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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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程序及质量控制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程序及质量控制

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续)
2)监理人在巡视、旁站过程中:①应督促承包人按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承包人未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②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 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 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 单位;③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建设单位应就工程占地、临时用地、临时道 路、拆迁、工程支付担保情况以及其他与开工条 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进行说明。
第一次工地会议(续)
(5)监理单位应就监理工作准备情况以及有关事 项作出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就主要监理程序、质 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往来程 序、工地例会等进行说明(此项也可放在监理交 底会上,而本次会议仅概略介绍)。
用来引导、约束监理工程 师工作,协调和承包人、 业主之间的工作关系,
也是监理计划(规划)的 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当编制的程序不适应工作 时,应及时修正、补充和 完善。
工作程序不是目的,是控 制手段。
监理工作程序的表达方式
①文字表述; ②图表或框图表述; ③两者结合表述。
签合同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通过公路质量控制关键点的设置确保建造出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工程。公路工程质量 管理必须以预防为主,加强因素控制,确定 特定、特殊工序的质量控制关键点,实施公 路工程施工的动态管理。
质量控制关键点的设置原则
1、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项目、薄弱环节和关 键部位。
2、影响工期、质量、成本、安全、材料消 耗等重要因素的环节。
第一次工地会议(续)
2)介绍与授权:①各方应介绍各自的人员、组织 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②建设单位应宣布 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③总监理工程师应宣布对 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④承包人应书面提交对工 地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书。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四)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执业证明材料;(五)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一、监督主体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由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第三方监理机构共同参与。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工作;第三方监理机构负责独立、客观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二、监督职责1.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评估监督结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质量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定期检查、评估与整改,及时报告监督结果。

3. 第三方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并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

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并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监督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即对公路工程各阶段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验收。

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土方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2. 原材料质量监督,即对公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确保原材料符合相关标准。

3. 施工过程监督,即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

4.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即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追责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机制1. 定期检查,即政府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结果的评估和整改情况的落实等。

2. 抽查监督,即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监督。

抽查对象包括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3. 举报投诉,即公众和相关单位可以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政府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主要内容。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各方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监督目标1.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2.完善监理机构及人员监督能力,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3.加强监督工作的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

三、监督责任1.监理机构:(1)监督工作由专业的监理机构承担,监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2)监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建设监督工作,对公路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3)监理机构应当保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2.人员配备:(1)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胜任监督工作;(2)监督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能够准确判断工程质量。

四、监督流程1.前期准备:(1)对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2)对施工单位及其主要技术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条件。

2.施工阶段:(1)监督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随时监测施工进度;(2)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3)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进行抽查,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3.竣工验收:(1)对竣工的公路工程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2)对竣工图纸和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3)对质量缺陷进行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五、监督措施1.日常巡查:(1)监督人员应当定期到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巡查,了解施工进度和质量;(2)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

2.质量检测:(1)对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质量;(2)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质量评估:(1)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及时发现问题;(2)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评价,建立质量信用档案。

六、监督结果1.监督报告:(1)监督人员应当编制监督报告,反映监督情况和发现的问题;(2)监督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豫交文〔2014〕221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豫交文〔2014〕2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第三章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第四章质量鉴定检测标准及要求第五章附则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和标准。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和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境内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工程及绿化、房建、机电等附属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由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程序和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及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结果,同时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开展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 设立监理单位,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2. 设立监督部门,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审核工作;3. 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综合管理。

三、监督管理职责1. 监理单位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包括施工图纸审核、材料审核、工程验收等;2. 监督部门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3.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规范。

四、监督管理流程1. 公路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规标准;2.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符合质量要求;3. 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4. 监督部门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核,提出改进建议;5.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综合管理,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五、监督管理措施1.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2.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整改;3.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4. 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六、监督管理制度执行1. 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2. 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3. 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七、推动监督管理工作1.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的权责;2. 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理单位的监督审核水平;3. 完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政策和规范,加强对公路工程的管理。

八、监督管理制度宣传1. 对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培训,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 对公路工程利益相关方进行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3. 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加强他们的质量管理意识和安全管理意识。

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包括质量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程序、责任和监督等。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正、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工程验收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工作机构,明确质量检查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质量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质量检查范围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二)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工程施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四)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及使用情况;(五)工程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六)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情况。

第七条质量检查应当覆盖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整个工程过程的质量可控。

第三章质量检查内容第八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施工的合规性检查;(二)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检测和验收;(三)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四)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核和评定。

第九条质量检查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质量检查方法第十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审查等方法,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质量检查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和关键节点,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和责任部门,确保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质量检查程序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一)确定检查计划和任务,明确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二)组织检查人员,制定检查方案和程序;(三)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查,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四)履行检查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整理、归档检查结果;(五)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议;(六)组织实施整改和督促落实,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XXX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

