的联络情况,顺藤摸瓜,将他们一网打尽;(3)对已知犯罪嫌疑人实施密捕,通过突审查明主犯的下落,并将其抓获,或说服到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对主犯实施诱捕。

四)调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一种多层次、多环节的犯罪。

作案人与相关人员交往接触密切,犯罪实施阶段时间较长、遗留证据数量多、价值大,因此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对案件侦破工作意义重大。

以对证人的询问为例,询问的对象涉及到退税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外贸、税务、海关、银行、外汇部门的经办人员,犯罪嫌疑人周围的人员及了解犯罪情况的其他人员。

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也是侦办工作的重中之重。

针对骗税案件作案人员多、归案后惯于推卸罪责等特点,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工作主要围绕案件事实组织材料,制定策略;重点查清犯罪嫌疑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犯罪实施的有关情况;突出相关证据的运用,核实查帐、检验书证等中发现的疑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五)清查会计凭证及帐簿、调取书证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证据相对集中,主要存在于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当中。

在骗税案件中,不少生产厂家、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外贸出口企业、外商等都主动或被动地卷入到骗税活动中。

他们或是参与者、或是被骗者。

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生产厂家已提供了盖有本单位财务章的销售发票,与外贸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银行因“税款已入库”,而提供了银行转讫的三角印章与“结汇单”;海关也因“核查”后在“报关单”上盖章放行;税务部门也因“已征税款”而提供了完税证明;外商则与外贸出口企业订立了“购买合同”。

无论上述书证真假如何,各有关单位均有存根、副联、生产厂家也有这些资料保存。

据此,侦查人员要善于洞悉案情间相互联系,及时调取加以固定,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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