XXX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

XXX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工作,促进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市场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实现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质监机构)对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督查。

第三条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实体质量缺陷及质量与安全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评价。

第四条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的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度、办法;(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

督查组由质监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具体实施督查工作,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第二章督查方式与内容第七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工程参建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两方面,并实施定量评价。

具体督查内容及计分方法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第八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检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产品)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整体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质量督查内容(附件一、附件二)进行的全面督查。

综合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督查组,督查工作开始前应通知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条质监机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实施综合或专项督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晋中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部质监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农村公路重点工程的新改建养护大修工程。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四条监督职责(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了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是否合格。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八)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五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贵州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贵州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贵州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开展质监工作的实际,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做如下规定:一申请监督第一条从办理监督手续起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单位都必须主动接受质监站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质量监督站申请监督(监督申请的有关表格及其他监督专用表格见附件四)。

第三条对开工前不按规定申请监督的建设单位,各级质量监督站责令其补办监督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合同副本;(二)、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资质、资信材料;(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工作和质量责任制度;(四)、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检测设备、人员清单。

二监督计划第五条质监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四条所述文件、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实后,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发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

第六条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监督负责人、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及建设过程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安排、交(竣)工验收的要求及其他它事项。

三施工过程监督第七条:施工过程中,质监站应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监督计划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定期和不定期地采取巡查、抽查的方式对建设、施工、监理各方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工程实体质量、内业资料等进行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近年来,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数量和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中违反建设基本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道路路面破损严重,桥梁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监管责任方。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建设必须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中。

招投标的进行、质量监管手续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强制监督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通过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承担。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的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予以局部停工或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条文查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强化质量意识(一)建设单位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图纸审查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场使用的所有施工图必须加盖图审合格章。

未依据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施工图纸文件,图审部门不得进行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最新规定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最新规定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最新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公路工程安全和质量,提升公路工程质检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质检机构1.公路工程质检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并且符合相关要求。

2.公路工程质检机构应当有专业人员从事质检工作,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3.公路工程质检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质检设备和工作场所。

三、质检流程1.公路工程施工前,质检机构应当对施工方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进行评估,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施工资质。

2.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质检机构应当进行日常监督和抽样检测,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控制。

3.公路工程施工结束后,质检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终审,出具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

四、质检内容1.公路工程质检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础工程的质量检测,包括桩基、地基、路基等;(2)结构工程的质量检测,包括桥梁、隧道、涵洞等;(3)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质量检测;(4)人行和车行设施的质量检测。

2.质检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更新。

五、质检标准1.公路工程质检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对每个环节进行细致检查。

2.质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质检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项目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3.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质检结果,做出相应的记录。

六、质检管理1.公路工程施工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质检设备管理、质检数据管理等。

2.公路工程施工质检机构质检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检规定,绝不允许有违规行为。

3.公路工程施工质检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七、质检奖惩1.对于质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2.对于质检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于严重失职、渎职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由公路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其它公路项目及特种结构的桥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第五条内容,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与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下列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1、发现与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根据;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根据。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根据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2、工程合同文件;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监督责任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者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与总体进度计划,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要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包含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各省可参照附表一、二自行确定。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固性的重要指标、标准试验与治理质量通病的情况。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要紧内容:从业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与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转情况,从业人员素养,工程自检、抽检资料,防治质量管理通病的效果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要紧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防治施工工艺通病的效果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要紧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防治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的效果等。

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督查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督查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督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豫政〔2003〕50号)及省高发公司《关于开展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确保工程质量必须达到“100-93”之标准,使京珠国道主干线安阳至新乡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质量建设更上一个台阶,努力争创优质工程,业主制定质量督查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一、人员及机构组成工程质量督查组由业主相关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在质监处。

二、工作方式在业主的统一领导、组织下有计划的开展工作,主要采取:日常巡视、现场抽查考勤、现场提问、工作抽查、工程复查、资料查阅、报表审查、跟踪检查等。

三、工作内容(1)规范监理行为按合同对监理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加大对监理的监管力度。

检查监理人员在岗情况,检查监理质量控制程序、工程现场质量控制、试验与抽检、监理日志等工作状况。

(2)监督施工过程按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过程检查。

检查工程所用原材料、所需人员、机械设备、施工工序、工艺、方法、施工记录及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满足施工方案要求,严把施工过程质量关。

(3)检查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省厅、省高发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独立抽查,抽查内容有:1、质保体系:检查质保体系组织机构是否完善、人员分工是否合理、责任是否明确,工作是否到位。

2、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进度,有针对性的对路基、路面、结构物等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3、外观质量:根据工程进度,确定外观鉴定项目,具体内容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内业资料内业资料检查按要求进行填写与归档。

检查填写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漏项、错项,是否与工程同步等。

四、工作计划业主定期组织召开总结会,总结前期工作,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下阶段的工作重点。

五、工作要求(1)督查组每次督查不少于3人,采用时不定时、不定期督查方法,必要时增加夜晚督查。

督查时事先不准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督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督查的结果均应在当天及时记录,并共同签字,作为原始资料,以日报的形式上报,每月进行总结。

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云交基建〔2012〕158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省交通科研所、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厅质监局、石锁、锁蒙公路公司:为规范全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厅制定了《云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经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受理监督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项目常规监督抽检流程详解

公路建设项目常规监督抽检流程详解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期间的定期检查和检查,对于保证万事如意,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这个过程中有几个关键步骤来观察项目的发展,确保项目遵循所有规则。

我们需要有一个扎实的计划,确定我们多久检查一次以及我们使用什么方法。

这项计划应考虑到项目的规模、难度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当然,我们将确保我们遵守所有的法律和规则,以保持一切一致。

在制定监督计划后,随后的措施包括进行例行检查和现场视察,以监
督建筑活动。

这些检查必须由精通项目要求和标准、有资质和经验的
个人进行。

在整个访问期间,必须认真审查各种施工方面,例如材料
质量、施工过程的精确性、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和遵守设计规格。

任何
偏离规定要求的行为都必须认真记录和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

在勤奋检查的舞蹈中,需要零星的、不事先通知的视察,以证实建筑
工程的优雅和规模。

这些出乎意料的访问是查明任何潜在问题或不一
致之处的必要编织,而这些问题或不一致之处可能未引起例行视察的
注意。

这些即兴访问的节奏和范围应当根据项目的风险因素来安排,
例如接受开创性技术或材料、多个工匠合作或存在可怕的环境气氛。

应当仔细记录和考虑从这些迷人访问中发现的发现,以便揭示任何反
复出现的模式或需要解决的系统性难题。

贵州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贵州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贵州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开展质监工作的实际,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做如下规定:一申请监督第一条从办理监督手续起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单位都必须主动接受质监站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质量监督站申请监督(监督申请的有关表格及其他监督专用表格见附件四)。

第三条对开工前不按规定申请监督的建设单位,各级质量监督站责令其补办监督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合同副本;(二)、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资质、资信材料;(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工作和质量责任制度;(四)、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检测设备、人员清单。

二监督计划第五条质监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四条所述文件、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实后,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发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

第六条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监督负责人、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及建设过程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安排、交(竣)工验收的要求及其他它事项。

三施工过程监督第七条:施工过程中,质监站应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监督计划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定期和不定期地采取巡查、抽查的方式对建设、施工、监理各方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工程实体质量、内业资料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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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4号),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海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登记手续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监督工作程序包括:一、工程质量监督申办程序(一)建设单位向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或相应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按照如下的质量监督申报程序办理:1、申报(1)申报时间: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30日内(2)报监单位需提交的文件资料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工程概况一览表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②项目审批文件工程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工程概预算批复文件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③有关合同及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合同文件及设计代表授权委托书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监理单位合同文件施工单位合同文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督承诺书④各从业单位及人员资质证明材料项目法人资质证明材料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以及本项目施工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原件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以及本项目监理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原件经批准的工地试验室核备文件⑤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⑥其他相关资料2、审查质量监督部门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后,开始组织审查,审查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两个方面。

完整性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按要求提供,是否齐全。

符合性审查:(1)根据合同文件核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施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监理人员的配备同时要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即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师资格,且其任职取得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配置。

(2)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执业信息登记情况;(3)实地抽查设备及人员资质情况。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验室核查须在规定时间内的审查阶段完成。

审查格式见附件1。

3、告知(1)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20日之内,对审查通过的交通建设项目,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并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2),完整返还申请资料。

(2)押证制度通过监督申报审查的项目,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的证件原件须押在接受报监的监督机构处,直至其相应工作完成并取得业主同意后方予办理相应手续,退还证书。

(3)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不得开工。

(二)质监部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以上材料及文件进行核实。

核实无误后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抄送参建单位。

通知书的内容包含如下监督工作计划:1、监督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验评标准及工程合同等;2、监督人员工作计划及主要职责;3、监督方式、方法、步骤时间安排;4、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质量监督的要求。

二、建设过程监督工作程序(一)开工阶段,对工程组织综合性检查,具体内容:1、对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对施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质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质检体系、安全体系进行检查,核实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试验设备情况,以及工艺是否符合要求。

2、对监理单位试验室设备情况,人员履约情况进行检查;3、对施工及监理开工初期准备的原材料及半成品试验情况进行检查。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包括下列方法:1、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主要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质量及原材料进行检查,并检查施工单位的自检体系、安全体系是否健全能否发挥控制质量作用。

检查监理的工作程序、试验检测方法、数据处理、工作质量及人员资质是否符合各工序要求,并填写工程质量检查意见及通报,主送建设单位,抄送交通主管部门。

对存在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质监部门关于工程整改情况,质监部门将在整改时间结束后,再次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2、对重要工序进行中间交工检查,包括对路基的路槽进行压实度和弯沉值检测,并核实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和监理签认的资料。

桥梁工程主要对第一个稳蔽工程及梁体混凝土预应力张拉进行现场检查(要求业主单位预先通知)。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省质监站对每个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安全、试验检测等内容。

具体如下:(1)路基专项检查。

路基土石方工程主要检查:取用土场和现场控制标准的一致性,填料的质量,压实设备及压实质量,路基宽度、边坡是否满足要求,路基外观是否有沉陷、开裂、不平整现象,路基临时排水是否满足要求等;排水、防护及大型挡墙工程主要检查砂浆、混凝土拌和料的质量、砌体工艺、砌体坚实牢固性、砌体的厚度、外观的平顺性及隐蔽工程的施工方法及控制程序,混凝土施工的质量,养护工艺以及外观控制情况。

(2)路面专项检查。

主要包括:路面材料的配合比及各种材料的质量。

拌和站控制情况,现场施工控制工艺,路面的内在质量及表现情况。

(3)桥梁检查。

主要包括:检查各种材料试验控制情况,材料及半成品的堆放情况,主要工序的控制情况,如钢筋焊接、预应力张拉控制情况,隐蔽工程的控制方法及程序,混凝土施工工艺及养护措施,施工放样是否正确,支座是否存在脱空现象,钢筋是否存在露筋现象,混凝土表面是否有开裂、孔洞、蜂窝、麻面、漏浆等现象。

(4)安全检查。

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控制体系及安全预案、设置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是否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进行过安全演练、购置安全保险,现场安全是否有保障措施及防水、防火、防爆、防电、防雷电、防盗及防高空坠落措施等。

是否设置安全交通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提醒。

工程报价中是否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不得挪用。

(5)试验检测主要是抽查各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工地试验情况抽检频率以及对数据准确性复核。

(6)隧道工程。

主要抽测隧道安全保证体系情况、隧道开挖、锚固支护情况,材料及半成品加工,明洞施工及砼衬砌施工质量。

防水情况,隧道尺寸的施工情况。

(7)在每一次检查时,均须把上次检查存在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监部门还负责对工程质量投拆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形成投诉调查报告,第一时间向交通主管部门汇报。

三、竣(交)工阶段监督工作(一)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的申请,工程满足以下条件后质监部门对工程进行交工前的质量检测:1、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项内容已完成;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质监部门在对上述材料检查无误后,质监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单位进行交工前质量检测。

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质量鉴定的内容(工程实体、外观及内业资料)及抽查频率进行检查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意见,主送建设单位。

质量检测意见中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质监部门。

经质监部门核实整改合格后,质监部门15天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工前质量检测报告。

(二)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的申请,工程满足下列条件后质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

1、通车试运营2年后;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质监部门根据交工时检测的指标和竣工验收前复测指标及工程外观和内业资料评定工程得分签认质量等级。

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工程,大于等于75分而又小于90分时为合格工程,小于75分为不合格工程。

竣工验收阶段质监部门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最后质监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四、监督程序流程图(一)申办手续:(二)过程监督流程图附件:1、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2、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3、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二OO九年三月九日附件1: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你单位年月日报送的《项目质量监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项不符合《海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程序办法》的规定(详见项目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暂不予受理。

(质量监督机构)年月日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我单位为项目法人的交通建设项目,现该项目正式向您站提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在工程建设的监督期内,我们愿意做出以下承诺:一、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关于交通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来管理工程项目,全面履行业主的职责。

二、对于我们管理中有在的不足,监督部门发现指出后,我们将严格按照监督部门的意见整改。

三、我们将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缺陷进行监督,对监督部门发现缺陷及从业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不足,我们将采取措施积极改正,并采用经济手段对存在不足的从业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对于本项目与工程竣(交)工验收有关的质量检测工作,我们将主动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检测。

五、我单位违反以上承诺时,愿意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罚,包括监督部门拒绝对我单位所管理的项目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鉴定和拒绝出具相关监督报告的惩罚。

以上为我单位就交通建设项目所提出的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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